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五六 諸無爲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疏翼】
第二別破小乘有叁,第叁廣破中,第叁破無爲。
【述記‧卷十一】
次下第叁、破無爲法。于中有叁︰初、破外計,次、顯正理,第叁、結非。就破外中,初、總非,後、別破。總非中有叁︰初、總非無實,次、顯法定無,後、爲量遮破。此即最初、總非無實。
即[1]薩婆多等實有無爲[2],此中皆破。然不相應,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異」。此諸無爲,非即色等,不可言「不異」。但可言離色等實有,定無。大乘真如望有爲法,非即非離,不異不一,既殊彼計,故破無失。
【論文】
二‧五七 且定有法,略有叁種:
【疏翼】
第二別破無爲中,第二顯無爲法定無。于中有叁︰一、總說定有有叁,二、別說定有,叁、非世共知離有爲有。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此即第二、顯法定無。極成[3]之法,不過叁種。
【論文】
二‧五八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疏翼】
第二顯無爲法定無中,第二別說定有。文又分四︰一、現知,二、現受用,叁、兩現極成,四、有作用。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即是五識身,他心智境,謂色等五塵及心、心所。此約總聚,不別分別。此何識境[4]?現量所知[5],名「現所知」[6]。
【論文】
二‧五九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二現受用。
【述記‧卷十一】
此雖[7]現見[8]受用,而非現量所得[9],是假[10]法故[11],但是世現[12]所受用物[13]。
【論文】
二‧六○ 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叁兩現極成。
【述記‧卷十一】
一切世間皆共知有,更不須待比量成立。
問[14]︰此中緣瓶等心,是何量攝?
答︰非量收。不親緣得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堅執故[15]。
【論文】
二‧六一 叁、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
【疏翼】
第二別說定有中,第四有作用。
【述記‧卷十一】
此五色根,非現量得,亦非現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發識用,比知是有。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以現見果,比有因故。果,謂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淨色根,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識境,亦現量得。佛智緣時,亦現量緣。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許爲論,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疏翼】
以上第二別說定有訖。
【論文】
二‧六二 無爲,非世共知定有,又無作用,如眼、耳等。
【疏翼】
第二顯無爲法定無中,第叁非世共知,離有爲,別實有。
【述記‧卷十一】
且叁無爲,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叁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無。
量雲︰汝宗所立叁種無爲,應離色、心[16]等無別實性。前叁法不攝故,或非世共知及無作[17]用故,如龜毛等。然我真如非全離于色心等有,無不定過。
又應簡別︰汝等無爲非真實有。以無用故。如兔角等[18]。
【論文】
二‧六叁 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爲定有。
【疏翼】
第一總非中,第叁爲量遮破。文分爲二︰一、總量破,二、別量破。初中分叁︰一、設義破,二、舉有法及二因,叁、舉同喻及宗法。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汝宗無爲,應非無爲,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
下結句文,許通于上。此非彼宗,設義破也,「故不可執無爲定有」。
此下即是第叁量破。
【論文】
二‧六四 然諸無爲,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
【疏翼】
第叁爲量遮破有二,第一總量破中,第二舉有法及二因。
【述記‧卷十一】
此、舉有法及二種因。
「色、心等所顯性」者,謂色亦能顯色、心等,如燈、日、月照色等法[19],以色顯色;以聲诠色、心;以身、語業,表善惡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顯色、心,其理可解[20]。
【論文】
二‧六五 如色、心等,不應執爲離色、心等,實無爲性。
【疏翼】
第一總量破中,第叁舉同喻及宗法。
【述記‧卷十一】
此、舉同喻及與宗法。
謂立量雲︰汝諸無爲不應執爲離色、心等,實無爲性。所知性故[21],或色、心等[22],所顯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離色、心等實無爲性,故以色、心[23]等,爲其同喻。此中宗等[24],尋文可知。今此比量,破歸唯識[25]。
【論文】
二‧六六 又虛空等,爲一?爲多?
【疏翼】
第叁爲量遮破中,第二別量破。于中有叁,初破薩婆多等立叁無爲者計。文又分二︰初、審定一多,後、別破一多。初中分二︰一、審,二、定或牒。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一】
以[26]下、別破空等一多。初、破薩婆多等立叁無爲者計,第二、例破余部,第叁、總破。
言無爲者,此非六釋[27],無二義故。如雲「鹘路破」[28],雖有叁字[29],共目一「色」,無別體義,不可別[30]釋。以無合故,由擇所得滅,名爲擇滅。「由」,第叁啭上依士釋,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釋,非由擇力所得亦爾。
苦、樂、想、受之滅,依士釋也。其虛空、不動,既無別體義,不可別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釋。真即如者,持業釋也。
下文有二︰初、審,二、破[31]。
此問定宗︰叁無爲法,爲體是一?爲體是多?薩婆多師,此有二說︰一雲是一,一雲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虛空有二說[32]。
【論文】
二‧六七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疏翼】
第一審定一多中,第二定外人,或牒是一。
【述記‧卷十一】
別破有二︰初、一,後、多。一中有叁︰初、牒一宗,次、申別難,後、顯彼因[33]。此定外人叁體是一。
【疏翼】
此初中初訖。
【論文】
二‧六八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
【疏翼】
初破一宗中,第二申別難。文分爲叁︰一、破虛空體一,二、破擇滅體一,叁、破非擇滅體一。初中有四難︰一、體應成多,二、應互相遍,叁、應非容受,四、有應相雜。第一體應成多難。文又分二︰一、先舉一因,二、再舉一因。此即先舉一因。
【述記‧卷十一】
申別難,有叁,初、破空有四,此初[34]。
且彼[35]虛空容色等故,隨其一一色等法合,虛空體應成多。
此舉宗已。
【論文】
二‧六九 一所合處,余不合故。
【疏翼】
破虛空體一中,第二再舉一因。
【述記‧卷十一】
再舉一因,宗如前。
一處色所[36]合處,余處色不合故,如余處色。余處色所合處,彼色不合故,體非是一,虛空亦應爾,比量應思[37]。
【疏翼】
以上第一難訖。
【論文】
二‧七○ 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疏翼】
第一破虛空體中,第二應互相遍難。
【述記‧卷十一】
下、破設救︰謂此合處,余色亦合。第二難[38]比量可知。若非此處色合時,余處色不合,即色等法應互相遍。以此處色合時,余處色亦合,此處色即余處色故,一一色等應互相遍。隨彼虛空,其量遍故[39]。
【論文】
二‧七一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余無爲。
【疏翼】
第一破虛空中,第叁應非容受難。
【述記‧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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