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作小乘七十五法。小乘俱舍宗于一切法概括爲七十五種,攝爲五類。即:(一)色法十一種:(1)眼根(梵caks!ur -indriya ),(2)耳根(梵s/rotrendriya ),(3)鼻根(梵ghra^n!endriya ),(4)舌根(梵jihvendriya ), (5)根(梵ka^yendriya ),(6)色境(梵ru^pa -vis!aya ),(7)聲境(梵s/abda - vis!aya ),(8)香境(梵gandha -vis!aya ),(9)味境(梵rasa -vis!aya ),(10) 觸境(梵spras!t!avya -vis!aya ),(11)無表色(梵avijn~apti -ru^pa )。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爲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系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爲生于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或防善止惡之功能。
(二)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指六識心王(梵citta )。
(叁)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梵maha^ -bhu^mika^ dharma^h! )、大善地法(梵kus/ala -maha^-bhu^mika^-dharma^h! )、大煩惱地法(梵kles/a -maha^- bhu^mika^ dharma^h! 、大不善地法(梵akus/ala -maha^-bhu^mikau dharma^h! )、小煩惱地法(梵pari^tta -kles/a-bhu^mika^ dharma^h! )、不定地法(梵aniyata - bhu^mika^ dharma^h! )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于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1)遍大地法十種:受(梵vedana^ ,領納苦、樂、舍叁境之作用)、想(梵sam!jn~a^ ,想像事物之作用)、思(梵cetana^ ,造作諸業之作用)、觸(梵spars/a ,對境之作用)、欲( 梵chanda ,希求之作用)、慧(梵prajn~a^ ,揀擇善惡法之作用)、念(梵smr!ti ,記憶不忘之作用)、作意(梵manasika^ra ,令心心所警覺對象之作用)、勝解( 梵adhimoks!a ,明了事理之作用)、叁摩地(梵sama^dhi ,譯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之作用)。此十法通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略作大地法。(2)大善地法十種:信(梵s/raddha^ ,令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不放逸(梵aprama^da ,止惡行善)、輕安(梵pras/rabdhi ,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行舍(梵upeks!a^ ,令身心舍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爲行蘊所攝之舍)、慚(梵hri^ ,于所造罪,自觀有恥)、愧(梵apatra^pya ,于所造罪,觀他有恥)、無貪(梵alobha ,不貪著順境之作用)、無嗔(梵adves!a ,于逆境不起忿怒之作用)、不害(梵ahim!sa^ ,不損惱他之作用)、勤(梵vi^rya ,精進修習諸善法之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3)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梵avidya^ ,以愚癡爲性)、放逸(梵prama^da ,于惡法放逸之作用)、懈怠(梵kausi^dya ,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不信(梵a^s/raddhya ,令心不澄淨之作用)、惛沈(梵stya^na ,令心沈重之作用)、掉舉(梵auddhatya,令心輕浮之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4)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梵a^hri^kya ,不自羞恥之作用)、無愧(梵anapatra^pya ,不他恥之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5)小煩惱地法十種:忿(梵krodha ,令起怒相之作用)、覆(梵mraks!a ,隱藏己過之作用)、悭(梵ma^tsarya ,于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之作用)、嫉(梵i^rs!ya^ ,妒忌之作用)、惱(梵prada^sa ,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害(梵vihim!sa^ ,損惱他人之作用)、恨(梵upana^ha ,于忿境結怨不舍之作用)、谄(梵ma^ya^ ,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诳(梵s/a^thya ,欺他不實之作用)、憍(梵mada ,心貢高而傲他之作用)。此十法唯爲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爲小煩惱地法。(6)不定地法八種:尋(梵vitarka ,尋求事理之粗勝作用)、伺(梵vica^ra ,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睡眠(梵middha ,令心心所昏昧之作用)、惡作(梵kaukr!tya ,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之作用)、貪(梵ra^ga ,貪愛順境之作用)、嗔(梵pratigha ,于逆境嗔恚之作用)、慢(梵ma^na ,使心高舉而淩他之作用)、疑(梵vicikitsa^ ,使于谛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叁性,故稱不定地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1)得(梵pra^pti ),令得諸法于身之實法。(2)非得( 梵apra^pti ),令諸法離身之實法。(3)衆同分(梵nika^ya -sa-bha^ga),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4)無想果(梵a^sam!jn~ika ),于無想天之中令心心所皆滅之實法。此爲外道所執之涅槃。(5)無想定(梵a^sam!jn~i -sama^patti ),乃爲得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6)滅盡定(梵nirodha -sama^patti ),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爲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7)命根(梵ji^vitendriya ),維持壽命之實法。(8)生(梵ja^ti ),令諸法生起之實法。(9)住(梵sthiti ),令諸法不遷之實法。(10)異(梵anyatha^tva),令諸法衰異之實法。(11)滅(梵vyaya ),令諸法消盡之實法。(12)名身(梵na^ma - ka^ya ),色聲等之名。(13)句身(梵pada -ka^ya ),諸法無常等之章句。(14)文身(梵vyan~jana -ka^ya ),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爲身。此十四法爲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爲心不相應行法。
(五)無爲法叁種:(1)擇滅無爲(梵pratisam!khya^ -nirodha ),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2)非擇滅無爲(梵apratisam!khya^ -nirodha ), 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3)虛空無爲(梵a^ka^s/a ),以無礙爲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叁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爲,故稱無爲法。大毗婆沙論卷四十二等所說與上略異。亦有就七十五法分爲色非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等。[俱舍論卷四、俱舍論光記卷四](參閱“五位七十五法”1089)
