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律指南──印順法師對《律藏》集成的探究
釋清德
一 前言
釋尊的成正覺,轉*輪,只是“法”的現證與開示。釋尊是出家的,說法化導人類,就有隨佛出家的;人多了不能沒有組織,“依法攝僧”而成立的僧製,不只是有關于身心的修證,主要是團體的製度;這些法製稱爲“律”,梵語vinaya,音譯爲“毗尼”、“毗奈耶”。毗尼是依于法而流出的規製,等到僧伽日漸發展,終于形成與法相對的重要部分;結集時,就結集爲“法(經)”與“毗奈耶(律)”二部。
“原始佛教”的研究,是探求“根本佛教”,理解“部派佛教”的線索。這首先要對“原始佛教”時代集成的聖典,作一番曆史的考察,理解其先後成立的過程。民國六十年印順法師作《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內容主要在探討《阿含》與《律藏》的結集次第與義涵。而其動機乃感于近代的佛學研究,特別是在印度佛教、原始佛教方面,由于受西方學者的影響,多重視巴利語而不重華文。但事實上,現存一切聖典都具部派色彩,而華文聖典富有代表不同部派經律的特色,這要比單一的巴利聖典,更具比較價值;唯有超越部派立場,從種種華文經律與巴利聖典的比較研究中,才能得知“原始聖典”結集的實際情形。
此中,在《律藏》資料的研究上,印公從日本學者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中得到許多幫助;但對平川彰雖比較各部廣律各種語本,也論到律藏各部份成立的新古,結論大致仍以《巴利律》爲較古。印公認爲:從原始聖典次第集成現存的各部律,是錯綜複雜的;有材料內容與結構組織的新古,在材料內容中又有主體與附屬部份的新古,還有語文的新古;應從一一部類分別觀察,不可一概而論。
筆者認爲:印公《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的前半部(有關《律藏》方面),實爲現今教界最佳“研律指南”;但自出版以來,知道的似乎不多。此或因“律”的不受重視,或因本書也不是很好讀;故就其內涵次第(聖典結集、戒經、經分別、犍度、比丘尼律與律藏組織)一一整理其要,以利後學。
二聖典的結集
(一)聖典的由來與結集
佛法不只是佛所說的;從佛的叁業(身語意)大用而表達出來的佛法,早在結集前就存在的。原始的佛教聖典,是以佛陀的叁業德用爲本源;以僧伽爲中心,統攝七衆弟子,推動覺化的救世大業。經弟子的領會,實行,用定形的文句表達出來,經當時大會的審定,確定爲佛法,聖典。
“結集”是經大衆的共同審定,確定爲佛說,佛製的;並將一定的文句,編成部類次第,以便于傳誦。此乃因釋尊涅槃後,不同地區、不同族姓的出家者,對于廣大的法義與律製,爲了保持統一的需要。傳統佛教傳說:佛滅第一夏的王舍城結集時,一切經律都已結集完成。其實,經律是在不斷結集中成立的;這可從經律自身去研究得知。
原始結集,法與律是分別結集的;卻同樣的以“修多羅”(散文)爲主體,附以偈頌的“只夜”。經律集成的二大階段,與傳說的二大結集相合。在經部方面,第一結集的長行是“雜阿含”,到第二結集時,已完成“四阿含”。在律部方面,第一結集的長行是“波羅提木叉”(戒經);偈頌是“隨順行法”(分二部)。 到第二結集,“波羅提木叉”已完成“經分別”;而偈頌部分,已分爲叁部,傾向于不同事項的類集(犍度部由此而集成)。
原始聖典,是經長期一再結集而成的;這是部派未分以前,爲一切部派所公認的。在原始聖典(“四阿含”及“律部”原型)凝定後,仍不斷的傳誦;于是部派的聖典,呈現組織的,內容的,文句的種種差別。所以“經與律”是經不斷結集而完成的,並非如傳說那樣,最初結集就一切完成了。
(二)聖典的語言
佛教的學派分化,與區域文化有關。不同地方的信徒,使用不同的語言文字;在這區域文化的熏染中,引起學派的分裂。
“巴利語”爲銅鍱部聖典的語文,因其叁藏保存完整,且爲印度古方言之一,故爲近代學者所重視;甚至以爲是原始聖典的語文。
但考察佛陀對佛法與語言的立場,佛世雖有“佛教用語統一化”的要求,郤爲佛所拒,而指示“聽各以自己言詞誦習佛語”。但銅鍱部學者覺音,郤把“自己言詞”解釋爲“佛陀自己的語言”,進而以其爲摩羯陀國的語言,第一結集所用的語言;以加強巴利聖典的教學權威;這實違反佛陀普應無方的平等精神。因從原始佛教口口相傳的實情去理解:第一、二結集是佛法的誦出與審定,不是語言的審定傳授;故無必要推想佛陀自己所用的語言,第一、二結集使用的語言。且根據近代學者研究,巴利語只是阿育王時代,優禅尼河一帶的佛教用語。
叁
戒經
(一)戒經的由來與意義
<戒經>的主體是“學處”(波羅提木叉),這是有關僧衆的道德軌範,經濟准則,團體紀律等;是佛應當時事實需要(或爲製止罪惡,或爲避世譏嫌)隨犯而製的。經持律者依罪犯輕重集成部類,以維護僧伽的清淨和合。因采簡練的修多羅文體以方便憶持,而被稱爲“經”。
