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一‧二五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疏翼】
次破执法中,先五段科文破计,第三外道小乘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中,第一别问别破外道已,今第二别问别破小乘。
【述记‧卷七】
自下第二、别破小乘。于中有三。初、总问,次、略答,后、广破。即总问也。
大乘之余,即小乘也。若言「异识」,大乘亦成色异心故,今言「离识」,简违宗过。
【论文】
一‧二六○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疏翼】
第二别问别破小乘执法中,第二略答。
【述记‧卷七】
即略答也。
心、心所等,稍同大乘,故且未破。
【论文】
一‧二六一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所成。
【疏翼】
第二别问别破小乘执法中,第三广破。
【述记‧卷七】
下、广破也。于中有三︰初、破色,次、破不相应,后、破无为。以心、心所是能取故,体即识故,稍相近故,后总破内,方始破之。
破法之中,总有十一部显义别破︰谓萨婆多[1]、经量部[2]、正量部[3]、大众[4]、一说[5]、说出世[6]、鸡胤[7]、上座[8]、化地[9]、饮光[10]、法藏[11]等计。自余九部宗类皆破。
就破色中有三︰初、总叙外执色之类别,次、别牒破之,后、总结非有。此即初也。
「对」有三种︰谓即所缘、障碍、境界[12]。初、所缘有对:谓心、心所于自所缘[13]。次、障碍有对:谓十色界。自于他处,被碍不生,如手碍手等[14]。后、境界有对:谓十二界、法界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15]。初、后别者,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16]所缘。若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如《俱舍》第二等[17],广说其相[18]。
然此中说对谓对碍,取障碍有对。十处名「有对」,法处名「无对」,彼此共成。除胜定果。余宗无故。
【疏翼】
此即破色中,第一总叙外执色之类别。
【论文】
一‧二六二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疏翼】
初破色中,第二别牒破之。
【述记‧卷七】
下、牒有对破也。于中有三︰初、破有对,次、破无对,后、双破之。初中有二︰先、破诸部有对不成,后、结有对不成。破有对中有三︰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次、破所成有对眼等不成,后、申正义。破能成中,初、总非,次、别破,后、总结。此总非也。
能成、所成、根、微等义,至文当知。
然经部等极微,随眼色等十处所摄,然非是假。非眼识等得。成和合色,为眼等境故。以理而论,唯意识得,应法处收。以实从假,色等处摄,以假揽此实法成故[19]。
《正理论》与经部诤法处不许别有色故,非法处摄也[20]。萨婆多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大乘极微,法处假色,不能成眼等积集色故。
由此应作四句分别︰经部十处,粗假细实;大乘世俗,粗实细假;萨婆多等,粗细俱空[21];一说部等,粗细俱假。以经部师、萨婆多等所计极微,各疏远故[22],今破之也。然诸部计全疏远者,因言叙之,近者不述。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者,总立宗非,正对萨婆多。若对经部,非彼所许。欲难不极成所成有对,故不作此解。言对经部者,犯相符极成。彼说所成有对,非实有故。
「能成极微非实有故」[23]者,总立因非。然此因有随一不成[24]。
【论文】
一‧二六三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
【疏翼】
初破能成有对极微不成中,初总非已,今第二别破。于中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先破有碍,后破无碍。此即初中初也。
【述记‧卷七】
下文有二︰初、破有碍无碍,后、破有方分、无方分。自下别破。
萨婆多师、经部等计,皆说极微是实有故,皆是碍性。三有对中,障碍有对。有对,名碍,萨婆多极微是碍。若有方分名碍,萨婆多非碍,唯经部有碍[25]。以下随应。
量云︰此应是假。许质碍故。如瓶等物。
五根、五境,亦摄在中,无不定过。此是经部方分、质碍,及萨婆多本计。
【论文】
一‧二六四 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疏翼】
初破能有对极微不成中,第三别破又有二,初破有碍无碍中又有二,此即初中第二,破无碍也。
【述记‧卷七】
自下、设遮。
恐有异计,亦说极微无碍,故今设破。又无方分,名为无碍,萨婆多等,亦名无碍。
量云︰汝之极微不能集成瓶等。以无碍故。如非色法。
无为、不相应、心、心所等,皆摄在喻中,亦无不定。若对萨婆多,因应改云无方分质碍故。不能一一,可寻比量,正彼论文。子细分段,亦准可知[26]。
【疏翼】
以上破极微有碍无碍讫。
【论文】
一‧二六五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疏翼】
第三别破中,第二破有方分无方分。于中有二︰一、破有方分,二、破无方分。此即初文。
【述记‧卷七】
此中量云︰所执极微应可分析,应非实有。有方分故。如粗色等。
此二比量[27],破经部师诸计极微有方分者。然方即分,更无有分。故《二十唯识》[28]云︰极微有方分,理不应成一。[29]
【论文】
一‧二六六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承光发影?
【疏翼】
第二破有方分无方分中,第二破无方分。
【述记‧卷七】
下、难无方分,略有五难[30]。此第一[31]、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32]。
「无方分者」者,是萨婆多计。彼以极微等即是和合色。和合色外,无别极微;极微外,无和合色。以理难云︰汝和合色,应无方分,体即极微故,如汝极微成和合色无方分已。遂立量云︰汝和合色等不能承光发影。无方分故。如非色等。
【论文】
一‧二六七 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
【疏翼】
五难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中,第二叙理。
【述记‧卷七】
此、叙理也。
如日轮举照柱等时,东处承光,西边发影,故言「各现」。
【论文】
一‧二六八 承光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五难第一极微无方分应无光影难中,第三正难。
【述记‧卷七】
此、正难也。
承光发影,东西不同,故知极微定有方分。如日照一柱,其中极微无方分者,应日照东处,西边有光,无方分故,应无所隔。汝之极微,应有方分,即和合色故,如和合色。东处非西,明有方分。
【疏翼】
第一难讫。
【论文】
一‧二六九 又若见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疏翼】
五难中,第二难。
【述记‧卷七】
此第二[33]、极微无方分、见触无差难也[34]。
即事,申理:若执极微都无方分,眼见壁等及手触时,唯得所见、触之此边,不得所不见、触之彼分。此和合物即诸极微;极微以[35]无方分,见、触此边之时,应亦得于彼分。此即彼故,彼如于此,为量同前。粗色方分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
【疏翼】
第二难讫。
【论文】
一‧二七○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不尔,便无共和集义。
【疏翼】
五难中第三难。
【述记‧卷七】
此第三[36]、极微有中表,一应成六分难。
又若无方分,即不能或和,或集。「和」,对古萨婆多,「集」,对新萨婆多顺正理师。极微应不和、集成粗大物,以无方分故,如虚空等。然经部师说有方分,今难无方分便非和者,故知唯对[37]古萨婆多师义。不然,因有随一不成。
「随所住处」,设许汝不相触着,相拟宜时,必有上下及四方差别[38]。所拟东边,既非西边,明有方分。东若非东,西应非西;便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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