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師著,〈泛論中國佛教製度〉,《教製教典與教學》,頁二。
(46)師著,《遊心法海六十年》,頁六十一~六十二;今收入《華雨集》,第五冊,頁七十一。
(47)《五分律》,卷十八(《大正藏》第二十二冊,二叁上)。
(48)聖嚴法師,〈俗人能看僧律嗎〉,《學佛知津》,頁二六八。
(49)弘一大師,〈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弘一大師法集》。第叁冊,頁一一二叁下。
(50)師著,〈泛論中國佛教製度〉,《教製教典與教學》,頁二。
(51)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四日筆者拜訪于南投「永光別苑」。
(52)聖嚴法師,《學佛知津》,頁十六九~二七○。
(53)昭慧法師,《軀殼非障,驕慢成障》,頁二五~二七。
第六章結論
經由以上各章對印順法師律學思想內涵及僧團製度等問題,作了相當的研討,今再歸納如下,以見其思想特色。
一、有關戒律與解脫道的關系
對于傳統中國佛教有以「淫欲爲生死根本」的說法,印公說明「淫欲是障道法」,而「無明」與「自我愛」才是生死根本。對叁學的互爲增上,傳統以「由戒生定,由定發慧」爲解脫之道。印公認爲「慧解脫」即可了生死,而佛陀的根本教化重在「戒與慧」;此中「戒是本于慈悲的同情」,而慈悲是道德的根源,佛法的宗本;如此悲智雙運,才能自利利他,廣度衆生。可惜這與戒有關的慈悲,在聲聞佛法中被忽視,直到大乘菩薩行者,才使戒定慧叁學得以和諧均衡發展。
對于傳統律宗所重視的「戒體」,他根據《大智度論》認爲「戒」梵語「屍羅」,意爲性善,是本具的,因不斷修習善法,而有防護過失的能力就是「戒體」。這雖是內在的,更需外緣的助力;而律儀戒即是外緣的助力。但後代律師卻偏重于戒的從「受」而得,實則受戒不過強化此力量而已。因而澄清民國以來對「僧種斷絕」的誤解。
對于戒法,他認爲:起初無論在家出家,都以「叁皈依」得戒;後由于生活方式、社會關系、團體軌則的不同,佛應機而有種種別解脫戒法。此中,心深處的「性善」是佛弟子受戒、持戒的要點,是戒的實質;只要信願懇切發起淨戒,都可依之得解脫。而在五乘、叁乘、大乘叁類戒法中,認爲「慈悲不殺的護生」貫穿其中,爲佛教處世利生的根本法則,一切戒行的根源。
對于五乘共法戒中的「五戒」,他立于一般人倫基礎;不同于傳統研律者,把五戒說得太微細嚴格,好似只有究竟解脫者才能做到似的。對叁乘共法戒中的「具足戒」,除四根本重戒外,也重視日常生活的戒律行儀;並提示真正的持戒清淨,是無漏聖道的成就。對大乘「菩薩戒」,除提示重要禁戒外,並指出不離叁心(菩提心、大悲心、法空慧)而修的菩薩淨戒,是人生德行的最高完成,也是如來叁德的秘藏;這也就是太虛大師所說的「人成即佛成」。
二、關于《律藏》集成的研究
印順法師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是緣起于現代學者研究印度佛教、原始佛教,多重視巴利聖典;但透過律藏各部分集成先後的分別考察,可知他不同意巴利律爲最古的原因所在,也肯定華文聖典的重要價值。此中,他有與現代研律者平川彰不同的觀點:㈠、認爲〈經分別〉實只是純爲「學處」等條文的解說,不含〈戒經〉儀軌。㈡、從古德對佛陀製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的一大理想與十種利益考察,而對《律藏》序分的新古持相反意見。㈢、認爲漢譯經典中的「摩得勒伽」,就是〈犍度〉的母體;這有助于對〈犍度〉成立過程的理解。如「受戒犍度」,日本及西方學者即因不知「摩得勒伽」與〈犍度〉的關系,而以「佛傳」爲考察重心;但他認爲佛傳在「受戒犍度」中只屬事緣部分。又對于說一切有部《十誦律》的「雜事」、《根有律》的「雜誦」中同時含有幾部分,認爲並非合並其它犍度,反而是逐漸分離出來的。
此外,在〈戒經〉的探究中,他認爲「布薩」的真義,在實現比丘們的清淨;並抉發「教授波羅提木叉」的德治精神,與「威德波羅授木叉」的法治精神應相統一,才能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這也顯示「戒律根源于慈悲」的一貫精神,而非傳統的布薩誦戒,只趨于形式的讀誦一遍。又透過其對〈戒經〉、〈經分別〉的探究,得以清楚了解如何由最早集成的「五部」,演變爲「八部」、「五篇七聚」的經過。而透過比丘尼律「不共戒」條數與內容的研究,也得知佛滅以來,比丘僧對比丘尼的管教,起初很嚴,後漸寬容了。
叁、關于印度佛教的幾個戒律問題
