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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P17

  ..續本文上一頁迦葉的贊述」》,《海潮音月刊》,四十四卷,四月號,頁十五)。

  (36)昭慧法師,《如定我思》,頁一七叁、二四二、二四叁、二四七、四一六。

  (37)聖嚴法師,〈什麼叫做小小戒〉,《學佛知津》,頁二五五。

  (38)師著,〈論舍離七百結集〉(下),《海潮音月刊》,四十六卷,七月號,頁五上。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七十入~七十九。

  (39)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七十四。

  (40)師著,〈論舍離七百結集〉(下),《海朝音月刊》四十六卷,七月號,頁四上。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七十五。

  (41)《僧只律》,卷十(《大正藏》第二十二冊,叁一一中)

  (42)師著,〈論舍離七百結集〉(下),《海潮音月刊》第四十六卷,七月號,頁四下~五上。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八十~八十一。

  (43)《根有律》,卷二十一《《大正藏》第二十叁冊,七四一中)。

  (44)師著,〈論舍離七百結集〉(下),《海潮音月刊》,四十六卷七月號,頁五上、五下。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七十九~八十。

  (45)同前注。

  (46)師著,〈論提婆達多之「破僧」〉,《律宗思想論集》,頁一四一、一四二、一二二。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二~六。

  (47)師著,〈論提婆達多之「破僧」〉,《律宗思想論集》,頁一叁八。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二十四。

  (48)師著,〈論提婆達多之「破僧」〉,《律宗思想論集》,頁一叁九。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二十五~二十六。

  (49)印順法師說:「釋尊入滅,不以羅睺羅繼大師位,亦未嘗自言轉世以統攝之,佛教無教主,樹二千余年來民主之光榮,彼西藏與日本,固未知佛教之特質也。」又認爲佛教無教主,不似耶稣死而彼得繼爲教皇之製,穆罕默德死而繼位者爲哈利發;因教土位之诤不知幾幾,實未盡世界宗教之美(見師著,《華雲香雲》,頁一八六、一九叁)。

  (50)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叁一七、叁一八。

  (51)師著,〈論提婆達多之「玻僧」〉,《律宗思想論集》,頁一四四。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叁十二。

  (52)師著,《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二十五~叁十一。

  (53)師著,〈王舍城結集的研究〉,《海潮音月刊》,四十六卷,四月號,頁七下;《華雨集》,第叁冊,頁五十五。

  (54)師著,〈哌啤文集序〉,《華雨香雲》,頁二四四。

  (55)《論舍離七百結集》(上),《海朝晉月刊》四十六卷,四月號,頁五下~七上。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七十叁~七十四。

  (56)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叁二六。

  (57)十二項論題次第:安慰阿難、敬念四處、出家、製罰惡口、教誨女人、依止經戒、舍小小戒、敬順和樂、審決無疑、念無心常、善知識、乞僧自恣。

  (58)師著,〈佛陀最後之教誡〉,《海潮音月刊》,四十六卷,叁月號,頁四上。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頁一叁七。

  (59)《長阿含經》,卷四,(《大正藏》,第一冊,二十六上)

  (60)《大般涅槃經》,卷下(《大正藏》,第一冊,二○四中)

  (61)南傳第七冊,頁一四二。

  (62)《般泥洹經》,卷下《《大正藏》,第一冊,一八八上。

  (63)《佛般泥洹經》,卷下(《大正藏》,第一冊,一七二中)

  (64)《根本說一切有部奈耶雜事》,卷叁十八,(《大正藏》,第二十四冊,叁九九上)

  (65)師著,〈佛陀最後之教誡〉,《海潮音月刊》四十六卷,叁月號,頁七下、八上。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一叁二~一叁叁。

  (66)師著,《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一七六~一七七。

  (67)《南傳》,第四十七冊,頁九。

  (68)師著,〈佛陀最後之教誡〉,《海潮音月刊》四十六卷,叁月號,頁八上。今收入《華雨集》,第叁冊,一叁叁~一叁四。

  (69)同前注。

  第二節對大乘教團起源的考辨

  日本學者平川彰在《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中,對大乘教團的起源,根據叁種立論,推想大乘與出家的部派佛教無關;如此則大乘教團起源于非僧非俗的寺塔集團。

  印順法師認爲此一解說的目的是重視在家意義;事實上在家衆在大乘佛教的地位是毫無可疑的,但若真如平川彰所論證的,則初期的大乘教團倒與現代日本式的佛教相近,此可能是構想者的意識來源,也會受到日本佛教界的歡迎。但此叁種立論中:㈠、佛塔與出家的僧伽別體,佛塔非僧伽所有;是否就等于佛塔與在家人或不僧不俗者一體,佛塔屬于不僧不俗的所有物?㈡、部派間真的不能交往共住嗎?㈢、十善只屬在家戒,受二百五十戒才是比丘嗎?①

  對這有關教團戒律問題,印順法師在《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中作了詳細的探討。本節即歸納整理如下:

