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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的衣食住行(釋乘一)▪P7

  ..續本文上一頁對某人有見聞疑之過失應當坦誠當面爲之指出,不說是非也不傳是非。特別是嚴守僧團的一切決策,若犯過之個人不受同伴之谏勸,大衆僧將爲之作羯磨法谏勸乃至治罰。

  善守信用,先許諾某事或某物,皆應實踐之,無論此事之大小或即便後來發生了變化。所以舍墮戒中不許在許諾給他人衣之後又瞋恚蠻橫奪取。

  敬上愛下,見一切上座皆應起立迎接,上座未坐不得先坐,上座未受食不得先食等,衣食住行等皆行恭敬禮讓法。慈愛同修道友,需要幫忙應盡力幫之。

  四、 用及行之規定

  從衣食住用的生活所需來說,用可以說包括了衣食住等叁方面,若將衣食住叁方面從用中除開,其含攝的則有缽、器物等生活用品。從衣食住行,行的角度說包括出行同伴、方式的選擇,有正確的出行目的,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等。有關用具的內容在《四分律·雜犍度》、《行事鈔·缽器製聽篇》中有比較集中的說明。而有關行的內容則比較零散,今時僧團對僧人的行住坐臥等威儀比較重視,有比較多相關說明式的文章,本節對此作一綜合整理。

  (一)個人生活用具的開許

  與限製就佛陀所製的四依法而言,糞掃衣、常乞食、樹下坐、陳棄藥就足以解決一切生活問題。生活用具只需要叁衣、缽、坐具、濾水囊就足夠了。就十二頭陀行儀而言,衣食住行上亦是選擇其一,于糞掃衣及叁衣二者中選擇其一,于常乞食、一坐食、不做余食法食及一團食中選擇其一,于阿蘭若住、樹下坐、冢間坐、露坐及隨坐的住處中選擇其一,行儀上皆是但坐不臥。可見,這些都是非常簡單的生活,根本無須太多的生活用具。後來隨著佛陀允許大衆接受供養,也因共住及個人生活上的需要而開許了多種生活用具,但開許中也有限製。

  缽是比丘必須受持的飲食用具,《僧祇律》雲:“缽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宜。”《十誦律》雲:“缽是恒沙諸佛標志,不得惡用。”《善見律》雲:“叁乘聖人皆執瓦缽乞食資生,無有因,四海以爲家居,故名比丘。”〔81〕所以律製食必用缽,無因緣而不用缽受食犯突吉羅罪。〔82〕佛製比丘衣缽隨身如鳥兩翼,不過,若人衣相隔曆經一個晚上,明相出,不但犯舍墮罪而且失去衣之受持法而需忏舍墮罪重新受持。若比丘出界曆經一個晚上而沒有將缽隨身,犯突吉羅罪但沒有失其受持法。這是對衣缽的不同開遮。

  比丘可以根據不同需要受用不同的缽器,其中飲食所用之缽則必須受持,對缽本身的體色量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缽之用料必須是比較易得的泥土或鐵器,即鐵缽及瓦缽,石缽唯有佛陀使用,木缽乃外道使用,金銀等貴重原料做成的缽是俗人所用。顔色上規定必須是素色,據《四分律》所說,缽應熏成黑色或赤色。缽之大小分上中下叁品,上品缽能容叁鬥,〔83〕下品缽能容一鬥半,中品缽的容量則于上下之間。通過質料、顔色、大小等方面的衡量一一皆如法方可受持,其受持方法用對首法,受者持缽對一同法者說:“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缽多羅應量受,常用故(叁說)。”對方說:“善。”受者答:“爾。”如此即成受持。缽一經作法受持即應經常使用,並且注意在合適的時間地點〔84〕使用之,非時非處不得使用。

  以上是作持戒上的規定,止持戒上有舍墮中第21蓄長缽過限戒及第22乞缽戒的要求,乞缽戒禁止貪得無厭乞求多缽:“若比丘蓄缽減五綴不漏,更求新缽,爲好故。若得者,尼薩耆波逸提。彼比丘應往僧中舍,輾轉取最下缽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85〕若需要缽器作爲別的用途,可以將之說淨作爲長器使用,比丘有十日的說淨期限,比丘尼要求在一日之內說淨儲蓄。比丘蓄長缽過限戒爲:“若比丘蓄長缽,不淨施得齊十日。若過者,尼薩耆波逸提。”〔86〕

  以上已經說明根據不同需要允許受用不同缽器,不受用無過失,有受用則需說淨。比丘尼多蓄好色器戒中規定了只許受用十六枚器物,此等器物爲:“十六者,大釜、釜蓋、大盆及勺,小釜、釜蓋、小盆及勺,洗瓶、瓶蓋、盆及勺,水瓶、瓶蓋及盆、勺。”〔87〕比丘尼多蓄犯舍墮罪,比丘犯此戒結突吉羅罪。事實上應當不是從數量及時間進行限製,根據比丘遇到具體需要而向佛陀禀告並得到佛陀的一再開許可知,佛陀允許比丘受用器物應是從能否資益身心道業而作取舍。如《五分律》所說:“諸比丘缽中歠粥苦熱不可捉,聽別作歠粥器。”《毗尼母》雲:“……乃至乞食時各自作缽絡盛缽自持之。因與淨人缽行乞,外道投藥缽中,比丘死便製也。”〔88〕此處不再羅列一一器物,受者可根據需要而說淨蓄之。再者,隨著時地風俗的不同,人類對生活必需品的要求也不一樣,如律中皮革的開緣即是一例,現代出現了手機、電腦等現代化的信息工具,表面上看這些都是比較奢侈的用品,能否儲蓄關鍵還在于是否能增進道業。而非一律地以爲奢侈容易退失道心而拒絕使用,佛陀尚且爲天須菩提的修道而從王宮中借來種種寶物令受用之,此中取舍一樣以“能否增進道業”爲標准。

