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屈大成)▪P3

  ..續本文上一頁,指這種選擇性受戒,僅有持戒功德和出世福業,未稱得上是“戒學”,除非是力弱心怯,否則應盡量具受五戒:

  若依《薩婆多毗尼毗婆沙》說:“……所以作是說者,欲明持戒功德多少,不言有如是受戒法也。”靈峰亦雲:“若四分、叁分等,既未全受,但可攝入出世福業,未可名戒學也。”准斯而論,今人欲受戒者,當自量度。必謂力弱心怯,不堪致遠,未妨先受一分乃至四分,若不爾者,應具受持,乃可名爲戒學。豈宜畏難,失其勝利。〔55〕

  此外,弘一提到律中雖無明文禁止抽煙,但抽煙易招人譏嫌,亦不適宜,然應另作勸告,不用並入五戒中。〔56〕

  至于具足戒,弘一指在末世持守絕非易事,但最低限度要嚴守四重禁、十叁僧殘、二不定法。而結界、受戒等儀軌,亦容易遵行:

  當今之時,末法鈍根,人畏其繁,具持非易,幸有舍微細戒遺教猶可依行。製限多寡,人各隨力。且約最低標准而言:止持之中,四葉、十叁僧殘、二不定法,悉應精持;作持之中,結僧界、受戒、忏罪、說戒、安居、自恣等,亦易行耳。〔57〕

  受具足戒而不努力學習者,破了戒除應得之罪外,還有不學無知之罪,畏懼者甯舍戒退爲白衣:

  若約未受戒者,雖犯而無破戒之罪。若已發心受戒,即應依律修學,盡力行持;倘因不學而破戒者,于其應得正罪之外,更加不學無知諸罪。甯複有輕減耶?若畏破戒而恐懼者,唯有退戒返爲白衣耳。〔58〕

  弘一還根據大乘經義,對一些戒規作出取舍。例如菩薩須積累財物,饒益衆生,因此舍墮中有十一條,不用遵守。〔59〕犯四重禁者,按律製會被永久逐出僧團。弘一依據《占察經》,謂犯者在得“清淨輪相”後,可再受比丘戒:

  出家之人,或破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比丘、比丘尼戒中四重,並名邊罪。若依小乘律,不得重受。若依《梵網經》,雖通忏悔,須以得見相好爲期。〔60〕今依《占察經》忏法,則以得清淨輪相爲期也。《占察經》雲:“……先已作增上重罪,(即是邊罪)不得受者,亦當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可應受”。〔61〕

  又依據《涅槃經》的經義,指犯四重禁者,只要悔過護法,不名爲破戒,仍可爲人說法:

  此且約製教而言,雖聽秉法,猶名破戒。若約化教,如《涅槃經》雲:“犯四重者,若披法服,猶未舍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爲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爲破戒”。 〔62〕

  此外,弘一對很多戒規都有具體指導例如:受叁皈、五戒、八戒的方法〔63〕、在家人不能常茹素如何減罪〔64〕、剃發儀式〔65〕、不捉持金銀戒和非時食戒的守持〔66〕、午後口渴如何處理〔67〕、出家人壞習慣的改正〔68〕、出家人可否用毛織品〔69〕、荼毗的注意事項〔70〕、對女衆的教化等〔71〕,文繁不一一詳述。〔72〕

  四、南山律學的學習和研究

  弘一以僧種已斷,因此起碼培養五名真正的僧人,令正法住世,成爲其畢生宏願。以下一段話很能反映其決心:“今欲以一隙之明,與諸師互相研習,甚願得有精通律儀之比丘五人出現,能令正法住于世間,則余之弘律責任即竟。……余將盡其綿力,誓舍身命而啓導之。”〔73〕

  但弘一沒有汲汲催促僧衆持戒,反而在解義和行持之間,認爲前者處優先位置:

  若于律義未能十分了解,而以臆見率爾行之,執非爲是,謗是爲非。他人不知,群起仿效,壞亂正法,其罪極大。……若于律義果能十分了解,雖行不足,亦可對衆宣揚,續佛慧命,以正知正見接引後學。彼雖不行,而其學者或能行也。……由是觀之,解義而行持不足,猶可弘護正法;雖行而解義未徹,不免誤入歧途。故曰解義爲尤要也。〔74〕

  不知解義,以臆測行事,容易習非成是,更會叫無知者盲目跟從。如果精于解義,就算行持不足,也能作宣揚,嘉惠後學。由是,弘一最致力于南山律學的教育和研究,以下分四段介紹:

  (一)南山律學的學習〔75〕

  弘一對于如何學律,提出十分具體的建議。其《學四分律入門次第》就學習《四分律》,列出仔細步驟。弘一指出要先學止持(戒),次第如下:

  1.熟讀道宣《新刪定四分僧戒本》,旁參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下簡稱《含注戒本》)、〔76〕佛陀耶舍譯《四分戒本》、懷素集《四分戒本》。

  2.詳閱《四分律》初分及第四分“調部毗尼”,並參閱智旭《集要》前十卷、讀體《毗尼止持會集》、弘贊《四分戒本如釋》。另旁參廣承《毗尼珍敬錄》、德基(1634-1700)《毗尼關要》、道宣《釋門歸敬儀》和《釋門章服儀》、元賢《律學發轫》等。

  3.詳閱《行宗》和《資持》“自恣宗要”至“忏六聚法”共五篇。

  4.略習比丘尼律,閱《四分律》第二分一至九卷、《集要》第十六和十七卷,《資持》“尼衆別行篇”。

  其次研習作持(律),次第如下:

