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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译注(释恭融)▪P2

  ..续本文上一页加法中分二:初缘起方便,二明体用。

  第二章受戒方法中分二节:第一节、十种缘起方便 ; 第二节、明受体用。

  第一节 缘起方便

  若集僧羯磨方法,如前篇中。故重明之,以事大故也。缘中有十。

  有关集僧作羯磨的方法,在前面《集僧通局篇》和《通辨羯磨篇》已讲明。因为受戒事大,所以现在重提一下。缘起方便分成十点:

  一、受者得法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须十戒于前,后听受具。文中,不与受十戒,众僧得罪。多云:“所以制十戒者,为染习佛法故。"不同外道,一往顿受。佛法不尔,犹如大海,渐深渐入。

  第一、受戒的人应先得少分法。《四分律》、《五分律》、《十诵律》、《僧祗律》中说,必须先受沙弥十戒,然后才允许受具足戒。《四分律》说,如果不受十戒而直接受具足戒,众僧得罪。《萨婆多论》讲:“佛制沙弥先受十戒,是为了使他熏习佛法。”这与外道顿受一切戒的做法不同。佛教受戒是像大海一样,渐渐深入。

  二、请师法

  (一) 请和尚

  二、明请师法。初请和尚者。以是得戒根本;若无此人,承习莫由;阙于示导,不相生长,必须请之。

  第二、明请十师法。首先是请和尚法。和尚是得戒的根本;如果没有和尚,就没有人教导比丘法;没有和尚来开示指导,德行就不能增长,因此必须先请和尚。

  《善见论》云,以不请故,多造非法。诸师诃责,反云:“谁请大德为我和尚?"佛因制之:若不请者,不得。与受,得罪。

  《善见律》记载,当时有外道出家,受戒时没有乞请和尚,后来多作非法事。大众师诃责他,他反而说:“谁请你作我的和尚啦?”因此佛制戒:如果自己没有请和尚,就不可为他受戒。若受戒,戒子得戒,但众僧得罪。

  请仪:

  《四分》请法不云僧屏。计理别处预请,何损大理。今在众中者,《十诵》云,令受戒人,先入僧中,教使次第头面一一礼僧足已,然后请之。《僧癨》云,今从尊求和尚等。《五分》云,请和尚时,两手捧足。

  《四分律》中没有说明请法是在僧中请,还是屏处请。按道理在别处预先请,也不伤大理。唐代诸师讲一定要在大众中请。《十诵律》讲,受戒的人,要先到大众僧中,次第顶礼大众僧,然后再请和尚。《僧癨律》讲,从大众当中求得和尚等。《五分律》讲,请和尚的时候,应两手捧和尚足。

  当具修如上,至和尚前。旁人教云:“所以请和尚者,此是得戒根本所归投处。种种随机已,计汝自陈,不解故教也。”文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说)

  受戒者应当具修威仪,到和尚前头面顶礼。旁边的引礼师教导说:“和尚,是你得戒的根本,是应归投的地方。如果没有和尚,就没有人教导你。这本来应是你自己请,恐怕你不会,所以我教你说。”(可根据根机不同而给予开示)请和尚词应是:“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和尚,愿大德为我作和尚,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僧癨》云,众中三请已,和尚应语,发彼喜心。《四分》云,答言:“可尔、教授汝、清净、莫放逸。"弟子答云:“顶戴持。"下文更有十种答法。

  《僧癨律》讲,在大众中三请以后,和尚若同意,应开示几句话,让戒子生欢喜心。《四分律》中,和尚可回答:“好;我教授你;你应该清净持戒;不要放逸懈怠(随一皆可)。”弟子应答:“顶戴受持。”《四分律》五十九卷中还有十种答法10。

  问:“沙弥戒时已曾请讫,今何重请?"答:“以容改转,不用本师。又沙弥时请,初来为受十戒,今者沙弥为受具戒,受法不同。或可和尚无德,不合相摄,故二对请之。"

  问:“受沙弥戒时已经请过和尚,为什么受具足戒要重新请和尚?”答:“因为受具戒的和尚容许有改变,或许不是原来受沙弥戒的和尚。另外,受沙弥戒时请和尚,是为初出家而受十戒,现在沙弥请和尚则是为受具足戒,两种受法不同。或许原先的和尚无德,不能摄受弟子,因此可有二种请法。”11

  (二)请二师

  次请二师。律无正文,据佛《阿毗昙》中亦有请法12。文非巧胜,故不抄出。即准和尚例通请之。

  其次是请羯磨师与教授师。《四分律》中没有列出正式的请词,《阿毗昙论出家相品》中也有请法,但文词与现今的请词不能相符,所以没有录出。可以根据请和尚的文请二师。

  应具仪至师前。旁人示语云:“羯磨戒师阿梨者,受戒正缘。若无此人秉于圣法,则法界善法无由得生。故须增上重心,于戒师所方发无作。”种种说已,教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三说)。”

  受戒者应具足威仪到羯磨师前。引礼师教导说:“羯磨阿梨13,是你受戒的正缘。如果没有羯磨戒师秉法,法界的善法就不能生起。所以你应发殷重心,在羯磨师作法时引发无作戒体。”种种开示后,教他念:“大德一心念,我某甲今请大德为羯磨阿梨,愿大德为我作羯磨阿梨,我依大德故,得受具足戒。慈愍故。” (三说)

