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法處所攝色五種之一。見法處所攝色條。
雜集論一卷八頁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 - 朱芾煌
爲十一色法中的法處所攝色之一。受是領受的意思,指領受師教(即戒);引是引取的意思,蓋戒是色法,所受之戒,即名受所引色。受所引色亦名無表色,此有二義,一者在小乘來說,依身、口七支(即身之惡業殺、盜、淫爲叁支,口之惡業妄語、绮語、兩舌、惡口爲四支,合爲七支)表色所起,爲四大種所造之實色。而在大乘來說,受戒之時,與第六識相應的思心所種有防惡發善的功能,依此功能,于所防之惡色與所發之善色,而立色法及無表色之名。參閱“法處所攝色”條。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