  1.熟讀道宣《羯磨》,並參閱懷素《四分僧羯磨》。

  2.詳閱《四分律》第二分卷十以下和《集要》。

  3.詳閱《濟緣》和《資持》未讀部分。〔77〕

  弘一另一著作《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列出教學的五個階段:

  1.教授《四分含注戒本》和《表記》。

  2.教授《羯磨》。

  3.教授《事鈔》,選講《資持》,學子自閱《比丘尼鈔》等。

  4.略講《戒本疏》,學子自閱《義鈔》等。

  5.略講《業疏》。

  弘一指通過首兩階段,能知律學大綱;如能盡力研習,中人之資花四、五年,可全部學畢。〔78〕

  至于一般研究者,弘一曾致函北平佛學研究社諸居士,談到花兩年時間自修《缁門崇行錄》、《一夢漫言》、《沙彌律儀要略增注》、《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淨心誡觀法》、《含注戒本》、《集要》、《毗尼止持會集》、《羯磨》、《毗尼作持續釋》十書,算入了律學之門;再習《資持》,可通達南山教義。〔79〕

  (二)南山律學的研究

  有關弘一研究南山律學的成果,不少學者已有討論,以下分八類略介。而其《在家備覽》和《戒相表記》兩部最主要作品,另節討論。

  1.校勘

  要准確地了解戒律,律典的版本及其校勘十分重要,弘一頗注意這問題。他指出常州版律部未圈點句讀,頻伽藏本雖宗于高麗藏,較明清藏爲優,但頗多訛誤脫落,因此要把常州版跟頻伽藏本對閱,精密修改,方爲完善之本。天津版的南山諸書,皆依日本續藏經的會本寫刊,刪去科文,而且有訛字。1920年,弘一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律書八十余冊後,精校諸書。例如:

  (1)《資持》:弘一指中、日的古版都把鈔、記分開刊行,不便閱讀;至日本貞享丙寅(1686)日僧慈光瑞芳會合鈔記,《續藏經》所載的即這版本,天津版依此再校訂。弘一複以《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通釋》、《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濟覽》、《大正藏》校勘異同表所舉出的叁種日本藏本、《續藏經》本《毗尼討要》和《四分律比丘鈔》,跟刊本互校。弘一還知道北京圖書館藏有敦煌本,但未能檢尋對校。〔80〕

  (2)《羯磨》:天津刻經處徐蔚如(1878-1937)以高麗藏爲主,參考宋、元、明藏經版本,並據《業疏》和《濟緣》,參互校訂。再據《大正藏》本、敦煌本(惟存上卷及下卷末段)覆校。〔81〕

  (3)《含注戒本》:弘一對校日德川時代本和安永二年(1773)會本,擇善而從,並指敦煌寫本有兩種,皆不完整,內容與今本多有不同,或是據律藏隨意改寫,故雖古舊,但只略加采用。〔82〕

  (4)《濟緣》:弘一就《續藏經》本校訖後,再跟《律宗會元》對校。〔83〕

  (5)《拾毗尼義鈔》:弘一就《續藏經》本作校訂。〔84〕

  2.科判

  科判乃是對全經內容和文句所作的段落分判,有時會用列表方式顯示。而律典卷帙浩繁、內容瑣碎,科判爲把握其內容大要的快捷方式。弘一編撰有《釋門歸敬儀科》、《行事鈔科別錄》、《戒疏科別錄》、《事鈔戒業疏科別錄》、《事鈔略科》、《隨機羯磨疏略科》、《含注戒本科》、《含注戒本疏略科》等科判多種。

  3.圈點

  爲便于閱讀,識別科文、鈔、疏,弘一運用線、圈(小圈、並圈、密圈)、點、勒(長短精細)、括號(半、全)、叁角等標志,配合黃、紅、粉灰、淡藍、藍、黑等色加以圈點,十分精細。詳見其“南山鈔疏靈芝記叁大部標志例”。〔85〕

  4.注釋

  弘一指南山作品“所釋法相名義頗有與常途異”,行文“古拙而義赜隱”。〔86〕因此他編寫簡釋輔助,如《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含注戒本略釋》、《刪補隨機羯磨隨講別錄》、《律鈔宗要隨講別錄》等。此外,又從日本請得《資持通釋》和《資持濟覽》,爲《事鈔》中重要或難懂的名相的解釋。並計劃去蕪存菁,輯爲十卷,題爲《行事鈔資持記扶桑集釋》,未竟而殁,由妙因續成。

  5.圖解

  戒律的實踐,涉及具體的安排和執行,文字或不能表達清楚,弘一利用圖解輔助。例如《隨機羯磨隨講別錄》的結界部分,附多幅圖解;《結戒場及大界法略例》附“古傳戒場圖”和“新擬定湛山寺戒場圖、大界圖”;《說戒安居自恣略例》附“說戒位置圖”和“說戒儀式圖”〔87〕《剃發儀式》附“剃發位置圖”等。〔88〕另刊行《榑桑國藏古袈裟圖》和《榑桑國聖德太子親護糞郁多羅僧圖》等,以便參考。〔89〕

  6.摘錄

  律書內容豐富,細節繁多,弘一初讀時也“忘前失後,未能貫通”。因此他提倡做撮要編錄,“既便記憶,亦可備異日檢查”,而且要自行製作,方得之于心。弘一摘錄南山律書者有《在家備要》和《釋門歸敬儀撷錄》。〔90〕

  7.表記

  表記乃是運用表格、樹形圖,附以文字解釋的一種撮要體裁,讓…

《弘一法師的南山律學(屈大成)》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