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用語。古因明之祖足目所立因明“似能破”十四過類之第叁。即于因明對論之中,敵者(問難者)爲破立者(立論者)所立之量(論式),于立論者之同喻(由正面來說明之例證)強以物性之種種差別爲攻擊非難之詞所犯之過失。如勝論師立“聲爲無常(宗,命題),以聲勤勇無間所發性故(因,理由)”之論式,以“瓶”等爲同喻,以“虛空”等爲異喻(由反面來說明之例證);聲論師則相對立一“聲爲常(宗),以聲不可燒、不可見故(因)”之論式,以“虛空”等爲同喻,以“瓶”等爲異喻,並在立者之同喻“瓶”等,作種種物性之差別分析,即以瓶之可燒性、可見性及聲之不可燒性、不可見性等之差別義,而謂“若可燒、可見爲無常,則不可燒、不可見爲常”,並以不可燒、不可見之義通于無常之心、心所與常住之虛空,強說對方違犯“不定”之過,然實爲敵者自己違犯此分別相似之過。此過相當于如實論道難品所說顛倒難中第叁之“長相難”。
因明正理門論本(大叁二·四上):“分別差別名分別者,前說示現等故,今說分別差別故,應知分別同法差別,謂如前說瓶爲同法,于彼同法有可燒等差別義故,是則瓶應無常非聲,聲應是常不可燒等,有差別故,由此分別顛倒所立,是故說名分別相似。”[因明論疏瑞源記卷八、因明論理概論(法峰)](參閱“十四過類” 415、“因明”2276)
(術語)十四過之一。謂立者之論法爲同品者,敵者強以爲異品而攻擊之之過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