印公透過各部廣律的比較研究,有如下數點不同于傳統研律者:㈠、對于「女衆出家」使佛法早衰的釋尊預記,他提出質疑,並解釋何以有此預記的背景原因。㈡、對于「八敬法」,他認爲不合釋尊律製「因事而製」的原則,而發覺這是由佛製的四項「尊法」(尊敬接受比丘僧的教育與監護)演變而來。世尊在世時,出家女衆本也是人才濟濟;但「八敬法」成立後對後世的影響是:今南傳佛教國家比丘尼早巳絕迹。㈢、對于戒律上重要關鍵的「小小戒」問題,他認爲世尊放舍小小戒的目的,是除道德軌範外,出家衆的衣、食、住、藥等經濟生活與團體規製,有因時因地的適應性,可以透過僧伽的集思廣益而成公議。但由于大迦葉的硬性規定,使得原本通變活潑的製戒原則,從此變成固定、僵化的規製,成爲未來佛教的最大困擾。㈣、對于「金銀的受取」問題,他根據僧團史實,現實生活,及戒經條文的判斷,認爲是可取的;但從「不得自手捉」的明文看,又不免令人疑惑。㈤、對于提婆達多的「五法破僧」,認爲「五法」雖近似具足戒的「四依法」,但不合佛法;因這是絕對的苦行主義。而提婆達多的爭取領導權,也違反出家爲法教化的意義。此事影響所及,造成釋種比丘與十方比丘間的不和諧,成爲未來佛教分化的原因之一。㈥、對于二次結集的影響,認爲「第一結集」由于受偏于苦行的大迦葉,及重律學派的影響,促成小乘的畸形發展。而「第二結集」雖然重律的西方上座系再一次獲勝,但不久也促使東方大衆部的成立。㈦、對于「佛陀最後之遺教」,他透過現存兩種教典的比較,發覺世尊的本懷是「法與律」都是比丘們所應依止的;而非傳統佛教所認爲的「以成爲師」,因戒不能代表一切。
對于「大乘教團起源」問題,由于平川彰根據叁種立論,推想大乘教團與出家的部派佛教無關。印順法師認爲事實卻非如此,而提出反駁:㈠、對于大乘初期佛塔的歸屬問題,他認爲大乘從部派佛教發展出來,要從阿育王以後的部派佛教去理解,不宜依據早期塔物由在家人經營,而誤解佛塔非僧伽所有。㈡、對于部派間的往來問題,他依據早期律製、後期僧製,認爲無論是共同布薩說戒或物質的分配,部派時代的寺院是不會拒絕客比丘的。㈢、對于「十善」,他提出數點理由,說明也歸屬出家戒法;而從「受具足」的演變發展,可知在未製「白四羯磨」以前,雖沒有二百五十戒,但仍是受具足比丘。
四、關于中國佛教製度的興革問題
一、在僧團組織方面,印公透過律藏的探究,認爲爲使正法久住,必須建立和樂清淨的僧團,而見和同解、戒和同行、利和同均是「和合的本質」。至于所謂「如律的僧團」,認爲是要能實踐「布薩」與「集團生活」的真義,即在團體生活中能互相教授教誡、慰勉、警策,以引導大衆走上正常向上的境地。對于兩種中國化的教製(國家的管轄製、禅僧的叢林製),演至今日爲僧俗混合的「中國佛教會」;而寺院逐漸子孫化,叢林也産生傳法製的弊端,提出檢討;認爲十方叢林的公有道場,多少還有原始佛教僧團和合的本質。
二、在僧教育方面,他透過古今中外僧教育的觀察,認爲現今無論自修或弘化,聞思經教的慧學中心最理想;除對太虛大師理想的僧教育學製深表贊歎外,並認爲應從教學相長中造就師資。在探討其僧教育的理念與實踐後,對于古來經論以「修行、學問、興福」叁事總括出家學佛的一切事行,一一提出其卓見;這也正是僧教育的目的所在。其中對于所學用于學問,即從事僧信的教育;而佛學院的長期專修教學教育,更是複興佛教的根本大計。
叁、對于僧俗關系,他透過早期聖典,說明「出家」的特質與真義,並認爲在家出家,最初是依生活方式與負擔任務而有所不同,後來才漸從受戒差別去分別;對于僧俗的證果問題,也有清楚的說明。又從早期聖典中發覺:僧俗關系本親和,而民國以來卻有爭議;認爲是由于明太祖「不幹于民」政策的偏失,及多數出家者不合少欲知足的出家性格,才造成僧衆素質的低落;加上出家者誤解住持佛法的真義,不能使人從淨治身心中表現佛法大用之故。面對此偏失與時代潮流,認爲發展「在家佛教」可提高僧衆素質,及免除社會的誤解;並對在家佛教的重要內涵與可能的誤解,提出中肯的說明,希望僧俗和合共負弘法之責。
四、對于幾個與現實僧團有關的問題,如㈠、關于僧裝,他認爲全世界都是服隨國俗,而袈裟本是雜染色,黃色只是一宗一派的服色;至于改革是可以的,但必須合乎律製的原則:對外差別以顯僧相,對內統一以示平等。㈡、對于每年例行的「傳戒」,及所引申的受戒資格與燃香戒等的流弊,也作了些說明。㈢、認爲站在大乘融攝世法的立場,是可讓信衆在寺中舉行結婚典禮,或爲信衆證婚。㈣、對于傳統以經忏爲寺院經濟,以至僧格掃地;認爲應改以講經弘法爲目的。㈤、認爲今日不使白衣研律是做不到,但也不必鼓勵;更希望出家衆自己要發心研究戒律。
印順法師的戒律與教製觀之特色,已如上述。他與傳統研律者,還有二點不同:
一、傳統研律者,是以某部廣律爲主,而有宗派的特色;如中國的律宗以《四分律》爲主。但印公認爲戒律不能獨立成宗,因這是叁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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