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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宗以忏法为修行规范的僧制建设(心皓)

  天台宗以忏法为修行规范的僧制建设

  心皓

  佛教的学修次第不出戒定慧、闻思修和信解行证,僧人通过修行来改造自己的凡性,完善自我到成佛,“始从凡夫,终至极圣”。“极圣”就是佛,佛是天台智者一生极力鼓励、教化众生去追寻成就的人格模式。禅观实践,是培养完美人格、僧格的最好方法,它是由于内发的自觉,而达到人格升华的目的。这种内发的自觉正如定共戒、道共戒[1]的获得一样,无需教条律制来施予任何压力限制,自觉地达到僧团自治的目的。

  鉴于南北朝时期佛教僧团势力的长足发展,隋王朝不断地强化僧团的管理,隋文帝开皇十五年(595)曾敕令有司辑录大小乘经典中禁约沙门之法语而成《众经法要》10卷。除了担心沙门聚众谋乱或随意流动,卷入世俗社会的政治斗争外,也是隋朝对南北朝以来逐渐趋于猥滥的僧团提高道德修证水平的要求。

  隋王朝虽不是明显地排斥佛教,但总想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僧团纳入国家权力可以触及的领域,监督他们的宗教生活。天台忏法的制订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对僧团素质建设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法门修行是一切佛弟子慧命所寄,从经论提取可操作、可传承的禅法,成为僧团止观运心的依据。智者一生讲了一系列的止观法门,为了加强弟子们在修证上的功夫,他又制定了以中道第一义空思想为指导的行仪详备的忏法,兼有理忏和事忏结合的特点,使他们无论是哪种根机[2]的人均有法可修,不至于盲目无所依从。人人修习止观,必然三业清净,最终达到僧团自治的目的,也使佛法宗脉得以延续。

  除了天台忏法外,智者还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僧众的修习,比如观心食法、观心诵经法、随自意三昧等,这些是教导学人在日常饮食、诵经、行事时,将空、假、中三观中道之旨趣运用于其中,念念无间地修习止观。

  一、从印度僧团布萨忏摩到汉地忏仪

  中国佛教的教团制度经过历史的变迁逐渐从印度僧团以布萨忏摩为主转变为中土以忏仪修习为主的形式。

  忏悔在佛教僧团的应用,首先与戒律有关。释尊“依法摄僧”,将出家人组合起来,使出家众过着和、乐、清净的僧团生活。维持僧伽大众的清净,就是佛所制戒律的目的,戒律也是随着僧团的不断扩大而日渐完善的。至后来成形,比丘为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之三百四十八戒,归类为五篇七聚[3]。僧人若犯戒,则以忏悔形式向僧众发露过错,表示改往修来之意。所以佛为比丘(尼)制定的忏悔法,是在道德感化中,作的法律处分,犯戒者通过忏悔,得以除罪而清净。

  忏悔方法主要有布萨与自恣两种。布萨即同住的比丘(比丘尼)每半个月一次(阴历十四或十五以及二十九或三十日)共聚一处,读诵戒本,逐条反省过去半个月内的行为是否有违犯,若有犯戒者,除了犯四重罪外,其余均可如法忏悔,使大众均能住于净戒,长养善法。若犯戒未被发觉,也不表白、忏悔,则障碍禅定与体证道果。布萨忏悔在诸部律藏中随处可见,如《四分律》卷6说:

  胡跪合掌,当作是语:“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故畜尔所长衣十日,犯舍堕,我今舍与僧。”彼舍衣竟,当忏悔。受忏悔人当作白,然后受忏。如是白:“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畜尔所长衣,犯舍堕,今舍与僧,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作此白已,然后受忏悔。[4]

  此一用例,是关于比丘忏悔舍堕罪的告白。羯磨法[5]中规定,僧人犯戒,如不自行发露,见他犯戒的人,应该劝他发露忏悔,要是三谏不听,便在大众于羯磨之际,为之举罪,使得大众以会议的方式来处罚他。依《四分律》忏六聚法篇,羯磨分为二种,即:一、治罪羯磨,谓比丘犯罪,则大众作法,以定其罪。二、成善羯磨,谓比丘有犯戒之罪,准以对众僧发露忏悔,则灭其罪而成就善根。

  在诸多戒律中,除了波罗夷外,其它律条的违反,若自己明白所犯,可以通过忏悔获得清净,从而继续僧团的生活。若自己违反了戒律,而不知晓,由僧团指出时,亦当忏悔。如果比丘犯罪而不忏悔,则有另外两种羯磨法来治理,即:一、永摈羯磨,指佛陀在世时,有比丘犯罪,而不见自过,且性刚强,永无悔改,则作法白众,随即摈出,尽此一生不复再同僧事。二、调伏羯磨,谓比丘犯法而未曾忏悔,则凡饮食、坐起、言语、一切僧事皆不得与众共之,以调停摄伏犯者,使其知过悔改求僧忏,不复犯罪。

  如果犯杀、盗、淫、妄四波罗夷罪之一,则失去比丘的资格,无法忏悔。波罗夷译为极恶,意思是若犯此戒,现世道果无分,不得于说戒羯磨二种僧中共住,死后堕在阿鼻地狱。这三种事对修道者来说是极为严重的事情。《四分律》中更形容犯此戒如断人头不可复生那么严重,所以若犯此波罗夷是不通忏悔的。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是有僧人犯戒后,当下立刻反省并哀求继续出家的,佛为此特许忏悔,称为学悔[6]比丘,即犯杀、盗、淫、妄四波罗夷罪之一本失去比丘资格,然若乞学悔羯磨,依白四悔法,忏悔得清净,则称为学悔,终身列于比丘之最末。《治禅病经》说应脱僧伽梨,着安陀会,心生惭愧,供养僧侣,行苦役、扫厕、担粪等作为对犯根本戒的忏悔行事。

