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論釋略抄
凡 例
一、《集量論本》及《釋》,皆陳那晚年所作,暢生平之心得,摧異論而無余,洋洋巨觀,允爲宗極。顧梵笑既亡,唐譯隨失,番藏僅存傳本,亦以推崇法稱,無所闡揚,聖言晦采,蓋已久矣。今輯陳那《量論》,特表而出之。
二、《集量》所詳,在現比二量,余相似義,附隨而見。《論本》二百五十頌,次第六品。大都先出正宗,後申徵破,科段如別。今抄略要,但錄本宗。所破各家,舉目列末。
叁、番藏《集量本、釋》Tshad-ma kun-las btus-pa(hi hgrel-ha)均有二譯:一爲堪布金皚,gsel-gyigo-cha度語信慧dad-pa ces-rab仝譯,略稱金本。一爲堪布寶持護,nor-hdsin bsrun-ba度語師子幟senrgyal仝譯,略稱寶本。二者先後無考,審其文義,似金本先出,故多訛略,寶本乃重翻訂正。然以《理門》格量,猶不備也。今據番藏柰旦版(mdo ce函一至一八〇頁,載金本頌釋及寶本釋),及曲尼版(同函一至八五頁,載寶本頌及釋),對勘二本,折衷文義,期得其真。
四、陳那著述,簡奧難知,此徵諸奘譯《緣論》等籍而可見者。今抄轉譯,更恐逆臆失真,故循文繹意,不務支蔓。頌本章句,略存其式。意在引發研尋,示要而已,暢譯全文,俟諸博學。
五、《集量》所宗,《理門》導首。奘師曆學五印,習論叁周,歸譯《理門》,輙遺本論,蓋以此也。然不勘《集量》,《門論》幽微亦未易曉。今逐論文,編號便勘。凡本論文段,記數弧內,所對文段,記數其下。如記(二)七八者,謂本論引文第二段,當《理門》第七十八段,對檢《理門證文》本(七八)二處即得。余從是例。
六、晚近治印度邏輯而稱舉《集量》者,有印度人費氏。S·C·Vidyabhusana·其先著印度中世邏輯,The me-diaeval school of Tndian logic,1909.論及《集量》,列名舉義,備爲錯亂。後重著《印度邏輯全史》,The History of lndian logic,1921更張舊說,誤解猶半。今一一附爲辨正,以杜訛傳。
七、是抄所據原論,承北京圖書館通融郵借柰旦版本,乃得對勘完篇,志此以表感謝。
集量論本科段(依寶本)
大文六品都二百五十叁頌
一現量品叁段四十六頌
一歸敬緣起—頌
二初分申宗十二頌
叁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難論四頌半二破正理四頌半(金本缺一句)叁破勝論四頌四破數論八頌半五破彌曼薩十一頌半
二爲自比量品二段五十二頌
一初分申宗二十四頌半
二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難論二頌半二破正理叁頌叁破勝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四破數論十頌五破彌曼薩五頌半(金本缺一句)
叁爲他比量品二段五十四頌
一辨能所立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頌
一後分旁破四頌半
二辨因及似因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因十五頌二辨似因十頌半(金本缺一項)
二後分旁破二段
一破因異說四段
一破成難論五煩半(金本缺一項)二破正理五頌叁破勝論一頌半四破數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
二破似因異說叁段
一破成難論二頌(金本缺半頌)二破正理一頌(金本缺一句)叁破勝論半頌
四觀喻及似喻品二段二十一頌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喻十一頌(金本多半頌)二辨似喻二頌
二後分旁破叁段
一破成難論叁頌半二破正理叁頌(金本缺一頌)叁破勝論一頌半
五觀遮诠品二段五十頌
一破聲量二段
一破彌曼薩二十叁頌(金本缺一頌半)二破勝論叁十一頌叁句(金本缺一頌)
二破喻量一句
六觀過類品叁段二十五頌
一初分申宗二十頌
二後分旁破叁段
一破成難論一煩二破正理一頌叁破余宗一頌
叁總結全論二頌
集量論釋
軌範師域龍造
現量品第一
歸敬爲量利諸趣,示現善近救護者,釋成量故集自論,於此總攝諸散義。
今此論端以因果圓滿贊說爲量世尊,應致皈依。因謂誓願、方便,果謂爲自爲他,如次當說利樂、示現、善逝、救護、四義。敬此具德大師已,爲釋成量義故,從自所作《正理門》等一切量論,總集其義成茲《集量》。遮止他所說量故,及說自量功德故,又此論中分別所量義者,依量而起故,及多所倒執故。此中,
現及比爲量,
唯說二量。何以故
二相所量故。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無其余。當知以自相爲境者是現,共相爲境者是比。若以所謂無常等相取色等境,或非一時所取,此複雲何
雖有其義,亦由所量相合。
合說,無余量。
謂先未設假名但取色等境已,次由共相分別無常,如是由意結合無常色等,故非余量。
多識,亦非異。
或可難言此乃多識於彼義各別知者,亦不得成異量。何以故
無合故,
若以多識說爲量者,此量應成不相合。
