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語)四相違之第叁。有法者,宗之前名辭,自相者,于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相違者,反對之意。即謂立者所設之因,望其宗之前名辭時,缺因之後二相,故不爲成立其前名辭發表之事件之因,而反爲可打消之之理由,遂至敵者即用其因,成立反對之宗者。見因明入正理論等。
因明入正理論雲: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說有性非實非德非業。有一實故。有德業故。如同異性。此因如能成遮實等;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俱決定故。如疏七卷八頁釋。 - 朱芾煌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關於菩提下聯系我們赞助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