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P6

  ..續本文上一頁斷證有賴禅定,而佛法不以禅定始,亦不以禅定爲尚;取其攝心明淨而已。(25)

  在《佛法概論》中根據《阿含經》,認爲「定」是遠離現境,使心集中一境;這是共外道的,故有正定、邪定、淨定、味定。而「正定」必由正確的理解,正常的德行,心安理得的身安心安中引發得來。故戒學清淨是修定所必備的基礎,「依戒生定」是在叁業清淨的基礎上,修得清淨的禅定,爲引發真慧的方便。但得定不一定發慧,「從定發慧」必由于定前(也許是前生)的多聞熏習如理思惟,有聞、思慧爲根基,本此正見從定中去修習,止觀相應,久久才能引發無漏慧;故所依的定不必極深,多少能集中精神就可以了。(26)

  關于「慧學」,他認爲:修學佛法就是修學智慧,而修學智慧的次第,就是從聞所成慧、思所成慧、修所成慧到無漏慧。這須從親近善士,聽聞正法,而得聞所成慧;此即能于叁寶、四谛、緣起、聖道等佛法,確信不疑而引發出離心或菩提心。從聞慧起深信後,如理思惟,進而修得思所成慧;此時必須以戒爲主,而修其他功德,做到叁業清淨。接著,法隨法行的修所成慧,必與禅定相應,而達到定慧雙修;從此入見道,證預流,而得現證的無漏慧。(27)但由于從師而起叁慧的修學時,可能會發生流弊;所以釋尊特提示「四依」(28),作爲修學的依准。且因一切清淨功德與慧學,在完善的修證中是相關相攝,互依並進的。故聞慧成就,即正見具足,同時也是信根成就;思慧成就,即淨戒具足,約大乘說即是慈悲、六度等功德的成就;修慧成就,即正定具足。而論到智慧的究極體相時,慧學的成就,離不開其他功德,其他功德也要依慧學才能究竟完成。(29)

  由此可知,叁學彼此有相依相因的關系,故稱「叁增上學」。筆者發覺此叁學中,印公特重「戒與慧」,此乃繼承佛陀根本教化的風格;故在 〈成佛之道〉頌文中說:「始則直其見,次則淨其行;足目兩相成,能達于彼岸。」(30)因他認爲佛法不離世間,要處世而做到自他和樂,非戒不可;佛法的即世間而出世解脫,這又非智慧的達妄契真一不可。這二者,戒如足,慧如目;從自證說,這才能前進而深入;從利他說,這才能悲智相成,廣度衆生。(31)

  叁、戒律與戒體的關系

  叁學之基的「戒」通稱「戒律」,印順法師認爲:「戒與律」的原意是有別的;「律」是梵語vinaya的意譯,音譯爲「毗尼」、「毗奈耶」。中文「戒」的梵語意譯包括;屍羅(sila)、學處(siksāpada) 、律儀(samvara) 。

  對于戒與戒體的關系,筆者認爲印順法師最早是在民國四十八年所作的《成佛之道》中,有簡要的解釋。他認爲:戒 (屍羅)有平治、清涼等意思,因心淨持戒就能不悔,不悔就能得安樂,所以戒有清涼義;而煩惱如滿地荊棘,則嘉谷不生,心地清淨如整地除草,能生功德苗;故戒的本意,決非專從法製規章來約束人,而要從內心的淨治得來。而由于戒 〈屍羅〉是從「深信(叁寶、四谛) 」(32)而來的心地清淨,從此淨信中引發止惡行善的力量,也就是一般所說的「戒體」。(33)

  民國七十年出版的《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對「戒」有更周詳的解釋。因根據《大智度論》:「屍羅(些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屍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屍羅。」(34)「屍羅」也就是《大毗婆沙論》所謂的「數習」,是不斷的修習善法(行善),而能有力的防護過失,使成爲善的主動力,也就是「戒的體相」。這可說是人類生而就有(過去數習所成),又因不斷的爲善而力量增強;所以這樣的戒善,不論在有佛出世而「受戒」,或沒有佛法及有佛法而「不知受戒」的,都可生起這樣的戒善;不過因佛法有正見的攝導,表現于止惡行善上,能更正確有力而不致偏失。(35)所以「屍羅」是不必受的,是自覺的出于同情,出于理性而覺得應這樣做。又此性善與一般泛泛的善行不同,因生來就「性自仁賢」的到底是少數,一般人被習所成的惡性所蒙蔽,都不免爲善乏力。而當外緣的助力(如經父母師友的啓發,或從自身處事中引發)使內心經一度的感動、激發而性善力大增,具有防護過失,勇于爲善的力量,這才是佛法所說的「屍羅」。(36)故他說:「夫戒者,習成性善爲體;勇于爲善,謹于防非爲用。」(37)

  毗尼(vinaya)意譯爲「律」。印順法師認爲:釋尊時代,「毗尼」主要是爲出家衆而建立。(38)古來把出家衆應學的一切「學法」、佛陀隨犯而製的戒條「學處」,翻譯爲「戒」。(39)「波羅提木叉」原意指「學處」,後來將「學處」集爲部類的戒經,半月半月宣說,名〈波羅提木叉經〉。最早是比丘、比丘尼 〈波羅提木叉經〉被稱爲「毗尼」;後來依〈戒經〉的分別廣說,集成的 〈波羅提木叉分別〉也稱毗尼;進而一切僧伽行法,統名毗尼。(40)他說:「持律與持戒不同。持戒是受持學處,清淨不犯;是每一位出家者的本份。持律是通二部毗尼,精識開遮持犯,熟悉僧伽一切作法——羯磨。舉喻說,持戒如國民的奉公守法;持律如法學家、大法官;持律者才被稱爲律師。」(41)故知,「持戒」是每一個佛弟子的本份事,依受持戒法的不同,而有七衆之別;「持律」則是僧團中部份學者的專職。

