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加法中分二:初緣起方便,二明體用。
第二章受戒方法中分二節:第一節、十種緣起方便 ; 第二節、明受體用。
第一節 緣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緣中有十。
有關集僧作羯磨的方法,在前面《集僧通局篇》和《通辨羯磨篇》已講明。因爲受戒事大,所以現在重提一下。緣起方便分成十點: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十戒于前,後聽受具。文中,不與受十戒,衆僧得罪。多雲:“所以製十戒者,爲染習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佛法不爾,猶如大海,漸深漸入。
第一、受戒的人應先得少分法。《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僧祗律》中說,必須先受沙彌十戒,然後才允許受具足戒。《四分律》說,如果不受十戒而直接受具足戒,衆僧得罪。《薩婆多論》講:“佛製沙彌先受十戒,是爲了使他熏習佛法。”這與外道頓受一切戒的做法不同。佛教受戒是像大海一樣,漸漸深入。
二、請師法
(一) 請和尚
二、明請師法。初請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無此人,承習莫由;阙于示導,不相生長,必須請之。
第二、明請十師法。首先是請和尚法。和尚是得戒的根本;如果沒有和尚,就沒有人教導比丘法;沒有和尚來開示指導,德行就不能增長,因此必須先請和尚。
《善見論》雲,以不請故,多造非法。諸師诃責,反雲:“誰請大德爲我和尚?"佛因製之:若不請者,不得。與受,得罪。
《善見律》記載,當時有外道出家,受戒時沒有乞請和尚,後來多作非法事。大衆師诃責他,他反而說:“誰請你作我的和尚啦?”因此佛製戒:如果自己沒有請和尚,就不可爲他受戒。若受戒,戒子得戒,但衆僧得罪。
請儀:
《四分》請法不雲僧屏。計理別處預請,何損大理。今在衆中者,《十誦》雲,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頭面一一禮僧足已,然後請之。《僧癨》雲,今從尊求和尚等。《五分》雲,請和尚時,兩手捧足。
《四分律》中沒有說明請法是在僧中請,還是屏處請。按道理在別處預先請,也不傷大理。唐代諸師講一定要在大衆中請。《十誦律》講,受戒的人,要先到大衆僧中,次第頂禮大衆僧,然後再請和尚。《僧癨律》講,從大衆當中求得和尚等。《五分律》講,請和尚的時候,應兩手捧和尚足。
當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雲:“所以請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歸投處。種種隨機已,計汝自陳,不解故教也。”文雲:“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爲和尚,願大德爲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叁說)
受戒者應當具修威儀,到和尚前頭面頂禮。旁邊的引禮師教導說:“和尚,是你得戒的根本,是應歸投的地方。如果沒有和尚,就沒有人教導你。這本來應是你自己請,恐怕你不會,所以我教你說。”(可根據根機不同而給予開示)請和尚詞應是:“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爲和尚,願大德爲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叁說)
《僧癨》雲,衆中叁請已,和尚應語,發彼喜心。《四分》雲,答言:“可爾、教授汝、清淨、莫放逸。"弟子答雲:“頂戴持。"下文更有十種答法。
《僧癨律》講,在大衆中叁請以後,和尚若同意,應開示幾句話,讓戒子生歡喜心。《四分律》中,和尚可回答:“好;我教授你;你應該清淨持戒;不要放逸懈怠(隨一皆可)。”弟子應答:“頂戴受持。”《四分律》五十九卷中還有十種答法10。
問:“沙彌戒時已曾請訖,今何重請?"答:“以容改轉,不用本師。又沙彌時請,初來爲受十戒,今者沙彌爲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無德,不合相攝,故二對請之。"
問:“受沙彌戒時已經請過和尚,爲什麼受具足戒要重新請和尚?”答:“因爲受具戒的和尚容許有改變,或許不是原來受沙彌戒的和尚。另外,受沙彌戒時請和尚,是爲初出家而受十戒,現在沙彌請和尚則是爲受具足戒,兩種受法不同。或許原先的和尚無德,不能攝受弟子,因此可有二種請法。”11
(二)請二師
次請二師。律無正文,據佛《阿毗昙》中亦有請法12。文非巧勝,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請之。
其次是請羯磨師與教授師。《四分律》中沒有列出正式的請詞,《阿毗昙論出家相品》中也有請法,但文詞與現今的請詞不能相符,所以沒有錄出。可以根據請和尚的文請二師。
應具儀至師前。旁人示語雲:“羯磨戒師阿梨者,受戒正緣。若無此人秉于聖法,則法界善法無由得生。故須增上重心,于戒師所方發無作。”種種說已,教雲:“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爲羯磨阿梨,願大德爲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叁說)。”
受戒者應具足威儀到羯磨師前。引禮師教導說:“羯磨阿梨13,是你受戒的正緣。如果沒有羯磨戒師秉法,法界的善法就不能生起。所以你應發殷重心,在羯磨師作法時引發無作戒體。”種種開示後,教他念:“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請大德爲羯磨阿梨,願大德爲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叁說)