(術語)小乘俱舍宗立一切法爲七十五,攝爲五類:一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有法四十六,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無爲法叁也。第一色法十一R&umacron;P&amacron;&ndotblw;i,分之爲叁種:一五根,二五境,叁無表色也。五根者:一、眼根Cak&sdotblw;ur indriya,二、耳根Śrotra indriya,叁、鼻根Ghr&amacron;&ndotblw;a iudriya,四、舌根Jihv&amacron; indriya,五、身根K&amacron;ya indriya也,此五法能發識取境,故名根。五境者:一、色境R&umacron;pa vi&sdotblw;aya,二、聲境Sabda vi&sdotblw;aya,叁、香境Gandha vi&sdotblw;aya,四、昧境Rasa vi&sdotblw;aya,五、觸境Sparśa vi&sdotblw;aya也。此五法能爲五根所對之境,故名境。無表色Avñjiapti者,依身口發動之善惡二業,生于身內之一種無形色法感苦,樂果之業因也其中,五根五境,有質礙之用,故名色,無表色則自體無質礙之用,以存質礙之四大爲因而生者,故亦名爲色。第二心法一Cittam,根境相對之時,依根而生,覺知境之總作用也。是從于所依之根,故雖爲六識,而其心體是一也,此法必領有他之心所法,猶如國王之于臣民,故謂爲心王。第叁心所有法四十六Cittasa&mdotabv;prayuktasa&mdotabv;sk&amacron;r&amacron;&hdotblw;,又分六位:一、遍大地法十,二、大善地法十,叁、大煩惱地法六,四、大不善地法二,五、小煩惱地法十,六、不定地法六也。此四十六法皆爲心王所領有,而與心王皆爲對于境界之別作用,故雲心所有法,常略稱心所法。一、遍大地法十Mah&amacron;bh&umacron;mik&amacron;&hdotblw;(dharm&amacron;&hdotblw;)者:一、受Vepan&amacron;,領納苦樂舍叁境之作用也。二、想Sa&mdotabv;jñ&amacron;,想像事物之作用也。叁、思Cetan&amacron;,造作身口意叁業之作用也。四、觸Sparśa,觸對境界之作用也。五、欲Cha&mdotabv;da,希求之作用也。六、慧Mati,簡擇之作用也。七、念Sm&rdotblw;ti,記憶之作用也。八、作意Manask&amacron;ra,警覺他心心所之作用也。九、勝解Adhimok&sdotblw;a,印決事理之作用也。十、叁摩地Sam&amacron;dhi,譯爲定,使心心所注住于一境之作用也。此十法隨逐善不善無記之一切心王而起,故名遍大地法,略雲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Kuśalamah&amacron;bh&umacron;mik&amacron;&hdotblw;者:一、信Śraddh&amacron;,使心心所澄淨之作用也。二、不放逸Apram&amacron;da,于諸善惡法不使放逸之作用也。叁、輕安Praśrabdhi,使身心輕妙安穩之作用也。四、行舍Upeks&amacron;,使身心舍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之作用也,是行蘊所攝之舍,故簡別于彼受蘊所攝之舍受而謂之行舍。五、慚Hr&imacron;,于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六、愧Apatrap&amacron;,于所造之罪自恥之作用也。七、無貪Alobha,于順境無貪著之作用也。八、無嗔Adve&sdotblw;a,于逆境不嗔恚之作用也。九、不害Ahi&mdotabv;s&amacron;,不損害他之作用也。十、勤Virya,于修善法使心勇悍之作用也。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名大善地法。叁、大煩惱地法六Kleśamah&amacron;bh&umacron;mik&amacron;&hdotblw;者:一、無明Moha,愚癡爲性,反于上之慧之作用也。二、放逸Pram&amacron;da,反于上之不放逸,于惡法放逸之作用也。叁、懈怠Kausidya,反于上之勤,于善法不勇悍之作用也。四、不信Aśr&amacron;ddha,反于上之行,使心不澄淨之作用也。五、惛沈Sty&amacron;na,使心涽重之作用也。六、掉舉Auddhatya,使心輕浮之作用也。此六法者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名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Akuśalamahabh&umacron;mik&amacron;&hdotblw;者:一、無慚Ahrikat&amacron;,反于上之慚,不自恥之作用也。二、無愧Anapatrap&amacron;,反于上之愧,不他恥之作用也。此二法者,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名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十Upakleśabh&umacron;mik&amacron;&hdotblw;者:一、忿Krodha,使起忿怒相之作用也。