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译注
编辑:释恭融
来源:闽南佛学
内容提要:佛弟子进入佛门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受戒。受戒又叫纳戒或禀戒,是获得僧尼资格的必要手续,也是学戒、持戒的开始。《受戒缘集篇》是道宣律师所著《四分律行事钞》中的第八篇,主要阐述出家僧尼求受具足戒所需条件,以及正式传戒的方法仪轨,文后并附有六念法及舍戒法等,对确定僧尼资格及在当代如法举办传戒法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译注《行事钞》之文实为首试,必有词义不达之处,尚祈贤达赐予指正。若未受具戒者暂不宜阅读本文。
关 键 词:受戒 十三难 十六遮 六念 舍戒
作者简介:闽南佛学院2003届戒律专业研究生 。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秽流,入圣众之宝位也。既慕心弥博,故所缘弥多。以多缘故,法事攸难。以难知故,理须详检。而世情尘染,每昏教法。为师为匠,实易实难。但由习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无知,乱彼真教。或但执文谨诵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1无任僧法;或结界2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数薄恶不能生信;或衣钵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师匠,秉御诚难。
虚受费功,唐劳一世。后生还尔,永无出期。故《大集经》云:“我灭度后,无戒满洲。”此言必实,深须详炼。一受已难,不宜再造。故委显示,至机依准。
受戒是超出六道烦恼业苦,进入三乘无漏圣位的作法。因为能缘的心很广,所以受戒所需的缘也就很多。所需缘多,要成就受戒作法的事也就很难。法事难知,因此才要详细说明。凡夫的心被世尘所染,对教法不能了解。作为人师,如果学教知法,为师则易;如果昏教不学,自他两损,为师则难。由于受到世俗习气的影响,随顺旧习而不肯改变更新。这样放任无知,就会混乱了佛所制定的律法。有的人只是照着文字诵读,而非法之相不能了知(法非);有的受戒人有遮难,不堪僧法(事非);有的结界法不明确,结界法成或不成,是非不清(处非);有的僧数不满或体相不如法,虽受戒而不能令人生信(人非);有的假借别人的衣钵登坛受戒,这也是非法的事(事非)。这样的人很难如法秉持羯磨法。一方面,使受戒的人不能得戒,虚度一生;另一方面,自己后生也要遭受受戒不得戒的果报,了无出期。所以佛在《大方等大集经》中说:“我灭度以后,无戒的人充满南阎浮提。”佛言不虚,我们必须谨慎从事。受一次戒很不容易,应一次成就,不宜重受戒。因此,把受戒的事详细地显示出来,临机正受时可以依此作法。(见表一)
第一章 具缘成受初明具缘成受,后加教法。初中五缘。
首先讲受戒所需的条件,然后说明受戒的具体方法。受戒的人需具备五个条件。
第一节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难故。《僧祗》云:“若减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过七十,出家时过,一向不合。”广如《沙弥法》中。
受具足戒的人必须具备五种条件:第一、是人道。只有人道才可以受具足戒,其他四趣众生不可受具足戒。《僧癨律》说:“如果年龄不到七十岁,堪能作僧中法事的可以受戒;不能做僧事的不可以受戒。如果七十岁以上,超过出家年龄,生活能自理的可以出家(但不可受具足戒);不能自理的不度出家。”《沙弥别行篇》中有广泛说明。
二、诸根具足。谓身具众恶病,患聋盲百遮等类。律中广列一百四十余种,并不应法。准以求之,则聋哑狂乱,定不发戒。余者通滥,有得不得。如义钞中。
六根要具足。如果身体有种种疾病,如:耳聋眼盲等,不堪受戒。《四分律》中广泛地列出一百四十多种遮难,都不合受戒。若仔细考察,完全聋哑的人和精神狂乱的人,一定不能得戒。若其他根有缺的,根据情况有的得戒、有的不得戒。《拾毗尼义钞》中有详细说明。
三、身器清净。谓俗人已来,至于将受,无十三难等杂过。
身业清净。从没出家前,到将要登坛受具足戒,这中间没有十三难等过失。
四、出家相具。律云:“应剃发披袈裟,与出家人同等。”
具足出家人的威仪相。《四分律》说:“应剃除须发、披著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威仪相。”
五、得少分法。谓曾受十戒也。律云:“不与沙弥戒与受具者,得戒得罪。”
已得少分法。指受具足戒前曾受过沙弥十戒3。《四分律》说:“没有受沙弥戒而直接受具足戒的,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得罪。”
第二节 所对有六
一、结界成就。以羯磨4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
