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
題名“戒律綱要”庶幾名體切合。此書對我國有心學戒,而忙于其他法務,無暇披閱廣律之僧尼,于百忙之余,稍加浏覽,俾益必多。但因該書在國外印刷,不免受種種外緣之限製,所以全書一律用四號楷體字印製,標點符號,亦僅用“,”“。”兩種。雖然如此,在華僑佛教團體來說,已是難能可貴,功德無量。但是若在本國影印流通,猶未免美中不足,是以不揣愚昧,重新排印,綱、目及本文,分用大小字體,編排有序,並加新式標點,令人一目了然。所有錯字,亦按藏經校勘審定,草案初成,慧律比丘見而喜之,鼎力資助出版流通。但願凡諸見聞大德,由此肅恭威儀,淨持戒法。則五濁世間,戒香芬馥于大地;六和合衆,法雨霈澤于人寰。華嚴經雲;“具足受持威儀戒法,能令叁寶不斷。”所謂毗尼住世,正法亦住,曷勝馨香祝禱之至!
佛曆二五二六年解夏安居僧自恣日釋廣化書于高雄美濃靈山雷音寺學戒堂
泰國大藏經律藏 戒律綱要
泰僧皇 公拍耶跋折羅禅那婆羅娑親王 禦輯
黃謹良 敬摭譯
第一品至第十品 比丘戒略釋(略)
第十一品 護身
一、不應蓄長發,不應蓄過二月,不應長過二指量。
二、不應蓄須髯。
叁、不應蓄指爪甲,應剪去令爪甲齊指肉。不應磨擦爪甲豔亮。(但汙則令其淨)
四、不應蓄鼻孔毛,長出鼻孔外。
五、不應去狹處毛,即衣蔭覆處及腋處。(但除病,爲去毛塗藥)
六、不應面塗粉。面塗粉水,(黃羌)塗面。面點色粉。不應身塗粉除爲治病。
七、不應飾身。不佩用耳珰、璎珞、珠披肩、腰帶、臂钏、手環、指環等。
八、不應照鏡或其他類似物,觀自影像。除因面瘡傷,照鏡塗藥。
九、不應非地、非時離衣。
十、不應著俗家衣服,不應用俗家布被。
十一、不應割離狹處或近狹處二指量。
(原注:狹處指糞門)
十二、比丘應嚼齒木(應刷牙齒)。
第十二品 資具
叁 衣
一、郁多羅僧:即上衣,亦稱七衣,披上身用。
二、安陀會:即中衣,亦稱內衣,五條衣,作下裙用。
叁、僧伽梨:即大衣,亦稱複衣,九條衣。無定用(經載佛弟子用爲敷佛坐臥處,披上身入俗家,及入寺中僧衆。泰僧用覆肩。緬甸及錫蘭僧用重披郁多羅僧,入俗家,在寺反不用。)
郁多羅僧,長九搩手,廣六搩手。但可更長廣。
安陀會。無定量。長應上能掩臍,下應能掩膝蓋。大約長六肘,廣二肘。(但可更短狹)
僧伽梨,准郁多羅僧衣量。
衣 料
一、樹皮。二、棉。叁、野蠶絲。四、獸毛(除人發毛)。五、麻。六、以上五種混合織品。除第六種,不得作衣。
作 衣 法
衣必割截,作摩竭陀國稻田形。每段有線隔,大段稱曼陀羅,小段稱阿陀陀曼陀羅,有隔如田畦。合各段各隔,稱爲一條,每衣最少應有五條,亦得過五,即七、九、十一條均可。四周有緣。上每段各有名稱。
其他浴雨水衣。披衣,羊毛衣。不必割截。
衣 色
佛製令以六物染色,一、樹根,二、樹枝,叁、樹皮,四、樹葉,五、樹花,六、樹果等煎水染,無製定樹種,亦無製定色。稱爲袈裟,譯義爲不正色染。又禁用青、黃、紅、绯紅、赤、淺紅、黑等色。一般認爲黃混深紅色或深黃色爲袈裟色。
