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南山一派,尤深契此土機宜,慎勿固執有部之說,妄生疑謗也。〔147〕
如是看來,弘一早已知悉南山宗的特點,亦不以此認爲南山宗較優勝。此外,從本文第叁節可知弘一以戒律之分大小乘,乃在于守持者發心之大小,因此他亦不會視有部爲小乘,而不及南山宗。因此常途的看法有待商榷。
值得注意的是弘一之改宗異常徹底,他立定心意後,便在浙江上虞縣法界寺佛前發誓願,舍有部而就南山。〔148〕1932年弘一招攬弟子,只有願學南山律者,方可成爲正式學生,其他只准旁聽;弘一還令讀《事鈔》者須遵從元照的疏釋,〔149〕又他對戒條的解釋也恪守宗義。例如《戒相表記》乞蠶綿作袈裟戒(11)的案語說:
南山靈芝以四臥具戒爲叁衣,又此戒開緣以得成者及剉斬塗壁合爲一條。或謂其與律文未符,學者慎勿惑于其說,妄生分別。二師撰述雖有與律文小異,及與西土之製略殊者。然並深契時機,此方道侶承用已久,初心之倫,唯宜守茲一派,坦然信受,不須懷其異議,致墮疑謗也。〔150〕
這戒規定比丘乞雜野蠶綿作新袈裟者,犯舍墮。袈裟,律文原作臥具,道宣和元照以這裏所說的臥具,即是叁衣,爲免誤解,改稱袈裟。又律文開緣部分作“若得已成者,若以斧斤剉斬和泥,若塗壁,若塗埵,無犯”。〔151〕按行文當可分爲叁項,道宣和元照則合爲一項。弘一認爲,二人的說法跟雖律文不吻合,但中土承用已久,應照樣跟從,不必懷疑。另有日本學者指“南山宗唯識、靈芝宗法華”,以二人之學爲有別。弘一澄清道:
南山叁觀雖與唯識近似,然如戒體顯立正義中雲“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等;又雲“今識前緣,終歸大乘”等。如是諸文,實本《法華》開顯之義,蓋無可疑。惟冀學者虛懷澄心,于南山、靈芝諸撰述等,精密研尋,窮其幽奧。未可承襲扶桑舊說,輕致誹評。〔152〕
弘一首先指出道宣主張的叁觀無疑跟唯識近似,接著引述道宣《業疏》“是故行人常思此行,即攝律儀”、“今識前緣,終歸大乘”兩段話。按道宣主張的叁觀,即性空、相空、唯識叁種教,而前一段話的所謂“此行”,乃指由戒體這善種子熏習,久之去除妄心,清淨心顯現的唯識教學,這教學正如後一段話所言“終歸大乘”。因此,弘一表示道宣教學乃本于“開權顯實”的《法華經》經義。如是,道宣元照之學並無軒轾,不可妄加批評。
南山宗曾在中土紮根,爲中國律宗的正宗,相較其他律部,更易爲國人所接受和實行。弘一既把律宗在中國能否複興和延續的擔子放在自己身上,于是在有部和南山之間選擇後者,從成效角度來看十分明智。此外,弘一慨歎已無真正比丘,而他從南山著作裏勉強找到白衣學律的根據。如其仍宗有部,則在他心目中,所有僧衆,包括他自己,都動辄得咎,連學律都不被允許。弘一之改宗,或有這些因素考慮在內。
弘一飽覽明清律書,激起學律之心。對佛門流弊的批判、以爲僧種斷滅、世上無真正比丘,以及占察忏儀的實行等,大多取法于智旭。其律學素養,無疑建基于明清傳統。然而,其不滿足于此,上溯有部律和中國律學正宗南山律,經近十年的研習和思量,決定歸宗南山。智旭和讀體,雖寫下不少實用律書,意圖重振律宗,弘一卻認爲他們未能多接觸南山著作,未竟全功。弘一以南山律學的特色,爲是用《法華經》、《涅槃經》等大乘經義闡釋《四分律》,貫通大、小二乘,包攝叁藏、遺編、雜集等各種印中佛典:“南山以《法華》、《涅槃》諸義,而釋通《四分律》,貫攝兩乘,囊包叁藏、遺編、雜集,攢聚成宗。”〔153〕由是在弘一的心目中,南山宗的教學不止是戒律,實有如天臺、華嚴等大宗派一樣。爲一切佛說的融會而得南山真傳、拯救中國律宗以至佛教者,舍弘一其誰。
弘一雖然是南山宗的忠實者,解文釋義未跳出道宣、元照的框框,但他絕不墨守成規。在文句梳理的層面,從《戒相表記》的案語看,弘一有引用道宣元照的說法,糾正原律文,也有指二人的說法,不合律文的原意。在整體戒律觀的層面,弘一指傳戒早不如法,進而爲末世學律受戒尋求良方。又認爲叁歸五戒八戒也爲出家人所當持守,發大心者即是菩薩,打破戒律之分在家出家、大乘小乘之別。弘一專爲在家人編著的《在家備覽》,分“宗體、持犯、忏悔、別行”四篇,相當于《事鈔》“標宗顯德、持犯方軌、忏六聚法、僧像致敬(以及瞻病送終、諸雜要行)”諸篇。其內容全撮錄自南山諸律書,包括“戒體”這南山律學的精粹。因此《在家備覽》標題雖是在家,實爲凡有志于南山律學者的入門書。在律學研究方面,弘一就南山律書進行校勘、圈點、考據,製作摘錄、簡釋、圖解、科判、表記。其另一力作《戒相表記》,爲把握《四分律》的快捷方式,也是案頭備查的工具書,凡此在今天仍極富參考價值。
總的而言,弘一坦誠提出戒律實踐所面對的困難,從學理角度嘗試解決,以及全盤整理南山著作,複活中國律宗的傳統,把戒律研究提高至新水平。弘一是南山律宗的殿軍,也是現代律學的起點。
〔1〕唐·道宣沒有刻意去建立一宗派,其祖師地位乃爲後來的律家所追認,特別是元照所著的《南山律宗祖承圖錄》,明確列出律宗的代代相承。參看氏著:《芝苑遺編》卷下,見藏經書院編:《卍續藏經》新文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翻印本,卷一零五,第566頁上。
