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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論記》

「律疏部·論疏部」經文1821卷41頁碼:P0001
唐 普光述

  《俱舍論記》一

  

俱舍論記卷第一(末)

  又解。是不正義。以別說故。雖說空一顯色是空界色。然別有體 正理不破。前解爲勝 若依法蘊足論第十卷。二十種色外。更說有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綠.皂.褐。及余所有眼根所見 解雲。空一顯色廣如前釋 紅是赤攝。紫。碧青收。或碧是青.白。綠是黃色。或是青.黃.皂.是青色。褐色不定。隨其所應青.黃等攝。此等諸色隨其所應。余色相雜。更立異名。據本正色皆青等攝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者。隨難別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問影.光.明.闇。自體虛疎。無有形段。觸非極礙。唯生顯智。理在不疑。青.黃.赤.白。必與形俱。如何唯顯初句攝耶 解雲。理實無有離形青等。而言青等有顯無形。據生顯智偏強勝說。如新染絹。雖亦有形。以顯新生。生顯智強故初句攝。此文應言青等一分。以顯。形力齊生智等者俱句攝故。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又解四洲空中所見顯色。青.黃.赤.白唯顯無形 或可。天中青.黃.赤.白四種寶地。如光明等有顯無形。故初句攝。若作此解。形俱顯色及顯新生。皆俱句攝 若依識身十一.婆娑十叁.正理叁十四。第一句中更加空一顯色。此非正義以別說故 或是正義。空一顯色。若據本色青等色攝。若據末色明色所攝。並如前解 然別說者。爲顯差別 若依正理叁十四有一說。第一句中唯說影.光.明.闇。此師意說。青.黃.赤.白無有離形。俱句所攝非初句收。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 又解。是正義。影.光.明.闇.決定無形。是故別說。青等不定。若別新生即初句攝。若形俱起即俱句收。故不別說 或可。青等有離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說

  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者。此即第二句。雖有形處必亦有顯。言無顯者。據生形智偏強勝說。如新裁製絹白等物。雖亦有顯。形色新生生形智勝故。第二句攝。長等一分身表業性。即是新生身表相顯。此中偏說。以實亦通新裁絹等 又解。長等一分。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業性。此即別指事 若作此兩解。無別新生顯.形俱者。皆俱句攝 又解。即身表業名長等一分。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偏說表。不通余形。故婆沙一百二十二雲。形可了知非顯者。謂身表色。若作此解。顯.形俱色。及新裁製者皆俱句攝。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不立第二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說身表業色第二句故 或于正義理亦無違。不立第二句者。以身表邊必有顯故。俱句所攝。以青等色有離形者故初句攝。此即意別

  或有色處至謂所余色者。此即第叁句。顯.形平等無別新生。生智力齊皆俱句攝 所余色者。即余十二種色。故婆沙雲。或有顯。形故可知。謂余十二種色。謂長.短.方.圓.正.不正.高.下.雲.煙.塵.霧(已上論文) 此第叁句亦應言青等一分長等一分。而不說者。略而不論 或可。影顯 或余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于此聚中有顯形者。皆俱句攝。若顯離形是第一句。雖身表邊亦有顯色。然別立爲第二句者。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別說之。若依正理叁十四。有一說意。第叁句中十六種。除影.光.明.闇。此師意說。無有離形青.黃.赤.白故青等四俱句所攝。非初句收。雖身表處亦有顯色。而別立爲第二句者。如前釋通。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青.黃.赤.白初句攝故 或于正義亦不相違。且據青等有形者說.以實。青等一分亦初句攝 若依雜心。立壁畫等爲第叁句。此非正義。正理論意。不許壁畫有別實形。夫形色者。觸憶長等。觸畫不憶。明非有形 或是正義。正理論說畫無形者。據輕薄色觸不憶形。雜心言有據重色說。觸可憶形。各據一義理並無違