衣不得有豔彩,禁用有獸紋、花紋、條紋。(除有小點而無豔彩者)
大衣及中衣,有鈎及紐,但無明製施于何處,佛製許令用鈎紐,令風不吹揚衣。紐不得用美好物,製用骨、牙、角、竹、木、梓梗、椰殼、金屬、螺或線織等。
中衣許用腰帶。(但禁用美織品帶)
叁衣外,佛開用從衣十日。浴雨水衣及掩瘡衣,可暫時用。雨水衣製長六搩手,廣叁搩手半。雨季中用,又製蓄一件。掩瘡衣長四搩手廣二搩手,于身患瘡疥時用,亦製蓄一件,病愈不許用。
又開用尼師壇,即敷坐處用及臥處用之布。拭面巾、缽衣、裙、皆無製數,亦無製色。坐臥具通用黃色。
此外諸衣布,自長八指廣四指以上,皆作常住物,公物。
尼師壇,製長二搩手,廣一搩手半,緣一搩手,
缽
缽是隨身資具之一,佛製,缽有二種:一是泥製,一是鐵製。不許用余器代缽,如土釜、骷髅、葫蘆等。
又禁用十種缽:謂金、銀、末尼、琉璃、瑪瑙珠、銅、青銅、钖、鉛、木等製缽。
缽 量
缽分大、中、小叁量,小缽容飯可二人食,中缽五人食,大缽十人食。現通用缽,當爲中缽量,(圓周約二十六英寸),不僅容飯,兼亦菜食,故可足二人食。禁用缽盛殘食物,缽內洗手。飯後必洗缽,用布拭淨,日下曬幹。
遠行時,許用布作缽衣(袋缽),左右作長帶,斜挂肩上。
缽蓋則爲後來所增造,爲整齊清淨故也。
資 具
佛昔用隨身資具,僅有缽、叁衣、坐臥具、針盒、腰帶。後曆有增加,分述如下:
針盒:用貯針縫補叁衣。禁用骨、牙、角製。許用木製、鐵製。
濾水:用布,或用竹管,一端束布。佛製比丘飲水必先濾。無濾水器比丘,不許遠行半由旬以上。無濾水布,可用複衣代濾。又製:如同行比丘借用濾水器,必借與之。
濾水,佛意在防誤飲水生物。亦寓用淨潔水之意。
剃刀:剃刀許有刀鞘,磨刀石,淨刀布。但在俗以剃發爲生而出家者,不許蓄剃刀。
傘:無定製,但禁用豔彩或傘緣有飾品。禁張傘入俗家及巷裏多俗家處。除病,爲防袈裟濕及護身。
鞋分二種;似爲有跟及無跟(無跟如木屐)。有跟者,禁用飾以末尼,琉璃,瑪瑙之木製、金製、銀製、銅製、錫製者。及用羅葉、蘆、草織、或毛織者。佛製所許之無跟鞋:皮製,僅有鞋底,無覆[足*來]跟。舊者可用四重皮,新製之四重皮鞋,限用邊地。許有索繄束。
禁用藍、黃、紅、黑等色鞋。(但令其原色褪失或令黯黑,即可用)
禁用獅子、虎、獺、貓、鹿、麝、鸱等皮鑲鞋緣。
禁用覆趺覆跟、覆胫鞋,鞋底禁填棉。
禁飾禽羽,孔雀羽。禁令(鞋尖)聳起如羊角,蠍子鈎。
禁著鞋入俗家,入非自寺。除病,足病,熱季地熱。
所有資具,似應因時、因地而定。故尊宿謂資具,以用簡省者爲是。
坐 臥 具
臥床不得高過八指量,床足不得刻有獸形。
坐床如凳,四方,可坐一人二人不等。昔禁高過八指量,後許。又許有背倚手倚,(即交椅)。亦可高過八指量。
許用臥褥,但不許填棉。許填羊毛、碎布、樹皮、草、樹葉、烏羽、其他獸毛,禁用人發,禁用龍腦樹葉。
床禁用廣大,但無製定,意不許兩人共臥,故右以定兩人床爲廣大床。
許用枕:大小約如人首,不許用長過半人身量大枕。
