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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叁十六 (11)

  荒二、例受等

  

  由此因緣由此道理,當知諸法離言自性,如說其色如是受等如前所說,乃至涅槃應知亦爾。

  

  前邊的一大段是斥四相違,如果你的思想認爲名言安立的一切法是有真實性的,就有這四種矛盾;現在這一段文,是最後的稱體相違失。

  

  這四種相違,應該不是讀一下這文字就明白的,可能要再思惟才能明白;再思惟才能明白,應該是智慧強的人。也可能一思惟、二思惟、叁思惟還是不懂。我們學習佛法的人有兩類:一類是容易懂就歡喜,不容易懂就不歡喜;也有一種人,容易懂我不願意學習,不容易懂的我願意學習。就是加以解釋了,好像還是沒懂,需要一再的思惟,忽然間明白了,這才感覺到有味道。

  

  這四種相違,我認爲是屬于這一類的,你要用一點心才能夠明白它的原義。四種相違最後是稱體相違失,分兩科,頭一科是舉諸色,這一科講完了。現在第二科例受等;這個文有點問題,應該從這個「如說其色,如是受等,如前所說乃至涅槃,應知亦爾。由此因緣,由此道理,當知諸法離言自性」;這個文應該這麼次第。

  

  「如說其色」,你若執著名言安立的色有自性的話,那就有稱體相違失。「如是受等如前所說,乃至涅槃」,就是受想行識、眼耳鼻舌身意、色聲香味觸法乃至到涅槃「應知亦爾」,也是和這個色一樣。你若執著名言安立的一切法有真實性的話,就是有這樣的沖突,若說它是無性的,就沒問題了。「由此因緣,由此道理」,由此四種相違的因緣,顯示出來的道理我們就明白了,明白什麼呢?「當知諸法離言自性」,你會知道一切法隨言說性之外,還有個離言說性的。

  

  

  

  《披尋記》一一九六頁:

  

  由此因緣由此道理等者:此總結文,應置應知亦爾文後,前說稱體相違,但舉諸色故例受等,于其中間不應間有總結之文,疑有錯亂。言因緣者,謂斥相違能成立因。言道理者,謂斥相違所成立義,如是差別應知。

  

  「由此因緣由此道理等者:此總結文,應置應知亦爾文後」,「由此因緣,由此道理,當知諸法離言自性」這總結的幾句話應該放在「應知亦爾」以下。所以這一段文應該從「如是受等」(按:如說其色)這裏開始。「前說稱體相違」,前一段文宣說稱體相違失。「但舉諸色故例受等」,所以這一段文以受例同于色,色是那樣子,受等也是這樣子。「于其中間不應間有總結之文」,前面那個色的文和這個受的文,這個中間不應該放那個「由此因緣,由此道理…」這幾句話。「疑有錯亂」,現在這個文放在色的文和受的文中間,這就疑惑是錯亂了。

  

  「言因緣者」,由此因緣,這個因緣怎麼講呢?「謂斥相違能成立因」,诃斥四種相違,這是能成立離言自性的一個理由。「言道理者,謂斥相違所成立義」,诃斥這四種相違的因緣,就顯示出來成立離言自性的道理。這個言自性就是言假說、假名安立的一切法是無自性的,就顯示出來離言自性的道理。「如是差別應知」,這個文就有這樣不同的意思。

  

  

  

  宙二、斥二失壞(分二科)  洪一、標列二種

  

  有二種人,于佛所說法毗奈耶,俱爲失壞。

  

  前邊是斥四相違。離言法性這一段文,第一段先顯自,顯示自己的宗旨,自家的宗旨。第二段文就是斥他,诃斥不符合離言自性的道理的錯誤。斥他這個地方分兩科,第一科斥四相違,現在是第二科斥二失壞,就是诃斥你若這樣子執著的話,這樣子不符合離言自性的道理,就會有兩種失壞,就是有兩種過失。分兩科,第一科標列二種,標列出來這兩種過失。「有二種人,于佛所說法毗奈耶,俱爲失壞」,用人來說這過失,就是破壞了佛的正法和毗奈耶;這是標。

  

  

  

  《披尋記》一一九六頁:

  

  于佛所說法毗奈耶俱爲失壞者:道理所攝,名之爲法,隨順一切煩惱惱滅故,名毗奈耶;如〈攝異門分〉說,(陵本八十叁卷八頁)。于此法毗奈耶執法爲法非義爲義,是名爲失,由能退失無量善法故。若複于非法中執爲是法,于非義中宣說爲義,是名爲壞,由壞佛語不久住故。

  

  「于佛所說法毗奈耶俱爲失壞者:道理所攝名之爲法」,什麼叫做「法」呢?「道理所攝」,就是佛陀的大慈悲、大智慧說了很多的道理,「所攝」就是屬于這個道理範圍內的名之爲法,用法來表達這個義,佛說了很多的法門,就是很多的道理。「隨順一切煩惱惱滅故,名毗奈耶」,「毗奈耶」是印度話,是梵語,翻成中國話是「滅」,就是你學習了佛法,它能夠隨順于這個方向,把一切的煩惱都息滅了,所以做「毗奈耶」。

  

