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有善惡的分別,但以第六識的五俱意識與之俱起,五俱意識隨著前五識緣境而了解分別,這時前五識隨著第六識的引導,亦就通于叁性了。
4、了別境能變相應的心所和受俱分別
在諸心所當中,與前六識相應的心所有多少呢?在談到前六識的相應的心所和前六識的苦、樂、舍叁受的受俱分別時《唯識叁十論頌》卷一說:
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叁受。[150]
前六識與五個遍行心所、五個別境心所、十一個善心所、六個根本煩惱心所、四個不定心所,共叁十一個心所相應,現分別敘述如下:
(1)、遍行心所
遍行心所,在上述“異熟能變”相應的心所裏面已經說明,在此略過。
(2)、 別境(Viniyata)心所
別境心所,六位心所的第二位,所謂別境,以此五心所所緣之境,各別不同,非如遍行同緣一境。欲所緣者爲所樂境,勝解所緣者爲決定境,念所緣者爲曾所習境,定所緣者爲所觀境,慧則于四境揀擇爲性。此五種心所,乃必作之心,善惡皆然。此五心所,具一切性(善惡無記)、一切地(叁界九地),而不緣一切境,亦非相續。非心有即有,故無一切時; 非與一切心相應,故無一切俱。別境是不遍心王八識,各別緣境所引起的心理活動。《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一說:
言別境者,別別緣境而得生故。所緣之境則有四:乃所樂之境,
決定境,曾習境,所觀境,各緣不同,故雲別境。[151]
這個別境心所總共有五個,下面分別說明:
a、欲(Chandas和Rajas),欲是希望,即欲望追求。就是對可愛的事物懷有希望之心,産生努力追求的舉動。《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欲?謂于可愛樂事,希望爲性。愛樂事者,所謂可愛見聞等
事,是願樂希求之義,能與精進所依爲業。[152]
又《成唯識論》卷五說:
雲何爲欲?于所緣境,希望爲性,勤依爲業。[153]
欲的自性就是希望,對于所愛境希望必合,于所惡境希望必離;勤依爲業是說,因爲希望,方勤劬精進,故欲爲勤之所依,能爲勤所依,即是其業用。唯所謂精進,系指對善欲而言,若不善欲,就不是精進了。
b、勝解(Adhimoksa),勝者殊勝,解者見解,即是殊勝的見解。勝解是對所接觸的外境起決定性的理解。《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勝解?謂于決定境,如所了知,印可爲性。決定境者,謂五
蘊等,如世親說,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炎,行如芭蕉,識如
幻境,如是決定,或如諸法所住自相,謂即如是而生決定。言決定者,
即印持義,余無引轉爲業,此增勝故,余所不能引。[154]
又《成唯識論》卷五說:
雲何勝解?于決定境,印持爲性,不可引轉爲業。[155]
所謂決定境,即于所緣實境、或義理境,無所猶豫。如緣青色,計此爲青,不疑爲紅爲藍; 如受某種學說影響,對其義理承受無疑,均名決定境。心識于緣慮決定境時,有審決印持的作用,此即勝解的自性。既經審決印可,即不可引轉,即其業用。于猶豫境,則不起勝解。勝解,就是對所接觸的事物作出判斷,就象世親所說的“五蘊皆空”一樣,毫不猶豫。
c、念(Smrit),念是記憶,于所經曆過的事物銘記不忘,就稱爲念。《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念?謂于慣習事,心不忘失,銘記爲性。慣習事者,謂曾所
習行,與不散亂所依爲業。[156]
又《成唯識論》卷五說:
雲何念?于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爲性,定依爲業。[157]
凡是感官接觸過的境界,或思維過的義理,都是曾習境,于曾習境的記憶作用,就是念的自性; 定依爲業者,由憶念曾習正理,念茲在茲,而生正定,即是其業用。但于未曾經曆的境是,則不起憶念。
d、定(Samadhi),譯爲“正定”,心專注一境而不散亂謂之“定”。《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叁摩地(定)?謂于所觀事,心一境性,所觀事者,謂五蘊
等,及無常苦空無我等。心一境者,是專注義,與智所依爲業。由心
定故,如實了知。[158]
又《成唯識論》卷五說:
雲何定?于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爲性,智依爲業。[159]
令心專注是心力恒時凝聚,不隨所緣流散,故心力專注是其自性,由心定之故,明智即生,此即其業用。散亂之心,不能生定,亦無所依之智。佛教認爲,修習禅定可以獲得智慧。
e、慧(Mati),慧即智能,是明白揀擇,即斷除疑惑,取得決定性認識的智能。《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慧?謂即于彼法爲性,或如理所引,或不如理所引,或俱非所引。即于彼者,謂所觀事,擇法者,謂于諸法自相,共相,由慧簡擇,得決定故。如理所引者,謂佛弟子。不如理所引者,謂諸外道。俱非所引者,謂余衆生。斷疑爲業,慧能簡擇。于諸法中,得決定故。[160]
