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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弥阶段的基础教育(释乘一)▪P4

  ..续本文上一页五戒、十戒、具足戒、菩萨戒都交给传戒的道场一手包办。〔38〕但可喜的是,据笔者所知,现在很多女众道场都相当重视戒律的次第,很多新入门者都发心向师长求受沙弥尼戒、式叉尼戒。

  三、沙弥的戒律和威仪

  戒定慧是出家人一生的修行功课,其中沙弥十戒与威仪是沙弥必须首先学习与行持的,属于自身的本位戒法。相对于说戒、安居、自恣法来说,这属于止持戒的范畴。

  沙弥的修学内容及和尚乃至整个僧团对之的教育内容无非是止作二持,原始律典没有集中记载,仅有比丘度沙弥所涉及的少部分内容,以及在详述比丘戒后简单附带说明沙弥与比丘的同异之处。所以道宣律师概括说:“沙弥行事,法用同僧,羯磨一法,不在数例。自余众行,并制同修。”〔39〕在道宣律师的著作中,凡涉及沙弥的都说明与大僧相同,仅将作法言词中所涉及的对象改为沙弥即可。因此沙弥的修学内容可以类比比丘而作节录,不过,止持部分在《大藏经》中已有相当一部分独立的内容,〔40〕故不须从广律摘录。沙弥的止持虽不像比丘250戒一样有条目的规定,而以二者同修三千威仪八万细行来说,沙弥所习学的应与比丘同等。但为了修学之方便,沙弥的戒经中也规定出一定的数量。有关沙弥的止持行仪,今时比较通行学习的是莲池大师所集的《沙弥律仪要略》,共有十戒二十四则威仪。由于莲池大师没有展开分析十戒的开遮持犯,因此蕅益大师依律重辑《沙弥十戒威仪录要》。今法藏法师对此作了非常详尽的解说。〔41〕本章分析沙弥十戒及威仪主要依莲池、藕益二位大师之集本,并根据现在的实用需要作适当的调整与补充。

  (一)沙弥十戒的持犯

  十戒“近为比丘戒之阶梯,远为菩萨戒之根本”,明了其中的持犯净持十戒,方堪进一步受持比丘戒、菩萨戒。经云:“若破五戒中重戒,还受五戒乃至菩萨戒,无有是处。若破十戒中重戒,还受十戒、比丘戒、菩萨戒,亦无有是处。”〔42〕十戒中重戒即前四戒,也是比丘之根本重戒,犯此四戒即破根本戒,得灭摈突吉罗罪,不是作法忏所能挽救。所以论中说:“是中前四是实恶,酒是众祸之门,余者是放逸因缘。所犯前四名破戒,第九名破斋,余者名破威仪。”〔43〕以下简单解说十戒,其犯罪条件、判罪名目、开缘等情况都是特别为沙弥所说,本文第四章详细解说比丘四根本重戒,这是针对比丘而言,二者有着解说对象与方法详略的不同,不是重复,特此声明。

  1.不杀生

  佛教不允许杀害任何有情众生的生命,无论使用何种方式,如亲自杀、教他人杀乃至使用咒语、下毒等,只要对方失去生命,都属于杀生犯戒。杀生罪的结罪轻重应从所杀对象、杀生动机及杀生结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如具备五个条件方能说杀生罪成立,否则只能判为未遂罪。犯根本罪的五个条件是:(1)有生命的众生;(2)意知是有生命的众生;(3)故起杀心;(4)应用杀法;(5)被杀者命断。又根据所杀对象而有轻重不等的结罪,杀诸佛圣人师僧父母犯逆罪;杀人犯重罪;杀天龙鬼神犯中罪;杀畜生为轻罪。声闻戒律虽然以身口之造作作为判罪之标准,但有无犯戒之心仍然是不可缺少的条件。所以对于营造房屋,误堕木石杀人,或遥掷瓦石误着彼身而死等错失杀生,病狂失心(如见火而捉等)而杀生等现象,戒律中统统判为不犯。当然社会法律仍会追究过失杀人责任,精神病者不犯。〔44〕

  杀生戒的持守意在保护所有众生的生命,根据杀生对象却有结罪的轻重之别,杀人则失戒体,失去沙弥的身份,也不许再受比丘戒。犯中罪及轻罪可以忏悔,此忏悔仅灭其戒罪,即经忏悔后,能恢复沙弥戒的清净,仍能在僧团中生活直至受比丘戒住持佛法,但杀生之业报(如杀畜生)则始终需要偿还。

  沙弥十戒的前四戒即比丘的四根本重戒,犯之结灭摈突吉罗罪,失去沙弥身份。比丘犯四戒结波罗夷罪,失去比丘身份,二者都没有重新受戒为比丘的机会。沙弥十戒将杀戒居于首位,比丘戒则将淫戒列于首位,出家众确实应以断淫欲作为最先的目标。但沙弥刚入佛门,首先培养其慈悲之心,道宣律师于《戒本疏》中详细辨明:“下众前五,尤本俗戒,后之五者,出家增之……年小惑微,淫恼未发,不防无慈,故杀在初。”〔45〕这里以沙弥是刚从俗人进入佛门的初阶,慈心较少,年纪尚小,心志蒙昧,尚未关注于淫欲之事等理由说明沙弥十戒何以列杀戒于初。

  2.不偷盗

  不经主人同意而取走其物属于偷盗行为,无论是亲自偷、教他人偷还是使用各种各样的偷盗手段,只要令对方失去物品,都属于偷盗犯戒。具足六个条件犯根本罪:(1)是有主物;(2)有主物想;(3)起盗心;(4)用盗法;(5)值五钱;(6)举离本处。没有盗心而生起与己想、己有想、粪扫想、暂用想、亲厚想、误取等情形则为开缘期限。

