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四‧叁六八 有義:彼釋「余」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又缺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余」言,顯隨煩惱。
【疏翼】
第二廣分別中,第二解「余」字爲「觸等」之余。即重釋「余」字。
【述記‧卷二十八】
下、第二師、重釋「余」字。初、總解,後、別诤。
此即總釋頌中「余」字,義實不然。何以知者?頌說此五,有覆攝故,即知「余」字不簡前性。若言「余」字簡前性者,此言「有覆」,明自體。明自體時,足簡前故,何須別簡?
此、破前師[1]第二解也[2]。
汝第一解言︰即四之余,謂觸等五[3]。若煩但言「及[4]觸等俱」,誰不知觸等是四之余,更說「余」字,故知但是觸等余也?若不爾者,缺此意俱隨煩惱故。何以知者?返覆征難,理無逃處,故知「余」字,目隨煩惱。何以知此?「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知「余」言,定顯隨煩惱。
【疏翼】
此即重釋「余」字中,總解也。
【論文】
四‧叁六九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疏翼】
第二解「余」字爲「觸等」之余中,第二別诤。于中有四師說,初義乃諸師共解,余當別诤。
【述記‧卷二十八】
自下、別诤,有四師說。今此第一、諸師共同,下有別者,一一廣解。
第一、因釋諸論相違[5],就此解「余」是觸等余中,總有四說。文意有二︰初、泛出遍染隨,後、解此識俱。初中有四︰一、標宗,二、引證,叁、立理,四、合違。此即初也。
【論文】
四‧叁七○ 如《集論》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于一切染汙品中,恒共相應。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二引證。
【述記‧卷二十八】
此、引證也。
五隨,遍與諸染心俱。何以知者?《對法》第六說︰謂惛沈、掉舉,乃至恒共相應,是集論第叁卷文[6]。
【論文】
四‧叁七一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汙性成,無是處故。煩惱起時,心既染汙,故染心位,必有彼五。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叁立理,于中有二︰一、依教附理,二、不離所以。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下、立理也。
是《雜集論》文,與此同也。謂離惛沈等,則不成染。
「惛沈」是「無堪任」,「等」取余四。何以知者?《對法》第一雲︰「惛沈」者,「無堪任」爲性;「掉舉」者,「不寂靜」爲性;「不信」者,「不忍」等爲性[7];「懈怠」者,「心不策勵[8]」爲性;「放逸」者,不防有漏[9]爲性故也。若離無堪任,染性不成故,煩惱起位,心稱染汙,故染心位,定有彼五。
【論文】
四‧叁七二 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
【疏翼】
第叁立理中,第二不離所以。
【述記‧卷二十八】
「諸煩惱起,必由無堪任」,即惛沈也;「囂動」,是掉舉;余叁,可知。無起煩惱,無無堪任性及非囂動者故。
問︰如定變化障,硬澀無堪任,即通叁性法;善中,豈有惛沈性耶?
答︰由第七有故,余成無堪任,如有漏善,非是善中有惛沈故。此五,必遍一切染心,不爾,即非是染心故[10]。
【論文】
四‧叁七叁 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
【疏翼】
第一泛出遍染隨中,第四會違。于中有二,第一會掉貪分中,又分二︰一、會文,二、例舉。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問︰不信、懈怠、惛沈,可然[11]。或體實有,或是假有,或通諸惑一分,或是愚癡分。此中「掉舉」,既是「貪分」,如何瞋時有而言通染心?
此師解雲[12]。
下、會違也。有二段文︰初、會掉貪分,後、會六十遍。此等[13],初也。
「一切染心」即瞋起時,而亦定有掉舉自性,而貪起位,即掉舉增多。順貪故,而有實體[14],故遍染心。五十叁說是假有者,必無別體[15]。
是實有者,即有別體。世俗有者[16],或別有體[17],或別無體,如下[18]自解。
此,「世俗有」,故是實有。此中所辨實有體等,或文外意[19]。諸論多約依貪上立,故言「貪分」。世俗有中,克實出體,即別有也。
【論文】
四‧叁七四 如眠與悔,雖遍叁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爲癡分。
【疏翼】
第一會掉貪分中,第二例舉。
【述記‧卷二十八】
爲會此文遍染心起,舉如何等?
