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
二.叁一 複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诠表名、句、文身?
【疏翼】
第二別破諸部異計中,初破本薩婆多等說十四不相應者有六段,今第六破名句文身。文亦分四︰一、問外人說有之由,二、外人引有之教理,叁、以理教難,四、申成正義。此即初文。
【述記‧卷十】
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
此則論主初問外人。
【論文】
二‧叁二 契經說故。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二外人引有之教理。
【述記‧卷十】
外人第二、舉經答有。謂成佛時,得未曾有名身等故[1]。
【論文】
二‧叁叁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爲證不成。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叁論主以理教難。文分爲二︰一、總非,二、別破。此即總非。
【述記‧卷十】
論主第叁、總非外人引經說有。
【論文】
二‧叁四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诠。
【疏翼】
第六破名句文身中,第叁論主以理教難有二,今第二別破。于中有五︰一、如色非诠難,二、名等無用難,叁、聲色無差難,四、例聲生語诠難,五、征機調難。此即第一難。
【述記‧卷十】
此下、別破中,有五:[2]第一、論主[3]別出理非。
如色非诠難。色等異聲,體是實有,非實能诠,名等應爾。
量雲︰如汝所說實名句等,非實能诠。汝許異聲有實體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許名等,異聲實體無故,聲爲能诠;汝許異聲有,如色,非能诠[4]!
【論文】
二‧叁五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二名等無用難。
【述記‧卷十】
下第二、名等無用難。
更責外非:汝計生名等聲定有屈曲,此屈曲聲足能诠義,何用計離聲外別有名等?
薩婆多雖有名由聲顯、生二義[5],今取生破,顯類破之[6]。
【論文】
二‧叁六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叁聲、色無差難。文分爲二︰一、牒救,二、正難。
【述記‧卷十】
正理師救雲︰聲上屈曲是名、句、文,體異于聲,而定實有[7]。
此下第叁、聲色無差難。
論主牒雲︰若謂如此者[8]。
【論文】
二‧叁七 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疏翼】
第叁聲色無差難中,第二正難。
【述記‧卷十】
次下、正難。
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長短、方圓、表等,或即書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異于色,即色處攝,聲上屈曲應不異聲,聲處所收。
量雲︰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曲故。如色處長等,若不言「法處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9]。又汝色上屈曲,應別有體,法處所收。色蘊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等。
此中外例,亦複如是。汝[10]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色上屈曲應體非實,法處所攝!若以聲能顯義,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我宗亦爾,彼此異因,不可得故[11]。此義不然,不唯依聲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緣,故法處收,不可難言:戒體但依思,應別處攝,現同處故[12]。
【論文】
二‧叁八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弦管聲,非能诠者。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四例聲生語诠難。子段有四︰一、隨他不诠難,二、正義诠同難,叁、例生非诠難,四、例生能诠難。第一子段中有二︰一、牒救,二、正難。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十】
自下第四、例聲[13]生語诠難。此[14]下第四段[15]子段有四,第一、隨他不诠難。
牒彼救言︰語聲上屈曲,非能诠表。聲上屈曲故。如弦管聲。又此屈曲,是聲體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體性[16],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別有名等。
【論文】
二‧叁九 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疏翼】
子段第一隨他不诠難中,第二正難。
【述記‧卷十】
此正難雲︰如彼弦管聲,雖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語聲上屈曲,例亦應爾。
量雲︰汝內屈曲聲不能生實名。實[17]聲上[18]屈曲故。如弦管聲。
又若語聲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語聲上屈曲,能诠表義;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他宗許弦上屈曲,不別生名,此即且就他宗爲論,且例令齊[19]。
【疏翼】
以上第一子段訖。
【論文】
二‧四○ 又誰說彼,定不能诠?
【疏翼】
第四段例聲生語诠難中,子段第二正義诠同難。
【述記‧卷十】
此下複出己之正義,第二子段、正義诠同難。
我亦[20]說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聲說法,亦得有善等[21]。離質化[22],不廢通善[23]。汝聲[24]若以聲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聲,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異[25]。
【論文】
二‧四一 聲若能诠,風鈴聲等應有诠用。
【疏翼】
第四段例聲生語诠難中,子段第叁例生非诠難。文又分二︰一、外救,二、內質。此即外救。
【述記‧卷十】
色屈曲不能诠,聲屈曲許能诠,此有何過?
子段第叁、例生非诠難。
彼複救言︰若一切聲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風鈴等聲應有诠用。我許內聲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聲皆生名等,風鈴等聲,故無诠用;汝既以聲即能诠表,風鈴等聲應有诠用[26]。
【論文】
二‧四二 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疏翼】
子段第叁例生非诠難中,第二內質。
【述記‧卷十】
論主質雲︰此風鈴等聲如彼所執,不能別生實名、句、文,我宗亦說風鈴等聲亦無诠表;彼計語[27]聲能生名等,風鈴等聲不能生,我許聲體能诠表,何妨風鈴等聲不能诠?以內語聲有屈曲音韻,故能诠表,風鈴等聲則不如是。
「不別生實名句」[28]等者,顯二家義,彼此風鈴並不能生實假名等,內聲即能生實假名等故[29]。
【疏翼】
以上子段第叁訖。
【論文】
二‧四叁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诠?
【疏翼】
第四段例聲生語诠難中,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難。
【述記‧卷十】
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難,更成語诠。
彼複救言︰風鈴等聲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語聲是內法,何妨即能別生名者?
且就彼計,申自義雲︰語聲是內聲,聲體即能诠;風鈴聲是外,即不能诠表。汝雖內聲能生名,非一切內聲皆能生名[30];我雖內聲能诠表,非一切內聲皆能诠。
正義應言︰汝許語聲方能生,非風鈴等;我許屈曲之聲有诠表,如弦管等[31]。即風鈴等既無屈曲,不能诠表,無能诠用故。內聲生名,有能诠定量;內聲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32]?外法聲不然,生名之聲有能诠,彼無能诠故[33]。
【疏翼】
以上第四段訖。
【論文】
二‧四四 何理定知,能诠即語?
【疏翼】
第二別破中,第五征機調難。文又分叁,此即初問。
【述記‧卷十】
此下第五段[34]、征機調難。有叁︰一、問,二、诘,叁、調。
此初外人問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體即是語?若聲能生名,名可能诠,聲非能诠。能诠離聲,既無別體,初發聲時,應即能诠!何爲初不能诠,後方能诠?故知後時名等生也,由此,故非[35]能诠即語。
【論文】
二‧四五 甯知異語,別有能诠?
【疏翼】
第五段征機…
《成唯識論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叁、破名句文身爲實有》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