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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臺宗以忏法爲修行規範的僧製建設(心皓)

  天臺宗以忏法爲修行規範的僧製建設

  心皓

  佛教的學修次第不出戒定慧、聞思修和信解行證,僧人通過修行來改造自己的凡性,完善自我到成佛,“始從凡夫,終至極聖”。“極聖”就是佛,佛是天臺智者一生極力鼓勵、教化衆生去追尋成就的人格模式。禅觀實踐,是培養完美人格、僧格的最好方法,它是由于內發的自覺,而達到人格升華的目的。這種內發的自覺正如定共戒、道共戒[1]的獲得一樣,無需教條律製來施予任何壓力限製,自覺地達到僧團自治的目的。

  鑒于南北朝時期佛教僧團勢力的長足發展,隋王朝不斷地強化僧團的管理,隋文帝開皇十五年(595)曾敕令有司輯錄大小乘經典中禁約沙門之法語而成《衆經法要》10卷。除了擔心沙門聚衆謀亂或隨意流動,卷入世俗社會的政治鬥爭外,也是隋朝對南北朝以來逐漸趨于猥濫的僧團提高道德修證水平的要求。

  隋王朝雖不是明顯地排斥佛教,但總想采取有效的措施,把僧團納入國家權力可以觸及的領域,監督他們的宗教生活。天臺忏法的製訂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對僧團素質建設起到了強有力的作用。

  法門修行是一切佛弟子慧命所寄,從經論提取可操作、可傳承的禅法,成爲僧團止觀運心的依據。智者一生講了一系列的止觀法門,爲了加強弟子們在修證上的功夫,他又製定了以中道第一義空思想爲指導的行儀詳備的忏法,兼有理忏和事忏結合的特點,使他們無論是哪種根機[2]的人均有法可修,不至于盲目無所依從。人人修習止觀,必然叁業清淨,最終達到僧團自治的目的,也使佛法宗脈得以延續。

  除了天臺忏法外,智者還在日常生活中重視僧衆的修習,比如觀心食法、觀心誦經法、隨自意叁昧等,這些是教導學人在日常飲食、誦經、行事時,將空、假、中叁觀中道之旨趣運用于其中,念念無間地修習止觀。

  一、從印度僧團布薩忏摩到漢地忏儀

  中國佛教的教團製度經過曆史的變遷逐漸從印度僧團以布薩忏摩爲主轉變爲中土以忏儀修習爲主的形式。

  忏悔在佛教僧團的應用,首先與戒律有關。釋尊“依法攝僧”,將出家人組合起來,使出家衆過著和、樂、清淨的僧團生活。維持僧伽大衆的清淨,就是佛所製戒律的目的,戒律也是隨著僧團的不斷擴大而日漸完善的。至後來成形,比丘爲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之叁百四十八戒,歸類爲五篇七聚[3]。僧人若犯戒,則以忏悔形式向僧衆發露過錯,表示改往修來之意。所以佛爲比丘(尼)製定的忏悔法,是在道德感化中,作的法律處分,犯戒者通過忏悔,得以除罪而清淨。

  忏悔方法主要有布薩與自恣兩種。布薩即同住的比丘(比丘尼)每半個月一次(陰曆十四或十五以及二十九或叁十日)共聚一處,讀誦戒本,逐條反省過去半個月內的行爲是否有違犯,若有犯戒者,除了犯四重罪外,其余均可如法忏悔,使大衆均能住于淨戒,長養善法。若犯戒未被發覺,也不表白、忏悔,則障礙禅定與體證道果。布薩忏悔在諸部律藏中隨處可見,如《四分律》卷6說:

  胡跪合掌,當作是語:“大德僧聽,我某甲比丘故畜爾所長衣十日,犯舍墮,我今舍與僧。”彼舍衣竟,當忏悔。受忏悔人當作白,然後受忏。如是白:“大德僧聽,此某甲比丘畜爾所長衣,犯舍墮,今舍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我受某甲比丘忏悔,白如是。”作此白已,然後受忏悔。[4]

  此一用例,是關于比丘忏悔舍墮罪的告白。羯磨法[5]中規定,僧人犯戒,如不自行發露,見他犯戒的人,應該勸他發露忏悔,要是叁谏不聽,便在大衆于羯磨之際,爲之舉罪,使得大衆以會議的方式來處罰他。依《四分律》忏六聚法篇,羯磨分爲二種,即:一、治罪羯磨,謂比丘犯罪,則大衆作法,以定其罪。二、成善羯磨,謂比丘有犯戒之罪,准以對衆僧發露忏悔,則滅其罪而成就善根。

  在諸多戒律中,除了波羅夷外,其它律條的違反,若自己明白所犯,可以通過忏悔獲得清淨,從而繼續僧團的生活。若自己違反了戒律,而不知曉,由僧團指出時,亦當忏悔。如果比丘犯罪而不忏悔,則有另外兩種羯磨法來治理,即:一、永擯羯磨,指佛陀在世時,有比丘犯罪,而不見自過,且性剛強,永無悔改,則作法白衆,隨即擯出,盡此一生不複再同僧事。二、調伏羯磨,謂比丘犯法而未曾忏悔,則凡飲食、坐起、言語、一切僧事皆不得與衆共之,以調停攝伏犯者,使其知過悔改求僧忏,不複犯罪。

