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這樣的人信外道已經很久了,爲什麼要先給他受沙彌戒呢?”答:“相信他可以歸投于佛法中,如果不用十戒來調柔,那麼他與道相違的相就顯現不出來。另外,先受十戒,也可以彰顯佛法的深妙,授法有次第。而外道授法沒有次第,佛法與他們不同。”
此事既希,多述無益。必有,律自廣明。
這樣的事很少,講多了也沒有好處。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查看律典就可以明白。
5、黃門
五黃門。律中五種:一生黃門34。二犍作者。叁因見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變作35。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第五、黃門。《四分律》中有五種黃門:一、生來就是黃門。二、根被截去。叁、看見他人行淫,産生嫉妒心根能生起。四、有時能變作黃門。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應滅擯。文雲,若犍者,都截卻也。今時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應得。彼文雲,若截頭及半得小罪,都截滅擯。
(這裏只解釋第二種)佛世中有很多人自己把根截去。如果依《四分律》講,此人應滅擯。這裏所說的犍,是指全部截掉而言。如果截去少分,而心性也沒有改,志向遠大,依《五分律》所說,應該得戒。《五分律》說,如果截頭或一半,得小罪(吉羅罪),如果都截,則應滅擯。
《四分》雲,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應同比丘法。若自截者滅擯。不明分齊。《五分》雲:“時有比丘,爲欲火所燒,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責言:“汝愚癡人,應截不截,不應截而截。”告諸比丘:“若都截者滅擯,猶留卵者,依篇忏之。”"准此以明。則未受具已截者,終無明教。必須准前勘取。依余部爲受。
《四分律》說:“如果被怨家所截、被惡獸咬掉、或受業報自己脫落等情況,應還共比丘法,不應滅擯。如果是自己截去的,此人應滅擯。不論多少。”《五分律》講:“當時有位比丘,被欲望之火所燒,不能忍耐而自截身根。佛诃責說:“你是大愚癡人,應該截去的(欲心)不截,不應截去的(身根)你卻截去。”于是告訴諸比丘說:“如果全部都截的,應滅擯,還留下卵的,應依篇聚忏悔。””律中明文可以了知。對于還沒有受具足戒就截去的情況,《四分律》中沒有明文。可以依據《五分律》所說截去多少來判定,(若截少分的)依《五分律》可以爲他受戒。
6、殺父子
7、殺母
8、殺阿羅漢
六殺父;七殺母;八殺阿羅漢。此叁難爲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第六、殺父親。第七、殺母親。第八、殺阿羅漢。這叁種難事比較少,所以粗略地知道名稱即可。
9、破僧
10、出佛身血
九破僧,即*輪僧36也。若破羯磨僧37,非難。十出佛身血。此二難佛滅後無也。《僧癨律》注雲:“佛久涅,依舊文問耳。"
第九、破僧,是指破*輪僧。如果是破羯磨僧,不屬于難攝。第十、出佛身血。這二種難在佛滅度以後也就沒有了。《僧癨律》注解說:“雖然佛涅已經很久了,但仍然依照原文問難。”
11、非人難
十一非人難。皆謂八部鬼神變作人形而來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羅子、犍闼婆子,化爲人等。
第十一、非人難。是指八部鬼神變作人的形狀來受具足戒。《五分律》中記載,有天子、阿修羅子、犍闼婆子,變化成人形來受戒。
12、畜生難
十二畜生難。亦謂變爲人形而來者。律中,龍變形來受。佛言:“畜生者于我法中無所長益。”
第十二、畜生難。是指畜生變作人形來受戒。在《四分律》中,龍變成人形來受戒。佛說:“畜生在我佛法中得不到利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識。恐變而來,故須問之。脫有高達俗士,來受戒時,語雲:“汝非畜生不?"若聞此言,一何可怪。應方便轉問,如下所陳。
上面非人與畜生二趣如果是本來的形狀,那麼人們可以認識。因恐怕它是變形來受戒,所以才要問難。當節操高尚的人來受戒時,如果問他:“你是不是畜生?”他聽到這樣的話,會感到非常奇怪。這時應該婉轉地問,如下文中說。
13、二形
十叁、二形者。謂一報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後變,猶尚失戒。況初帶受者滅擯。
第十叁、二形難。這是指一個身體有男女二種根。如果是二形來受戒的,雖已受戒也應滅擯。如果是原先受戒而後來變成二形的,失戒。(見表十一)
十六遮:
上已略述難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問十六。自余受法廣明,皆言不應。亦有得不得者。陶靜以上十叁種難緣敘竟。遮事也有很多,《四分律》中列出十六種。如正受戒時,有說“這樣人不應受,這樣人可以受,但僧得罪"等,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得戒。
1、不自稱名字2、不稱和尚字3、年不滿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字,年不滿等,定不得戒。
如果不稱自己名字,不稱和尚名字,年歲不滿等,一定不能得戒。