次請教授師。亦具修至前。旁人教雲:“由此人爲汝教授,引導開解,令至僧中,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此師,重心請者,方乃發戒。"文如羯磨師法,但以教授阿梨爲異。
再請教授師。受戒者同樣具足威儀來到教授師前,引禮師教導說:“教授師能教你威儀法則,爲你引導開解,使你在大衆僧中,感發具足戒。受戒的具體操作都是由教授師完成,你發殷重心請師,才能感發戒體。”請詞文同請羯磨師法,只把“羯磨阿梨”換爲“教授阿梨”。
(叁) 請七尊證師
次請七證師。義須准請。以羯磨法非是獨秉,必取此人證無錯謬。《十誦》正則,理例請之。則受者生善,前師心重。彼此俱和,豈非同法。
請七位尊證師。按道理也應請尊證師。因爲受戒羯磨不是個人能秉之法,所以必須有七尊證師來證明羯磨無謬。《十誦律》中講,從理推一定要請師。使受戒的人生善心,尊證師生殷重心,師與弟子相和,才使羯磨如法。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若論發戒功,與叁師14齊德,何爲不請之乎?可准叁師而請。必在大衆,多僧亦未必通限。
現在大多人受戒不請尊證師,這樣會使正法泯滅。如果從感發戒體的功用來講,尊證師與叁師的功德齊等,爲什麼不請呢?應根據請叁師的文來請。如果大衆僧很多,只請七位就可以了。
更明十師成不之相。《四分》雲,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應如是人邊受;亦知雖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則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師,律無正文,准可知也。
現在講十師持戒或破戒之相。《四分律》講,如果弟子知道和尚犯戒;知道不應該從破戒的和尚受戒;也知道從破戒和尚處受戒不得戒。以上叁點都知道,則不成受戒,如果不知則成受。其他九師,在《四分律》中沒有明文,根據上文可以類推。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師之內,互知犯重,法亦不成。並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該。
如果羯磨師知道和尚犯重戒,這樣也不成受。因爲知道羯磨所牒的和尚已經沒有比丘之用。如果十師當中,彼此知道犯重戒,作法也不成(因不足數故)。知道犯戒不得共住,怎麼可以共同羯磨呢?
若據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顯輕重。准義詳之,乃至犯吉羅者,亦不成受。以犯威儀,不應師德。知不得戒,強受不成,由無心故。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文雲令選擇取也。
如果根據律文,弟子知道和尚犯戒,而不知道犯輕犯重。根據義理推論,乃至知道和尚犯突吉羅罪,也不成受。乃至和尚犯威儀戒,都不應師德。受戒者知道不得戒,強受也不成,因爲受者沒有心求受戒故。既知要見聞清淨,所以必須事先選擇和尚。《四分律》中也令預先選擇和尚。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叁十余種。十夏一種,必須限定。余之德相,如《師資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種梨,五夏已上,律雲多己五歲也。余師隨夏多少。
和尚的德行,有高低不同。《四分律》中列出一百叁十多種。十年夏臘一種,是每個和尚必須具備的。其余德相,在《師資相攝篇》中有講。九年夏臘的和尚爲人授戒,和尚得罪。五夏以上可以作二種阿梨,《四分律》講超過自己五夏就可以作二師。作尊證師的最少有一夏(此須是明法之人)。
統明師義。幸有老宿碩德,則生善于後。《五百問》雲:“比丘五臘不滿,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墮。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論疏》:“若已得五夏,爲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15。七夏已去,得作羯磨梨。既是師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通明師德。臘高德重的人爲人授戒,可以使戒子生起善信。《五百問》中說:“比丘不滿五臘而度弟子,知道不可以度而度,犯波逸提罪。弟子不知道師德不具,得戒。如果知道,不得戒。”《明了論疏》說:“如果已有五年夏臘,可以爲受戒的人作尊證師,或作威儀師。七夏以上,可以作羯磨阿梨。既然是師位,就不能與弟子們同床坐。
叁、教發戒緣
原叁、教發戒緣。《薩婆多》雲:“凡受戒法,先與說法,引導開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緣境,後明心量。
第叁、教導戒子發上品戒之緣。《薩婆多論》講:“凡是受戒法,應先對戒子說法,預先開導讓弟子明了。使他緣一切境生起慈愍心,感得上品戒。”尋看論中的文是這樣引的,現在從事來講,第一明所緣之境,第二明心量。
(一) 所緣境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由未受戒前,惡遍法界。…
《《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譯注(釋恭融)》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