二、覆Mrak&sdotblw;a,隱藏己罪之作用也。叁、悭M&amacron;tsarya,使于財施法施悭吝之作用也。四、嫉&Imacron;r&sdotblw;y&amacron;,妒忌他人盛事之作用也。五、惱Prad&amacron;śa,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之作用也。六、害Vihi&mdotabv;s&amacron;,反于上之不害而行打罵他人等之作用也。七、恨Upan&amacron;ha,于忿境結怨不舍之作用也。八、谄M&amacron;y&amacron;,使心心所邪曲不定之作用也。九、诳Ś&amacron;&tdotblw;hya,欺他之作用也。十、憍Mada,染著于自法,使心貢高之作用也。此十法者,雖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而起,而唯爲修道所斷,不通于見道所斷,又但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不通于他識,且此十法,現行各別而必非十法俱起,以此叁義,故名小煩惱地法。六、不定地法八Aniyatabh&umacron;mik&amacron;&hdotblw;者:一、尋Vitarka,尋求事理之粗性作用也。二、伺Vic&amacron;ra,伺察事理之細性作用也。叁、睡眠Middha,使心心所闇昧之作用也。四、惡作Kauk&rdotblw;tya,思念惡作之事而使心追悔之作用也。五、貪R&amacron;ga,反于上之無貪,而貪愛順境之作用也。六、嗔Pratigha,反于上之無嗔,嗔恚逆境之作用也。七、慢M&amacron;na,對于他人使心高舉之作用也。八、疑Vicikits&amacron;,于谛理使猶豫之作用也。此八法,不入前之五地,爲特殊之法,故名不定地法。第四心不相應行法十四Cittaviprayuktasa&mdotabv;sk&amacron;r&amacron;&hdotblw;者:一、得Pr&amacron;pti,使諸法獲得于身之實法也。二、非得Apr&amacron;pti,使諸法離身之實法也。叁、同分Sabh&amacron;gat&amacron;,如人趣者,使人趣之果報同一,天趣者,使天趣之果報同等,各隨其趣其地,而使得同一果報之實法也。四、無想果Asa&mdotabv;jñika,于無想天之中使心心所都滅之實法也。是一種外道所執之涅槃也。五、無想定Asa&mdotabv;jñisam&amacron;patti,欲得外道之無想果所修得之無心定也。六、滅盡定Nirodhasam&amacron;patti,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爲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也。七、命根Jivta,維持壽之實法也。八、生J&amacron;ti,使法生之實法也。九、住Sthiti,使法住之實法也。十、異Jar&amacron;,使法衰異之實法也。十一、滅Anityat&amacron;,使法壞滅之實法也。十二、名身N&amacron;mak&amacron;ya,色聲等之名也。十叁、句身Padk&amacron;ya,諸法無常等之章句也。十四、文身Vya&mdotabv;janak&amacron;ya,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也。二個已上名爲身。此十四法者,爲非色非心之法,而非與心相應之法,故名心不相應行法。行者,有爲法之總名也。又此十四者,爲五蘊中行蘊之所攝,故名行。第五無爲叁Asa&mdotabv;sk&rdotblw;tadharm&amacron;h者:一、擇滅無爲Pratisa&mdotabv;khy&amacron;nirodha,依正智簡擇力而得之寂滅法也,即涅槃也。此法能使煩惱寂滅,故名滅。二、非擇滅無爲Apratisa&mdotabv;khy&amacron;nirodha,非依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之寂滅法也。此法能使生法不更生,故名滅。叁、虛空無爲Ak&amacron;śa,無礙爲性,得通行于一切之礙法中也。此叁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爲,故名無爲法。
小乘俱舍宗對宇宙萬有,立五位七十五法,以總括之。五位者:一、色法,有十一,即吾人依正二報所具的種種色質,內五根外五塵皆是。二、心法,有一,即六識的作用。叁、心所有法,簡稱心所法,有四十六,系屬于心王者。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四,謂不如色法之有形,亦非如心王 - 陳義孝編
一切諸法,可以七十五法括之。立七十五法者,以一切諸法,不外有爲無爲二種。
有爲法者,略分四種:一者色法,二者心法,叁者心所法,四者不相應行法。
第一色法,有十一種。一者五根,二者五境,叁者無表色。
一、五根者。
一眼、二耳、叁鼻、四舌、五身。
二、五境者。