《五分》諸比丘度截手腳耳鼻;截男根頭;挑眼出;極老無威儀;極醜……一切毀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難,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吉羅38。
《五分律》記載諸比丘剃度一些手腳耳鼻被截;截去男根頭;眼睛挑出;或年齡很老又沒有威儀;或相貌非常醜陋等人。因此佛製:“凡是一切能使僧團形象受到毀辱的,都不可度。若已經剃度受戒,得戒。如果原先有些怨恨不滿,僧就以很小的相似之事來難他受戒,如相似于瞎子、跛子、身體矮小,或父母不許等,僧若用這樣的理由障礙他受戒,僧得突吉羅罪。”
《僧癨》雲,盲者若見手掌中文,若雀目,聾者高聲得聞,聾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與皮不異,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銅青等作字獸形;侏儒者,或上長下短,下長上短。一切百遮,不應與出家。若已出家,不應驅出。僧得越罪。
《僧癨律》講,眼盲的人如果能看見手掌中的紋,或是夜盲症,可以出家。耳聾的人,如果高聲講話他能聽得到,頢腳、駝背、彎腰的人,治好後疤痕凸凹,治療後與好的皮膚一樣,這些情況,可以度出家。印瘢的人,已經染到肉裏,或用銅青等色刻字刻獸形;身體特別矮小的人,或上身長下身短,或下身長上身短等,凡是一切遮難,都不應出家。如果已經出家的,不應驅出僧團。但僧度這樣的人出家得突吉羅罪。
准此諸遮,皆言不應,得罪。下文複雲,是謂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應驅出。是中清淨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總結師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啞等,若有輕遮,不障戒者,故言清淨共住如法。文雲,啞者不能語,用手作相。又雲,遣書舉手作相,不現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啞者,文中不應驅出,作沙彌也。
如果有以上種種遮難,都不應出家(已經出家不應驅出),僧得罪。《僧祗律》又說,這樣的人不名爲受具足戒。一一不應受戒,假使已經受的不應驅出。只有清淨如法沒有諸遮的人才名受具足戒。若有重遮則不名受具足,若有輕遮,僧得罪。所以有得戒與不得戒的情況。例如有啞病的人,如果病輕則不障戒,可以清淨如法得戒。如果啞病不能說話,只能用手語的;或寫字、舉手作相,不現前等,這樣的情況都不名受具足戒。啞病輕的,律文講不應驅出,應作沙彌。(見表十二)
《十誦》《伽論》雲:“啞聾人不名受具。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十誦律》和《摩得勒伽論》也講:“啞人、聾人不名受具足戒。如果耳聾而能聽到作羯磨的聲音,可以受戒。”
4、衣不具5、缽不具
衣缽不具者。《四分》雲:“若無衣缽,不名受戒。若借衣缽,應與價值。《五分》雲:”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叁衣和缽不具足。《四分律》說:“如果沒有衣缽,不成受戒。如果是向別人借來的衣缽,應依價值給錢。”《五分律》說:“可以勸物主施舍給受戒人。”《五分律》中沒有講得不得戒的問題。
今准《薩婆多》得戒。論問曰:“若爾,何故必須衣缽?"答:“一爲威儀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獵師著袈裟,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叁爲表異相故,內德亦異。"
現在依據《薩婆多論》無衣缽也應得戒。引論文中問:“如果可以得戒,爲什麼一定要衣缽具足呢?”答:“一、爲具足出家威儀;二、使在家人生信敬心;如:過去有獵師穿著袈裟做罪行,鹿因爲見穿著袈裟的人而心不生恐怖。叁、爲顯示僧衆與世俗的外表有別,內德也不同。”
引彼證此,文不可和。《四分》雲:“不名受戒。”此則部別不同。必誦《十誦》羯磨,依彼開成。准急無損。
《四分律》說:“沒有衣缽不可以受戒。"而《薩婆多論》說“可以受戒"。兩部律文不同。其實這是部別不同的原故。如果依《十誦律》作羯磨,依彼律開成受戒。若依《四分律》則無衣缽不成受,因爲戒律是從急而護。
昔人義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缽受戒不得者,則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終違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過去有人妄依《四分律》中的和尚法說:“如果知道借衣缽不成受戒卻來受戒的,不得戒。如果不知道的,可以得戒。”這種說法是人爲的判定,終究是違背了律文。應依佛所說,勸他如法再受。
6、父不聽7、母不聽
父母聽不者。《善見》雲:“若余方國度者不須問。”《僧癨》:“親兒此彼不聽。自來兒、養兒,余處得受。”
父母不允許出家的。《善見律》說:“如果到了其他國家去出家,不須問父母。”《僧癨律》說:“若是親生兒子,父母不許出家的,則此國、他國都不能度。如果是自來兒、養兒,在他國可以受戒。”
8、負債人
負債者。諸部但言不應。義准理得。
欠債不還的,各部律都只說不應出家。按理若可以償還,應是可以出家。…
《《四分律行事鈔受戒緣集篇》譯注(釋恭融)》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