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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彌階段的基礎教育(釋乘一)▪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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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叁)剃度師應具備的資格

  雖說“師父引進門,修行在個人”,強調修行中個人的主因作用。但作爲引導行者學佛的師父在弟子的一生修行中依然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叁藏經典都相當強調師長等善知識的關鍵作用,因此,引導沙彌進入佛門的剃度師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才堪爲人師。剃度師以此“應備資格”要求自己,度人時還需經由大衆僧的衡量批准,行者事先也應以此作爲標准選擇師父,有法有食〔9〕的師長才能令弟子以健康的色身增長法身慧命。

  佛世時,行者出家後,如果中途沒有變故而需另尋依止師修學,〔10〕其一生就只有一個和尚。但現在出家剃度、受十戒、受具足戒都由多位和尚分工完成,這在律中也是允許,所以受具足戒時還需要殷重叁請和尚。〔11〕各種分工中,具足戒和尚最應負責弟子的佛法之傳授與衣食的供給。但事實上,現在只有剃度師才是弟子的終身和尚。剃度師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及弟子的需要,而讓弟子接受各階段的教育:送弟子到戒場受具足戒、送去佛學院讀書、送去某大德處學習某種法門等。有的剃度師于弟子雖沒有佛法之傳授,不屬于有法有食的類型,但在弟子一生中足爲恩師。因此若剃度師具足律中所規定的條件,當然是最好不過的事情;若不具足,也應視爲恩師。今僧團對剃度師的要求不夠重視,倒是比較在意具足戒和尚的資格,曾出現有師徒叁代(剃度與被剃度的關系)同壇受具足戒的不如法現象。因此,此處論今時剃度師應備和尚的資格很有必要,綜合原因有二:1.戒律本身已規定度人出家者應具備的資格與授人具足戒者同等;2.今時剃度師雖不負責授弟子具足戒,但卻擔當著引領弟子一生修行的角色,雖無授具足戒之作法卻行具足戒和尚之責任。因此無論是依律還是依今時現況,剃度師,先暫時擬定其爲沙彌之教導者,都應當具備度人的資格。

  《四分律·受戒犍度》從八個五法全面地概括了爲師(雖針對具足戒和尚,但也適用于剃度師)的資格。1.自成就五法蘊;2.能令弟子成就五法蘊;3.不是無信、無慚、無愧、懈怠、多忘;4.沒有破見、戒、威儀、少聞、無智慧;5.能看弟子病,移住處、解疑、能令舍惡見,戒臘滿十年;6.知犯、不犯、犯輕、犯重,戒臘滿十年;7.能教授弟子增上威儀、淨行、波羅提木叉、白、羯磨;8.能教授弟子增上叁學、白、羯磨〔12〕。道宣律師根據《四分律》概括爲叁:“律中二師(和尚、阿阇黎)行德叁種:一簡年十歲已上;二須具智慧;叁能勤教授弟子。”〔13〕年十歲以上,即要求剃度師至少應安居十年。前五年,剃度師還曾依止其和尚學習戒律,能辦比丘事後方離依止,後再經過五年的多方參學及修行,已經通達戒律的開遮持犯,才堪于接引與教授弟子。前兩個條件即戒定慧叁學是攝受弟子的資糧;後一條件體現了爲師之悲心及責任心。

  《五百問》記載,有一比丘度弟子後不負教誡之責,弟子因不持戒修行而墮于龍中受無量苦,觀知宿命後欲報此仇,即在此比丘與五百人乘船時捉此比丘入海償命。〔14〕說明攝受弟子應盡爲師之責。這是最基本的叁個條件,他部律也有類似的說法。如《善見律》:“若不解律,但知修多羅、阿毗昙,不得度沙彌。”〔15〕《僧祇律》雲:“下至滿十歲,知二部律,亦得(度人出家)。”〔16〕知法知律是最爲緊要的條件,出家的生活就是戒律的生活,區別于世俗人的外相首先是戒律。知法知律的度人者不但自身成就了僧格,也能引導弟子過如法如律的出家生活。十歲(安居滿十年)是從時間上規定了學習戒律的年限,說明精通戒律應付出一定的時間與精力。聖嚴法師列舉出叁種律本的要求後,認爲如果無法如律所說,至少不可缺少兩個條件:一是比丘戒臘滿足十年;二是通解二部律典。〔17〕曆代祖師大德都遵從佛陀的教誨把通達戒律作爲首要條件。

  爲師雖然具備以上條件,真正爲師度人時還需經過大衆僧的認可。即應向大衆僧申請將要度人出家,大衆僧審查此人有無度人資格,而後方作出同意與否的決定。而爲行者落發時還應當向衆僧告白,無法集僧則須親自告知僧伽藍的每一個僧人,這表現出僧團對師之度人的慎重審核及度人過程的嚴肅認真。尚有一個只有爲師自身把握的條件,那就是度人的目的,度人的正確發心應當是:此人因我度故,個人得解脫,佛法得增益,正法得久住。若爲照顧自己,爲壯大自己的名望,則受到譴責。《僧祇》雲:“師度弟子者,不得爲供給自己故,度人出家者得罪。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得成道果。”〔18〕《善見》雲:“和尚多有弟子,留一人供給,余者隨意令讀誦。”〔19〕

