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
李世傑
一 、前言
佛學的內容,雖然是屬于宗教哲學的部門,可是它所涉及的部門,非常之鄉。例如:文學、美術、社會學、法律學,乃至其它一切的人文科學都與佛教的思想有關。因爲佛教的曆史悠久,思想淵博的關系。所以現在假如由「法律」的立場,來看佛教思想的話,當然可看出佛教特有的一個法律思想來,這個佛教的法律思想,乃是現在將要敘述的論題,這是屬于佛學特殊部門的研究,由此將來可以建設「佛教法律學」的一科目。不過本文的內容,是描寫著「佛教法律學」的一個基礎理論(原理論)而已,因之,把題目叫做「佛教法律哲學的精要」。
二、法律哲學的概念
什麼叫做「法律」
這是法理學(法律哲學的根本問題,並不是一夕之談,可以解決的。但是可以要約的說: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律,是社會生活之規範(Norm) ,而具有連帶意義的體系。換句話說:法律是社會的組織,是社會的秩序原理。因之,法律的根本性是「精神性」的東西,是「思想性」的東西,所以它能夠靠著它的意義作用,來規定或拘束著一個社會內的個人及其團體之生活行動,所以說:法律是一種規範學(Normative Science)。法律的這個「規範性」,不僅是消極地去命令或禁止著個人的行爲,同時它也有組織著社會生活,建立著社會秩序的積極性。例如:不可殺人的法律規範,除了「不可殺」之外,對于殺人的人,要處其一定之刑罰,而爲要實行這裁判起見,要構成著怎麼樣的機關
它有什麼權限
要依靠什麼手續去行動
有了這些機關的國家,是由于怎樣的意思來組織的
等等,這些都是整個法律秩序的內容。所以說:法律是一種有統一的規範組織,是個社會秩序。
法律與道德,當然有很密接的關聯,兩者都是屬于倫理世界,都是屬于行動的規範世界。但從文化上看來,法律與道德之間,卻有了理念(Idea)上的本質差別。道德的目標,是要完成人格爲主的,但是法律的當面目標,是要完成社會爲目的的二叫者是「良心」的問題爲第一義,後者是現出外表的行爲問題(外部的秩序)爲第一義,不過法律也並不是完全不管我們的內面問題(良心)的,但是,法律的主要傾向,還是在止惡的消極方面,還是看我們的外麥行爲爲主要點。法律本身,爲要維持社會的秩序起見,有時候會發揮著一種內部的「權力」和「命令」的作用,它(法律)不僅有灌力和命令的要素,它對于不服權力統製的人,會再加上了一種「製裁」,來維持著它的規範,所以說:法律有強製力的要素,這是爲耍維持著法律規範本身的關系上,所難免的一個不得已的必然現象。
以上是法律思想的基本概念。研究這個基本思想的學問,叫做「法律哲學」,法律哲學是屬于「哲學」的部類,「法律學」足屬于「社會科學」的部類,兩者之間,雖有密接之關系,但其內容,自有其差別。
法律哲學的內容,可分爲「實踐哲學」和「理論哲學」的兩方面來研究,在實踐哲學表面,所要研究的中心問題,是「法」的「目的」、理念(Idea》、價值(Value)等等。在「理論哲學」裏面,所要研究的中心問題,是「法」的本質(Essence)的問題。「法」的目的,當然是在「正義(orthodox Principles)」 一事。但是什麼叫做正義
從此,學者意見百出,而各有其見解。正義的問題內容,更生出種種的「理念」和「價值論」出來。一方面,法的本質問題,也是哲學上的大論題,本質的問題,一方面要從形而上學和認識論來考察,一方面也須要得到社會哲學或文化哲學的各部門之協力,來解決才可以的。以上是「實踐哲學」和「理論哲學」的問題,這兩者,都有互相密接的關系。另一方面,也須要從「法學的方法論」上,來協助著問題的解決。法學是怎麼樣的科學
法學究竟是依靠什麼手續來研究「法」的
法的分科,應該要怎樣來區別
這些都是法學方法論上的論題。
法律哲學上的中心問題,有如上之「實踐」「理論」「方法」之叁大部門,這是從「平面」立場所看的問題論。再由「立體」立場來看,法律哲學的性質,有了很多傾向,從思想史上看來,有「形而上學的法律哲學」、「經驗主義(Empiricism)的法律哲學」、「實利主義(Utilitarismus)的法律哲學」、「批判的法律哲學(Kritische Rechtsphilosophie)」、「純粹法學(reine Rec-htslehre)」、「現象學的法律哲學(Phanomenologishe Rechtsphilosophie)」等等,形成了燦爛如錦的西洋法律哲學的諸學說。
總之,法律哲學是把法律的精神性和思想性,用了範疇(Category)的思維,來研究法律的理念、本質、現象、價值等等基本原理的學問,這是當今學術界所認定的問題。以下從這法律哲學的立場,來看佛教之法律思想吧!