〔2〕《宗論》乃智旭死後,其弟子收集老師文章分類編纂而成,當中包含很多智旭對于律製僧團的意見。有關《宗論》內容的詳細介紹,參看釋聖嚴著、關世謙譯:《明末中國佛教之研究》,學生書局1988年版,第364~406頁。又這論或經弟子大量刪改,參看謝金良:《也談蕅益智旭〈靈峰宗論〉刪改問題》,《宗教學研究》2005年,第2期,第70~77頁。
〔3〕弘一的生平非本文主題,有興趣可參看陳慧劍:《弘一大師傳》,東大圖書公司1991年增訂5版;林子青:《弘一大師年譜》,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陳星:《芳草碧連天:弘一大師傳》,河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金梅:《悲欣交集:弘一法師傳》,上海文藝出版社1997年版。又弘一的生平事迹,仍不斷有考究修訂,可參看陳星、郭長海等學者的論文。
〔4〕參看林子青:《弘一大師傳》,見《弘一大師全集》編輯委員會編:《弘一大師全集》(下簡稱《全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1993年版,卷十,第7頁上。本文所用弘一的著作,主要是這版本。
〔5〕有關弘一律學的研究,參看陳慧劍:《弘一大師戒律思想溯源》,收入氏著:《弘一大師論》,東大圖書公司1996年版,第63~96頁;昭慧:《弘一大師之生平行持及律學研究》,收入氏著:《如是我思(第二集)》,法界出版社1983年版,第159~180頁;高令印:《試論弘一大師的律學思想》,《閩南佛學院學報》1999年,第1期,第105~115頁;溫金玉:《弘一大師與律學》,《佛學研究》2002年,第11期,第191~193頁;陳永革:《佛教弘化的現代轉型》,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281頁;溫金玉:《中國律學研究的方法論檢討——以弘一法師爲例》,見網頁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
ArticleID=506;陳永革:《論弘一大師的弘律志行及其僧範律行》,見網頁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
ArticleID=41;濟群:《弘一大師對律學的貢獻》,見網頁www.hhfg.org/xxsz/f261.html。以上叁文的檢索日期皆爲2007年5月18日。
〔6〕《羯磨》乃道宣撷取《四分律》“羯磨”部分的精華而編成,《業疏》乃其疏釋。
〔7〕《隨機羯磨疏跋》(1934),《全集》卷七,第423頁下。
〔8〕《律學要略》(1935),《全集》卷一,第196頁下;《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1924),蔡念生編:《弘一大師法集》(下簡稱《法集》)卷二,新文豐出版公司1979年版,第986頁。《全集》不見收入《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
〔9〕原文見《梵網經合注》,《卍續藏經》第60冊,第619頁上。
〔10〕原文見《沙彌十戒威儀錄要》卷一,《卍續藏經》第106冊,第683頁下。
〔11〕《問答十章》(1931),《全集》卷一,第253頁上。弘一推薦采用智旭的《沙彌十戒威儀錄要》。
〔12〕《致鄧寒香1》(1925),《全集》卷八,第180頁下。
〔13〕《律學要略》,《全集》卷一,第198頁上;《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6頁。
〔14〕《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2頁下。
〔15〕同上,第254頁上。當中襲用智旭的話,出自《答比丘戒五問》,《靈峰宗論》,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217頁。
〔16〕《問答十章》,《全集》卷一,第252~253頁;《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3~985頁。所引用智旭的話出自《法派稱呼辯》,《宗論》,第329頁。
〔17〕據姜丹書(1885-1962)《追憶大師》的記載,如想成爲戒元者,須量力捐赀爲施食結緣之用,弘一于靈隱寺受戒,爲戒元,他也有把最後叁個月的薪金的一部分撥作這方面的用途。弘一早年似也不免隨俗。見《全集》卷十,第79頁下。
〔18〕《新集受叁皈五戒八戒法式·凡例》,《法集》卷二,第985頁。當中襲用智旭的話,出自《集要》卷十叁,《卍續藏經》第6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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