  如果犯殺、盜、淫、妄四波羅夷罪之一,則失去比丘的資格,無法忏悔。波羅夷譯爲極惡,意思是若犯此戒,現世道果無分,不得于說戒羯磨二種僧中共住,死後墮在阿鼻地獄。這叁種事對修道者來說是極爲嚴重的事情。《四分律》中更形容犯此戒如斷人頭不可複生那麼嚴重,所以若犯此波羅夷是不通忏悔的。有一種非常特殊的情況是有僧人犯戒後,當下立刻反省並哀求繼續出家的,佛爲此特許忏悔,稱爲學悔[6]比丘,即犯殺、盜、淫、妄四波羅夷罪之一本失去比丘資格,然若乞學悔羯磨,依白四悔法,忏悔得清淨,則稱爲學悔,終身列于比丘之最末。《治禅病經》說應脫僧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養僧侶,行苦役、掃廁、擔糞等作爲對犯根本戒的忏悔行事。

  除了每月二時的布薩忏悔以外,還有一種自恣的方式也屬于早期佛教的僧團忏悔法式。自,即自陳己過。恣,即恣他舉罪。每年雨期從四月十五日安居至七月十五日夏安居90日是僧衆的精進修行期,通過自恣對衆忏悔是結束這種特別修行期的儀式。僧衆循例住在同一結界內,在90天中,精進于戒定慧的修習。在安居的最後一天,大家集于一堂,就見、聞、疑叁事,檢討在過去的90日內,各自的言行有無違反戒律。大家互相指出對方在行爲方面的錯失,藉以反省修養。結果若有犯戒,則要作忏悔,這便是自恣。舉行自恣儀式的這一天,稱爲“僧自恣日”。如《十誦律》卷23〈自恣法〉雲:

  從今聽夏安居竟,諸比丘一處集,應叁事求他說自恣,何等叁?若見、若聞、若疑罪。如是應自恣,一心集僧,集僧已,應差能作自恣人,應如是唱,誰能爲僧作自恣人,是中若有言我能。佛言:若比丘五惡法成就,不應作自恣人。(中略)比丘成就五善法,應作自恣人。(中略)應如是語,長老憶念,今僧自恣日,我某甲比丘,長老僧自恣語,若見聞疑罪語我,憐憫故,我若見罪,當如法除。[7]

  對于安居竟日行自恣舉罪之式,選僧衆而爲自恣舉罪之任者,佛陀要求成就五種善法者方可擔任。《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上四中說到,選任自恣舉罪人,必具二種五德:

  一不愛,二不恚,叁不怖,四不癡,五知自恣與不自恣,此名自恣之五德。又:一知時,二真實,叁利益,四柔軟,五慈心,此名舉罪之五德。[8]

  自恣時要求具五德之人有二人以上爲僧衆出罪。僧衆說罪以後,便得戒體清淨,善法增長。布薩與自恣的儀式都是戒律中對忏悔原意的運用,亦可見忏悔在佛教教團中的重要性。

  律藏中的忏悔規定,主要側重于對自身性質的反省,清楚認知犯戒的種類、性質,然後忏悔,接受僧團的處分。所謂“有罪當忏悔,忏悔則安樂”,其主要作用是忏悔現在所違犯的,以免障礙聖道的修行。然而五篇中相當于死刑[9]的波羅夷法系不可悔罪,後來的大乘佛教認爲波羅夷罪在聲聞律中不可忏悔,但可以通過大乘理觀來忏滅其罪。

  道宣曾會通大小乘戒律,他對忏法作了理忏、事忏、律忏叁種分類[10],認爲可以通過大乘經典來忏悔滅罪。關于律忏四重罪,他引《涅

  經》說:

  犯四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舍遠,常懷慚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爲人分別。我說是人,不爲破戒。若犯四重,心無怖畏慚愧發露,于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複說言,無佛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雲何是業能得現報,不未來受?謂忏悔發露,供養叁寶,常自呵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橫羅死殃,鞭打饑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增長地獄。[11]

  這是引用《涅

  經》的說法,認爲犯四重之人可以通過戒定慧之修習與護持正法之心來忏悔其罪。通過忏悔盡管現世仍然要受“頭目等痛,橫羅死殃,鞭打饑餓”等種種現報,但已能免除地獄之果報,這是值得慶幸的事情。

  大乘忏法由忏悔現世四波羅夷的重罪,進而演變爲忏悔無始以來的叁障——煩惱障、業障、報障,也即忏悔無始以來的一切惡業。所謂忏悔無始以來的業障法門,是原始佛法所沒有的。即使是違犯八關齋戒的在家居士也由原先的在長老比丘前忏悔演變爲向著佛僧二者,而“于叁世諸佛、阿羅漢前,和上僧前,至誠發露,忏悔諸罪,是名行布薩法。”[12]這些與大乘佛教的十方叁世諸佛相聯系的思想都可以理解爲大乘忏悔儀的發端,而通過禮佛來消除無始惡業,並成爲一種修持方法,則是中國佛教忏法的最大特色。由此導致了佛教律儀製度從印度至中土的演變,中土製定的寺院規製和諸多忏儀代替了印度佛教戒律的功能。

  中國佛教的大乘忏法最早源于晉代,至南北朝時更爲興盛,梁陳時代(503~588),由帝王所撰的禮忏文迅速發展傳布開來。但“忏悔”成爲僧人宗教生活的一部分從佛教傳入開始就有了。早在叁國時期出現的《牟子理惑論》,裏面就有“六齋日”忏悔的說法。劉宋永祚年間(402~423),僧苞做過《普賢齋忏》;北魏釋玄高爲太子拓跋晃做過《金光明齋忏》[13],但他們的忏悔文非常接近于“發願文”,沒有說明如何舉行忏法的儀軌。《廣弘明集》卷28“悔罪篇”,也收錄了梁陳時期部分皇帝大臣的忏悔文,表露了他們依經忏悔的心情。

  在中國佛教忏法的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在思想和儀軌方面都曾受到儒家與道教的影響。宋華嚴宗僧淨源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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