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na^ma-ru^pa,巴利語同。爲名與色之並稱。屬十二緣起之第四支。又作名色支。一般作爲概括一切精神與物質之總稱。自語意而言,名指心的方面,色指物的方面。又名色亦爲五蘊之總稱;此乃因五蘊中受、想、行、識等四蘊爲心法,無形體可見,而須藉名以诠顯之,故稱四蘊爲名;色蘊系極微所成,爲有質礙之物體,故稱爲色。
關于名色之意義,諸宗派有不同之解說:有部等由胎生學理解十二緣起,主張十二緣起之各支皆以五蘊爲體。其中,托胎結生時之一刹那位之五蘊,稱爲識、識支;托胎後,在眼、耳、鼻、舌四色根未起,六處未滿之前的胎內五位,稱爲名色、名色支。然唯識宗則以名色支爲異熟蘊之種子,即識等五支由無明、行二支之資助,能引生當來之果,稱爲異熟無記之名言種子,其中,除本識、六根、觸、受之種子外,其余皆爲名色。或謂五蘊之種子皆爲名色。
此外,若將十二緣起由論理之條件與關系來說,則緣識而有名色,緣名色而有六處,即名色爲識之對象,依六處之機能,由識認知一切法。[長阿含卷十大緣方便經、大毗婆沙論卷二十叁、俱舍論卷九、成唯識論卷八、瑜伽師地論卷九、卷五十六、卷九十叁、順正理論卷二十六、大乘義章卷四、大乘法相宗名目卷一下](參閱“十二因緣”337)
(術語)五蘊之總名也。受想行識之四蘊爲名,色蘊之一爲色,受等之四蘊,皆心識之法,而無形體之可見,但以名而知之,故雲名。色蘊之一,爲極微所成有質礙之物體,故謂爲色。色者質礙之義,十二因緣中人在母胎,漸漸生長,五蘊完具,謂之名色支。大乘義章四曰:“言名色者,心從诠目,故號爲名。身形質礙,稱之爲色。良以心法冥漠難彰,非诠不辨,故從诠目說以爲名。”法界次第上曰:“心但有字故曰名也,有形質礙之法謂之爲色。”法華玄義一曰:“心如幻炎,但有名字。”俱舍論十,有四釋。其第叁釋曰:“隨名顯故。”同光記八曰:“隨名顯故者第叁解,無色四蘊相隱難知,隨名顯故,標名稱故。婆沙雲:有說色法塵顯,即說爲色。非色微隱,申名顯故,說之爲名。”
1.五蘊的總名,五蘊之受想行識四蘊爲名,色蘊爲色,因受想行識四蘊是心識的作用,只有名而無實體,所以叫做名,色蘊則是由一些極微物質所構成,有質礙的物體,所以叫做色。2.在十二因緣中,人在母胎中漸漸生長,五蘊完具的時候,叫做名色支。 - 陳義孝編
一名 二色
今辨法界初門。先從名色而始者。至論諸法本原清淨。絕名離相。尚非是一。何曾有二。不二而辨其二者。以行者初受一期妄報歌羅邏時。但有名色二法。當知名色即是一切世間出世間法之根本。能生一切法。普攝一切法。即是一切法。若諸大聖分別說一切法門。皆約名色而分別之。無有一法出于名色。故智度論偈雲
一切諸法中 但有名與色
若欲如實觀 但當觀名色
雖癡心多想 分別于異事
更無有一法 出于名色者
一名 心但有字故曰名也。即是心及相應數法。雖有能緣之用而無質礙可尋。既異于色而有心意識及諸數法種種之別名。故謂之爲名也
二色 有形質礙之法謂之爲色。是十入及一入少分。皆是質礙之法。並無知覺之用。既異于心意識法。故稱爲色也 - 隋·智顗 撰
瑜伽九卷十叁頁雲:俱有依根曰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又雲:又五色根,若根所依大種,若根處所,若彼能生大種,曰色。所余曰名。
二解 大毗婆沙論二十叁卷十叁頁雲:雲何名色?謂結生已,未起眼等四種色根,六處未滿,中間五位。謂羯刺藍、頞部昙、閉屍、鍵南、缽羅奢佉,是名色位。
叁解 集異門論一卷十頁雲:名雲何?答:受蘊、想蘊、行蘊、識蘊,及虛空、擇滅、非擇滅,是謂名。色雲何?答:四大種及所造色,是謂色。 - 朱芾煌
名色者,五蘊之總名。受想行識之四蘊曰名,色之一蘊曰色。受等之四蘊,皆爲心識之法,無形體可見,僅可知其名,故謂之名。色之一蘊,爲極微所成,有質礙之物體,是謂之色。
[表] - 明·楊卓
五蘊中的「色」加上「受、想、行(思)」,按《雜阿含二九八經》將「名」解說爲「受、想、行、識」等「四無色陰」,但《雜阿含二八八經》將五蘊以「叁蘆鼎立」爲譬喻,分爲「識」、「名」、「色」,將「識」獨立于「名」之外,而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此外,經文對「緣起支」的內容,通例亦爲「識緣名色」,故「識」應不包含在「名」中比較合理。另,《相應部十二相應二經》則解說「名」爲「受、想、思、觸、作意」,也不包含「識」。 - 莊春江居士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