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所法
正果法師
(一)心所名義
第二位心所法,心所法的全義名稱,應當名爲心所有法。具足叁種意義名爲心所:(一)恒依心起,(二)與心相應,(叁)系屬于心。如屬我法,立我所名;心家所有的法,故名心所有法。恒依心起:即說心若沒有,心所決不能獨立生起,要以心爲依,才能生起作用。與心相應:簡別心王雖恒與遍行心所相應,但心王不與心王相應,不名心所。又相應須具足時、依、緣、事之四平等義,由此色法等亦非心所。系屬于心:即簡別心法雖具四義,與遍行心所相應,但不名心所;以心是主故,能獨立自在,心所不自在,隨從于心,以心爲主,故名心所。由此叁義,簡別心、色、不相應行等,不名心所。心法是主,爲心所依,如王如領袖。心所依心,如臣如部屬,助成心事,得名心所。約一聚心心所而言,心王起時,心所必起;心所起時,心王亦必起。緣境的時候,心王緣總相,如王如領袖之于國家大事總攬樞要。心所緣總別相,如臣如部屬之于大事兼詳細則。又如畫師資,師繪作模型,弟子填彩,盡完全貌。
心所法總有遍行五、別境五、善十一、煩惱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等六類,共五十一個。
(二)別釋六位
甲、遍行
(一)遍行名義
觸等五個心所,周遍行起于一切心,故得名遍行。即凡有心起時,無論是那一個心王生起,這五個心所都與它相應俱起。因爲這五個心所,具遍四一切爲所行故。“四一切”即一切性、一切地、一切時、一切俱。性謂善、惡、無記叁性。地即有尋有伺地、無尋唯伺地、無尋無伺地,或總取九地。時即凡是有心起時,此五皆與心王同一刹那緣境。俱即遍諸心王,與八識俱生。別境五數,唯具通叁性與九地二義,然阙後二。善十一但遍九地,性、時、俱叁義均阙。不定四唯具一切性,余叁義俱缺。根本煩惱與隨煩惱,四義皆無。
(二)解說體業
(1)觸:謂叁和合,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爲性,受想思等所依爲業。(這是《成唯識論》裹解釋心所性業的原文,因爲簡明切要,便于記誦,所以這樣引用,以下的心所准此例知。)性是體性(下准此釋),業是作用(下准此釋)。根境識叁法,不相乖離,更互交涉,故是“叁和合”。觸依報等交涉的力量生起,同時亦給予根境識叁種和合的力量。根等叁法和合,就有了相順生起一切心心所的功能,這種功能,在叁法未和合的時候是不會有的,由和合而有,所以叁法體上“變異”的作用,觸心所也領似了這種順生心心所的變異作用,所以名爲“分別變異”。分別就是承領似有的意思,觸心所既然領似了這種作用,所以能夠令心心所觸所緣境相。由此引生領納所緣境的受心所,采取所緣形相的想心所等,所說受想思等所依爲業。總起來說,和合一切心心所,依根緣境,不相離散,令同觸境,即能的自性;爲受等心所生起之依托,即是其作用。
(2)作意:謂能警心爲性,于所緣境引心爲業。這個心所,能夠作動于意,故名作意。它能警覺策動逢緣應起的心心所,引導它們趣于自己的所緣境,這就是作意的體用。
(3)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爲性,起愛爲業。領是領取,納是納受,領受的境相,有于我們身心相順益的適悅境,和違損身心逼迫境,及非適非逼的中庸境,由此有苦樂舍叁受的差別。在這叁種境上生起不同的愛欲,即對于順境,未得起欣求欲,已得起不離欲;對違境,未得起不合欲,已得起乖離欲;于中庸境起不合不離欲。所以總說起愛爲業。又受總分爲五,即苦、樂、憂、喜、舍。這是把叁受中的苦樂二受各分爲二;由逼迫身心和適悅身心的行相有異故,又由無分別有分別成差別故,又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4)想:謂于境取像爲性,施設種種名言爲業。取像印取所緣色等的青、非青、大、小等像狀。施設就是安立,即由想取青非青等分齊界限的相狀爲因,安立爲是青非青等名言果法。
(5)思:謂令心造作爲性,于善品等役心爲業。思能取善惡等境相,由了解這善惡境爲因,令心起邪正等的身語業行;即由思故驅役自心心所令造善等,倘若沒有這思,心心所就決不能夠造善惡等業。
乙、別境
(一)別境名義
欲等五個心所,緣各別的境相而得生起,故名別境。別即是境,或別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緣。這五個心所,不像遍行五法周遍行于一切境起,只能對于各別的所樂(欲),決定(勝解),曾習(念),所觀(定慧)的四種境界而起作用,所以獨得別境的名稱。但這五法,不是絕對地不能俱起,有時不俱,有時亦俱,或一或二,乃至五法俱轉,總別合有叁十一句。在第叁段中解釋。
(二)解說體業
(1)欲:于所樂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所樂境即所觀境。對于一切事,凡是欲觀察的,有希望故,即有欲生,這是性的作用。若不欲觀,隨因境勢力任運起緣,即全無有欲。因位中的七八二識全及六識異熟心等一分,但隨因境勢力任運起緣,皆全無欲。其余的皆由欲生。欲通叁性,若善法欲,能發正勤,由精進助成一切善事;故說勤依爲業。