〈戒經〉的由來,來自布薩說戒。此乃因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在“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適應這一般的宗教活動,佛教也成立“布薩”製。由律典中知:早期在家出家是共同布薩的,內容即是“偈布薩”:“諸惡莫作,衆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
後來布薩製分化了,在佛法開展中的“僧伽布薩”,印公推論其發展可分叁階段:一、初十二年未製學處,是“偈布薩”又稱“教授波羅提木叉”。二、有比丘犯不淨行,佛開始製立學處並作解說,稱“說波羅提木叉”。叁、比丘犯重罪而不知發露,佛從此不再說戒,而由比丘們自行和合推一上座宣說,發揮集團約製力量,稱“威德波羅提木叉”。
此中演變之因,印公解釋說:一、起初,隨佛出家的佛弟子,道心都很真切,所以布薩時佛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道德的,策勵的,激發比丘們爲道的精進,清淨身心以趣向解脫。二、後來,有比丘犯不淨行,佛開始製立學處並作解說,稱“說波羅提木叉”。叁、等到佛法廣大宏傳,出家的愈來愈多,不免有流品雜濫(動機不純,賴佛以求生活)的情形;于是製立學處,發揮集體的約束力量;此“威德波羅提木叉”是法律的,強製的;以團體的,法律的約束,誘導比丘們以趣向解脫。而這叁次第,是佛法開展中,從佛的攝導,演進到僧伽(教團)的領導的自然曆程。
在佛指導下“僧伽布薩”具有的深義是:每月二次的布薩說戒,界內者如不參加須“與欲”、“與清淨”。布薩前要先處理僧事(有犯依法處理出罪);誦戒前要叁問“是中清淨否”,誦戒過程中對每類戒法世都再叁問清淨;如此不斷警策要大衆反省發露,才能不受罪過的障礙,出罪清淨而向聖道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說戒)是教育、淨化僧衆,使成爲清淨和合的莊嚴法會;對于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重大的意義,不只是熟誦就好。
又,毗尼是以種種方法製度,使調伏身語納于正軌;有法律的特性,運用集體力量發揮平等製裁作用。但印公也提示:運用時一定要出于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衆樂于爲善,不敢爲惡。
(二)戒經的內涵組織
〈戒經〉初爲五部,但因學處不斷增加,後開展爲八部:
1“波羅夷”譯義爲“他勝處”“墮不如”,爲最嚴重罪行;失比丘資格,不共住。
2“僧伽婆屍沙”譯義爲“僧殘”,犯者要受六夜摩那埵的別住處分(褫奪應有權利,期滿要在二十清淨比丘中舉行出罪)。
3“波逸提”譯義爲“墮”,犯者應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4“波羅提提舍尼”譯義“對說”,犯者只要對一比丘承認己過。
5“衆學法”即有關衣、食、行來出入的威儀法式。
6“尼薩耆波逸提”譯義“舍墮”,是指超過水准的資生物品,物應舍、罪應悔。此乃因比丘本過著少欲知足的獨立生活,佛法開展中信衆越多供養越厚,比丘不免有求精求多現象,而不能不加限製。
7“不定法”是二條與欲事有關的。製立因緣是由“可信優婆夷”舉發,所以犯是確定,但罪名未確定;這是前叁部戒法成立後,適應特殊情形的補充條款。
8“滅诤法”是處理僧伽四種诤事的七項法規。由于布薩說戒前要先處理诤事,大衆清淨才進行說戒;因此七項法規被附于<戒經>後,傳誦久了也成爲<戒經>的一部分。
(叁)戒經的條數
古有“百五十余學處”之說。對此,平川彰及B. C. Law認爲:此乃<戒經>八法中除去“衆學法”。巴宙則認爲“衆學法”中所立說的一般行儀之作法或說法,與《阿含經》一致,故“衆學法”非後世才成立;此點與印順法師觀點相似。但巴宙把“百五十余學處”的“余”,解釋爲“百五十學處”以外的“衆學法”。但印公認爲:<戒經>初編爲五部時已有“衆學法”,故“衆學法”應在“百五十學處”內;至于五部中的第五“學”法與前四部“學處”的不同,是因在佛法開展中是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是應學的一切,“學處”也還是應學,但爲有限的一分戒條。“學”法初無製罪之意,但在律製精神發達後也製立罪名,並通攝四部學處以外的一切罪名;所以各部派<戒經>的第五部雖同名“學法”,而違犯的罪名不一(如《僧只律》作“越毗尼”,《十誦律》作“突吉羅”);此乃由于“學法”是自古以來就有的,等到部派開始分化,判決的罪名也就不能統一之故。
現存各部派<戒經>條數的不一致,主要是“學法”與“波逸提”的不同;此中“波逸提”有二條之差,這主要是各派意解不同引起的開合不一。至于“衆學法”,雖在製立學處前早已成爲比丘們的威儀法式,但因初無明確條數,故出入最大;而各部派雖各有所重的內涵,但大綱一致(即衣、食、行來出入等威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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