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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譯注(釋恭融)

  《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譯注

  編輯:釋恭融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佛弟子進入佛門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受戒。受戒又叫納戒或禀戒,是獲得僧尼資格的必要手續,也是學戒、持戒的開始。《受戒緣集篇》是道宣律師所著《四分律行事鈔》中的第八篇,主要闡述出家僧尼求受具足戒所需條件,以及正式傳戒的方法儀軌,文後並附有六念法及舍戒法等,對確定僧尼資格及在當代如法舉辦傳戒法會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譯注《行事鈔》之文實爲首試,必有詞義不達之處,尚祈賢達賜予指正。若未受具戒者暫不宜閱讀本文。

  關 鍵 詞:受戒 十叁難 十六遮 六念 舍戒

  作者簡介:閩南佛學院2003屆戒律專業研究生 。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衆之寶位也。既慕心彌博,故所緣彌多。以多緣故,法事攸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檢。而世情塵染,每昏教法。爲師爲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真教。或但執文謹誦非相莫知;或前受遮障1無任僧法;或結界2漠落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缽假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禦誠難。

  虛受費功,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雲:“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煉。一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准。

  受戒是超出六道煩惱業苦,進入叁乘無漏聖位的作法。因爲能緣的心很廣,所以受戒所需的緣也就很多。所需緣多,要成就受戒作法的事也就很難。法事難知,因此才要詳細說明。凡夫的心被世塵所染,對教法不能了解。作爲人師,如果學教知法,爲師則易;如果昏教不學,自他兩損,爲師則難。由于受到世俗習氣的影響,隨順舊習而不肯改變更新。這樣放任無知,就會混亂了佛所製定的律法。有的人只是照著文字誦讀,而非法之相不能了知(法非);有的受戒人有遮難,不堪僧法(事非);有的結界法不明確,結界法成或不成,是非不清(處非);有的僧數不滿或體相不如法,雖受戒而不能令人生信(人非);有的假借別人的衣缽登壇受戒,這也是非法的事(事非)。這樣的人很難如法秉持羯磨法。一方面,使受戒的人不能得戒,虛度一生;另一方面,自己後生也要遭受受戒不得戒的果報,了無出期。所以佛在《大方等大集經》中說:“我滅度以後,無戒的人充滿南閻浮提。”佛言不虛,我們必須謹慎從事。受一次戒很不容易,應一次成就,不宜重受戒。因此,把受戒的事詳細地顯示出來,臨機正受時可以依此作法。(見表一)

  第一章 具緣成受初明具緣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緣。

  首先講受戒所需的條件,然後說明受戒的具體方法。受戒的人需具備五個條件。

  第一節 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余道成難故。《僧祗》雲:“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

  受具足戒的人必須具備五種條件:第一、是人道。只有人道才可以受具足戒,其他四趣衆生不可受具足戒。《僧癨律》說:“如果年齡不到七十歲,堪能作僧中法事的可以受戒;不能做僧事的不可以受戒。如果七十歲以上,超過出家年齡,生活能自理的可以出家(但不可受具足戒);不能自理的不度出家。”《沙彌別行篇》中有廣泛說明。

  二、諸根具足。謂身具衆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列一百四十余種,並不應法。准以求之,則聾啞狂亂,定不發戒。余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鈔中。

  六根要具足。如果身體有種種疾病,如:耳聾眼盲等,不堪受戒。《四分律》中廣泛地列出一百四十多種遮難,都不合受戒。若仔細考察,完全聾啞的人和精神狂亂的人,一定不能得戒。若其他根有缺的,根據情況有的得戒、有的不得戒。《拾毗尼義鈔》中有詳細說明。

  叁、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十叁難等雜過。

  身業清淨。從沒出家前,到將要登壇受具足戒,這中間沒有十叁難等過失。

  四、出家相具。律雲:“應剃發披袈裟,與出家人同等。”

  具足出家人的威儀相。《四分律》說:“應剃除須發、披著袈裟,具足出家人的威儀相。”

  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戒也。律雲:“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已得少分法。指受具足戒前曾受過沙彌十戒3。《四分律》說:“沒有受沙彌戒而直接受具足戒的,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得罪。”

  第二節 所對有六

  一、結界成就。以羯磨4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結。

  承辦傳戒的道場需具備六個條件。第一、結界如法成就。因爲羯磨法必須要依作法界才能成就。結界法不成就,受戒也就不能成就。所以必須了知一切界標、界相的範圍,明白是非,詢問最先結界的人,確知界相沒有錯濫,才可以依准。若有懷疑,應解界後重新結界。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爾寺外結小界5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緣,結大界6無爽。若依《毗尼母》雲:“直結小界,不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