  一、佛塔爲僧伽所有

  平川彰根據早期佛教塔物由在家人經營,認爲佛塔非僧伽所有,而屬于經營塔寺的在家人。印順法師認爲:根據史實,佛陀舍利的供養,最初雖由八王平分,在「四衢道中」造塔。由于進塔需要物質與經費,所以是在家信衆的事;但因叁寶爲佛教的全體,所以造舍利塔並非與僧衆無關而對立。如在阿育王時,已有「起八萬四千大寺,起塔八萬四千」②的傳說有僧衆住處,就有舍利塔了。而從部派佛教時代的曆史事實來看:㈠、塔地與僧地原是聯在一起的;㈡、塔在僧坊旁邊(或中央),僧伽及僧中的「知僧事」,有供養與爲塔服務的義務;㈢、塔與塔的守護,是出家僧衆的責任;這都足以說明佛塔從屬于僧伽。故知造塔最初雖爲在家信衆事,但在造塔運動中,塔與僧坊相連,造塔也由僧衆負責,自己勞作或勸化信衆來建造,這是各部派所共同的。如《四分律》告受戒比丘:「應當勸化作福治塔。」③

  故認爲:大乘佛法從部派佛教發展出來,要從阿育王以後的部派佛教發展去理解,不宜依據早期情形(塔物由在家人經營),而誤解比丘不得在塔中住宿,想象大乘教團是從僧伽以外,非僧非俗的佛塔集團中來。④

  又平川彰在《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中經詳密考辨,認爲「寺」就是「塔」。⑤對此,印順法師提出二點說明:㈠、在中國,早期的「寺」是供佛(佛塔與佛像)、弘法、安住僧衆的道場,所以寺可以是塔,而卻不一定是塔。在印度,部派佛教通稱寺院爲「僧伽藍」,裏面也有佛塔。故漢譯經典中,寺、佛寺、寺塔、塔寺、寺廟、寺舍等複合語,是大乘佛法主要的活動場所。㈡、大乘初興時,由于出家的菩薩極少,沒有獨自的寺院,故依在傳統僧伽藍中出家受戒;但「以佛爲依」而自覺不屬于僧⑥,故自稱所住爲「塔」。這是因大乘主流的智證行者,多住于阿蘭若,不須團體組織。但等到大乘出家者多起來,爲了弘揚大乘,攝化信衆,要在近聚落及聚落中住;有了自己的寺院,就不能沒有共住的製度,大乘律製因而漸興,大乘比丘住處又稱「僧伽藍」了。

  這從「塔」而又稱爲「僧伽藍」,表示叁、四世紀時大乘發達起來,出家的大乘比丘又進入僧伽律製的時代。⑦

  二、部派間可交往共住

  在平川彰《初期大乘佛教之研究》中,以「異住」爲別部派之意,而認爲部派與部派間不能交往共住。如此則初期大乘菩薩也不能與部派教團來往共住,大乘就不可能從部派佛教中發展出來,而構想大乘教團有以經營寺塔而生活的在家人(不僧不俗的第叁佛教者)發展出來的可能性。⑧

  印順法師探究律藏中「共住」的意義,是比丘受具足戒成爲僧伽的一員,過著共同生活,有同一布薩、同一說戒、同一羯磨的權利和義務。而「不共住」的情形有叁種:㈠、犯「波羅夷」失去比丘身份,不能再過僧伽生活,則任何部派都不能接受此人共住。㈡、犯「破僧」的比丘,雖褫奪終生共住權,但仍不失比丘身份。㈢、「不見罪舉罪」(不見擯)、「不忏罪舉罪」(不作擯)、「惡邪見不舍舉罪」(邪惡不除擯)等叁種比丘,被僧伽羯磨後,則無定期褫奪共住權;但因仍具比丘身份,只要僧伽同意解除羯磨,則可恢複共住權。此中後二類因不失比丘資格,如能如法而說,年歲(戒臘)又長,爲了重法,清淨比丘乃可向他頂禮。認爲平川彰顯然將此後二項,誤解爲部派的不相往來;而此可能是因《十誦律》、《五分律》把「異住」比丘譯爲「不共住」故。⑨

  又由于部派的分部而住,只是爲了減少無謂的诤論,並不失比丘資格,故《五分律》有:「往鬥诤比丘處布薩,往破僧比丘處布薩。」⑩這是說當遇僧事、急事時,也可往破僧比丘或正在鬥诤比丘處參加布薩。故無論是共同布薩說戒,或物質的分配,部派時代的寺院,是不會拒絕客比丘的;布薩與安居等,客比丘要順從舊比丘,這不能說是違犯戒律;物質的待遇,客比丘要差一些,這如臨時來會者不能均分安居施一樣,因那是短期來住,這也是事實所必然。

  如此依早期的律製、後期的僧製及部派的少數事實,來看平川彰對部派時代的佛教界,推想爲彼此間不可往來,無疑是嚴重的誤解。⑾

  叁、十善戒不單屬在家戒

  平川彰認爲:「十善」爲初期大乘菩薩戒,其中「離欲邪行」是在家的「不邪淫」;故十善僅屬在家戒。

  印順法師則認爲「十善」不僅屬在家戒,理由是:

  一、十善爲印度舊有的道德項目,佛引用爲世間與出世間、在家與出家,一切善戒的根本;故說「十善爲總相戒」。此十善爲戒(屍羅)的正體,其他一切戒善都依此而施設,故通于僧俗男女。

  二、初期大乘的興起,即由于重法學派不滿論師的繁瑣名相製度,而上追釋尊早期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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