叁、佛教的法律思想
平常,大家所指的法律是國家的法律。但是,其它還有別的法律秩序,例如:古代家族團體法、中世的職業合作社法、基督教會法、現代的國際法等等,是屬此類的法律秩序。佛教的法律,當然是屬于「教團法」的法律秩序。這個佛教的法律,叫做「戒律」。本來,佛教是一個宗教,並不是法律,可是,佛教本身,爲要實現自己的理想起見,必然地要組織一個「教團」,來發揮著弘法利生的作用。既有教團,則須要有一個法律秩序,所以「律藏」乃變了叁藏(經、律、論)中之一藏。律是佛教的教會法,是佛教教團(共同生活)的實踐規範之體系組織。 「律藏」是一種教會法性的佛教法律書,在這裏面,當然擁有遠大的佛教理想,這是普遍于人類之佛教法律。但從另一方面看,佛教對于國家的法律,也抱有深切的關心。佛教對于國家法律的基本思想,是「正法治國」的觀念。例如:打破印度四階級,對于國王資格之十條要求、對跋耆國人說七不衰法、轉輪王的教說(以上出于阿含經)、仁王般若經裏面所說的理想、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裏面所說的「守護國界主」之偉大功德、金光明最勝王經所說的理想等等,都是以「正法治國」爲目的所說的經教。什麼叫做正法
這是法律哲學裏理的一個重要論題。現在從一般法律思想的見地,就其剛才所舉的各項,逐次來考究佛教法律思想的特色吧!
佛陀看見了當時的印度四種階級,深感現實生活之矛盾,從這社會的現實地盤,培養了他的宗教思想。他把種族的及階級的差別撤廢,而宣言了和平、平等之人類共同生活,這是從種族階級的現實所發生的平等理想,這個理想,確是治國平天下的真正規範。其次,佛陀對于做國王者應有的條律,舉出了十條,爲治國者之規律。十條如左:
第一、不著財物,不起瞋恚,亦複不以小事而起怒害心。
第二、受羣臣之谏,不逆其辭。
第叁、常好惠施,與民同歡。
第四、以法取物,不以非法。
第五、不著他色,恒自守護其妻。
第六、不飲酒,心不慌亂。
第七、不戱笑,降伏外敵。
第八、案法治化,終無阿曲。
第九、與羣臣和睦,無有競爭。
第十、無有病患,氣力強盛。
以上是出自「增一阿含經卷四二」的文證,由此可知佛陀之重「法」,及提高治者之責任觀念。佛陀曾經又說過了「七不衰法」,爲跋耆國人之規範。七不衰法如左:
第一、常常集會,期多聚集。
第二、共俱集會,俱作跋耆之事,共同俱起。
第叁、未施設者,更不施設,本所拖設而不改易,善奉行舊跋耆之法。
第四、不以力勢而犯他婦,或他童女。
第五、有名德尊貴者,跋耆悉共宗敬恭奉供養,聞彼教則受。
第六、跋耆所有舊寺,跋耆悉共修飾供養禮事,本所旅常作不廢。
第七、跋耆悉共擁護諸阿羅诃,極大愛敬,常願未來阿羅诃者而欲其來,既已來者,恒樂久住,常使不乏其衣被、飲食、床榻、湯藥等諸生活之具。
以上是出于「阿含經卷叁五」之條文,第一第二是:主張和合(共乪精神之條文,第叁是尊重傳統的國法,而不可輕改的條文,第五第六第七是:主張要尊重有德之士及佛教教團的條文。
其次,轉輪王的教說,也是出于阿含經內的思想,這是象征了政治大統一的理想精神之說。到了大乘佛教的立場來,對于國家法律的關心,更加顯著。例如仁王般若經的基本思想,是祈求國家安泰,在空第一義谛上,也要尊重世谛,期待國王來實現佛教的理想,勸其受持般若經,而述其護國之功德等等。又,守護國界主陀羅尼經的主意,是提倡要守護國家領首的意思。又如金剛明最勝王經者,是完全認定國家統製之重要意義的經典。依正法治國,自利利他,觀一切爲平等,行善除惡,尊重現實而不被現實所縛等等,是本經的主要思想。
由于上列諸項,可知佛教對于國法之重視。這是對于世谛(國法)一般的看法,在這裏面,佛教對于國法的根本思想,是「正法治國」的觀念。法律的目的,莫非是在這個「正法(正義)」的觀念,這是屬于「實踐哲學」項下之重要目的。從這個地方看,佛教的法律思想,跟普通的法律思想,是站在同一軌道上的。但是佛教本身,還有它自己特有的法律之究竟目的。這是從教會法所流露出來的「佛教法律目的論」和「佛教法律之形而上論」。佛教特有的法律目的論是什麼
答道:「佛教法律的目的,是爲要實現解脫的生活所施設的」,製戒的原理,則在解脫一事。其次,佛教法律的形而上學是什麼
答道:「佛教的法律形而上學,是在『戒體論』一事」。「解脫」是佛教法律的目的,「戒體論」是佛教法律的形而上學,前者是「實踐哲學的目的論」,後者是「理論哲學」的「法律(戒律)本質論」。從這兩個見地,可看出佛教戒律的根本精神。
上來所說的佛教法律思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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