坐臥布:即坐臥褥,美飾者不許用。氈毛長四指量者、羊毛製者、繡者、有紋者、有花者、有獸形者、純白者、毛聳立者、廣大可容十六無姬者、金與絲混織者、純絲者、柔毛者、麝皮者、上有架之臥床披象背布、披馬背布、敷車座布、皆不許用。
又在俗所用坐臥具,許坐用。許坐柔軟褥,如棉坐等,除師子座。又不許用俗家臥具。
不許比丘共臥一床,或共用一被。但可共坐一凳一床。惟同坐者,法臘須相近,不得過叁臘。剃度師與弟子,不許同坐一床。又比丘臥處,不許散布香花。
第十叁品 依 止
比丘未滿五臘,稱爲小師。應依止親教師,受彼教授。或依止一宿比丘爲親教師。求依止時,應偏袒右肩,長跪合掌,白言:大德!請爲我親教師。彼比丘應答言:善哉!如是,二比丘則爲依止師及弟子。
佛製令師徒應和敬一心,互相資濟,師視徒如子,徒尊師如父。
依止師因五事而離彼依止:一、師離去。二、師返俗。叁、師死。四、師皈外道。五、師令徒離。徒亦因五事而離依止,一、自離去。二、返俗。叁、死。四、皈外道。五、師令離。
離後複返,或後複往依止,則仍是依止師。
滿五臘後,師可令徒離依止。
徒視師如父,名爲愛師。依師誨行,名爲 敬師。重師命令,名爲尊師。望師康樂無憂,師喜則喜,師憂則憂,名爲順師。違于此者,則爲不愛、不敬、不尊、不順。
師于徒應護餋,教誨、慈悲、爲徒模範。徒有過失,必呵責之。
徒離親教師後,應另尋一大臘比丘依止爲師。依止儀如前,但易白言:請大德爲我師尊,我依止大德。
被依止之比丘,稱爲師尊(阿阇黎)。即代其親教師而爲彼師,可稱爲依止師。
彼徒若遇親教師,則同于離依止師之依止。
故親教師離去後,必再向依止師,重求依止。事頗繁劇,甚可開之。
未滿五臘比丘,雖精經律,製亦不許無依止師。除遠行,瞻護病人在森林住,定在一地修行,可離依止師;但須自念,有宿比丘來,我當依止之。
滿五臘,未滿十臘比丘,稱爲 中師,佛製可離依止師,但耒能自護亦應有依止師。能自護之比丘,應有如是德:
一、有信、慚、愧、勸、念。
二、有戒行、正見、多聞、慧。
叁、知犯不犯戒,明記戒律。
四、滿五臘。
右上除滿五臘外,余可量情而定。
有右德比丘,離能自護,但不能統理僧衆。
滿十臘比丘,稱爲長老,亦稱大師。可統理僧衆;可爲剃度師;可爲依止師;可有沙彌近事。
可統僧衆之德;依中師之德,而加:
一、能贍護病弟子;知犯戒、知忏淨法。
二、能教示戒律、梵行,能止弟子邪見。
叁、滿十臘。
右除十臘外,余可量情而定。
第十四品 行 事
本品分爲作事、儀軌事等,叁事述之。
作 事
甲、弟子在依止親教師期中,應職是存念承事親教師。
一、晨旦奉水、奉齒木。二、思學于師。叁、愛護師,勿令師損譽、懈怠、邪見。四、善順師意。五、敬師。六、外出必先告師。七、師病必贍護。
乙、親教師應如是資教弟子
一、教誡。二、資助衣缽琢余資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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