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院“自养”及政策问题初探——以四川藏区为例
本文通过对四川藏区佛教寺院则自养”现象的透视,反映了1980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及其观
点的变化。分析了藏区佛教寺院经济基础的变化,寺院经济的发展,经营方式的新特点以及寺院自养经济活动对藏区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从而增进了人们对现时期中国民族宗教政策及其实践的认识.
一、“自养”的提出与实施
1982年中共中央在颁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著名的19号文件中,提出一个重要的原则:宗教组织要“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实行”自办自养”。“文革”后期,遭到空前冲击的宗教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已经开始了局部生产活动,“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等。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乃更加予以明确,”
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社会服务”。与此相适应,文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至于教徒的捐献和布施,凡属自愿少量相助的,不必加以干涉,但是应当说服宗教职业人员不得私人占有寺观教堂的宗教收入,井区禁止任何摊派勒捐的行为。”(《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期宗教
题的基业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中共中央书记处专门研究了我国宗教问题后所形成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文件.“比较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利苗本政策.”在新时期如何认识与对待宗教问题,具有非常及时而重要的指导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我回社会业大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的通知》)就藏传佛教而言,“自办自养”——一个历史性变革问题——摆在了有关省、州政府。特别是宗教部门及藏区各个寺院的面前。
四川省委根据中央“应对宗教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和讨论,并对有关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加以督促和检查”的指示。迅速批转了统战部《关于加强我省藏族地区喇嘛教工作的意见》。(喇嘛教即藏传佛教之俗称,班禅大师提出按语系区分佛教更为科学的意见后都称藏传佛教或藏语系佛教,不再称喇嘛教。)在寺庙自养方面,文件提出。“对住专人员要根据当地情况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工作和生产劳动,对散居的活佛、喇嘛
没有还俗的,应鼓励他们安心生产,坚守本职工作”(中共四川省委批转省委统战部《关于〈加强我省藏族地区喇嘛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85年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发布《四川省藏传佛教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意见》,指出自养初见成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在贯彻中央及四川省有关文件精神中,就
提倡寺庙自力更生、农禅并重、禅商合举、以寺养寺,都分别制定文件,进行了大量实在而具体的工作。
1987年四川省佛协公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试行办法,将养寺条款化,主要内容有:
第六条寺庙管理第1款:“寺庙应根据规模大小和自养能力 确定寺庙定员和住寺人数”
第十条财务管理第1、2、4、款:“寺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寺庙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必须登记造册,做到增减有据”;
寺庙可根据各自条件、因地制宜,开办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流通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逐步实现寺庙自养。”甘孜州颁布的关于佛教寺庙民主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章第14条称:“坚持以寺养寺,从本寺的实际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做到自养。”第四章
第19条规定:“寺庙经济收入的分配,实行既适合 庙特点又符合按劳(包括脑力劳动)付酬的原则”。
第六章寺庙实行自养中专门列了4条:
第36条:“寺庙在搞好教务的前提下,坚持走以寺养寺的道路。因地制宜,从事力所能及的农林牧副商业,举办适合寺庙特点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事业,增加收入,改善僧尼生活,逐步实现自养。”
第37条:“有条件的寺庙可以单独或联合开办集体企业、在寺管会(组)领导下。可招聘寺外人员签订合同承包经营;也可办国营、集体企业组织代购、代销、承包或租赁。”
第38条“经宗教、文化部门批准,寺庙可印刷、流通佛教经典,制作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
第39条“各级政府应积极扶持和帮助寺庙僧尼从事各项
