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中國宗教格局的關系建構——以佛教基督教的交往關系爲例
李向平
在當代中國社會,尤其是華北、華南、華東幾個主要區域,就宗教影響而言,在五大宗教裏面,要數佛教和基督教最大,而其影響亦最爲重要。同時,佛教、基督教的信徒人數所占比重也比較大。因此,論及當代中國宗教格局,如果從佛教、基督教的交往關系著眼,應當能把握中國宗教格局的主要構成及其演變態勢,亦能由此而對宗教與中國社會間的真實關系有一個具體而深入的理解路徑。
一般而論,宗教關系包括信教與不信教群衆之間的關系、宗教與宗教之間的關系、宗教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宗教組織與執政黨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等等,後者實際上就是政教關系。從某種意義上講,政教關系是宗教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古今中外,有各式各樣的政教關系模式,現代國家一般實行政教分離,以防止宗教幹涉國家事務和國家幹預宗教內部事務,這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種製度安排。由于文化傳統、社會製度、發展水平以及宗教狀況不同,各國實行政教分離也呈現出不同的形態,並不是千篇一律。所以,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政教分離上,而是要在政教分離的基礎進一步追求政教關系的良性互動,實現和而不同的境界,達致政教關系的和諧,真正做到“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團結合作”。[1]
因此,本文擬從資源分配、占有機會、社會表達、宗教及其與社會間的交往關系、特別是宗教交往中介如權力、貨幣、影響與價值承諾等四種社會子系統間一般性交換媒介入手,討論中國宗教格局的關系構成。因爲,宗教交往、宗教關系與一般性社會關系與社會交往一樣,都是需要互動關系與交換媒介的,而信仰關系、政教關系、宗教關系、宗教間關系、宗教與社會間的關系,亦大多如此。
實際上,中國宗教及其信仰的“實踐邏輯”,[2]往往就是鑲嵌在各種“關系”之中、在各種關系整合中的具體表達過程。爲此,佛教與基督教的具體交往關系,在其社會本質上,就是一種社會關系中的交往實踐方式。把握了這種交往關系及其實踐邏輯,無形中就把握了中國宗教與社會權力的真實互動。
本文以爲,宗教交往關系、交換媒介及其實踐邏輯的研究方法,一方面能夠使固有的宗教研究跳出單向的、單一的宗教理解模式,一方面也能夠爲中國宗教的正常發展提供一個新的視角。
一.神人關系與宗教交往格局
信仰最初爲社會關系的一種形式,只是人與人之關系的一種形式。所有的宗教形式都是由社會形式轉化出來的,而一旦宗教形式凝聚成形,又會對其賴以形成的母體-社會形式産生規導作用。社會作爲人的互動關系,本身就帶有宗教因素。西美爾認爲,宗教是一種社會關系的升華,是社會關系的超越形式。[3]
因此,圍繞著人與神、無限與有限、此岸與彼岸、生命與死亡之間的信仰關系,各個宗教體系大多能把個人的神人交往關系,建構成一個共享的、建製型的價值體系,以表達它的信仰理念、規範信衆們的行動邏輯。更加重要的是,這些絕對與相對、永恒與現時、整體與局部的對照和對比的關系,同時也顯示了人神之間充滿吸引力的我-你關系。[4]爲此,在人與神的關系之中,“…對關系的需要是人類基本人性的一部分。”[5] 可以說,神人關系或神聖與現實的關系,應當是任何一個宗教體系及其認同的核心構成,從神人交往關系,直接延伸到人與人的交往關系、宗教間與宗教與社會的交往關系。
從信仰到宗教的交往關系與認同建構,這裏指的是深入而持久地在時間與空間中(通過規則和資源而)建構的社會交往的連續性實踐。它是一套關于行爲和事件和規範模式,亦是一組普遍而抽象的認同體系。它依托在宗教製度層面之上;它體現在組織結構之中,包含了意義、支配、合法化和促進社會結構轉化的功能。從某種意義上講,製度就是集體行動控製個人行動的業務規則和運行中的機構,[6] 並由此構成了社會結構的基本框架,以及個人與社會群體行動、普遍性的價值觀念、社會資源及其供求與分配之間的“過濾器”。[7]
因此,任何一個宗教體系中的信仰者個體與信仰群體,正式的宗教組織與非正式的宗教組織,無不需要這個“過濾器”,使隸屬于該體系的信仰和精神權利,建構爲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或“共同信念”,進而把宗教組織本身建構爲一種共同信念、以及價值預期的製度化結果。[8]