  有余師說至有長等故者。敘異說。唯光.明色其體清妙。以散空中無形狀故。唯生顯智。現見世間青.黃.赤.白.影.闇色處。其相稍粗形狀可了。有長等故。此非正義。諸論皆說影.闇色等初句攝故。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說。空界色爲第四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說顯色攝故 若依正理叁十四有一說.意.香.味.觸.及無表色爲第四句。故彼論雲。或有色聚俱非可知如香.味等及無表聚。正理論意約六境說。然不說聲以非恒故 或等中攝。此于正義亦不相違 若依識身十一意。說五根.四境.及無表色爲第四句。故彼論雲。無顯無形者。謂若諸色無顯無形 識身論意據十一種色四句分別。此于正義亦不相違

  如何一事具有顯形者。外難。外難。不解意謂。一色具有顯。形二體。便一極微有二分過。故爲征問。如何一極微事。具有顯.形二體說爲俱句 此難前師 或難後師 或通難二

  由于此中至非有境義者。通難。由于此色聚中顯.形二種俱可知故。此俱句中言有顯.形者。是有形.顯二智義。由生顯形二智。表有顯.形二色。非。言一體亦顯.亦形。故言非有境義 此述毗婆沙師解

  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者。論主難破毗婆沙師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謂彼聚有顯有形。身表業色既必顯俱。亦應有顯智。不應唯形無顯句攝

  已說色處當說聲處者。結前生後

  聲有八種至差別成八者。此下別解。所聞名聲

  差別有八。一有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可意聲。二有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不可意聲。叁有執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無執受大種爲因聲亦有四種。准此應釋 故婆沙十叁雲。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爲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此複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問無執受中。如何得有有情名聲 答如入阿毗達磨論第一雲。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故 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因。謂手.語等聲 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爲因。謂風.林.河等聲 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爲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余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余聲名非有情名聲 此複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 彼論既說後無執受聲中。化語聲是有情名聲明知無執受中得有有情名聲 問化語有名。爲成就不 解雲。成就。故此論第五卷雲。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說者成。非所顯義 問化語有名。爲是業不。解雲。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雲。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說。彼是語業。由心發故 有余師說。彼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沙雖無評文。且以前師爲正。不言有余師故

  問化語是業。爲成就不 解雲。成就。故婆沙一百叁十二雲。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色界系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 以此准知。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就。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論文但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文。若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化語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說。故知定成化語 問如箫笛等。亦是無執受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爲有名不。及是業不。複成就不 解雲。無名。故此論雲。有情名聲謂語表業 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曲等似名。非真。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雲。問箫笛等聲。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但是語聲。由風氣等所引發故(已上論文)既非有名亦非是業。故不成就 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如何說成。解雲。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說成就。箫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語無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似有情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真火。而非真火 既非實名。亦非成就

  化語非業 婆沙解。化語是業.非業。既無評家。且以後師爲正 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故業品雲。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 解表大種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化語既不用執受大種造。明知非業 化語雖非是業。而得名語 由心力能親發起故。可言成就 箫.笛等聲雖名爲語。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若據化語業。即用無執受大種爲因 上來雖解化語真似兩說。于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受因聲。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可意。總成八種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有情非有情名聲。相對何別 解雲。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有是有情名聲非執受因聲謂化語聲有是執受因聲亦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有情名聲。謂風林等聲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可意不可意聲相對何別 解雲。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非可意聲。謂內發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執受因聲。謂外發好聲 有是執受因聲亦是可意聲。謂內出好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可意聲。謂外發惡聲 問有情非有情名聲。與可意不可意聲何別 解雲。應作四句。有是有情名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名聲。謂外出好聲。而無有名 有是有情名聲亦是可意聲。謂語出好聲 有非有情名聲亦非可意聲。謂外出惡聲。而無有名 若依婆沙十叁。有一師更說。有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因聲 故故彼論雲。有作是說。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 有情數大種因聲。非有情數大種因聲。亦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正理八聲亦同此說 問此論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雲。但是執受因聲定是有情數因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非是執受因聲。謂化語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執受因聲。有是非執受因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化語聲 問此論有情名。非有情名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雲。但是有情名聲。定是有情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而非是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有情名聲。有是非有情名聲。而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手等聲 問此論可意。不可意聲。與婆沙有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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