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謂“染彼”。有情衆生由此生死輪回,不得出離。
“及余觸等俱”,第七識不僅與這四種煩惱相應,並且也與觸、作意、受、想、思五徧行心所及昏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失念、散亂、不正知及別境中之慧心所相應。《八識規矩頌》雲:“八大遍行別慧境,貪癡我見慢相隨。”
第 七 頌:末那性質界系及起滅
有覆無記攝, 隨所生所系,
阿羅漢滅定, 出世道無有。
末那識的性質,是有覆無記,第八阿賴耶識生在哪一界或哪一道,末那識也就隨生在該界該道,要證到阿羅漢位的時候,或入滅盡定,或修得出世道的時候,才能伏此染汙末那識。
無記性有兩種,前說第八識是無覆無記所攝,此說第七識是有覆無記所攝。所謂有覆無記。《識論》卷五說:“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汙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無覆;非善不善,說名無記。”有覆即染義,第七識的本身是非善非惡的。絕不會起惡念做惡事,故名無記。但因爲第七識若與煩惱相應的時候,識體便被煩惱之所蓋覆、染汙,所以說它是“被煩惱蓋覆的無記性”,故第七識又名曰染汙意,即是有煩惱染汙的意識。
“隨所生所系”:《識論》卷五謂:“謂(阿賴耶識)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系,及至有頂,應知亦然;任運恒緣,自他藏識,執爲內我,非他地故。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染汙末那,緣彼執我,即系屬彼,名彼所系。或爲彼地,諸煩惱之所系縛,名彼所系。”
爲何第七識一定要隨于第八識的界系而界系呢?因爲第七識自無始以來就“任運”而自然地“恒緣自地”的第八“藏識執爲內我”並起我執,從來不見世間第七識別緣他地的法而計執爲我。《對法論》第六說:“所言無明緣上地者,謂與見等相應,見者除薩迦耶見,不見世間緣他地諸行執爲我故。”慧诏《了義燈》卷五以問答方式闡述此一疑案:“問:七緣八爲我,隨緣一界系,第六緣叁界爲我叁界系?答:自地互相增,隨自自地系;他地不相增,不他地地系。”但是像這樣的系屬,只可說是相從名系,不得說爲系縛爲系。因第八識既不可說是所系,第七識亦不可說是能系。沒有能所系的關系,怎可名爲系縛呢?道邑義蘊說:“此第七識雖系屬第八識不與第八相應,亦非第八所緣之境……,今言系者,但是屬義,非是縛義。”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識論》卷五釋雲:“阿羅漢者,總顯叁乘無學果位,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此中所說的阿羅漢,是總顯聲聞、緣覺、菩薩叁乘的無學果位。因爲叁乘的根機,雖有大小利鈍的差別,但他們所斷的煩惱是相同的,所以總名無學。如《集論》說:“若諸菩薩得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即如來故。”由此可證羅漢是通于叁乘的。在這叁乘無學果位,第七染汙意,無論是種子或現行,都已徹底的斷滅,所以說爲無有。
如前所說的叁乘無學,若是在學位階段,即使是修滅盡定,或是在出世道中,雖然同樣的在研真斷惑,但是因爲無漏觀智力量的微弱,還不能如阿羅漢那樣的永斷不生,只是暫時的伏滅,亦可說名無有。叁乘果位:在小乘方面,初果已去至未證阿羅漢以前,在大乘方面,初地已去至未成佛以前,都合攝在其中。至于叁乘滅定:在聲聞方面,不還果的聖者,就可得滅定;在菩薩方面,有說初地得滅定,有說七地得滅定。由此可知,滅盡定亦是通于叁乘的,非只局限于小乘才得。
第 八 頌:了境能變識的叁方面
次第叁能變, 差別有六種,
了境爲性相, 善不善俱非。
第叁能變,是了別境識,所以名了別能變,此了別境識非只一個識體,故說“差別有六種”。六識的體性雖然有差別,而皆是以了別外境爲其特征,即是向外門轉的,故都名爲了別境識。六種者,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本頌談到有關前六識的體性、行相以及善等叁性。“了境爲性相”,了謂了別,即是認識,境即指外所緣六境的現象世界,眼等前六識都是以了別爲體性的,同時又是以了別外境爲其行相(作用)的。所以二者合說。“善不善俱非”,是說六識的性質。“俱非”指的是無記性。前六識通善性、惡性、無記性叁種。《識論》卷五:“俱非者,非善不善,故名俱非。”至于叁性的定義,《識論》卷五也作了精辟的闡釋,謂“能爲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爲善,……能爲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于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此六轉識,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佛法所說的叁性,是有多種多樣的,但此所說與六識相應的叁性,是指善、不善、無記的叁性;不是指遍計、依他、圓成的叁性。所謂善等叁性,是指諸法的道德、性質的分類,合于道德的就稱爲善,不合道德的就稱爲惡;沒有道德可爲記別的,是中容性的無記。
