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二、例受等
由此因缘由此道理,当知诸法离言自性,如说其色如是受等如前所说,乃至涅槃应知亦尔。
前边的一大段是斥四相违,如果你的思想认为名言安立的一切法是有真实性的,就有这四种矛盾;现在这一段文,是最后的称体相违失。
这四种相违,应该不是读一下这文字就明白的,可能要再思惟才能明白;再思惟才能明白,应该是智慧强的人。也可能一思惟、二思惟、三思惟还是不懂。我们学习佛法的人有两类:一类是容易懂就欢喜,不容易懂就不欢喜;也有一种人,容易懂我不愿意学习,不容易懂的我愿意学习。就是加以解释了,好像还是没懂,需要一再的思惟,忽然间明白了,这才感觉到有味道。
这四种相违,我认为是属于这一类的,你要用一点心才能够明白它的原义。四种相违最后是称体相违失,分两科,头一科是举诸色,这一科讲完了。现在第二科例受等;这个文有点问题,应该从这个「如说其色,如是受等,如前所说乃至涅槃,应知亦尔。由此因缘,由此道理,当知诸法离言自性」;这个文应该这么次第。
「如说其色」,你若执着名言安立的色有自性的话,那就有称体相违失。「如是受等如前所说,乃至涅槃」,就是受想行识、眼耳鼻舌身意、色声香味触法乃至到涅槃「应知亦尔」,也是和这个色一样。你若执着名言安立的一切法有真实性的话,就是有这样的冲突,若说它是无性的,就没问题了。「由此因缘,由此道理」,由此四种相违的因缘,显示出来的道理我们就明白了,明白什么呢?「当知诸法离言自性」,你会知道一切法随言说性之外,还有个离言说性的。
《披寻记》一一九六页:
由此因缘由此道理等者:此总结文,应置应知亦尔文后,前说称体相违,但举诸色故例受等,于其中间不应间有总结之文,疑有错乱。言因缘者,谓斥相违能成立因。言道理者,谓斥相违所成立义,如是差别应知。
「由此因缘由此道理等者:此总结文,应置应知亦尔文后」,「由此因缘,由此道理,当知诸法离言自性」这总结的几句话应该放在「应知亦尔」以下。所以这一段文应该从「如是受等」(按:如说其色)这里开始。「前说称体相违」,前一段文宣说称体相违失。「但举诸色故例受等」,所以这一段文以受例同于色,色是那样子,受等也是这样子。「于其中间不应间有总结之文」,前面那个色的文和这个受的文,这个中间不应该放那个「由此因缘,由此道理…」这几句话。「疑有错乱」,现在这个文放在色的文和受的文中间,这就疑惑是错乱了。
「言因缘者」,由此因缘,这个因缘怎么讲呢?「谓斥相违能成立因」,诃斥四种相违,这是能成立离言自性的一个理由。「言道理者,谓斥相违所成立义」,诃斥这四种相违的因缘,就显示出来成立离言自性的道理。这个言自性就是言假说、假名安立的一切法是无自性的,就显示出来离言自性的道理。「如是差别应知」,这个文就有这样不同的意思。
宙二、斥二失坏(分二科) 洪一、标列二种
有二种人,于佛所说法毗奈耶,俱为失坏。
前边是斥四相违。离言法性这一段文,第一段先显自,显示自己的宗旨,自家的宗旨。第二段文就是斥他,诃斥不符合离言自性的道理的错误。斥他这个地方分两科,第一科斥四相违,现在是第二科斥二失坏,就是诃斥你若这样子执着的话,这样子不符合离言自性的道理,就会有两种失坏,就是有两种过失。分两科,第一科标列二种,标列出来这两种过失。「有二种人,于佛所说法毗奈耶,俱为失坏」,用人来说这过失,就是破坏了佛的正法和毗奈耶;这是标。
《披寻记》一一九六页:
于佛所说法毗奈耶俱为失坏者:道理所摄,名之为法,随顺一切烦恼恼灭故,名毗奈耶;如〈摄异门分〉说,(陵本八十三卷八页)。于此法毗奈耶执法为法非义为义,是名为失,由能退失无量善法故。若复于非法中执为是法,于非义中宣说为义,是名为坏,由坏佛语不久住故。
「于佛所说法毗奈耶俱为失坏者:道理所摄名之为法」,什么叫做「法」呢?「道理所摄」,就是佛陀的大慈悲、大智慧说了很多的道理,「所摄」就是属于这个道理范围内的名之为法,用法来表达这个义,佛说了很多的法门,就是很多的道理。「随顺一切烦恼恼灭故,名毗奈耶」,「毗奈耶」是印度话,是梵语,翻成中国话是「灭」,就是你学习了佛法,它能够随顺于这个方向,把一切的烦恼都息灭了,所以做「毗奈耶」。
佛教徒为什么要归依佛教?为什么要学习佛法?就是要灭除一切烦恼!我们感觉到苦恼,苦恼的原因是什么呢?就是内心的烦恼,不是因为那里有高山使令我有烦恼,不是的!是我内心里有烦恼才有苦恼,不是外面的原因使令我苦恼。我学习佛法,佛法有这种作用,就能灭除一切烦恼,其实说起来很简单。说我欢喜神通,有神通也好,但是只是有神通不能消灭烦恼,你还是有烦恼的。现在说佛法能令你消灭烦恼,烦恼灭了,一切苦恼就都解除了,所以佛说法、说毗奈耶,这两个字这样解释,这个解释是你自己解释的呢?你有什么根据呢?「如〈摄异门分〉说。(陵本八十三卷八页)」,这是本论在〈摄异门分〉那里解释法和毗奈耶。
