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这样的人信外道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要先给他受沙弥戒呢?”答:“相信他可以归投于佛法中,如果不用十戒来调柔,那么他与道相违的相就显现不出来。另外,先受十戒,也可以彰显佛法的深妙,授法有次第。而外道授法没有次第,佛法与他们不同。”
此事既希,多述无益。必有,律自广明。
这样的事很少,讲多了也没有好处。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查看律典就可以明白。
5、黄门
五黄门。律中五种:一生黄门34。二犍作者。三因见他淫,方有妒心淫起。四忽然变作35。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第五、黄门。《四分律》中有五种黄门:一、生来就是黄门。二、根被截去。三、看见他人行淫,产生嫉妒心根能生起。四、有时能变作黄门。五、半月能男,半月不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若依《四分》应灭摈。文云,若犍者,都截却也。今时或截少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准依《五分》应得。彼文云,若截头及半得小罪,都截灭摈。
(这里只解释第二种)佛世中有很多人自己把根截去。如果依《四分律》讲,此人应灭摈。这里所说的犍,是指全部截掉而言。如果截去少分,而心性也没有改,志向远大,依《五分律》所说,应该得戒。《五分律》说,如果截头或一半,得小罪(吉罗罪),如果都截,则应灭摈。
《四分》云,若被怨家、恶兽、业报落等,应同比丘法。若自截者灭摈。不明分齐。《五分》云:“时有比丘,为欲火所烧,不能堪忍。乃至佛诃责言:“汝愚痴人,应截不截,不应截而截。”告诸比丘:“若都截者灭摈,犹留卵者,依篇忏之。”"准此以明。则未受具已截者,终无明教。必须准前勘取。依余部为受。
《四分律》说:“如果被怨家所截、被恶兽咬掉、或受业报自己脱落等情况,应还共比丘法,不应灭摈。如果是自己截去的,此人应灭摈。不论多少。”《五分律》讲:“当时有位比丘,被欲望之火所烧,不能忍耐而自截身根。佛诃责说:“你是大愚痴人,应该截去的(欲心)不截,不应截去的(身根)你却截去。”于是告诉诸比丘说:“如果全部都截的,应灭摈,还留下卵的,应依篇聚忏悔。””律中明文可以了知。对于还没有受具足戒就截去的情况,《四分律》中没有明文。可以依据《五分律》所说截去多少来判定,(若截少分的)依《五分律》可以为他受戒。
6、杀父子
7、杀母
8、杀阿罗汉
六杀父;七杀母;八杀阿罗汉。此三难为之既希,故略知文相。
第六、杀父亲。第七、杀母亲。第八、杀阿罗汉。这三种难事比较少,所以粗略地知道名称即可。
9、破僧
10、出佛身血
九破僧,即*轮僧36也。若破羯磨僧37,非难。十出佛身血。此二难佛灭后无也。《僧癨律》注云:“佛久涅,依旧文问耳。"
第九、破僧,是指破*轮僧。如果是破羯磨僧,不属于难摄。第十、出佛身血。这二种难在佛灭度以后也就没有了。《僧癨律》注解说:“虽然佛涅已经很久了,但仍然依照原文问难。”
11、非人难
十一非人难。皆谓八部鬼神变作人形而来受具。律中《五分》,天子、阿修罗子、犍闼婆子,化为人等。
第十一、非人难。是指八部鬼神变作人的形状来受具足戒。《五分律》中记载,有天子、阿修罗子、犍闼婆子,变化成人形来受戒。
12、畜生难
十二畜生难。亦谓变为人形而来者。律中,龙变形来受。佛言:“畜生者于我法中无所长益。”
第十二、畜生难。是指畜生变作人形来受戒。在《四分律》中,龙变成人形来受戒。佛说:“畜生在我佛法中得不到利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是人通识。恐变而来,故须问之。脱有高达俗士,来受戒时,语云:“汝非畜生不?"若闻此言,一何可怪。应方便转问,如下所陈。
上面非人与畜生二趣如果是本来的形状,那么人们可以认识。因恐怕它是变形来受戒,所以才要问难。当节操高尚的人来受戒时,如果问他:“你是不是畜生?”他听到这样的话,会感到非常奇怪。这时应该婉转地问,如下文中说。
13、二形
十三、二形者。谓一报形,具男女二根。若先受后变,犹尚失戒。况初带受者灭摈。
第十三、二形难。这是指一个身体有男女二种根。如果是二形来受戒的,虽已受戒也应灭摈。如果是原先受戒而后来变成二形的,失戒。(见表十一)
十六遮:
上已略述难相。而遮事非一,律中略问十六。自余受法广明,皆言不应。亦有得不得者。陶静以上十三种难缘叙竟。遮事也有很多,《四分律》中列出十六种。如正受戒时,有说“这样人不应受,这样人可以受,但僧得罪"等,有的可以得戒,有的不得戒。