  (二)遊行各地的規定

  遊行人間弘法利生是比丘應盡的義務及責任,沙彌乃至安居未滿五年之比丘都如同未成年人,遠行參訪善知識或弘法利生等都須禀告和尚,因具備道德及智慧的師長能給予抉擇及指導。若滿十夏者欲遠行且所爲之事如法,和尚雖不同意,律中允許不辭而去。〔89〕

  遊行人間首先應有正確的目的。佛製不得一年叁時無事遊行,夏叁月必須安居,冬叁月若有因緣需要遠行開許不安居,夏安居期間若有如法因緣允許受日請假七天、十五天乃至一個月。其實,夏安居期間的請假因緣就可視爲比丘遊行人間的目的。如法因緣具體分爲叁寶境界緣、道俗生善滅惡緣、父母大臣的請喚因緣、爲自己尋求衣缽藥草等緣、爲和僧護法之因緣等。安居中不允許以不如法因緣而受日出界,“若請喚爲利,叁寶非法,破戒有難,雖受不成。妄數爲夏,計爲年德,冒受利養,隨有結罪。”〔90〕即便平時的遊行也一樣要求有正當的目的。

  時間上規定夏叁月必須安居一處精進用功辦道,余時開許隨緣度化衆生,而安居期間若遇到如法因緣也開許出界。在一天之中,早晨至日中之間是進入聚落白衣家乞食的時間,日中以後爲非時,因此比丘戒的九十單墮中有規定不許非時入聚落。

  遊行之前應考慮一路上生命及梵行的安全保障,所以比丘尼戒中規定不得在界內乃至界外的恐怖處遊行。再者,王宮、軍事戰地等處也非僧尼所到之處,所以單墮戒規定不得觀軍事鬥爭、有如法因緣在軍隊中不得超過時限、不得沒有預約而突然進入王宮等。

  遊行之同伴也需揀擇,“叁人行必有我師”,“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好的同參道友也是我們修行的增上緣。佛陀不允許比丘尼一人獨行,雖允許比丘一人外出度化衆生,但在未能自立之前仍然需要結伴而行,與如法如律之人遊行,不但能增進自己道業,而且能真正起到度化衆生之作用。應如何揀擇同伴?《行事鈔》雲:“去時出寺外望去處方應思量:行伴何似?正見不?有病相料理不?如我心所作不?其人威儀常攝不?非懈怠不?爲利爲衰?若必好者共去。複問同伴:汝等衣缽乃至一切自隨之物無所忘不?兼複誡敕今當共行,汝等時言少語,守攝諸根,路中處處見者,皆令歡喜,發其善心。”〔91〕律中跋難陀不知法不懂得說戒羯磨,難陀不允許其弟子隨之遠行遊化人間。止持戒中更是規定了不應與不如法的會招引社會譏嫌的人一起遊行,如與尼期行戒、與尼同船戒、與女人期同行戒、與賊期行戒等。

  遠行的方式在佛世乃至中國古代都是徒步或坐馬車等,當時所有的車乘都是用人或動物駕駛,佛陀規定“無病不得乘乘行。”〔92〕因爲關愛一切生命,不忍心將自己的享受建立在其他衆生的辛苦付出上。爲了防護僧尼的清淨梵行,還規定不得乘坐異性動物所駕的車。今時交通工具發達,有了可以承載很多人的汽車、火車、飛機等無須勞駕動物的工具,因此乘坐時可以無此一層憂慮。但車上卻是僧俗男女雜合之處,僧尼無法搭乘專車,因爲是與多人一起,而且沒有爲私事約會之嫌疑,所以不犯與尼、與女人同乘行戒。“與尼期行戒”的開緣是:“不共期,若大伴行疑恐怖處。若往彼得安穩,若力勢所持,命梵等難者並開。”守護戒律及弘揚佛法的關鍵點應是如何保持自身的威儀形象及教化衆生,而非一味在“與女人同乘行”上下工夫。曾聽昭慧法師所講的《比丘尼戒經》,有人故意以“證嚴法師與某領導男士握手是否犯與男人相摩觸戒”就問于昭慧法師,這就是不通達戒律的開遮持犯所鬧的笑話。

  (叁)行住坐臥的威儀行持

  僧人是人天師表,守持重戒固然是維持比丘身份的要件,而行住坐臥的威儀細節依然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俗人評判標准人師的內容、僧人不斷完善自己的特殊項目。“不掃一室何以掃天下”,“不以惡小而爲之,不以善小而不爲”等中國古訓一再警示我等應等持輕重戒法。一般人標榜說末世衆生能持好重戒足矣!威儀輕戒隨緣開通,這應是不違背佛陀本意。其實,佛陀雖有隨時隨方毗尼之囑咐,但這與個人威儀之收攝並沒有因不同時地而有必行必不行之因緣,甚至可以說如法的威儀舉止會受到更多衆生的歡迎與信賴。世間君子尚且注重小節的完善,何況出家者!重戒易持不易忏,輕戒易犯難持而比較容易忏悔,有所違犯應及時忏悔。

  持戒能完全表現于事相上,而究竟清淨的持戒形象必須有定慧之滋潤,否則成爲沒有血肉的空殼子,無法利用戒律之規定達致究竟的解脫,辜負佛陀製戒的深遠用意。

  《大智度論》雲:“不破戒故,出入來去等安詳,一心舉足下足視地而行者,爲護衆生,爲避亂心故。”〔93〕安詳舉步,直視而行,避免左右顧視、太低頭太仰頭,目光平視于前方叁尺的距離。不得搖身、叉腰如模特表演,不得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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