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掙脫塵羁 超絕俗務——弘一大師於律學之貢獻暨佛教律學在華流布得失探微(金易明)▪P3

  ..續本文上一頁觀念的強烈抵觸。即使如出家剃發這一最基本的要素,即與傳統中華文化的“父母在,不遠遊”的習俗,與《孝經》之 “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的觀念,即截然相違。深厚的傳統文化積澱、強大的民族風俗觀念,使中華民族始終存在著對“出家”“梵行”的抵觸心態,出家僧被社會普遍視作邊緣化群體,這也是律學在中土大地“水土不服”之重要社會心理因素。

  其次,體現于中土律學流布的“南橘北枳”。既有律學在中國的“水土不服”,則其流布過程中需要適應中國的國情,實屬必然,否則,律學在中國的傳播將只能是南柯一夢。但是,正是這種適應,使中國傳播的律學顯示出明顯的變異,種種戒條被一句 “小小戒可舍”,即輕易予以舍去;中國禅宗又自行製定了諸多的叢林之“規約”,其中以六祖慧能大師叁世弟子百丈懷海禅師所建立的《百丈清規》最爲著名,影響深遠。雖然這些規約,基本上都標榜以佛陀的戒律爲範例,以遵循佛陀戒法爲其宗旨[[23]]。但是,實際上各種規約在本質精神上,自覺或不自覺地與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如寺院常住的結構,在規約中被構建成中國朝廷的翻版,方丈、首座、西堂,兩序、四大執事……,一切的一切,正如中國寺院的建築與皇宮建築相仿,寺院的管理體製結構也向中國朝廷之編製體系靠攏。百丈禅師當年就認爲,《瑜伽菩薩戒》和《璎珞菩薩戒本》雖屬大乘,卻是佛陀根據印度情況而製定的戒律,不便生搬硬套。他根據地理、風俗等,博采大小乘戒律中適合中國國情的合理部份,製定出一部新的管理製度,因此衍生了《百丈清規》。縱觀曆史,懷海禅師創宗立製確實不易,從而更使我們認識到唐朝佛教雖盛行於世,但佛教戒律與中土國情的不相適應,印度與中土民衆對佛教僧侶階層的基本價值判斷上的相左,決定了中國佛教與印度佛教異質的特性。盛唐佛教的輝煌雖然已然一去不返,但佛教作爲我國信仰人群最多的宗教,依然普及於民間,浸染于民衆心靈、社會風俗、思維模式、語言環境等各個細節末梢。然而,佛教之內部諸多的矛盾和問題,始終未能得以妥善排解。世尊製定戒律,其目的在於攝僧之行持規範,其中“六和敬”可謂是“衆生平等”之理念在僧團中的具體體現,而這一切的實現,更基本的是表現在世尊所力主的“吾亦在僧數”的基本觀念;在中國流布的律學爲叢林規約所取代,在近現代又爲寺院的規章製度所替換,其世俗化的傾向、傳統官本位的陰影,已使毗尼精神異化變質。

  其叁,困惑于中土維護律學的“孤掌難鳴”。漢地的傳統習慣,與印度社會有著諸多的差異性。即使以出家僧之名“比丘”之原義而言,其所昭示的“乞食”與“乞法”之義,在漢地社會即成很難理喻之事。印度社會視乞食爲正當職業,乞丐在印度並非下賤的行業,因此,作爲修行者的比丘乞食生活,在南亞印度文明圈內不僅被接受,而且視作正常。但在漢地,乞丐的職業在傳統社會中是被嚴重鄙視的,作爲廣大信徒心目中的精神皈依者,如以乞丐的面目出現,在漢地實在無法爲社會所認可、接納。由此,律儀對出家衆乞食生活原則的諸項規定,自然不能成爲漢地僧侶遵循的內容。印度佛教律儀中有關“頭陀行”[[24]]的相關規範,更是爲漢地社會所難以接納,甚至有些行持與漢地的倫理價值觀相違背,更不容忍。爲此,在中土欲維護印度傳統毗尼者,基於其不願或不敢違背毗尼,或作適當的變通,但在中土又無法找到合適的信仰土壤植入佛教毗尼之樹,因而其孤掌難鳴,曲高和寡之窘境,當屬必然。

  其四,羁縛于中土笃行律學的“舉步維艱”。既然佛教毗尼在中土所處的尴尬局面無從根本扭轉,因而,佛教毗尼的笃行者,即不唯以話語對毗尼進行維護,更進而以自身的身體力行,嚴格按照印度佛教毗尼實踐者;他們不僅自身踐行“屍羅”[[25]],而且力圖在道場僧團中推行“犍度”[[26]]律儀和規範,由此,不惟無法在中土道場中難以獲得普遍的贊歎和實際的支持,更多的是遭遇軟磨硬抗般的抵製和排斥,這是上述第二、叁項原因之直接的結果。戒律自傳入中土後,首先所面臨的就是被修正的命運,各類中土特有僧製的産生,以及相應的政府管製文疏的配套頒布,即是對於純正印度型的律學笃行者的鉗製。笃行純正印度型律法者,無論是偏重於僧團管理規約方面的犍度,還是關乎僧侶個人行持的性戒和遮戒,其推行的道路確實舉步維艱,無法做到。一個笃行佛教戒律,行持嚴格以毗尼爲標准的實踐者,遭遇到自民間、教界、統治層的冷漠、忽視、甚至於反感、打壓,在曆史上可謂不乏先例。