  次请教授师。亦具修至前。旁人教云:“由此人为汝教授,引导开解,令至僧中,发汝具戒。缘起方便并因此师,重心请者,方乃发戒。"文如羯磨师法,但以教授阿梨为异。

  再请教授师。受戒者同样具足威仪来到教授师前,引礼师教导说:“教授师能教你威仪法则,为你引导开解,使你在大众僧中,感发具足戒。受戒的具体操作都是由教授师完成,你发殷重心请师,才能感发戒体。”请词文同请羯磨师法,只把“羯磨阿梨”换为“教授阿梨”。

  (三) 请七尊证师

  次请七证师。义须准请。以羯磨法非是独秉,必取此人证无错谬。《十诵》正则,理例请之。则受者生善,前师心重。彼此俱和,岂非同法。

  请七位尊证师。按道理也应请尊证师。因为受戒羯磨不是个人能秉之法,所以必须有七尊证师来证明羯磨无谬。《十诵律》中讲,从理推一定要请师。使受戒的人生善心,尊证师生殷重心,师与弟子相和,才使羯磨如法。

  世多不行,但自灭法。若论发戒功,与三师14齐德,何为不请之乎?可准三师而请。必在大众,多僧亦未必通限。

  现在大多人受戒不请尊证师,这样会使正法泯灭。如果从感发戒体的功用来讲,尊证师与三师的功德齐等,为什么不请呢?应根据请三师的文来请。如果大众僧很多,只请七位就可以了。

  更明十师成不之相。《四分》云,弟子知和尚犯戒;知不应如是人边受;亦知虽受不得戒。如此具知,则不成受。反上成也。余之九师,律无正文,准可知也。

  现在讲十师持戒或破戒之相。《四分律》讲,如果弟子知道和尚犯戒;知道不应该从破戒的和尚受戒;也知道从破戒和尚处受戒不得戒。以上三点都知道,则不成受戒,如果不知则成受。其他九师,在《四分律》中没有明文,根据上文可以类推。

  若和尚犯重,而羯磨师知,亦不成受。以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若十师之内,互知犯重,法亦不成。并了知犯者不得共住,知何不该。

  如果羯磨师知道和尚犯重戒,这样也不成受。因为知道羯磨所牒的和尚已经没有比丘之用。如果十师当中,彼此知道犯重戒,作法也不成(因不足数故)。知道犯戒不得共住,怎么可以共同羯磨呢?

  若据律文,弟子知和尚破戒,未显轻重。准义详之,乃至犯吉罗者,亦不成受。以犯威仪,不应师德。知不得戒,强受不成,由无心故。既知必须见闻清净,预须选择。文云令选择取也。

  如果根据律文,弟子知道和尚犯戒,而不知道犯轻犯重。根据义理推论,乃至知道和尚犯突吉罗罪,也不成受。乃至和尚犯威仪戒,都不应师德。受戒者知道不得戒,强受也不成,因为受者没有心求受戒故。既知要见闻清净,所以必须事先选择和尚。《四分律》中也令预先选择和尚。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律中所列百三十余种。十夏一种,必须限定。余之德相,如《师资法》中。故九夏和尚受戒得罪。二种梨,五夏已上,律云多己五岁也。余师随夏多少。

  和尚的德行,有高低不同。《四分律》中列出一百三十多种。十年夏腊一种,是每个和尚必须具备的。其余德相,在《师资相摄篇》中有讲。九年夏腊的和尚为人授戒,和尚得罪。五夏以上可以作二种阿梨,《四分律》讲超过自己五夏就可以作二师。作尊证师的最少有一夏(此须是明法之人)。

  统明师义。幸有老宿硕德,则生善于后。《五百问》云:“比丘五腊不满,度弟子,知非而度,犯堕。弟子不知是非,得戒。若知,不得戒。"《明了论疏》:“若已得五夏,为受大戒作证人,及作威仪师15。七夏已去,得作羯磨梨。既是师位,故不得互共同床坐。

  通明师德。腊高德重的人为人授戒,可以使戒子生起善信。《五百问》中说:“比丘不满五腊而度弟子,知道不可以度而度,犯波逸提罪。弟子不知道师德不具,得戒。如果知道,不得戒。”《明了论疏》说:“如果已有五年夏腊,可以为受戒的人作尊证师,或作威仪师。七夏以上,可以作羯磨阿梨。既然是师位,就不能与弟子们同床坐。

  三、教发戒缘

  原三、教发戒缘。《萨婆多》云:“凡受戒法,先与说法,引导开解。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得增上戒。"就文如此。今以事求,初明缘境,后明心量。

  第三、教导戒子发上品戒之缘。《萨婆多论》讲:“凡是受戒法,应先对戒子说法,预先开导让弟子明了。使他缘一切境生起慈愍心,感得上品戒。”寻看论中的文是这样引的,现在从事来讲,第一明所缘之境,第二明心量。

  (一) 所缘境

  初中所发戒相,乃有无量。由未受戒前,恶遍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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