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語viha^rasva^min。指統掌一寺之庶務者。與“住持”、“住職”同義。亦爲統領寺院內綱規之“叁綱”之一。我國東晉時即有此種職稱,以梁武帝任命法雲爲光宅寺寺主爲始,唐以後稱爲監寺;日本則以大化元年(645)敕命惠明爲百濟寺寺主爲最早。[續高僧傳卷五、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參閱“叁綱”664)
(職位)寺院叁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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