一色、二聲、叁香、四味、五觸,如前文五蘊所述。
叁、無表色。
如前文五蘊所述。
第二心法一,即心王,心王者即六識,謂:
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如前文十八界六識條所述。
第叁心所法有四十六,分爲六:一者大地法,二者大善地法,叁者大煩惱地法,四者大不善地法,五者小煩惱地法,六者不定地法。
一、大地法有十:一受、二想、叁思、四觸、五欲、六慧、七念、八作意、九勝解、十叁摩地。
一、受 受謂叁種領納,苦樂俱非,有差別故。
二、想 想謂于境取差別相。
叁、思 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四、觸 觸謂根境識和合生,能有觸對。
五、欲 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六、慧 慧謂于法能有簡擇。
七、念 念謂于緣明記不忘。
八、作意 作意者謂能令心驚覺。
九、勝解 勝解者謂能于境印可。
十、叁摩地 叁摩地者謂心一境。
二、大善地法有十:一信、二不放逸、叁輕安、四舍、五慚、六愧、七無貪、八無嗔、九不害、十勤,謂法恒于諸善心有彼法。
一、信 信謂令心澄淨,有說于谛實業果中現前忍許,故名爲信。
二、不放逸 不放逸者,修諸善法,離諸不善法。複何名修?謂此于善專注爲性,能守護心,名不放逸。
叁、輕安 輕安者謂心堪任。
四、舍 舍謂心平等性,無驚覺性,說名爲舍。
五、慚 慚謂自增上及法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爲性。
六、愧 愧謂世增上,于所作罪,羞恥爲性。
七、無貪 無貪者謂貪對治,令深厭患,無著爲性。
八、無嗔 無嗔者謂嗔對治,以慈爲性。
九、不害 不害者謂無損惱。
十、勤 勤謂令心勇悍爲性。
叁、大煩惱地法有六:一癡、二放逸、叁懈怠、四不信、五昏沈、六掉舉,謂法恒于染汙心有彼法。
一、癡 癡者所謂愚癡,即是無明、無智、無顯。
二、放逸 放逸者謂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法。
叁、懈怠 懈怠者謂心不勇悍,是爲勤所對治。
四、不信 不信者謂心不澄淨,是爲信所對治。
五、昏沈 昏沈者謂身重心重,身無堪任,心無堪任。
六、掉舉 掉舉者令心不靜。
四、大不善地法有二:一無慚、二無愧,謂法恒于不善心有彼法。
一、無慚 于諸功德及有德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說名無慚。又自觀無恥,名曰無慚。
二、無愧 于諸罪過,不見怖畏,說名無愧。又觀他無恥,名曰無愧。
五、小煩惱地法有十:一忿、二覆、叁悭、四嫉、五惱、六害、七恨、八谄、九诳、十憍,謂法少分染汙心俱。
一、忿 忿謂除嗔及害,于情非情,令心憤發,說名爲忿。
二、覆 覆謂隱藏自罪,說名爲覆。
叁、悭 悭謂財法巧施相違,令心吝著。
四、嫉 嫉謂于他諸興盛事,令心不喜。
五、惱 惱謂堅執諸有罪事,由此不取如理谏悔。
六、害 害謂于他能爲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
七、恨 恨謂于忿所緣事中,數數尋思,結怨不舍。
八、谄 谄謂心曲,由此不能如實自顯,或矯非撥,或設方便,令解不明。
九、诳 诳謂惑他。
十、憍 憍謂染著自法爲先,令心傲逸,無所願性。
六、不定地法有八:一尋、二伺、叁睡眠、四惡作、五貪、六嗔、七慢、八疑。
一、尋 心之粗性爲尋。
二、伺 心之細性爲伺。
叁、睡眠 謂不自在轉心極昧略爲性。
四、惡作 惡所作體,名爲惡作。
五、貪 謂于五取蘊染愛耽著爲性。
六、嗔 謂于有情樂作損害爲性。
七、慢 謂對他心自舉性,稱量自他德類差別,心自舉恃,淩懱于他。故名爲慢。
八、疑 謂于谛等猶豫爲性。
第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四:一得、二非得、叁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滅、十二文身、十叁名身、十四句身。
一、得 謂獲成就,名之爲得。
二、非得 與得相違,名爲非得。
叁、同分 有別實物,名爲同分。
四、無想果 由修無想所得之果,名無想果。
五、無想定 有法能令心心所滅,脫離心相,遮令不起,名無想定。
六、滅盡定 由止息心心所法令其不起,謂滅盡定。
七、命根 謂能持暖識之壽,名爲命根。
八、生 能起名生。
九、住 能安名住。
十、異 能衰名異。
十一、滅 能壞名滅。
十二、文身 文者謂字,如說[衣@可]阿壹伊等字。
十叁、名身 名謂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
十四、句身 句者謂章,诠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
無爲法有叁:一擇滅無爲,二非擇滅無爲,叁虛空無爲。
一、擇滅無爲 擇滅以離系爲性,諸有漏法,遠離系縛,證得解脫,名爲擇滅無爲。
二、非擇滅無爲 謂能永礙未來法生,得滅異前,名非擇滅無爲。
叁、虛空無爲 虛空以無礙爲性,由無障故,色于中行,爲虛空無爲。
七十五法