中國社會具有一個信仰中心,它近似于“帝國隱喻”。[9] 因此,中國社會作爲一個具有“帝國隱喻”功能的信仰中心,能夠囊括所有中國人、中國宗教的信仰功能。無論是佛教、道教,還是後來的基督教等等,雖然具有不同的信仰體系,但在這些信仰現象背後,它們大多能夠彙總到這樣一個信仰中心的結構之中,並以此信仰中心爲圓點,擴散而不分散,並與國家權力緊密整合,依賴權力製度而具有了國家、民族的意識形態特征。因此,中國人的信仰實踐方式,常常是以此信仰中心作爲一個連結方式,通過道德中介,在國家權力、社會交往關系、人際倫理之中,建構宗教交往、信仰認同的權力關系。
所以,中國人的宗教交往與信仰認同方式,參與建構的往往有權力、哲學、倫理、宗教諸多因素,從而亦從中分離出不同層面的認同方式,建構了不同信仰層面的認同規矩。爲此,中國人信仰構成,還表現在中國信仰的多重結構:官方信仰、學者信仰、宗教信仰、民間信仰、家族信仰。這多重信仰關系,彼此貫通而又各自相對獨立,甚至出現上下沖突,前後脫節,很難用一個簡單的判斷來概括中國人的信仰特征。[10]
所以,一個依據信仰功能而分化出來的信仰空間,由上而下,由下而上,官方的、學者的、宗教的、家族的、民間的…依據這種信仰差異而劃分出不同的功能層次和認同方法,不同的信仰以及不同的權力等級。其中,最高的是對于信仰中心的皈依,以此類推而下,以一種象征權力建構起來的關系圖式,構成了中國人信仰認同的整體格局及其差異,左右著中國宗教的交往關系、信仰認同模式的建構。
二.宗教交往的權力架構
中國曆史上的文明價值體系,並不由宗教體系來加以組織與經緯。所以中國曆史可以出現“叁武滅佛”的教難,卻難以出現以信仰爲核心要求的宗教戰爭。學術界因此出現了許多相應的觀念,認爲中國文明體系的理性程度比較高,或認爲中華文明體系以人爲本、絕無宗教信仰淩駕于人的倫理要求之上雲雲。
然而,仔細考察中國曆史,僅僅是因爲中國宗教及其信仰實踐的非製度化特征,導致了中國宗教難以製度宗教的形式直接進入皇權主義秩序之中,左右朝廷權力,或者是直接規範中國人的社會生活與社會交往。然而,在這種弱勢的製度宗教情形之下,中國人的宗教信仰卻影響不弱。中國人的各種宗教信仰關系常常能夠表現得異常的強大,無處不在,無處不有,並且能夠滲透在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進而以林林總總的社會權力形式表達出來。
這些極其豐富的信仰形式,若隱若現地表現出中國信仰的力量與製約中國人人際交往的方法。雖然它們這種影響方式大多要經由朝廷權力、皇權主義的形式,但正是因爲這一特別的形式,所以中國曆史上的權力危機、道德沖突,往往要伴隨著中國人的宗教信仰層面的危機。[11] 中國曆史的這一特征,我可以使用“宗教無戰爭,信仰有沖突”這句話來加以概括。因此,中國曆史上的宗教交往,常常要被賦予一種其他交往形式,或者是朝廷權力、或者是人際交往關系,不會直接體現爲宗教信仰的認同與交往。宗教交往的過程,往往被鑲嵌在一種權力秩序之中,或者是滲透了其他宗法家族、身份利益等層面的交往關系。
因此,當宗教交往進行接觸的時候,信仰的直接沖突或融合的問題,常常是要通過宗教交往雙方的第叁者關系才有可能發生。唯有在這第叁方關系的基礎之上,宗教之間的交往才有可能順利進行。也正是因爲這一緣由,中國社會中的佛教與基督教的交往,往往就是一種比較特殊的交往形式;而宗教信仰者的信仰表達與實踐方法,也就是另外一種交往策略與認同方式了。這就製約了佛教與基督教交往的非宗教交往方式、以及非信仰認同方式。這也就是說,當代中國的佛教與基督教的交往,注重的、能夠進行的交往,大多是在非宗教、非信仰的社會權力層面,難以直接構成佛教與基督教在信仰層面的直接面對或直接交往。
幾年前,浙江溫州地區曾有一個案,說的是佛教與基督教在同一塊地方各建一座寺廟與教堂,因爲兩座建築緊密相靠,發生了地盤爭執問題,使寺廟與教堂間的關系一度緊張,乃至發生沖突,幾乎造成兩個村子的械鬥。後來經過縣政府出面調停,這件事情很快就解決了。事後,我去該地做訪問,了解此事的經過及影響。
無論佛教還是基督教,雙方都認爲,政府都出面了,這件事情就沒有什麼好吵的了。此事類似于《宗教事務條例》中定義的“公共事務”。只有在宗教間或者是宗教與社會間的公共事務,才是政府的宗教管理領域。它是宗教事務,而非宗教交往。當然,此事也可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來處理與界定,因爲它們也可以被視爲一種非宗教關系,或者僅僅是與宗教相關的社會事務而已。
在田野研究之中,宗教交往關系是我常常關心的問題。這種交往,一般分爲兩大層面,一個佛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即宗教界領導)關系層面,一個是各宗教一般宗教信徒的日常生活交往層面。否則不在權力架構之中,前者卻只能在權力關系中才有可能進行製度層面的宗教交往。這種交往,往往發生在政府部門組織的各種活動與政治學習過程中。他們告訴我,宗教間的交往是有的,比如政治學習、批判*輪功、學習文件、組織公益慈善活動等。至于一般宗教信徒間的交往,宗教信仰或宗教信徒的身份意識,反而會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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