  除了每月二时的布萨忏悔以外,还有一种自恣的方式也属于早期佛教的僧团忏悔法式。自,即自陈己过。恣,即恣他举罪。每年雨期从四月十五日安居至七月十五日夏安居90日是僧众的精进修行期,通过自恣对众忏悔是结束这种特别修行期的仪式。僧众循例住在同一结界内,在90天中,精进于戒定慧的修习。在安居的最后一天,大家集于一堂,就见、闻、疑三事,检讨在过去的90日内,各自的言行有无违反戒律。大家互相指出对方在行为方面的错失,藉以反省修养。结果若有犯戒,则要作忏悔,这便是自恣。举行自恣仪式的这一天,称为“僧自恣日”。如《十诵律》卷23〈自恣法〉云:

  从今听夏安居竟,诸比丘一处集,应三事求他说自恣,何等三?若见、若闻、若疑罪。如是应自恣,一心集僧,集僧已,应差能作自恣人,应如是唱,谁能为僧作自恣人,是中若有言我能。佛言:若比丘五恶法成就,不应作自恣人。(中略)比丘成就五善法,应作自恣人。(中略)应如是语,长老忆念,今僧自恣日,我某甲比丘,长老僧自恣语,若见闻疑罪语我,怜悯故,我若见罪,当如法除。[7]

  对于安居竟日行自恣举罪之式,选僧众而为自恣举罪之任者,佛陀要求成就五种善法者方可担任。《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上四中说到,选任自恣举罪人,必具二种五德:

  一不爱,二不恚,三不怖,四不痴,五知自恣与不自恣,此名自恣之五德。又:一知时,二真实,三利益,四柔软,五慈心,此名举罪之五德。[8]

  自恣时要求具五德之人有二人以上为僧众出罪。僧众说罪以后,便得戒体清净,善法增长。布萨与自恣的仪式都是戒律中对忏悔原意的运用,亦可见忏悔在佛教教团中的重要性。

  律藏中的忏悔规定,主要侧重于对自身性质的反省,清楚认知犯戒的种类、性质,然后忏悔,接受僧团的处分。所谓“有罪当忏悔,忏悔则安乐”,其主要作用是忏悔现在所违犯的,以免障碍圣道的修行。然而五篇中相当于死刑[9]的波罗夷法系不可悔罪,后来的大乘佛教认为波罗夷罪在声闻律中不可忏悔,但可以通过大乘理观来忏灭其罪。

  道宣曾会通大小乘戒律,他对忏法作了理忏、事忏、律忏三种分类[10],认为可以通过大乘经典来忏悔灭罪。关于律忏四重罪,他引《涅

  经》说:

  犯四重者,生报即受。若披法服,犹未舍远,常怀惭愧,恐怖自责,其心改悔,生护法心,建立正法,为人分别。我说是人,不为破戒。若犯四重,心无怖畏惭愧发露,于彼正法,永无护惜建立之心。毁呰轻贱,言多过咎。若复说言,无佛法僧,并名趣向一阐提道。云何是业能得现报,不未来受?谓忏悔发露,供养三宝,常自呵责。以是善业,今世头目等痛,横罗死殃,鞭打饥饿。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诸法,增长地狱。[11]

  这是引用《涅

  经》的说法,认为犯四重之人可以通过戒定慧之修习与护持正法之心来忏悔其罪。通过忏悔尽管现世仍然要受“头目等痛,横罗死殃,鞭打饥饿”等种种现报,但已能免除地狱之果报,这是值得庆幸的事情。

  大乘忏法由忏悔现世四波罗夷的重罪,进而演变为忏悔无始以来的三障——烦恼障、业障、报障,也即忏悔无始以来的一切恶业。所谓忏悔无始以来的业障法门,是原始佛法所没有的。即使是违犯八关斋戒的在家居士也由原先的在长老比丘前忏悔演变为向着佛僧二者,而“于三世诸佛、阿罗汉前,和上僧前,至诚发露,忏悔诸罪,是名行布萨法。”[12]这些与大乘佛教的十方三世诸佛相联系的思想都可以理解为大乘忏悔仪的发端,而通过礼佛来消除无始恶业,并成为一种修持方法,则是中国佛教忏法的最大特色。由此导致了佛教律仪制度从印度至中土的演变,中土制定的寺院规制和诸多忏仪代替了印度佛教戒律的功能。

  中国佛教的大乘忏法最早源于晋代,至南北朝时更为兴盛,梁陈时代(503~588),由帝王所撰的礼忏文迅速发展传布开来。但“忏悔”成为僧人宗教生活的一部分从佛教传入开始就有了。早在三国时期出现的《牟子理惑论》,里面就有“六斋日”忏悔的说法。刘宋永祚年间(402~423),僧苞做过《普贤斋忏》;北魏释玄高为太子拓跋晃做过《金光明斋忏》[13],但他们的忏悔文非常接近于“发愿文”,没有说明如何举行忏法的仪轨。《广弘明集》卷28“悔罪篇”,也收录了梁陈时期部分皇帝大臣的忏悔文,表露了他们依经忏悔的心情。

  在中国佛教忏法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在思想和仪轨方面都曾受到儒家与道教的影响。宋华严宗僧净源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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