又《成唯識論》卷五說:
雲何慧?于所觀境,簡擇爲性,斷疑爲業。[161]
簡擇是比量智,于一切所知境界,簡擇其得失,而推度決定,故簡擇即慧之自性,由揀擇而除掉疑惑,即是慧的業用。在愚昧心中,疑惑心中,則不能起慧。再者,邪見之流,以其癡增上故,不能簡擇,亦不起慧。
(3)、善(Kusala)心所
善心所,六位心所的第叁位。何謂善,隨順法理,于此世他世順益于自他者,謂之善; 反之,于此世他世損害于自他者,名不善。故以上十一種善心所,赅括世出世間一切善法,其自體遠離一切穢惡,而聚集一切功德。“善”與“惡”相對,一切符合佛教義理的思想和行爲都被佛教稱之爲“善”。“善”心所共有十一種:
a、信(Sraddha),信是對佛教義理堅定的信仰。《大乘廣五蘊論》稱:
雲何信?謂業,果,諸谛,寶等,深正符順,心靜爲性。于業者,謂福,非福,不動業。于果者,謂須陀恒,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果。于谛者,謂苦,集,滅,道谛。于寶者,謂佛,法,僧寶。于如是業果等,極其符順,亦名清淨,及希求義,輿欲所依爲業。[162]
須陀恒,斯陀含,阿那含,阿羅漢都是小乘佛教修行的果位。須陀恒,意譯“預流”,意爲剛剛參預聖流的無漏道;斯陀含意譯“一來”意思是在欲界人間再往來一次;阿那含意譯“不還”意謂不再還生欲界人間;阿羅漢意譯“應供”,意爲應受天神和人的供養。《成唯識論》卷五說:
雲何爲信,于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爲性,對治不信樂善爲業。[163]
信有叁種,一者于諸法實事實理深信不疑; 二者于叁寶淨德深爲信樂; 叁者于一切善法深信有力,能得成就。
b、慚(Hri),慚者羞惡之心,是自我人格的尊重,做了壞事內心感到羞恥,曰慚。對作過的“錯事”感到羞恥,決心不再重犯。《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爲勝。罪謂過失,
智者所厭患故。羞恥者,謂不作重罪。防臭惡行所依爲業。[164]
由于本身所具有的自我尊重的促進力量,由于學習佛法所産生的促進力量,對于自己所犯的過失感到羞恥,本身自我尊重的促進之力,決心不再重犯。“慚”可以防止,熄滅惡行。《成唯識論》卷六說:
雲何爲慚
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爲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爲業。[165]
c、愧(Apatrapa),愧者廉恥之心,尊重世間輿論,恥于自己過失。即做了壞事無顔見人曰愧。由于違犯過失在別人面前感到羞愧,懼怕懲罰,決心不再重犯。《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愧?于所作罪,羞恥爲性。他增上者,謂怖謂責罰,及議論
等,所有罪失,羞恥于他。業如“慚”說。[166]
又《成唯識論》卷六說:
雲何爲愧,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爲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爲業。[167]
e、無貪(Alobha),對于財色名利沒有執著貪欲的心。《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無貪?謂貪對治,令深厭患,無著爲性。謂于諸有,及有資具,染著爲貪。彼之對治,說爲無貪,此即于有,及有資具,無染著義,遍知生死諸過失故,名爲厭患。惡行不起,所依爲業。[168]
又《成唯識論》卷六稱:
雲何無貪?于有,有具無著爲性,對治貪著,作善爲業。[169]
“有”是叁有:欲有,色有,無色有,即欲界,色界,無色界,這是一切有情衆生生存的處所。“有具”是生于“叁有”的原因或條件,即業和惑。“無貪”是對衆生生存的處所和條件都無貪著之心,不作惡業,只作善業。
f、無嗔(Advesa),逆境當前,不生恚恨之心,謂之無嗔。對苦及造成苦的原因無忿恨之心。《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無嗔
謂嗔對治,以慈爲性。謂于衆生,不損害義。業如無貪說。[170]
又《成唯識論》卷六說;
雲何無嗔?于苦,苦具無嗔爲性,對治嗔恚,作善爲業。[171]
“苦”即叁苦:苦苦,壞苦,行苦,苦是叁界苦果“苦具”是造成痛苦的原因和條件。“無嗔”是爲了對治“嗔”,是對痛苦及造成痛苦的原因或條件毫無忿恨之心,故不作惡行,只修善行。
j、無癡(Anavidya),無癡,是明達事理,不爲迷惑。意謂有智能,明達事理,沒有愚癡。《大乘廣五蘊論》卷一稱:
雲何無癡?謂癡對治,如實正行爲性。如實者,略謂四聖谛,廣
爲十二緣起。與彼加行是正知義,業亦如無貪說。[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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