(2)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即由邪教、邪理、邪證等(諸識現量等心)力,或正教、正理、正證等力,或非邪正教理證的迅所緣力,對于所取的境相,審決印可攝持此事這樣的或不是這樣的;如說此木是木而非石等。這就是勝解的性用,由這道理審決印可故,更有不同的差別因緣,即不能牽引轉動,令心中于已印定的事更生疑惑。故猶豫境,則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
(3)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內心中數數回憶攝持曾經所領受過的境相,令心明記不忘失,這就是念的性用;由這念力擁引生正定,是念的業用。這是約善念說的,若散心的念,即不能引生定了。故論文說定依爲業,是約四法迹說的。四法迹是:[1]無貪、[2]無嗔、[3]念、[4]定。迹是基礎的意思。戒、定、慧叁種,以無貪等爲依,故譬喻爲迹,無貪無嗔與戒爲迹、念與定爲迹、定與慧爲迹,這樣的配釋,故說念爲定依。對于未曾領受過的體境(近親取緣境)和類境(疏遠取緣如涅槃等)中,全不起念。又雖然是曾經領受過的境界,但不能明記(如七八識境),念亦不生。
(4)定: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即于所觀察的功德、過失、俱非境相上,由定令心專注不散,這是性的作用;依這定力,便有抉擇智生,故說智依爲業。這也是約四法迹定能生慧的意義而言,即約淨分定說,並非一切定皆有這樣的功能,定後亦有起愚癡心的人故。心專注的意義,是說隨其所注心的多少境,隨所欲住即便能住,深取所緣,定即得生,並不是說前後心決定唯緣一境才名爲定,若不作這樣的解釋,則在相見道的時候,十六心曆觀諸谛,前後境別,就應當沒有等持了。若不系心專住境位,便無定起。
(5)慧: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即于所觀察的功德、過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到決定,這是性的作用;由此消除疑惑,所以說斷疑爲業。論說由慧斷疑,也是約殊勝的慧說,實際上疑心俱時亦有慧故,于非所觀察的境,愚昧心中,則無慧起;但非一切愚皆無,以邪見者癡增上故,雖愚亦有慧俱。若愚而又昧的心即沒有慧了。
(叁)諸門分別
(1)獨生俱起。這別五所,有時只起一個:即于所樂境,唯起希望。于決定境,唯起即解。于曾習境,唯起忙念。于所觀境,唯起專注。(有類愚昧的衆生,爲了止息散心,雖然專注所緣,但不能起簡擇的智慧,所以有定無慧。)于所觀境,唯起簡擇。(即不專注,馳于散亂的推求。)或時起兩個:即于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于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觀境中,起定及慧。合有十個二數。或時起叁個:即于四境起叁數。于所樂、決定、曾習境中,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習、所觀境中,起念定慧。合有十個叁數。或時起四個:即于四境中,更互除去一種。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欲解念室前四種。如是乃至于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勝解念定慧後四種。合有五個四數。或時五個俱起:即于四境上,合起五種,于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俱起五種。如上所說,五個心所,一一別起,到俱起五種,總別合有叁十一句。
(2)八識分別。別境五所,與因位第八識,全不相應:以第八任運緣境,故無有欲;行相盲昧,故無勝解;恒緣任運現境,故無有念;任運刹那別緣,故無有定;行相微昧,故無簡擇。若在果位,五所全得相應:常樂證知所觀境,故有欲;于所觀境恒印持,故有勝解;于曾受境明記,故有念;世尊無不定心,故有定;于一切法常抉擇,故有慧。第七識在因位,唯與別境中慧心所相應,我見即染慧。故爲什麼不與欲等四法相應呢?以第七識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無始以來,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任運刹那別緣,不深趣求專緣一法,故無有定。若在果位,別境五所都與相應,義如第八果位所說。前六轉識,無論在有漏無漏位皆欲等五所相應無違。
(3)五受俱起。欲等五所皆與五受相應。欲既是于所樂境希望爲性,怎麼會與逼迫性的憂苦二受相應呢?因爲修習聖道的人于無上法思慕憾求欲證,即善法欲與憂受俱起,由此證知余時亦得相應。純受苦處,希求解脫彼苦,故欲與苦俱。並且對注《瑜伽》第七、卷五十九卷皆說貪與憂苦受相應,貪愛俱起,必有欲數,由此亦可證知欲與憂苦必然相應了。
丙、善
(一)善的定義
善是順益義,和順理義,即順益此世他世的有漏無漏行法,性離垢穢,清淨無染,故名爲善。這有四類:(1)自性善,即信等十一個善心所。(2)相應善,即與自性善的性等相應而起的心心所法。(3)等起善,即由自性善和相應善引起而成爲善性的身語二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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