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叁‧二九○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疏翼】
第二別答第八別有體中,第二爲理別答。于中有叁,此即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也。
【述記‧卷二十一】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自下第二、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1]、《顯揚》[2]、《對法》[3]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性、世親叁卷[4],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叁︰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叁、廣證已後總結之。即初也。
【論文】
叁‧二九一 謂契經說:雜染、清淨諸法種子之所集起,故名爲心。若無此識,彼持種心不應有故。
【疏翼】
第二爲理別答中,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文有其叁,此即初文引經。
【述記‧卷二十一】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爲十證。
總一頌雲︰「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緣、依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叁︰第一、引經:無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說」下是。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雲「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叁、總結歸本識: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彼[5]心即是此第八識」是。
下多分一一有叁,隨文准解。
然「八證」[6]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叁者,下自當悉[7]。
第一、 引經: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漏法,善、染皆是。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並是;或順解脫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心」者,或諸法種于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善、不善業爲異熟因,無記種子爲因緣,集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識故[8]。無漏識者,無漏集起[9]。
此即引經申理,無第八識,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于此中,總敘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部強勝,故須先破。
【論文】
叁‧二九二 謂諸轉識,在滅定等,有間斷故。
【疏翼】
第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中,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
【述記‧卷二十一】
次、第二段文。自下第二、別顯征其義,明違理不成。于中有五︰初、破經部[10]。于中有叁︰一、破五蘊受熏持種,二、破識類,叁、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叁[11]︰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叁、破心所[12]。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理。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
譬喻部師即經部也[13]。如五十一[14]、《對法》[15]等解種子義中雲「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久[16]流轉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熏。
夫堅住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長時者,不取余法。凡間斷者,共經部師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絕、無想、滅定、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絕中攝故。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17]此中下「電光等」喻,一喻通叁因。謂六轉識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說雲︰一、「非可受熏」,二、「不能持種」,叁、「非染淨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叁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中攝。
【論文】
叁‧二九叁 根、境、作意、善等類別,易脫起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二出易脫因。
【述記‧卷二十一】
經部六識,不俱起有。破大衆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俱時,亦不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俱有熏習故,是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雲︰若六轉識定俱有者,不應所依、所緣、作意叁種各別。以各別故,六種轉識不定俱生;不俱生故,無[18]相應義。此難俱時起識熏義[19]。
世親《攝論》雲:「複有余義」,謂行相亦別[20],此不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同喻,非極成因[21]。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非定俱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意」即叁差別互相熏[22]故[23]。
量雲︰眼等非可爲耳等所熏[24]。根、境、作意叁定各別故。
此無同喻,但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或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雲:根、境、作意……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說之何用?
《攝論》唯有此中一因[25]。前解設破經部六識俱時受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叁種各別,非必剎那剎那皆具[26]足故。非識恒起,故無熏習,不同無性。前解雖本,不作此解,自爲不定。八識叁別,互相熏故[27]。又六與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28],故許相應。彼六不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脫起故」者,《瑜伽》等[29],種子有四位︰一、叁性善等位互相望起[30]。二、叁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31]。叁、有漏、無漏位互相望起[32]。四、世、出世位互相望起[33]。今以善爲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易脫起故」,宗[34]如前量。因雲「易脫起故」。喻如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文】
叁‧二九四 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叁出不堅住因並同喻。
【述記‧卷二十一】
此、則同喻及第叁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如電光等」,喻也。
【論文】
叁‧二九五 非可熏習、不能持種,非染淨種所集起心。
【疏翼】
第一破他中,第四出宗法。
【述記‧卷二十一】
下、叁宗之法。
因如前說叁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叁法,或叁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爲因,既有同喻,即言類別爲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識非可熏義。
【疏翼】
以上第一破違教中,第一破他訖。
【論文】
叁‧二九六 此識一類,恒無間斷,如苣蕂等,堅住可熏,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疏翼】
第一破違教中,第二顯自。
【述記‧卷二十一】
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無間斷故,如苣蕂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喻,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同第八,得以爲喻,可言「極成」。此中比量,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堅住」之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所遮。或「一類」言,義亦簡彼,此中法[35]缺,但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蕂非集起之心。
叁[36]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
此、違經中,但有二宗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蕂可爲熏習,文但明舉,遂義合雲︰「契當彼經所說心義」[37]。
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違正理,舉第二宗。然違經中,亦得具叁,違理亦爾。各舉勝義,互舉不足,是文本意。
【疏翼】
以上正破六識中,第一破違教訖。
【論文】
叁‧二九七 若不許有能持種心,非但違經,亦違正理。
【疏翼】
第一正破六識中,第二破違理。于中有二︰一、依經申理難,二、經外別生難。此即初也。
【述記‧卷二十一】
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于理。上來,依經申理難。
【論文】
叁‧二九八 謂諸所起染、淨品法,無所熏故,不熏成種,則應所起,唐捐其功。
【疏翼】
第二經外別生難中,文分爲二︰一、所起無功,二、同自然生。此即初文。
【述記‧卷二十一】
以下、經外別生難。
下、出別理︰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虛」;「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文】
叁‧二九九 染、淨起時,…
《成唯識論疏翼 第二冊 卷叁 二十、正顯賴耶持種染淨因果方成》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