「于此法毗奈耶,执法为法非义为义,是名为失」,《披寻记》的作者用下面的文义来解释失、坏。「执法和义」,这个法和义,前面说道理所摄叫做法。而这里说的法和义呢,能诠显义、能诠显一切道理的名言叫做法;所诠显的名言所表达的就是义,这样子来解释。「执法为法」,就是这个人他执着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有真实体性的,他就是不明白名言安立的一切法、假名安立的一切法都是毕竟空的,他不同意,他认为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真实的,所以叫做执法为法。
「非义为义」,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毕竟空的,从毕竟空上就显示出来还有一个依他起和圆成实,这是佛的法义。但是他认为没有;就是只有名言安立的一切法,就这么多,另外没有什么依他起、圆成实了,这就是非义,认为非义叫做义,他只认为有遍计执,没有依他起、圆成实,「是名为失」,这就叫做失。本来说有两种人,这里说的是第一种人。「由能退失无量善法故」,为什么说这是过失呢?因为你若这样执着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真实的,这是我们凡夫境界嘛!这样子就「退常无量善法故」,就不能修学圣道了,你想要得无上菩提就不可能了,所以这是有过失的。
「若复于非法中执为是法,于非义中宣说为义,是名为坏」,前面那是第一种人,现在这是第二种人。就是这个遍计执没有,法──名言安立的一切法也没有,依他起、遍计执都没有,这叫做「于非法中执为是法,于非义中宣说为义」。「于非义中宣说为义」,就是没有依他起、也没有圆成实、遍计执也没有,那么这就是「于非法执为是法」。「是名为坏」,这就叫做坏,坏是什么意思呢?「由坏佛语不久住故」,这就破坏了佛法,佛法就灭亡了,不能常住在世间了。本论作者的意思:失和坏这两个字就是配合那两种人。究竟那两种人呢?
一者于色等法于色等事,谓有假说自性自相,于实无事起增益执。
「一者于色等法、于色等事」,这是第一种人;对于色受想行识、色声香味触法、眼耳鼻舌身意乃至涅槃这些法,这个法和事在前面有解释过了。「谓有假说自性自相」,这个色等法、色等事是名言安立的,是用语言文字表示有这件事,那么这叫做假说,不称合法的真义,所以是假说、虚假的。「谓有假说自性自相」,你的思想执着认为假说的事是有自性的,名言安立的一切法是有它的体性的,这个体性上一定有一个相貌的,才能知道有体性,有体性就有相貌、有相貌就有体性,这个人就是这样的思想,这个思想对不对呢?不对的!
「于实无事起增益执」,按佛陀的智慧呢,这些假名安立的一切法都是无自性、毕竟空的,实在是没有那件事,只有一句空话。但是你认为是有而「起增益执」,生起了增益的执着,就是没有你说有,这有是加上去的,不是那件事本身有这件事,所以这叫做起增益执。这是第一种人,执着假说法、言说法是有自性自相的。
二者于假说相处、于假说相依,离言自性胜义法性,谓一切种皆无所有,于实有事起损减执。
这是第二种人,他是思想是怎么样呢?「于假说相处」,就是假立的言说表达一切性相这个地方。当然这个假说是从那里来的呢?是从人的思想,你会说话一定要想,就是『名为先故想,想为先故说』;先有种种的名句,然后你心里面才会思想,你先在内心里面思想然后才会说话。如果你没有名句的话,心里面就不能想;心里面若是不思惟就不会说话的,这个名、想、说,它们是不能离开的。所以言说的地点,就是从你的思想那个地方生出来种种言说的。
「于假说相依」,假立的名言,也就是假立的言说,说出来种种相,它一定要有一个依止处,不能凭空就说出来一件事,这个依止处就是依他起,这一切的因缘生法是你言说的依止处。「言说」──内里边要以你内心的思想为依止处,外面要有一个所缘境,这样子你才能说出来一件事。
前面是于假说相的「处」;于假说相的「依」,一个处一个依。处就是你自己的心,你要说话就是你的心、你的思想;思想是什么?就是依他起,内心的思想是依他起。「于假说相依」,这个依──也是依他起。我们说色受想行识,那里有高山、大海,这都是依他起,也是你内心种子所变现的一切法啊,也是依。这处和依就是「离言自性」,就是「胜义法性」。
「谓一切种皆无所有」,但是第二种人他的思想,他认为假说相那个…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三十六 (11)》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