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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智顗教观思想体系(林志钦)▪P7

  ..续本文上一页,非今世于菩提树下始成;且其法身常住不灭,非年八十而灰身入灭。智顗《法华玄义》〈序王〉以莲华三喻权实之后,并以其三喻本迹:

   又,莲譬于本,华譬于迹,从本垂迹,迹依于本。文云:“我实成佛来,久远若斯。但教化众生,作如是说:我少出家,得三菩提。”[30]

   二、华敷譬开迹,莲现譬显本。文云:“一切世间皆谓今始得道。我成佛来,无量无边那由他劫。”[31]

   三、华落譬废迹,莲成譬立本。文云:“诸佛如来,法皆如是。为度众生,皆实不虚。”(T9.43a,T33.681b)

   释迦佛实于无量劫前早已成佛,此来常于十方世界说法不断,是为“本地”。而其为教化众生故,示现于此世始出家、修道、成佛,是“从本垂迹”,亦是“依于本”而有“迹”。此世间皆以为释迦佛今始得道,是唯见迹。今《法华》揭示释迦佛实成佛久远之本,是为“开迹显本”。众生根机既熟,得示其如来远本之实矣,即“正直舍方便,但说无上道”(T9.10a),不须复立近迹方便权现之事,是为“废迹立本”。此即《法华》但说圆教、一佛乘者。

  《法华玄义》卷7(T33.773a)处亦言此三喻,但其以前述权实之三者为迹门,此三者为本门,故偏本门而说:

   一、华必有莲,譬迹必有本,迹含于本。意虽在本,佛旨难知,弥勒不识。

   二、华开莲现,譬开迹显本。意在于迹能令菩萨识佛方便,既识迹已,还识于本,增道损生。

   三、华落莲成,譬废迹显本。既识本已,不复迷迹,但于法身修道,圆满上地也。此三譬譬本门,始从初开,终至本地。(T33.773a)

   识如来寿命无量,常住不灭之本,而非年仅八十即入灭之迹,乃不止于无余涅槃,继续“增道”而减“损”界外变易生死之“生”,以是进于上地,至成圆满常住涅槃佛(按:虽本门如是,迹门顿、渐之教明别、圆教,亦言及常住佛)。

  “理”即实相,亦为究竟之道。依理而有种种“事”。说于理、事,即为诸“教”。由禀教修“行”以证“体”;依自证之体而有益他之“用”。本诸所得体、用之“实”,复有方便施教之“权”。智顗即复广约此等从始至终之“理、事、教、行、体、用、实、权”而说“本迹”义,[32]实亦是广用“本迹”之意而说之。《维摩经玄疏》(T38.545b-c)约1。“理、事”、2。“理、教”、3。“理、行”、4。“体、用”、5。“权、实”等五意言之:

   1。“理、事”: 真谛之理为本;俗谛之事(一切法)为迹。

   2。“理、教”: (前之)理、事二谛通名为理,即是本;诠二谛之教是为迹。

   3。“理、行”: (前之)理、教为本;观行为迹。以上,皆由本故有迹,寻迹而得本。

   4。“体、用”: (前之)理、行合为法身之体,是为本;应身为用,是为迹。此即从本垂迹,由迹显本。

   5。“权、实”: 由行位而证得(前)体、用之真、应二身(即法身、应身)之实,是为本;随于物情,权化方便而现或高或下之真、应二身,即是迹。由理实之本,故能垂真、应二身之迹;由垂真、应二身之迹,故能令众生同己入位,得证真、应二身。

   此由理、事言至实、权,即总前为本而次第垂事、教、行(体)、用(实)、权之迹。图示即为:

  

  

  

  1.

  

  

  

  

  

  

  

  

  

  

  

  真谛

  

  理(本)

  

  2.

  

  

  

  

  

  

  

  

  

  ↓

  

  事(迹)

  

  理(本)

  

  3.

  

  

  

  

  

  

  

  俗谛

  

  

  

  ↓

  

  理(本)

  

  4.

  

  

  

  

  

  

  

  

  

  二谛教(迹)

  

  观行

  (迹)

  

  法身 ─

  体(本)

  

  5.

  

  

  

  

  

  

  

  

  

  

  

  应身 ─ 用(迹)

  

  实(本)

  

  

  

  

  

  

  

  

  

  

  

  

  

  ↓

  权(迹)

  

  

  

  

  

       

  《法华玄义》(T33.764b-c)亦约“理、事”等五意明本迹义,而其第三之“理、行”则说为“教、行”。亦即由2。“理、教”至“行”之间的本迹关系,《维摩经玄疏》于“理、教”二者约“理”而说,《法华玄义》则约其“教”言。盖依禀铨“理”之“教”而修“行”以契其“理”之义,就行而言,称之“教、行”,即就禀教修行而说,较为恰当。但称之“理、行”,即就依理而行言,亦无不可。而若就其于下并为4。“体、用”之“体”,指证理之法身言,则当约“理、行”说,不宜就“教、行”言。或此即是智顗所以于《法华玄义》称“教、行”,而后于《维摩经玄疏》改称“理、行”之故。

  若《法华玄义》,以其为解说《法华经》故,更特明本地之义:以“理”为“本时实相真谛”,一切法之“事”为“本时森罗俗谛”,二者即“本时所照二谛”(T33.764b)。“教”是“昔佛”言此“二谛之教”;“行”即“最初禀昔佛之教”而有“修因致果之行”(T33.764c)。若“体”则是“由昔最初修行契理,证于法身”(T33.764c)之“初得法身”者;“用”是即之起应身之用。总之,此等约本地而说,即指久远前之本时最初禀于昔佛二谛之教而修行契理,即证得法、应二身。此“最初久远实得法、应二身”(T33.764c)即是“实”;而后于无量时来,屡屡示现一期之出生、成道、度众、入般涅槃,乃是“权施法、应二身”之“权”,亦即是“迹”,以至于今所见释迦如来年八十而入灭亦如是。

  由《法华经》开显远本近迹,明本地之义故,《法华玄义》除上述五意外,复另言第六之“约“今、已”论本迹”(T33.764c)。即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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