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爲“能诠”之對稱。指依教法經文之語句,闡釋內容而開顯其意義,故稱經文爲能诠,義理爲所诠。據四教義卷一載,教即能诠,理即所诠。又據大乘法苑義林章卷一本載,所說之法爲所诠,依止之名句文字爲能诠。[天臺四教儀集注卷上末]
(二)即究極之意。指最後之目的。
(術語)诠者顯也。依經文而顯義理,故經文雲能诠,義理雲所诠。四教儀一曰:“教是能诠,理是所诠。”義林章一本曰:“所說法者,所诠義也。名句字者,能诠文也。”
诠是顯的意思,依經文而顯其義理,故經文雲能诠,義理雲所诠。《大乘法苑義林章》一曰:“所說法者,所诠義也。名句字者,能诠文也。” - 于淩波居士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