1、不自称名字2、不称和尚字3、年不满若不自称名字,不称和尚字,年不满等,定不得戒。
如果不称自己名字,不称和尚名字,年岁不满等,一定不能得戒。
《五分》诸比丘度截手脚耳鼻;截男根头;挑眼出;极老无威仪;极丑……一切毁辱僧者,皆不得度。若已度,得戒。或有先相嫌,以小小似片事作留难,似瞎、似跛、似短小,父母不听等作难者,吉罗38。
《五分律》记载诸比丘剃度一些手脚耳鼻被截;截去男根头;眼睛挑出;或年龄很老又没有威仪;或相貌非常丑陋等人。因此佛制:“凡是一切能使僧团形象受到毁辱的,都不可度。若已经剃度受戒,得戒。如果原先有些怨恨不满,僧就以很小的相似之事来难他受戒,如相似于瞎子、跛子、身体矮小,或父母不许等,僧若用这样的理由障碍他受戒,僧得突吉罗罪。”
《僧癨》云,盲者若见手掌中文,若雀目,聋者高声得闻,聋者捉屐曳尻行,鞭瘢若凸凹,若治与皮不异,得。印瘢人,破肉已,用铜青等作字兽形;侏儒者,或上长下短,下长上短。一切百遮,不应与出家。若已出家,不应驱出。僧得越罪。
《僧癨律》讲,眼盲的人如果能看见手掌中的纹,或是夜盲症,可以出家。耳聋的人,如果高声讲话他能听得到,頢脚、驼背、弯腰的人,治好后疤痕凸凹,治疗后与好的皮肤一样,这些情况,可以度出家。印瘢的人,已经染到肉里,或用铜青等色刻字刻兽形;身体特别矮小的人,或上身长下身短,或下身长上身短等,凡是一切遮难,都不应出家。如果已经出家的,不应驱出僧团。但僧度这样的人出家得突吉罗罪。
准此诸遮,皆言不应,得罪。下文复云,是谓不名受具足。一一皆言不应驱出。是中清净如法者名受具足。不名者,总结师罪。何妨有得不得者。如哑等,若有轻遮,不障戒者,故言清净共住如法。文云,哑者不能语,用手作相。又云,遣书举手作相,不现前,如是等不名受。前哑者,文中不应驱出,作沙弥也。
如果有以上种种遮难,都不应出家(已经出家不应驱出),僧得罪。《僧祗律》又说,这样的人不名为受具足戒。一一不应受戒,假使已经受的不应驱出。只有清净如法没有诸遮的人才名受具足戒。若有重遮则不名受具足,若有轻遮,僧得罪。所以有得戒与不得戒的情况。例如有哑病的人,如果病轻则不障戒,可以清净如法得戒。如果哑病不能说话,只能用手语的;或写字、举手作相,不现前等,这样的情况都不名受具足戒。哑病轻的,律文讲不应驱出,应作沙弥。(见表十二)
《十诵》《伽论》云:“哑聋人不名受具。若聋闻羯磨声,得受。”
《十诵律》和《摩得勒伽论》也讲:“哑人、聋人不名受具足戒。如果耳聋而能听到作羯磨的声音,可以受戒。”
4、衣不具5、钵不具
衣钵不具者。《四分》云:“若无衣钵,不名受戒。若借衣钵,应与价值。《五分》云:”令主舍之。”亦不明得不。
三衣和钵不具足。《四分律》说:“如果没有衣钵,不成受戒。如果是向别人借来的衣钵,应依价值给钱。”《五分律》说:“可以劝物主施舍给受戒人。”《五分律》中没有讲得不得戒的问题。
今准《萨婆多》得戒。论问曰:“若尔,何故必须衣钵?"答:“一为威仪故。二生前人信敬心故。如猎师着袈裟,鹿见以着异服,故无怖心。三为表异相故,内德亦异。"
现在依据《萨婆多论》无衣钵也应得戒。引论文中问:“如果可以得戒,为什么一定要衣钵具足呢?”答:“一、为具足出家威仪;二、使在家人生信敬心;如:过去有猎师穿着袈裟做罪行,鹿因为见穿着袈裟的人而心不生恐怖。三、为显示僧众与世俗的外表有别,内德也不同。”
引彼证此,文不可和。《四分》云:“不名受戒。”此则部别不同。必诵《十诵》羯磨,依彼开成。准急无损。
《四分律》说:“没有衣钵不可以受戒。"而《萨婆多论》说“可以受戒"。两部律文不同。其实这是部别不同的原故。如果依《十诵律》作羯磨,依彼律开成受戒。若依《四分律》则无衣钵不成受,因为戒律是从急而护。
昔人义准《四分》和尚法中,若知借衣钵受戒不得者,则不得戒。不知者得。此乃人判,终违律文。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过去有人妄依《四分律》中的和尚法说:“如果知道借衣钵不成受戒却来受戒的,不得戒。如果不知道的,可以得戒。”这种说法是人为的判定,终究是违背了律文。应依佛所说,劝他如法再受。
6、父不听7、母不听
父母听不者。《善见》云:“若余方国度者不须问。”《僧癨》:“亲儿此彼不听。自来儿、养儿,余处得受。”
父母不允许出家的。《善见律》说:“如果到了其他国家去出家,不须问父母。”《僧癨律》说:“若是亲生儿子,父母不许出家的,则此国、他国都不能度。如果是自来儿、养儿,在他国可以受戒。”
8、负债人
负债者。诸部但言不应。义准理得。
欠债不还的,各部律都只说不应出家。按理若可以偿还,应是可以出家。…
《《四分律行事钞受戒缘集篇》译注(释恭融)》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