┌五根(眼、耳、鼻、舌、身)┐
┌色 法┤五境(色、聲、香、味、觸)├……………十一┐
│ └無表色 ┘ │
│心法(心王即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一│
│ ┌大地法(受、想、思、觸、欲、慧、 ┐ │
│ │ 念、作意、勝解、叁摩地)……十│ │
│ │大善地法(信不放逸、輕安、舍、慚、愧 │ │
│ │ 、無貪、無嗔、不害、勤)…十│ │
│心所法┤大煩惱地法(癡、放逸、懈怠、不信、昏 │四│
┌有爲法┤ │ 沈、掉舉)…………………六├十│
│ │ │大不善地法(無慚、無愧)………………二│六│七
│ │ │小煩惱地法(忿、覆、悭、嫉、惱、害、 │ ├十
│ │ │ 恨、谄、诳、憍)…………十│ │五
│ │ └不定地法(尋、伺、睡眠、惡作、貪、嗔 │ │法
一切法┤ │ 、慢疑)………………………八┘ │
│ └不相應行法(得、非得、同分、無想果、無想定 │
│ 、滅盡定、命根、生、住、異、滅、 │
│ 文身、名身、句身)………………………十四│
│ ┌擇滅無爲 ┐ │
└無爲法┤非擇滅無爲├………………………………………………叁┘
└虛空無爲 ┘ - 明·楊卓
此爲小乘俱舍宗對一切法的分類。俱舍宗認爲:一切事象可分七十五種,歸之爲五大類,即:第一類,色法十一種:一、眼根,二、耳根,叁、鼻根,四、舌根,五、身根,六、色境,七、聲境、八、香境,九、味境,十、觸境,十一、無表色。其中前五者能發識取境,故稱五根;次五者爲五根所緣之境界,故稱五境;無表色系依身、口發動之善業與惡業,爲生于身內的一種無形色法,乃感苦、樂果之業因,具防非止惡修防善止惡的功能。
第二類,心法一種:即依根而生,覺知外境的總作用,指六識心王。
第叁類,心所有法四十六種,又分遍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煩惱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煩惱地法、不定地法六位。此四十六法皆隨附于心法而起,故稱心所有法。即:一、遍大地法十種:、受,領納苦、樂、舍叁境的作用。想,想像事物的作用。思,造作諸業的作用。觸,對境的作用。欲,希求的作用。慧,揀擇善惡法的作用。念,記憶不忘的作用。作意,令心、心所警覺對境的作用。勝解,明了事理的作用。叁摩地,又作定,令心心所專注一境而不散的作用。此十法通于善、不善、無記一切心王而起,故稱遍大地法。二、大善地法十種:信,令心、心所澄淨的作用。不放逸,止惡行善的作用。輕安,使身心輕妙安穩的作用。行舍,令身心舍離雜執著諸法之念,而住于平等的作用,爲行蘊所攝之舍。慚,于所造罪,生起羞惡之心。愧,于所造罪,生起廉恥之心。無貪,不貪著順境的作用。無嗔,于逆境不起忿怒的作用。不害,不損惱他的作用。勤,精進修習諸善法的作用。此十法與一切之善心相應而起,故稱大善地法。叁、大煩惱地法六種:無明,以愚癡爲性。放逸,于惡法放逸的作用。懈怠,于善法不勇悍的作用。不信,令心不澄淨的作用。惛沈,令心沈重的作用。掉舉,令心輕浮的作用。此六法常與惡心及有覆無記心相應,故稱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二種:無慚,不自羞惡的作用。無愧,不顧廉恥的作用。此二法與一切之不善心相應,故稱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法十種:忿,令起怒相的作用。覆,隱藏己過的作用。悭,于財施、法施等,不能惠施的作用。嫉,妒忌的作用。惱,堅執惡事而惱亂身心的作用。害,損惱他人的作用。恨,于忿境結怨不舍的作用。谄,令心、心所邪曲不直之作用。诳,欺他不實的作用。憍,心貢高而傲他的作用。此十法唯爲修道所斷,僅與意識之無明相應,且其現行各別,而非十法俱起,故稱爲小煩惱地法。六、不定地法八種:尋,尋求事理的粗勝作用。伺,伺察事理的細性作用。睡眠,令心心所昏昧的作用。惡作,思念所作之事而令心追悔的作用。貪,貪愛順境的作用。嗔,于逆境嗔恚的作用。慢,使心高舉而淩他的作用。疑,使于谛理猶豫不決之作用。此八法不入前五位,廣通善、惡、無記叁性,故稱不定地法。
第四類,心不相應行法十四種:一、得,令得諸法于身的實法。二、非得,令諸法離身的實法。叁、衆同分,各隨其趣,而使得同一果報的實法。四、無想果,于無想天中令心、心所皆滅的實法。此爲外道所執著的涅槃。五、無想定,乃爲得無想果所修得的無心定。六、滅盡定,不還或阿羅漢之聖者,爲止息暫時所入之無心定。七、命根,維持壽命的實法。八、生,令諸法生起的實法。九、住,令諸法不遷的實法。十、異,令諸法衰異的實法。十、滅,令諸法消盡的實法。十二、名身,色聲等之名。十叁,句身,諸法無常等之章句。十四、文身,名與句所依之文字;二個以上,故稱爲身。此十四法爲非色非心之法,而不與心相應,故稱爲心不相應行法。
第五類,無爲法叁種:一、擇滅無爲,依正智簡擇力而得的寂滅法。二、非擇滅無爲,非依正智簡擇力,但依缺生緣而現的寂滅法。叁、虛空無爲,以無礙爲性,容受萬物而遍一切處。此叁法無生、住、異、滅四相之作爲,故稱無爲法。見《俱舍論》卷四。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