  爲了保證剃度師有足夠的時間與精力教導弟子,律中規定和尚的度人數量,一年僅剃度一沙彌,有能力者最多可以剃度叁人。《行事鈔》雲:“《四分》不得畜二沙彌,《祇》中不得畜衆多沙彌,聽一,極至叁人。”〔20〕不許同時剃度二沙彌除了剃度師的原因外,還因爲曾有同一剃度師同時剃度的兩個沙彌居然因相親近住而互相行淫。〔21〕不過,如果大德法師本人能按照律製製定一套教導弟子的完備體系,加上現在也有律學道場或佛學院的統一培養,因此多剃度也無妨,剃度之後可以開辦沙彌班、比丘班,讓弟子們依律製漸次修學。如濟群法師于蘇州西園寺爲新剃度的沙彌製定一系列的教育製度,所有沙彌可以因此過如法的律製生活,個人僧格在系統的製度下與同是沙彌的團體氛圍中得到培養、淨化與升華。聖嚴法師也主張,因今日出家人很難通曉二部律,所以如果自己無力自行教育弟子,可以轉請他人代爲教育,如送到佛學院讀書。〔22〕

  二、沙彌資格的獲取

  如同讀書需要辦理入學手續一樣,行者出家成爲僧團一名成員也必須經過一定的手續,這一手續即是獲取沙彌資格的受戒儀式,這是佛法上的手續。另外還有國家統一的僧籍戶口管理,古時有度牒試經度僧的形式,這是世間法上的手續。由于佛法的進趣非常注重階梯式的次第增進,所以出家者需經過剃度、受五戒、受十戒的次第,如《多論》所說:“染習佛法,必須次第,得佛法味,好樂堅固,難可退敗,不破威儀。”〔23〕在這一次第中還應劃出一段的修學時間以及進行一定的質量審核,方可向上求受戒法。本節主要說明剃度出家與受沙彌戒儀式,並揭示其中包括的教育意義。

  (一)師徒關系的確立

  師徒之間各有自己應當具備的條件,各自法住法位,則能燈燈相續,延續僧伽命脈。雙方因緣契合,水乳交融,則能有佛法之增上。師資二者的因緣契合應建立在雙方的互相如法觀察與選擇上,經一段時間的相處,雙方都有共識從而確定真正的師徒關系。未確定之前可以有懷疑、選擇等,一經確定就應視師如佛,一心一意事師隨師修行。

  《五分律》雲:“先不相識者,應問和尚、阇梨名字,先住何處誦何經等。若不如法應語雲:汝不識我,我不識汝,汝可往識汝處受依止;若疑,應語小住,六宿觀之,合意爲受。”〔24〕這是依止師接受行者依止時所作的抉擇,當然剃度師也應如是衡量。衡量行者的家庭背景,共住一段時間以觀察行者是否具備出家受教育的資格,當然這也是行者觀察和尚能否爲和尚的時期。道宣律師于《行事鈔》中廣引諸部律典說明此一問題。

  《摩得伽》雲:“凡欲依止人者,當好量宜,能長善法者,及問余人,此比丘戒德何似?能教誡不?眷屬複何似?無有诤訟不?若都無者,然後依止。”《僧祇》:“不得趣爾請依止,成就五法:一愛念,二恭敬,叁慚,四愧,五樂住。”《四分》:“諸比丘辄爾依止,不能長益沙門道行,佛令選擇取依止。”師有破戒見威儀等,並不合爲依止。〔25〕剃度師也應衡量弟子是否是好心出家,是否爲解脫生死,不爲生活所迫、不爲避懶偷安、不爲負債逃難等不良動機出家。

  行者出家本是爲了解脫,爲了長益沙門道行,若師破戒、見、威儀等,其自身無法修行,又何以指導他人!因此,行者進入佛門,先在僧團的大環境中,慎重選擇好和尚。雖然行者未必知道佛法所規定和尚應當具備的資格,但卻能衡量該人是否有法之教授,僧德成就與否,是否勤于教授弟子,與僧團大衆是否和合相處。通過一段時間相處,雙方有所了解,然後確立師資關系而修學。

  剛進入佛門不要輕易確定師資關系。佛世時,有一外道聽了舍利弗的教化,對佛法産生了信心。不久,進入僧團要求出家,可是由于不懂得出家法,遇到跋難陀即隨便從之出家,後向跋難陀詢問佛法義理,因跋難陀無法解答而退失道心。這便是隨便選擇師長所帶來的過患。〔26〕

  四種師長的選擇都是圍繞法與食兩方面展開:“法護者:應教增戒,增心,增慧,學問,誦經;衣食護者:當與衣食,醫藥,隨力所堪爲辦。”〔27〕1.有法有食應住,有佛法之教導,有衣食之供給,如此則是最上等的選擇處;2.有法無食也應住,“君子謀道不謀食”,出家是爲了通過佛法之修學而獲得解脫,所以不應在飲食上計較;3.有食無法不應住,這種情況可以向和尚辭謝而去;4.無法無食應去,甚至可以不辭而去。當然,在開始選擇時就應當對此衡量,只要有法就可以作爲終身的依止。

  師資之間不像世間通過婚姻、血緣確定親密的關系,因爲這本來就是出世間的攝受法。雖然佛陀以父子比喻師徒,只是爲了說明師資之間可如世間父子一般相待,使之關系更爲密切。這是在法與食之外又增加了一層以“父子情”爲紐帶的親密關系。元照律師把師資相攝之意概括爲叁方面:“一約心者,謂父子想,二法,叁財,互相濟故。”〔28〕

  現在有些剃度師剃度徒弟動機不純,或者爲幫忙住持道場,或者爲提高自己的聲譽,剃度之後沒有給予如法的定期的戒律教育。使這些弟子整天忙碌于如同世俗的應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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