生产、商业经营和公益事业,使他们走上以寺养寺之路。寺庙兴办的自养事业,按集体企业对待。”(《甘孜藏族自治州佛 寺庙民主管理暂行办法》)阿坝州在《阿坝州宗教事务管理办法》中之第9条第5款规定“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领导僧众搞好各项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坚持农禅并重,走以寺养寺的道路。”第11条第7款规定:“寺庙要逐步实行住寺定员,减轻寺庙负担,提高自养能力。”第16款规定:“寺庙开办营业性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劳务项目,必须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经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两州下辖之县,有的也制定了自养文件,如甘孜州甘孜县佛协便有《关于积极开展生产劳动以寺养寺的意见》。由于中央、省、州乃至县均有关于寺庙自养的系列文件的出台,政策、措施的不断推行,这项活动逐步地开展起来。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关于藏传佛教寺庙的自养问题,班禅大师表示了极大关注,他直接指导了扎什伦布寺的自养活动,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新出现的问题。1987年班禅大师发表《关于扎什伦布寺进行社会主义条件下寺庙管理试点的总结》。在“试点工作的主要成绩”中,指出“坚持以专养寺的原则,继续抓了寺庙的农林牧副生产,初步实行了联产承包超产奖励的生产责任制,停止了不适合寺庙特点的一些生产项目。整顿并继续办好原有的一些社会公益和服务事业。现在寺庙所属的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经营项目共有8个,寺庙生产收人有所增加。”在“试点工作的基本经验”中,指出“要有一套既适合寺庙特点,又基本上符合按劳付酬原则的分配制度。在“需要明确的几个认识问题和政策问题”中,再次强调以寺养寺,“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并对社会有所贡献”,是一个“重要的原则”。
班禅大师的指示与号召,得到了藏区各方面,尤其是宗教部门及寺庙的热烈响应和积极贯彻。四川省宗教局负责人撰文称,“班禅大师生前在扎什伦布寺搞的寺庙管理试点经验,各寺庙都应参照执行”。作为藏传佛教神化了的领导人物所发出的声音,对于寺庙自养无疑带来巨大的推动力量,自养不仅逐渐开展起来,有的寺庙更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二、“自养”经营内容
自养的开展,针对各寺不同环境与条件,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要因地制宜,广开门路。”鉴于各地寺庙和僧人的条件差异很大,不能强求一律,一定要坚持因地制宜,广开门路;形式多样,发挥各自的优势。既可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又可以发展商业、服务业,或从事医药文化、雕刻、艺术等、在经营形式上,可以由寺庙自办,或集资、合资、个人承包、代购代销等。总之,要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在工商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搞活经济,繁荣市场,促进四化建设。”(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藏传佛教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意见》。)
阿坝州根据旅游业较为发达的优势,便以此作为突破口,开展寺庙以”三学”、“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建设“文明寺庙”的竞赛活动(三学: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三讲:
讲卫生、讲文明、讲礼貌)。同时还把安全用火、护林防火也作为检查评比的内容。特别是座落在交通要害、风景名胜区的著名寺庙重点进行整理,改变寺容,开办一些为旅游服务的项目、使之成为具有民族文化和宗教特色的旅游点,又是供国内外宗教徒过宗教生活的场所。(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藏传佛教工作的主要情况和今后意见》。)
该州大部分寺庙根据自身条件和本地资源优势,开办了运输、商店、食堂、茶旅社、缝纫、藏医院、印刷、修理、伐木、挖药、烧砖瓦,以及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畜等生产劳动项目。据阿坝、吉尔盖、马尔康、红原、灌唐县的统计,1988年寺庙收入150多万元。阿坝县寺庙1986年为98万元(纯收入35万元),1987年140多万元,
1988年112万多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务局:《积极、慎重地做好宗教工作》。)
甘孜州随着自养活动的开展,先后有13个县的寺庙兴办了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甘孜县在1986年有23个寺庙进行经营,占全县开放寺庙总数的
65.7%。全州大约有寺庙开办的商店17家,汽车26辆,承包土地2513亩,养牛10343头、羊
113只、马20匹。1986年寺庙自养总收人达300万元左右。(甘孜藏族 治州宗教事务局:《 藏传佛教的管理,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自养经营中,有的寺庙成绩比较突出,下举数例:
甘孜州大金寺
商业
有商店4家,一在甘孜县城,有流动资金35000元,4人经营;大金寺店,流动资金1500元,3人经营;西藏昌都店,流动资金12000元,2人经营;康定店,流动资金8000元,2人经营。
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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