承办传戒的道场需具备六个条件。第一、结界如法成就。因为羯磨法必须要依作法界才能成就。结界法不成就,受戒也就不能成就。所以必须了知一切界标、界相的范围,明白是非,询问最先结界的人,确知界相没有错滥,才可以依准。若有怀疑,应解界后重新结界。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5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缘,结大界6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
过去有人受戒作法多违背佛制,动辄到寺外结小界受戒,这是非法的事,前面《结界方法篇》已经讲明。如果有难缘,可以出界外作法。否则应结大界受戒,标相应无差错。若依《毗尼母论》说:“如果直接结戒场,而在戒场外不结大界来围绕,也不可受戒。”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7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
印度的律师在受戒作法时非常谨慎。《梁高僧传》记载,僧伽跋摩为人授戒时,驾船到江中作羯磨法。慧义法师询问原因,他说:“结界如法的很少,恐怕有别众非法,而不成受戒。其他的事(如说戒等)可以再作,作法不成只结轻罪(过失少些)。但是要绍隆佛种,成为世间的福田,求受具足戒,就不可以草率行事,所以要出外到别处作法,使受戒如法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第二、要有能够秉持羯磨法的僧众。因为受戒作法不是个别人所秉持的。
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
尼。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据中国以明。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
第三、僧数满足而且清净。如果缺少一人,就是作无轨度,事违佛制。这里所说的“少”,不是指人数不满,而是指作法时有人别众非法等,在《足数众相篇》中已有说明。《四分律》中佛说:“从今以后,十人僧受具足戒。”这是在中国来讲的。如果是边地,没有十人僧,可以开五位持律比丘传戒。后来僧数满足,如果还用开法五人传戒,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要得罪。这是《十诵律》讲的。
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
第四、作法时界内僧众要尽集、和合。《四分律》说:“实在没有办法参加,才可以请假,不可别众。”
五、有白四8教法。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
第五、要用白四羯磨法。作白四羯磨法时不可前后次第颠倒、错说,或文句脱落不全、说不明了等。
六、资缘具足。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六、受戒时衣钵应具足无缺。《四分律》中说,没有衣钵,或向别人借衣钵者,不得受具足戒。(见表二)
第三节 发心乞戒
文云:“不乞者、无心者,不成故。”
《四分律》说:“自己不发心乞戒,或无心受戒的人,不成受戒。”
第四节 心境相应
文云,眠醉狂人及无心而受等,是心不当境。复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称心也。萨婆多云,若殷重心受,则有无教。若轻心受,但有其教,无无教也。
《四分律》说,睡眠、醉人、心狂的人或无心受戒的人,心不能与受戒的境相应。律文又说,白四羯磨不按照白法作白,不按照羯磨法作羯磨,以及传戒的十师非法,不能令受戒人生起信心的,就是境不与心相应。《萨婆多论》讲,受戒人发起殷重心受戒,能够产生无作戒体。如果以轻慢心来受,虽十师如法而作,却不能令他感得无作戒体。
第五节 事成究竟
始从请师,终至白四,九法往来,片无乖各。界非别众,僧无不足。羯磨无非,受者心至,则成受也。与上相违,则成非法。
最初从请师开始,直到白四羯磨结束,这中间九种次第应一一如法,没有一点乖违。界内没有别众,集僧数满,羯磨如法,受戒的人也有发心乞戒,这样才成受戒。如果与上面所说相违,就成非法。
今引文证。《母论》云,五缘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梨9如法。三、七僧清净。四、羯磨成就。五、众僧和合与欲。《多论》云,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随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三难中初难摄。
现在引文证明。《毗尼母论》讲,受戒有五种因缘才能成就:一、和尚如法。二、二位阿梨如法。三、七尊证清净。四、白四羯磨成就。五、大众僧和合作法,没来的有请假。《萨婆多论》说,若受戒者在家曾受过五戒、八戒,出家后受过十戒,假如有破五戒中的一条重戒,则受八戒不得戒,乃至受十戒、受具足戒也不得戒,作和尚也不可。这属于十三难中最初的边罪难所摄。(见表三)
必有受者,前准上缘。必不堪任,圣教不许。
受戒必须依据上面诸缘。若有错脱,是佛的教法所不许。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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