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傳佛教寺院“自養”及政策問題初探——以四川藏區爲例
本文通過對四川藏區佛教寺院則自養”現象的透視,反映了1980年以來中央和地方政府對民族宗教問題的政策及其觀
點的變化。分析了藏區佛教寺院經濟基礎的變化,寺院經濟的發展,經營方式的新特點以及寺院自養經濟活動對藏區市場經濟發展的特殊作用。從而增進了人們對現時期中國民族宗教政策及其實踐的認識.
一、“自養”的提出與實施
1982年中共中央在頒發的《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即著名的19號文件中,提出一個重要的原則:宗教組織要“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實行”自辦自養”。“文革”後期,遭到空前沖擊的宗教組織,爲了維持生存,已經開始了局部生産活動,“在履行宗教職務的形式下,進行著許多服務性勞動和社會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維護寺觀教堂和宗教文物,從事農業耕作和造林護林”等。進入改革開放時期,乃更加予以明確,”
根據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況和特長,分別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産勞動和社會服務”。與此相適應,文件提出了相關的政策措施,“爲了妥善解決各種宗教實行自辦自養的所需經費。還必須認真落實有關各種宗教的房産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規定。至于教徒的捐獻和布施,凡屬自願少量相助的,不必加以幹涉,但是應當說服宗教職業人員不得私人占有寺觀教堂的宗教收入,井區禁止任何攤派勒捐的行爲。”(《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期宗教
題的基業觀點和基本政策》)這是中共中央書記處專門研究了我國宗教問題後所形成的一個前所未有的、涉及面廣、內容豐富的文件.“比較系統地總結了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在宗教問題上的正反兩個方面的曆史經驗,闡明了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利苗本政策.”在新時期如何認識與對待宗教問題,具有非常及時而重要的指導意義。(《中共中央關于印發〈關于我回社會業大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
〉的通知》)就藏傳佛教而言,“自辦自養”——一個曆史性變革問題——擺在了有關省、州政府。特別是宗教部門及藏區各個寺院的面前。
四川省委根據中央“應對宗教問題進行一次認真的調查和討論,並對有關各項政策的落實工作加以督促和檢查”的指示。迅速批轉了統戰部《關于加強我省藏族地區喇嘛教工作的意見》。(喇嘛教即藏傳佛教之俗稱,班禅大師提出按語系區分佛教更爲科學的意見後都稱藏傳佛教或藏語系佛教,不再稱喇嘛教。)在寺廟自養方面,文件提出。“對住專人員要根據當地情況組織他們參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會服務工作和生産勞動,對散居的活佛、喇嘛
沒有還俗的,應鼓勵他們安心生産,堅守本職工作”(中共四川省委批轉省委統戰部《關于〈加強我省藏族地區喇嘛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1985年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發布《四川省藏傳佛教工作的主要情況和今後意見》,指出自養初見成效。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在貫徹中央及四川省有關文件精神中,就
提倡寺廟自力更生、農禅並重、禅商合舉、以寺養寺,都分別製定文件,進行了大量實在而具體的工作。
1987年四川省佛協公布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試行辦法,將養寺條款化,主要內容有:
第六條寺廟管理第1款:“寺廟應根據規模大小和自養能力 確定寺廟定員和住寺人數”
第十條財務管理第1、2、4、款:“寺廟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實行民主理財”;“寺廟的財産,包括動産、不動産,必須登記造冊,做到增減有據”;
寺廟可根據各自條件、因地製宜,開辦社會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流通宗教用品和宗教藝術品,逐步實現寺廟自養。”甘孜州頒布的關于佛教寺廟民主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叁章第14條稱:“堅持以寺養寺,從本寺的實際出發,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逐步做到自養。”第四章
第19條規定:“寺廟經濟收入的分配,實行既適合 廟特點又符合按勞(包括腦力勞動)付酬的原則”。
第六章寺廟實行自養中專門列了4條:
第36條:“寺廟在搞好教務的前提下,堅持走以寺養寺的道路。因地製宜,從事力所能及的農林牧副商業,舉辦適合寺廟特點的社會公益事業和服務事業,增加收入,改善僧尼生活,逐步實現自養。”
第37條:“有條件的寺廟可以單獨或聯合開辦集體企業、在寺管會(組)領導下。可招聘寺外人員簽訂合同承包經營;也可辦國營、集體企業組織代購、代銷、承包或租賃。”
第38條“經宗教、文化部門批准,寺廟可印刷、流通佛教經典,製作銷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藝術品。”