  最後,尴尬于中土弘揚律學的“孤寂落寞”。在中土,凡研究律學、弘揚律學者,要獲得共鳴,必須首先解決戒律與中土社會相適應的問題,只有將戒律適應於社會的需求,根據社會的承受能力而進行調整,特別是于具體弘揚中照顧到中土的接受心理,才能使律學思想、觀念得到弘揚。有部律典作爲印度純正的毗奈耶,在中國的弘揚基本沒有跨出學術領域的象牙塔,義淨譯師的翻譯事業曾經得到朝廷的鼎力支持,但最終仍無法動搖《四分》各宗之根基而孤寂落寞。義淨與道宣弘律的不同結局,關鍵在於是否適應、契合中土僧團的實際和社會的承受基礎;昙無德部律典經過從東晉到唐朝相部宗、東塔宗、南山宗等叁大律宗派系的發揮,其實即是適應中土環境的過程,特別是南山宗,就其對《四分律》之解釋和闡發、運用而言,實際上是中國僧人對毗尼的調適、改造,並由此推動律製在中國的實行[[27]]。就中國僅有的印度毗尼而言,碩果僅存的當屬《四分律》,但南山宗流傳到現代,也僅有弘一大師承續法脈,法脈之孤寂落寞,已成定局。再反觀在中國叢林道場蔚然成風的、濫觞於《百丈清規》的各種叢林規約、典章,實際上已經是對印度佛教毗尼的一場革命。

  綜上論述,中國傳統的南山律學、百丈之清規等戒規、典章,系對印度佛教之毗尼的改造、調整、適應中土文化之結果,這無疑說明了印度佛教律學、毗奈耶在中土社會,與經、論相比,更爲不能適應,缺乏融合性。這並非否定中國佛教律學對中國佛教修學的貢獻,而僅是對印度傳統純正的戒律學,包括律儀、戒條等,在中土傳播的現實狀態之因的粗線條、概括性的分析,其中並無褒貶之意。筆者以爲,這更深層的緣由,在于中國和印度本土所存在的僧團,其組織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異。宗教和國家之間,其使命與發揮效力的領域都不同,但同一社會形態中所形成的教團及國家之間,存在著密切關系和深切關聯是不爭的事實。發源於印度的佛教僧伽,本以其獨有的戒律而形成自治的修行團體,極少受國家或政治的幹涉,享有著治外法權,是相對與世俗社會隔離、又受到世俗社會扶持、保護和敬仰的群體。但是,這種社會條件在中土並不存在,佛法與王法井然區分的佛教,東漸傳播和發展于皇權專製的中國社會中時,必須隨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作出相應的調整和適應,于是乎,“不依國主,則法事難立”[[28]]之說,成爲中國佛教僧團無奈的境遇,更有長達數十年《沙門不敬王者論》[[29]]的尴尬辯論,勾勒了中國僧人在爭取和維護自身的僧團純粹性方面,與中央皇朝之間進行的溝通和妥協的場景。但皇朝專製製度下的社會,奉行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理念,任何遊離于皇朝牽製之外的團體,是不能容許的,也是與中國傳統倫理和社會習俗相違背的。由個人而家族、由家族而王朝、由皇朝而天下,這一穩定的專製集權結構,因爲僧團的相對超越世俗性和與世自覺保持距離而産生了裂縫,這點,是中國社會所不能容忍的。更從農耕社會的經濟角度分析,由於僧尼之專念佛道的修行,同時在戒律的規定下,不得從事農耕的生産活動,連帶著也免去了國民的稅賦義務。由於這一不成文的法律,給予了僧尼的特權。故此,要麼佛教進行自我調整和變通,要麼佛教就被拒之國門之外。這也就是中國佛教律製之衰微的根本之因。

  大師的律學思想,直接來源於道宣南山一系;但由於弘一大師最初學律,系以《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爲宗,而在專研南山宗律典之外,又推崇靈峰蕅益大師,曾經深入鑽研過智旭大師的《靈峰宗論》及《重治毗尼事義集要》等經典。因此,弘一大師的律學思想,深受道宣、靈芝、見體及澫益這些前輩的影響。大師的佛學思想,十分獨特,但又契理契機。大師一生不作住持,不畜徒衆,不傳戒,不樂名聞利養。因爲擔任住持,外應俗務,內治生産,汩沒身心,妨害道業,所以大師和印光法師一樣,都以不作住持爲真實辦道的第一條件。而大師的在家弟子及友人有爲特辟蘭若者,大師也不接受,始終過著孤雲野鶴似的生活。這種實踐,反映了弘一大師與中國教界陋習自覺樹起壁壘,鞭策自身如法修學的心理,也是他佛學思想的具體踐行。

  總結他的佛學思想,值得我們後人關注和汲取的主要有四個方面:

  首先,他對於戒律始終持嚴謹和嚴肅的態度,受戒、授戒、守戒,本是嚴肅的事,需要有足夠的思想基礎,心理准備和條件具備。但不少出於某些非修學本身之需要、非發自信仰心理需求的僧俗大衆,也汲汲立於戒臺之上,且一受戒即從沙彌戒到比丘戒,直到菩薩戒,一概全受。無疑的,如此受戒,對戒體的獲得和完整性的保持,確實缺乏必要的基礎。由此,勢必造成對受戒律儀嚴肅性和神聖性的颟顸。爲此,弘一大師力主受戒需根據自己的行持能力和願力,進行分受。受戒者“應先自思量如是諸戒能持否,若不能全持,或一、或二、或叁、或四皆可隨意。甯可不受,萬不可受而不持。且就殺生而論,未受戒者,犯之本應有罪,若已受不殺戒者犯之,則罪更加重一倍……五戒中最容易持的,是不邪淫、不飲酒,諸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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