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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臺智顗教觀思想體系(林志欽)▪P7

  ..續本文上一頁,非今世于菩提樹下始成;且其法身常住不滅,非年八十而灰身入滅。智顗《法華玄義》〈序王〉以蓮華叁喻權實之後,並以其叁喻本迹:

   又,蓮譬于本,華譬于迹,從本垂迹,迹依于本。文雲:“我實成佛來,久遠若斯。但教化衆生,作如是說:我少出家,得叁菩提。”[30]

   二、華敷譬開迹,蓮現譬顯本。文雲:“一切世間皆謂今始得道。我成佛來,無量無邊那由他劫。”[31]

   叁、華落譬廢迹,蓮成譬立本。文雲:“諸佛如來,法皆如是。爲度衆生,皆實不虛。”(T9.43a,T33.681b)

   釋迦佛實于無量劫前早已成佛,此來常于十方世界說法不斷,是爲“本地”。而其爲教化衆生故,示現于此世始出家、修道、成佛,是“從本垂迹”,亦是“依于本”而有“迹”。此世間皆以爲釋迦佛今始得道,是唯見迹。今《法華》揭示釋迦佛實成佛久遠之本,是爲“開迹顯本”。衆生根機既熟,得示其如來遠本之實矣,即“正直舍方便,但說無上道”(T9.10a),不須複立近迹方便權現之事,是爲“廢迹立本”。此即《法華》但說圓教、一佛乘者。

  《法華玄義》卷7(T33.773a)處亦言此叁喻,但其以前述權實之叁者爲迹門,此叁者爲本門,故偏本門而說:

   一、華必有蓮,譬迹必有本,迹含于本。意雖在本,佛旨難知,彌勒不識。

   二、華開蓮現,譬開迹顯本。意在于迹能令菩薩識佛方便,既識迹已,還識于本,增道損生。

   叁、華落蓮成,譬廢迹顯本。既識本已,不複迷迹,但于法身修道,圓滿上地也。此叁譬譬本門,始從初開,終至本地。(T33.773a)

   識如來壽命無量,常住不滅之本,而非年僅八十即入滅之迹,乃不止于無余涅槃,繼續“增道”而減“損”界外變易生死之“生”,以是進于上地,至成圓滿常住涅槃佛(按:雖本門如是,迹門頓、漸之教明別、圓教,亦言及常住佛)。

  “理”即實相,亦爲究竟之道。依理而有種種“事”。說于理、事,即爲諸“教”。由禀教修“行”以證“體”;依自證之體而有益他之“用”。本諸所得體、用之“實”,複有方便施教之“權”。智顗即複廣約此等從始至終之“理、事、教、行、體、用、實、權”而說“本迹”義,[32]實亦是廣用“本迹”之意而說之。《維摩經玄疏》(T38.545b-c)約1。“理、事”、2。“理、教”、3。“理、行”、4。“體、用”、5。“權、實”等五意言之:

   1。“理、事”: 真谛之理爲本;俗谛之事(一切法)爲迹。

   2。“理、教”: (前之)理、事二谛通名爲理,即是本;诠二谛之教是爲迹。

   3。“理、行”: (前之)理、教爲本;觀行爲迹。以上,皆由本故有迹,尋迹而得本。

   4。“體、用”: (前之)理、行合爲法身之體,是爲本;應身爲用,是爲迹。此即從本垂迹,由迹顯本。

   5。“權、實”: 由行位而證得(前)體、用之真、應二身(即法身、應身)之實,是爲本;隨于物情,權化方便而現或高或下之真、應二身,即是迹。由理實之本,故能垂真、應二身之迹;由垂真、應二身之迹,故能令衆生同己入位,得證真、應二身。

   此由理、事言至實、權,即總前爲本而次第垂事、教、行(體)、用(實)、權之迹。圖示即爲:

  

  

  

  1.

  

  

  

  

  

  

  

  

  

  

  

  真谛

  

  理(本)

  

  2.

  

  

  

  

  

  

  

  

  

  ↓

  

  事(迹)

  

  理(本)

  

  3.

  

  

  

  

  

  

  

  俗谛

  

  

  

  ↓

  

  理(本)

  

  4.

  

  

  

  

  

  

  

  

  

  二谛教(迹)

  

  觀行

  (迹)

  

  法身 ─

  體(本)

  

  5.

  

  

  

  

  

  

  

  

  

  

  

  應身 ─ 用(迹)

  

  實(本)

  

  

  

  

  

  

  

  

  

  

  

  

  

  ↓

  權(迹)

  

  

  

  

  

       

  《法華玄義》(T33.764b-c)亦約“理、事”等五意明本迹義,而其第叁之“理、行”則說爲“教、行”。亦即由2。“理、教”至“行”之間的本迹關系,《維摩經玄疏》于“理、教”二者約“理”而說,《法華玄義》則約其“教”言。蓋依禀铨“理”之“教”而修“行”以契其“理”之義,就行而言,稱之“教、行”,即就禀教修行而說,較爲恰當。但稱之“理、行”,即就依理而行言,亦無不可。而若就其于下並爲4。“體、用”之“體”,指證理之法身言,則當約“理、行”說,不宜就“教、行”言。或此即是智顗所以于《法華玄義》稱“教、行”,而後于《維摩經玄疏》改稱“理、行”之故。

  若《法華玄義》,以其爲解說《法華經》故,更特明本地之義:以“理”爲“本時實相真谛”,一切法之“事”爲“本時森羅俗谛”,二者即“本時所照二谛”(T33.764b)。“教”是“昔佛”言此“二谛之教”;“行”即“最初禀昔佛之教”而有“修因致果之行”(T33.764c)。若“體”則是“由昔最初修行契理,證于法身”(T33.764c)之“初得法身”者;“用”是即之起應身之用。總之,此等約本地而說,即指久遠前之本時最初禀于昔佛二谛之教而修行契理,即證得法、應二身。此“最初久遠實得法、應二身”(T33.764c)即是“實”;而後于無量時來,屢屢示現一期之出生、成道、度衆、入般涅槃,乃是“權施法、應二身”之“權”,亦即是“迹”,以至于今所見釋迦如來年八十而入滅亦如是。

  由《法華經》開顯遠本近迹,明本地之義故,《法華玄義》除上述五意外,複另言第六之“約“今、已”論本迹”(T33.764c)。即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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