  3.不淫欲

  出家僧尼不得与一切人乃至神鬼畜生行不净行,在家信徒允许有正当的夫妻生活。杀生偷盗等戒可以因不同的伤害对象而罪分轻重,但淫戒却完全排除这一条件,六道众生乃至同种性别,只要是女性三道、男性二道,具备了五个条件都犯根本罪:(1)是众生;(2)是正境;(3)有染心;(4)起方便;(5)与境合。被人强奸或在睡眠中,自己没有淫欲心,也没有感受到淫欲的快乐,如此则为不犯。

  4.不妄语

  心口相违而说虚妄不实的语言欺诳他人即是妄语。妄语有大小之分,大妄语如未证四果而说已证,未得四禅而说已得,未悟道而说已悟等。小妄语指平时的见言不见、不见言见等,有关口之过失还有三种:绮语,不实在的华丽语言;恶口,尖酸刻薄恶毒的语言;两舌,挑拨离间的语言。口之四过以妄语为首为重,故以妄语戒标之。具备五个条件犯根本罪:(1)妄语的对象是人;(2)是人想;(3)起欺诳心;(4)妄说已证果得通;(5)前人领解。增上慢人说,若说果位不言自证,若急言误说,病诳乱说,归属于开缘的范畴。

  5.不饮酒

  不饮一切能醉人之酒,包括米、葡萄等各种原料制造的酒。五种因缘具足则犯此戒:(1)是酒;(2)明知是酒;(3)起心贪欲;(4)兴方便;(5)酒入口咽咽犯。此戒没有误犯之开缘,但具备三个条件可以服用:(1)患重病;(2)别无良药必须用酒配药方才可救者;(3)白众方服。

  6.不着香花鬘、不香油涂身

  这是印度人的化妆方式:以香花贯穿为鬘装饰头发及身体,以香油涂身以取悦自己及他人。现代的中国人又有独特的审美观及与之相应的化妆方式: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各种首饰,使用各种化妆品等,其目的无非庄严自身以取悦他人。出家人不应有此心理,也不应有此行为。八关斋戒将第六第七戒合为一戒,所以沙弥十戒就是在八关斋戒的基础上加一不蓄钱宝戒足为十戒。

  7.不歌舞娼伎、不往观听

  歌舞娼伎泛指社会上的一切娱乐活动,这些都是放纵身口的行为,无聊之余的发泄,出家人不参加也不应观听。

  8.不坐高广大床

  床高一尺六寸,坐时脚不挂空为合适,过此量则为高。其宽度应仅容身转侧,过此即名为广,高广大床非出家人所用。《阿含经》云:“足长尺六非高,阔四尺非广,长八尺非大。”〔46〕高广不仅是尺码上的限制,而且限制以贵重难得的金银等质料所漆彩雕刻的床铺。若随众坐长连床,说法时坐狮子座,白衣家中无卑小床而暂时坐卧无犯。

  9.不非时食

  出家僧尼吃饭有一定的时间规定,合适的时间称为时,即从明相出(天亮足以看见自己手掌上的脉络)直至日中。不合适的时间称为非时,即从日中后直至第二天明相出,自身知道在非时的时间里进食即犯此戒。若需要在非时摄取食物,可作法受用非时浆、七日药,尽形寿药等,有关受持方法在下节说明。

  10.不持生像金银宝物

  生像即金银,此戒不允许贪畜乃至捉持金银宝物,因其能令人增长贪心,妨废道业。若为三宝或师长父母暂时保管,不犯此戒。

  在中国的环境中,十戒中的非时食戒较为难持。续明法师《关于不非时食戒》一文是因嘉奖持戒优秀的沙弥而写,沙弥十戒的持犯与否主要是非时食戒的持守。但法师针对现实环境以及众生根机的因缘也告诫大众:持非时食戒是自己的发心,任何人不可以此因缘严格要求这些曾经持非时食戒的人。严于律己,宽以待人。所以现在很多持非时食戒的出家众都很能体谅不持非时食戒的人,减少不持此戒者的罪恶感。也如莲池大师所教诲的:“今人体弱多病,欲数数食者,或不能持此戒,故古人称晚食为药石,取疗病之意也。必也知违佛制,生大惭愧,念饿鬼苦,常行悲济。不多食,不美食,不安意食,庶几可耳!如或不然,得罪弥重。”〔47〕因此,在对沙弥的教育中,除了坚持原始律典的规定,也要考虑现实环境与众生报体的多重因缘,对之做出某些行为上的开许与内心上的制约,这也是为师长者的一项教育责任。

  十戒的内容相当丰富,以上仅是解释该戒的定义及简单的开遮持犯,以此教育沙弥令知而受持。当然,教育的过程中并非只作死板的戒相分析,应深刻说明每一戒的制意、缘起,也借助高僧大德乃至身边的师长、同修的持戒事迹,激发沙弥自觉发心持戒。

  (二)沙弥的威仪举止

  弘赞法师说:“威仪者,谓有威可畏,有仪可敬。由持净戒而梵行具足,堂堂僧相,众德威严,故令人可畏;动静合则,颙颙可观,仪端表正,故令人可敬。”〔48〕外相上,出家人区别于在家人更重要的是出家人所秉持的气质,即由持戒而表现出来。若无最基本的出家形象,则剃发染衣不过是光头俗汉而已。出家人的僧格是在师父身边、在僧团当中培养形成。沙弥止持的内容除十戒外,还有许多微细的威仪教法,但为了有一行持的落脚点,因此提取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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