  過去有人受戒作法多違背佛製,動辄到寺外結小界受戒,這是非法的事,前面《結界方法篇》已經講明。如果有難緣,可以出界外作法。否則應結大界受戒,標相應無差錯。若依《毗尼母論》說:“如果直接結戒場,而在戒場外不結大界來圍繞,也不可受戒。”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法。人問其故,答雲:“結界如法者少,恐別衆7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夫欲紹隆佛種,爲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輕脫,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印度的律師在受戒作法時非常謹慎。《梁高僧傳》記載,僧伽跋摩爲人授戒時,駕船到江中作羯磨法。慧義法師詢問原因,他說:“結界如法的很少,恐怕有別衆非法,而不成受戒。其他的事(如說戒等)可以再作,作法不成只結輕罪(過失少些)。但是要紹隆佛種,成爲世間的福田,求受具足戒,就不可以草率行事,所以要出外到別處作法,使受戒如法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別人所秉。

  第二、要有能夠秉持羯磨法的僧衆。因爲受戒作法不是個別人所秉持的。

  叁、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法

  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者至時緣起別衆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雲:“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

  第叁、僧數滿足而且清淨。如果缺少一人,就是作無軌度,事違佛製。這裏所說的“少”,不是指人數不滿,而是指作法時有人別衆非法等,在《足數衆相篇》中已有說明。《四分律》中佛說:“從今以後,十人僧受具足戒。”這是在中國來講的。如果是邊地,沒有十人僧,可以開五位持律比丘傳戒。後來僧數滿足,如果還用開法五人傳戒,戒子可以得戒,但和尚要得罪。這是《十誦律》講的。

  四、界內盡集和合。文雲:“更無方便,得別衆故。”

  第四、作法時界內僧衆要盡集、和合。《四分律》說:“實在沒有辦法參加,才可以請假,不可別衆。”

  五、有白四8教法。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第五、要用白四羯磨法。作白四羯磨法時不可前後次第顛倒、錯說,或文句脫落不全、說不明了等。

  六、資緣具足。文中無衣缽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六、受戒時衣缽應具足無缺。《四分律》中說,沒有衣缽,或向別人借衣缽者,不得受具足戒。(見表二)

  第叁節 發心乞戒

  文雲:“不乞者、無心者,不成故。”

  《四分律》說:“自己不發心乞戒,或無心受戒的人,不成受戒。”

  第四節 心境相應

  文雲,眠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複以文雲,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等,及前僧非法,不令受者起心,即是境不稱心也。薩婆多雲,若殷重心受,則有無教。若輕心受,但有其教,無無教也。

  《四分律》說,睡眠、醉人、心狂的人或無心受戒的人,心不能與受戒的境相應。律文又說,白四羯磨不按照白法作白,不按照羯磨法作羯磨,以及傳戒的十師非法,不能令受戒人生起信心的,就是境不與心相應。《薩婆多論》講,受戒人發起殷重心受戒,能夠産生無作戒體。如果以輕慢心來受,雖十師如法而作,卻不能令他感得無作戒體。

  第五節 事成究竟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九法往來,片無乖各。界非別衆,僧無不足。羯磨無非,受者心至,則成受也。與上相違,則成非法。

  最初從請師開始,直到白四羯磨結束,這中間九種次第應一一如法,沒有一點乖違。界內沒有別衆,集僧數滿,羯磨如法,受戒的人也有發心乞戒,這樣才成受戒。如果與上面所說相違,就成非法。

  今引文證。《母論》雲,五緣得成:一、和尚如法。二、二阿梨9如法。叁、七僧清淨。四、羯磨成就。五、衆僧和合與欲。《多論》雲,若受者在家受五戒、八戒,出家受十戒,隨五戒破一重,受八戒不得,乃至不得受具足,及作和尚。即十叁難中初難攝。

  現在引文證明。《毗尼母論》講,受戒有五種因緣才能成就:一、和尚如法。二、二位阿梨如法。叁、七尊證清淨。四、白四羯磨成就。五、大衆僧和合作法,沒來的有請假。《薩婆多論》說,若受戒者在家曾受過五戒、八戒,出家後受過十戒,假如有破五戒中的一條重戒,則受八戒不得戒,乃至受十戒、受具足戒也不得戒,作和尚也不可。這屬于十叁難中最初的邊罪難所攝。(見表叁)

  必有受者,前准上緣。必不堪任,聖教不許。

  受戒必須依據上面諸緣。若有錯脫,是佛的教法所不許。

  第二章 正加受法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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