  佛教徒爲什麼要歸依佛教?爲什麼要學習佛法?就是要滅除一切煩惱!我們感覺到苦惱,苦惱的原因是什麼呢?就是內心的煩惱,不是因爲那裏有高山使令我有煩惱,不是的!是我內心裏有煩惱才有苦惱,不是外面的原因使令我苦惱。我學習佛法,佛法有這種作用,就能滅除一切煩惱,其實說起來很簡單。說我歡喜神通,有神通也好,但是只是有神通不能消滅煩惱,你還是有煩惱的。現在說佛法能令你消滅煩惱,煩惱滅了,一切苦惱就都解除了,所以佛說法、說毗奈耶,這兩個字這樣解釋,這個解釋是你自己解釋的呢?你有什麼根據呢?「如〈攝異門分〉說。(陵本八十叁卷八頁)」,這是本論在〈攝異門分〉那裏解釋法和毗奈耶。

  

  「于此法毗奈耶,執法爲法非義爲義,是名爲失」,《披尋記》的作者用下面的文義來解釋失、壞。「執法和義」,這個法和義,前面說道理所攝叫做法。而這裏說的法和義呢,能诠顯義、能诠顯一切道理的名言叫做法;所诠顯的名言所表達的就是義,這樣子來解釋。「執法爲法」,就是這個人他執著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有真實體性的,他就是不明白名言安立的一切法、假名安立的一切法都是畢竟空的,他不同意,他認爲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真實的,所以叫做執法爲法。

  

  「非義爲義」,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畢竟空的,從畢竟空上就顯示出來還有一個依他起和圓成實,這是佛的法義。但是他認爲沒有;就是只有名言安立的一切法,就這麼多,另外沒有什麼依他起、圓成實了,這就是非義,認爲非義叫做義,他只認爲有遍計執,沒有依他起、圓成實,「是名爲失」,這就叫做失。本來說有兩種人,這裏說的是第一種人。「由能退失無量善法故」,爲什麼說這是過失呢?因爲你若這樣執著名言安立的一切法都是真實的,這是我們凡夫境界嘛!這樣子就「退常無量善法故」,就不能修學聖道了,你想要得無上菩提就不可能了,所以這是有過失的。

  

  「若複于非法中執爲是法,于非義中宣說爲義,是名爲壞」,前面那是第一種人,現在這是第二種人。就是這個遍計執沒有,法──名言安立的一切法也沒有,依他起、遍計執都沒有,這叫做「于非法中執爲是法,于非義中宣說爲義」。「于非義中宣說爲義」,就是沒有依他起、也沒有圓成實、遍計執也沒有,那麼這就是「于非法執爲是法」。「是名爲壞」,這就叫做壞,壞是什麼意思呢?「由壞佛語不久住故」,這就破壞了佛法,佛法就滅亡了,不能常住在世間了。本論作者的意思:失和壞這兩個字就是配合那兩種人。究竟那兩種人呢?

  

  

  

  一者于色等法于色等事,謂有假說自性自相,于實無事起增益執。

  

  「一者于色等法、于色等事」,這是第一種人;對于色受想行識、色聲香味觸法、眼耳鼻舌身意乃至涅槃這些法,這個法和事在前面有解釋過了。「謂有假說自性自相」,這個色等法、色等事是名言安立的,是用語言文字表示有這件事,那麼這叫做假說,不稱合法的真義,所以是假說、虛假的。「謂有假說自性自相」,你的思想執著認爲假說的事是有自性的,名言安立的一切法是有它的體性的,這個體性上一定有一個相貌的,才能知道有體性,有體性就有相貌、有相貌就有體性,這個人就是這樣的思想,這個思想對不對呢?不對的!

  

  「于實無事起增益執」,按佛陀的智慧呢,這些假名安立的一切法都是無自性、畢竟空的,實在是沒有那件事,只有一句空話。但是你認爲是有而「起增益執」,生起了增益的執著,就是沒有你說有,這有是加上去的,不是那件事本身有這件事,所以這叫做起增益執。這是第一種人,執著假說法、言說法是有自性自相的。

  

  

  

  二者于假說相處、于假說相依,離言自性勝義法性,謂一切種皆無所有,于實有事起損減執。

  

  這是第二種人,他是思想是怎麼樣呢?「于假說相處」,就是假立的言說表達一切性相這個地方。當然這個假說是從那裏來的呢?是從人的思想,你會說話一定要想,就是『名爲先故想,想爲先故說』;先有種種的名句,然後你心裏面才會思想,你先在內心裏面思想然後才會說話。如果你沒有名句的話,心裏面就不能想;心裏面若是不思惟就不會說話的,這個名、想、說,它們是不能離開的。所以言說的地點,就是從你的思想那個地方生出來種種言說的。

  

  「于假說相依」,假立的名言,也就是假立的言說,說出來種種相,它一定要有一個依止處,不能憑空就說出來一件事,這個依止處就是依他起,這一切的因緣生法是你言說的依止處。「言說」──內裏邊要以你內心的思想爲依止處,外面要有一個所緣境,這樣子你才能說出來一件事。

  

  前面是于假說相的「處」;于假說相的「依」,一個處一個依。處就是你自己的心,你要說話就是你的心、你的思想;思想是什麼?就是依他起,內心的思想是依他起。「于假說相依」,這個依──也是依他起。我們說色受想行識,那裏有高山、大海,這都是依他起,也是你內心種子所變現的一切法啊,也是依。這處和依就是「離言自性」,就是「勝義法性」。

  

  「謂一切種皆無所有」,但是第二種人他的思想,他認爲假說相那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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