第39條“各級政府應積極扶持和幫助寺廟僧尼從事各項
生産、商業經營和公益事業,使他們走上以寺養寺之路。寺廟興辦的自養事業,按集體企業對待。”(《甘孜藏族自治州佛 寺廟民主管理暫行辦法》)阿壩州在《阿壩州宗教事務管理辦法》中之第9條第5款規定“因地製宜,廣開門路在國家有關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領導僧衆搞好各項生産勞動、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堅持農禅並重,走以寺養寺的道路。”第11條第7款規定:“寺廟要逐步實行住寺定員,減輕寺廟負擔,提高自養能力。”第16款規定:“寺廟開辦營業性的生産勞動、社會服務、公益事業勞務項目,必須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才能經營,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兩州下轄之縣,有的也製定了自養文件,如甘孜州甘孜縣佛協便有《關于積極開展生産勞動以寺養寺的意見》。由于中央、省、州乃至縣均有關于寺廟自養的系列文件的出臺,政策、措施的不斷推行,這項活動逐步地開展起來。
應該特別強調的是,關于藏傳佛教寺廟的自養問題,班禅大師表示了極大關注,他直接指導了紮什倫布寺的自養活動,並及時總結經驗,研究新出現的問題。1987年班禅大師發表《關于紮什倫布寺進行社會主義條件下寺廟管理試點的總結》。在“試點工作的主要成績”中,指出“堅持以專養寺的原則,繼續抓了寺廟的農林牧副生産,初步實行了聯産承包超産獎勵的生産責任製,停止了不適合寺廟特點的一些生産項目。整頓並繼續辦好原有的一些社會公益和服務事業。現在寺廟所屬的以自養爲目的的生産經營項目共有8個,寺廟生産收人有所增加。”在“試點工作的基本經驗”中,指出“要有一套既適合寺廟特點,又基本上符合按勞付酬原則的分配製度。在“需要明確的幾個認識問題和政策問題”中,再次強調以寺養寺,“減輕國家和群衆負擔,並對社會有所貢獻”,是一個“重要的原則”。
班禅大師的指示與號召,得到了藏區各方面,尤其是宗教部門及寺廟的熱烈響應和積極貫徹。四川省宗教局負責人撰文稱,“班禅大師生前在紮什倫布寺搞的寺廟管理試點經驗,各寺廟都應參照執行”。作爲藏傳佛教神化了的領導人物所發出的聲音,對于寺廟自養無疑帶來巨大的推動力量,自養不僅逐漸開展起來,有的寺廟更邁出了較大的步伐。
二、“自養”經營內容
自養的開展,針對各寺不同環境與條件,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要因地製宜,廣開門路。”鑒于各地寺廟和僧人的條件差異很大,不能強求一律,一定要堅持因地製宜,廣開門路;形式多樣,發揮各自的優勢。既可以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又可以發展商業、服務業,或從事醫藥文化、雕刻、藝術等、在經營形式上,可以由寺廟自辦,或集資、合資、個人承包、代購代銷等。總之,要在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的範圍內,在工商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有利于發展商品生産,搞活經濟,繁榮市場,促進四化建設。”(
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四川省藏傳佛教工作的主要情況和今後意見》。)
阿壩州根據旅遊業較爲發達的優勢,便以此作爲突破口,開展寺廟以”叁學”、“叁講”爲主要內容的建設“文明寺廟”的競賽活動(叁學:學文化、學科學、學技術;叁講:
講衛生、講文明、講禮貌)。同時還把安全用火、護林防火也作爲檢查評比的內容。特別是座落在交通要害、風景名勝區的著名寺廟重點進行整理,改變寺容,開辦一些爲旅遊服務的項目、使之成爲具有民族文化和宗教特色的旅遊點,又是供國內外宗教徒過宗教生活的場所。(四川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四川省藏傳佛教工作的主要情況和今後意見》。)
該州大部分寺廟根據自身條件和本地資源優勢,開辦了運輸、商店、食堂、茶旅社、縫紉、藏醫院、印刷、修理、伐木、挖藥、燒磚瓦,以及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畜等生産勞動項目。據阿壩、吉爾蓋、馬爾康、紅原、灌唐縣的統計,1988年寺廟收入150多萬元。阿壩縣寺廟1986年爲98萬元(純收入35萬元),1987年140多萬元,
1988年112萬多元。(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宗教事務局:《積極、慎重地做好宗教工作》。)
甘孜州隨著自養活動的開展,先後有13個縣的寺廟興辦了生産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甘孜縣在1986年有23個寺廟進行經營,占全縣開放寺廟總數的
65.7%。全州大約有寺廟開辦的商店17家,汽車26輛,承包土地2513畝,養牛10343頭、羊
113只、馬20匹。1986年寺廟自養總收人達300萬元左右。(甘孜藏族 治州宗教事務局:《 藏傳佛教的管理,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作貢獻》。)
自養經營中,有的寺廟成績比較突出,下舉數例:
甘孜州大金寺
商業
有商店4家,一在甘孜縣城,有流動資金35000元,4人經營;大金寺店,流動資金1500元,3人經營;西藏昌都店,流動資金12000元,2人經營;康定店,流動資金8000元,2人經營。
服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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