其惡作者,此中名「悔」。雖遍叁性心起,體是實有,而于癡起位相增,但說此二以爲癡分,若眠、悔無體,是愚癡分,即善、無記心,此應非有!不爾,愚癡應通善心有!
五十五雲︰惡作、睡眠,是世俗有,是愚癡分[20]。《對法論》等言遍叁性[21],故別有體。不可在善、無記之中,即言有體,染汙之中,即言無體。而彼[22]但言尋伺假故[23]。今例掉舉,何義不同?
【疏翼】
以上第四會違中,第一會掉貪分訖。
【論文】
四‧叁七五 雖余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
【疏翼】
第四會違中,第二會六十遍,于中分叁︰一、總依別義,二、六依別義,叁、十依別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八】
問︰若以此五文爲正者,何故《瑜伽》五十五說[24]:六法遍染;五十八說[25]:十遍染心?
下、會六、十遍。
諸論雖爾,而彼二文俱依別義,說之爲遍,非實遍也。
【論文】
四‧叁七六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解通粗、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
【疏翼】
第二會六、十遍中,第二六依別義。
【述記‧卷二十八】
六依何義?
依二十種不取別境染分爲體。忘念、散亂、不正知,叁是癡分故。說二十二,即取別境染分、說此叁及欲、解,皆彼少分故。今言「二十」者,簡欲、勝解二法及不定四。《瑜伽》[26]此四[27]說名隨煩惱。今約二十說,故簡別之。
「隨煩惱」者,簡去于前根本十法,彼亦名「隨」,不說根本名爲遍故[28]。
「解通粗、細」者,顯此行相通粗、細位,簡前忿等十法,彼解唯粗故。
「無記、不善」者,顯通二性,簡無漸、無愧二法。彼亦通粗、細解,然唯不善。
「通障定、慧相顯」者,顯此六法[29]障定及慧二俱,相顯,簡[30]惛沈、掉舉二法。
《對法》第一說:惛沈障毗缽舍那,掉舉障奢摩他;《瑜伽》等說:惛沈障定,掉舉障慧,別障定、慧[31]。《對法》論中,說彼行相相翻障故,惛沈障慧;《瑜伽》說彼行相相順障,說惛沈障定。掉舉亦爾,翻此,應知[32]。
然無一文行相相翻、相順,說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與慧,故以「通障定、慧相顯」,簡惛、掉二。然約其體細,得通障。今說行相相順、相翻,二俱粗障,彼即不爾。
其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于染位中遍此叁義,故言「遍」也︰一、「解通粗、細」,二、通二性,叁、「通障定、慧」。二十隨惑之言,雖複簡他,非所遍義。即此六法皆能遍故,名遍染心,非一切染者,六皆能遍[33]。
【論文】
四‧叁七七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粗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疏翼】
第二會六、十遍中,第叁十依別義。
【述記‧卷二十八】
十隨惑者,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取五別境染分爲隨[34],成二十二。
已知說六,十遍者何?
解十遍文[35]。
「二十二」者,邪欲、勝解,明攝在中,亦簡不定。「隨」簡根本。
「解通粗、細」,簡忿等十。
「二性」,簡別無慚、無愧。通後二種,言通[36]。
「說十」,非所余法。
「二十二」等,雖簡他法,非所遍義。故論叁文[37]亦無違理。
【疏翼】
以上第一師解「余」字爲「觸等」余中,第一泛出遍染隨訖。
【論文】
四‧叁七八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謂前九法、五隨煩惱,並別境慧。
【疏翼】
第一師解「余」字爲「觸等」余中,…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四 十叁、廣分別十八相應心所》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