  「律儀」梵語叁跋羅(samvara),直譯作「護」、「等護」。共有叁類;㈠、如真智現前,以慧而離煩惱,就得「道共律儀」;㈡、如定心現前,以定而離煩惱,就得「定共律儀」;㈢、如淨信(信叁寶四谛)現前,願于佛法中修學,作在家或出家弟子,就得「別解脫律儀」。(42)

  對于屍羅、學處、律儀叁者間的關系,一般以爲:律儀與學處是外力的約束,而戒(屍羅)是自覺的、內發的,似乎矛盾。但印順法師認爲:「屍羅」是內在的,更需外緣的助力,以産生防惡、行善的作用,而製立律儀正是外緣的助力;如受具足戒時,要依自己懇笃的誓願力,加上僧伽(十師)威力的加護,在一白叁羯磨的作法下,誘發善性的增強,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得戒體」。而由于律儀、學處都是「屍羅」作用的一面,所以也稱爲戒。(43)

  在中國,傳統律宗特別重視「戒體」,而將其教理分爲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科。(44)南山律認爲:戒體是非色非心的不相應行法;相部宗認爲:戒體是非色非心法;東塔宗認爲:戒體是色法(無表色);道宣律師則認爲:戒體在阿賴耶識中。(45)對此,昭慧法師認爲:事實上印度佛教論及是色是心、非色非心,都是本「業力論」的範疇,而不以「戒體」解說:且《四分律》及同屬法藏部的漢譯《長阿含經》都無「戒體」的名目。故從中國諸家戒體論的紛歧觀之,近乎玄學的辯證,可說是整體佛法空有與真妄女之诤的縮影。(46)筆者認爲:此所以印順法師說:傳統律宗「幾成義學。」(47)

  民國二十四年,有人勸太虛大師于雪窦寺開戒壇,太虛大師作〈論傳戒〉謝之,並說:「今戒種斷而僧命亡矣。續命之方,其唯有集有志住持叁寶之曾受宓刍戒者叁二十人,清淨和合,閱十年持淨宓刍戒律,然後再開壇爲人受宓刍戒。」(48)弘一大師也曾說:「從南末逾今六、七百年來,或可謂僧種斷絕。」(49)似乎都以爲「戒體」是來自受持淨戒的叁師七證。對此,印順法師不否認傳戒之不易,在受持淨戒的叁師七證太難得了。(50)但他說:

  戒(屍羅)原義是受戒亦得,不受戒亦得的一種止惡向善的自發力量;受戒不過強化此力量而已。然由于後代律師們,多少忽視了戒通于有佛、無佛,忽視了性善的得緣力而熏發;偏重于戒的從「受」而得,重于受,重于學處及製度的約束,終于形式化而忽視了性善的屍羅。實則受戒除團體製度外,應著重于激發與增強性善的力量;這非受戒者有爲法的真誠不可。(51)

  昭慧法師進而補充說:從中國諸家的「戒體論」觀之,無論主張戒體是色是心,非色非心,都不曾說此防非止惡的力量,來自外在叁師七證的「受戒羯磨」;因受戒羯磨只是一種資格的考核。至于所謂「僧種斷絕」,這只可解釋爲宗派的沒落,而非代表整體教團的喪失清淨。(52)且戒體也非來自受戒時的觀想;因若無禅定力,觀想是不易成就的。(53)

  在印順法師對戒、律、律儀的定義與彼此間的關系,做了明確诠釋後;可看出其與傳統律宗對「戒體」的截然不同看法。他認爲這是受戒亦得,不受戒亦得的一種止惡向善的自發力量,受戒不過強化此力量而已;也因而澄清了「僧種斷絕」的誤解。

  注釋

  ①師著,〈賀第一屆「中華國際佛學會議」開幕〉《佛教新聞周刊》第二十七期,頁十。

  ②師著,《印度佛教思想史》,頁十叁。

  ③《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大正藏》第十七冊,九一六中)。

  ④師著,〈人性〉,《佛在人間》,頁七十七~八十一。

  ⑤昭慧法師,〈生死根本解惑〉,《新雨佛教文化中心月訊》第二十叁期,頁五。(今收入《華雨集》〈答昭慧尼〉,《華雨集》,第五冊,頁二五一。)

  ⑥師著,〈欲與離欲〉,《以佛法研究佛法》,頁叁八○。

  ⑦師著,《成佛之道》,頁一六○。

  ⑧師著,〈人心與道心別說〉,《我之宗教觀》,頁一五七。

  ⑨師著,〈人性〉,《佛在人間》,頁八十一。

  ⑩《雜阿含經》,卷叁叁《大正藏》,第二冊,二四○中)。

  ⑾師著,《成佛之道》,頁一六一~一六二。

  ⑿昭慧法師,〈生死根本解惑〉,《新雨佛教文化中心月訊》,第二十叁期,頁五。(今收入《華雨集》,第五冊,頁二五○)。

  ⒀師著,《佛法概論》,頁八八~八九。

  ⒁師著,〈解脫者之境界〉、〈佛教之涅槃觀〉,…

《印順導師的律學思想(清德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