如念。
譬如念、欲等,皆依前心所分別義,不成余量。此中,
現量離分別,
謂若有智無分別者,是爲現量。所謂分別複如何者
名類等相蒙。
若於勝意樂聲立名差別說爲善相,於諸種類聲說爲家牛,於諸功德聲說爲白物,於諸作業聲說爲能飲,於諸實事聲說爲有角,此等隨一相屬皆成差別。余複有以一空無異門差別一切義者。若離此等分別乃爲現量。先言五根。且依根境二法乃生諸識,由何立名從根不從境耶
爲不共因故,依根說彼名。
立名不依色等境者,色等亦與他身意識等相共故。唯於不共施設假名,如說鼓聲及與麥芽。即眼等識依顯現法,離名想心,成其現量。若五識一向無分別者,於
色等和合境,所緣雲何
又諸根自相,謂各有其自境非事自相者,複雲何說
多義所成故,爲自相共境。
以彼多事所合故,說爲各根和合共行之境,非無差異分別。即此義雲,若法有多事,非根悉分別,各自所觸證,離名言根境。
如是且說五根所生現量智無分別。依余意樂複論其他,亦俱以離分別而說。
意緣及貪等 自證無分別。
若意亦緣色等境時,如所受相而轉,此無分別。又貪瞋癡苦樂等,不待根故,唯自證是現量。如是,
又諸觀行者 離教觀唯義。
諸觀行者離教分別觀察唯義,亦是現量。
若貪等自證是現量者,豈分別識亦現量耶
實無是義。
但許自證性,非境分別故。
彼于境義有貪愛等雖非現量,然說自證則無過失,此等亦顯現故。
錯亂俗有智 此量及所生 念欲似現量 謂於陽焰等。
且錯亂智者,如於陽焰等分別爲水等故,是似現量。俗有者,增益余義而分別彼體故,亦似現量。比量及彼果智,皆分別先前所受故,亦非現量。複次,
有用分別故,說量有果性。
此說量果不如外執離量有體,但智成果,即彼生時有境界相,謂具作用分別。
設施爲量性,無用則不成。
如果似因而生說爲取因,彼無作用不成,今此亦爾。
自證亦是果。
此中識顯現二種而生,謂顯現自體及境界。依此二種有所自證,即爲量果。何以故
由彼決定義。
若識以所俱境爲義時,即有輿彼相類各別自證,分別欲不欲義。若唯外義作所量時,
即彼顯現境 爲量,
此亦唯識自證自體,無所觀待顯現彼境,而爲彼量。何以故
能量彼。
如如義相白非白等識上顯現,即彼證知諸相量彼彼境,如是如是施設量輿所量,以一切法無作用故。即此義說
所量彼顯現。量及量果者 彼取自證故。此叁無有異。
所雲識有二相,雲何當知
境識及識別 以爲心二相。
境者、謂色等。識者謂顯現彼。境識者、即與境相類似之識。凡識皆顯現伎義及自體。不爾,境體即識體者,兩者應成無別,或則後時生識應不得取昔境。何以故
非
彼境界故。以是凡識應具二相。
爲自比量品第二
比二類。
爲自比量及爲他比量。此中,
爲自,叁相因觀義。
由下所說叁相之因觀所比義,是謂爲自比量。此複,
果如前。
如前現量依二種分別相以說量果,今此亦爾。若彼二量俱有分別相者,其異雲何
彼二 境及體不似。
現比二量所緣境界各異,其相別故。自體亦異。於此比量分別境體二事者,
非自相所顯,異取故。
現比二量如其自體,所取各異。/若現量境爲聲所诠而成所比,亦見比量得轉現境如觸由色知耶
此不得爾,現量所轉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雲彼余者,但以前所見色爲因而比所觸。是則彼色離現量相,別由所觸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說爲現量所作差別,故無二量一和合境。/若現量無言說者,即見等境說
名見等,當複雲何
此無有礙。
見等門所顯,皆非诠自相。
以見聞覺知相門而诠諸義,應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識所見境界,亦由意識分別爲
青,乃立青名。此複,
以名知異诠,是意識二相。
眼識所受離非青等境,意識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識二相,所謂非自相所顯者。故義自體是現量境,意诠共相則比量境。 叁相因者謂何
今文當說。
所比彼類有,彼無處則無。
所比(宗)者,法所差別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從現或比見有彼法。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
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
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違。所立中有,彼類中有,彼無處無,是因叁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說彼爲智
耶
不爾。雲何
爲自比量及爲他比量。此中,
爲自,叁相因觀義。
由下所說叁相之因觀所比義,是謂爲自比量。此複,
果如前。
如前現量依二種分別相以說量果,今此亦爾。若彼二量俱有分別相者,其異雲何
彼二 境及體不似。
現比二量所緣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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