(一)如是叁性,各再分爲世俗和勝義兩種,今據窺基法師《述記》所說,立表如下:
(表格-略)
(二)如是叁性,若以染淨來衡量,便是這樣:
(表格-略)
(叁)如是叁性,或名分爲叁種。善有叁者:1)招感可愛果的善法,即諸有漏善。2)性巧便的善法,是指有爲無漏善法,無漏法性是極巧便的。3)性安隱的善法,是指無爲善法,其性極其安隱。不善叁者:1)招感非愛果的不善,是指最極不善的惡法。2)性非巧便的惡法,是指有覆無記的染汙法。3)性不安隱的不善,是指無覆無記的有漏法;亦有說指的是有漏善法。何以把善法說爲不善呢?約有漏善法觀待漏善法,其有漏善就成爲不善。無記叁者:1)相應無記,是指諸無記心心所法。2)不相應無記,是指無記色及不相應行。3)真實無記,是指虛空及非擇滅的二種無爲。
第 九 頌:總論六識心所及叁受
此心所徧行, 別境善煩惱,
隨煩惱不定, 皆叁受相應。
“此”字指了境能變識,與此了境能變識相應的心所,共有六位,五十一個,即徧行五個,別境五個,善十一個,根本煩惱六個,隨煩惱二十個,不定四個。不過,要是嚴格分析起來,前五識相應的多少有不同。玄奘法師《八識規矩頌》裏說,前五識相應的心所共只有叁十四個,即“徧行別境善十一,中二八大貪瞋癡。”唯第六意識與此一切心所有法相應。《八識規矩頌》謂“相應心所五十一,善惡臨時別配之。”一個人發善心時,是善心所起作用;動惡念時,是惡心所相應起作用。
“皆叁受相應”,是明此了境能變識與環境的接觸關系。當心識與環境接觸時,必定會發生感受作用。吾人之感受,是因爲外來的環境不同而有差別的,但這六個識又是共同認識現實世界的。對于現實世界的認識,一與外境接觸,心理上便發生愉快或不愉快的狀態。
《識論》卷五說:“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叁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于身于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前六識與叁受相應的原因,論中說有二種:一、以緣境易脫,即間斷轉變。二、不定,即欣戚捨行互相引起。
第 十 頌:遍行心所與別境心所
初徧行觸等, 次別境爲欲,
勝解念定慧, 所緣事不同。
在六位心所之中,初位是徧行心所,共有五個,即觸、作意、受、想、思,其名義在第叁頌中已解釋過。次于初位的是別境心所,亦有五個,即欲、勝解、念、定、慧。因爲此五個心所,緣個別的境相而得生起,故名別境。別即是境,或別指欲等五法,境即是五法的所緣,這五個心所,只能對于名別特殊之境而得生起,如欲心所是緣所樂之境,勝解緣決定之境,念緣曾習之境,定與慧緣所觀之境。
欲:《識論》卷五:“雲何爲欲?于所樂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欲即欲望,也就是希望。希望有好壞之分,如希望貪圖物質生活的享受,而做了傷天害理的事,便是惡法;若希望得到精神境界的升華,希望成佛做祖,便是善法。“勤依爲業”,是說有了欲心所,即會精進不懈地努力于所追求的目標。
勝解:《識論》卷五:“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最殊勝的,毫無懷疑的正確認識或了解。印即印定義,持是持取義。例如有宗教信仰的人,他對于自己所信仰的宗教有了正確的認識之後,便能堅信不渝,絕不會被人所引誘而動搖。這種境界,叫做決定境,這種知識叫做勝解。
念:《識論》卷五:“雲何爲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曾習境者,凡過去感官接觸之境,及所思維之義境,皆名曾習。記憶作用,爲念的自性。“定依爲業”者,定是專注一心義,由恒憶念所知正理,不憶邪思等故,遂生正定。精神專注,故說定是依念心所而發生的。
定:《識論》卷五:“雲何爲定?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譯義定持,是一種內心非常寂靜平等的現象,並不是一念不生,也不是胡思亂想,是由定力令心專注不散于所觀察的功德過失俱非境相上,便有抉擇智生,從定發慧,故說“智依爲業”。
慧:《識論》卷五:“雲何爲慧?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簡擇有簡別、抉擇、推求叁義。人生、社會、行爲、事業等等,都是這智慧心所觀察的境界,對于功德過失,俱非等,有簡別力和抉擇力的才是慧。有智慧的人,全憑自己的觀察力去抉擇,不會人雲亦雲,亦步亦趨,不籠統、不模糊、不迷謬,故說斷疑爲業。
第十一頌:十一個善心所之名義
善爲信慚愧, 無貪…
《唯識叁十頌淺釋(學誠法師)》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