謂執取所對之法,貪著而不舍離。此乃凡夫之境界。凡夫視心外之對象爲實有,又于己身執著有“我”、“我所”,此皆執于“我”而起之作用。以此取著而生貪欲,有貪欲則爲生、老、病、死等一切煩惱所系縛而不得解脫。[大乘起信論(真谛譯)]
(術語)取所對之法貪著而不離也。涅槃經十七曰:“取著名爲凡夫,一切凡夫取于色乃至著識。以著色故,則生貪心。生貪心故,爲色系縛。乃至爲識亡所系縛。以系縛故,則不得免生老病死憂悲大苦一切煩惱。是故取著名爲凡夫。”
對所愛的境界,執取貪著,不能舍離。 - 陳義孝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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