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叁節 《瑜伽師地論》
無論在印度瑜伽行派那裏,還是在中土法相唯識宗那裏,《瑜伽師地論》都是最重要的立宗寶典。此部論典,部頭巨大,義理複雜,熟讀不易,因而在唐代唯識宗諸師中,仔細研習者不多,從影響上不及《成唯識論》,窺基及其後繼者也更重視《成唯識論》。然而,近代以來複興法相唯識學的學者們最重視的卻是此論典。本節先敘述分析《瑜伽師地論》翻譯、注疏情況,再依照論本身的順序敘述分析其內容,最後則從唯識教義體系的角度對此論的思想貢獻作些概括性分析。
一、《瑜伽師地論》的翻譯及中土注疏
根據《大慈恩寺叁藏法師傳》卷一所說:玄奘“法師既遍谒衆師,備其說,詳考其理,各擅宗塗,驗之聖典,亦隱顯有異,莫知適從,乃誓遊西方,以問所惑,並取《十七地論》以釋衆疑,即今《瑜伽師地論》也。”而《大唐故叁藏法師行狀》又說:玄奘“請戒賢法講《瑜伽論》,同聽者數千人,如是聽《瑜伽》叁遍”。由這些記載可見,玄奘西行的目的之一是求取此論原本,他在天竺跟隨戒賢學習過叁遍。
關于玄奘翻譯此論的年月,《慈恩傳》記載:貞觀二十年(646年)“春正月甲子,又譯《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二月訖。又譯《瑜伽師地論》。”《開元錄》卷八記載:“貞觀二十年五月十五日,于弘福寺譯經院譯,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畢。沙門靈會明浚等筆授”。但是《瑜伽師地論》卷一後序卻說:“至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肇譯《瑜伽師地論》。論梵本四萬頌,頌叁十二言。凡有五分,宗明十七地義。叁藏法師玄奘敬執梵文,譯爲唐語……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絕筆,總爲一百卷。”《瑜伽論記》也記載:“奉诏于弘福寺,以貞觀二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肇譯此論,至二十二年五月十五日絕筆解坐。”《瑜伽論略纂》雲:“自正法東漸,年載極遙,雖聞十七地論之名,不知十七地者何也。《地持》但是菩薩一地。《決定藏論》是決擇分初。自余漢土皆未之有。大師以貞觀二十二年,于北阙弘法院方始翻之。”
上述文獻中關于《瑜伽師地論》百卷翻譯完成的年月的記載一致,但開始年代有二說。如果將貞觀二十年(646)和二十一年,玄奘進行的翻譯工作排列起來即可知,貞觀二十年閏叁月二十九日完成《大乘阿毗達磨雜集論》十六卷後,如不算入《瑜伽師地論》的翻譯,則當年的翻譯工作有空檔。而貞觀二十一年(647)叁月一日開始翻譯《攝大乘論釋》十卷,此至二十叁年六月十七日才完成。而二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至七月十叁日,翻譯完成《解深密經》五卷。從時間檔期來看,二十年五月十五日開始似乎很合理些。此外,此論達百卷,而二十一年五月至二十二年五月只有十二個月,時間也許不夠長。綜上考慮,以貞觀二十年五月十五日開始翻譯最爲可能。
其次,關于《瑜伽論》百卷譯場參譯僧的分配,依《後序》所述,具體人員如下:
承義筆受:弘福寺沙門靈會、靈隽、智開、和仁,會昌寺沙門玄度,瑤臺寺沙門道卓,大總持寺沙門道觀,清禅寺沙門明覺。
證梵語:弘福寺沙門玄谟。
正字:大總持寺沙門玄應,大總持寺沙門道洪,實際寺沙門明琰,寶昌寺沙門法祥,羅漢寺沙門慧貴,弘福寺沙門文備,棲嚴寺沙門神泰,法講寺沙門道深。
論序還記載了各卷受旨綴文的具體承擔者:
《本地分》:自“五識身相應地”至“無尋無伺地”,十卷,普光寺沙門道智。自“叁摩呬多地”至“修所成地”,十卷,普救寺沙門行友。聲聞地,自“種姓地”至第二瑜伽處,九卷,玄法寺沙門玄頤;聲聞地,自第叁瑜伽處至獨覺地,五卷,真谛寺沙門玄忠。菩薩地、有余依地、無余依地,十六卷,福衆寺沙間靖邁。
《攝決擇分》,叁十卷,大總持寺沙門辨機。
《攝釋分》、《攝異門分》,四卷,普光寺沙門處衡。
《攝事分》,十六卷,弘福寺沙門明浚。
在玄奘完整地翻譯《瑜伽師地論》之前,此論有不少異譯。在玄奘之前的譯本有:
第一,《菩薩地持經》十卷,北涼中印度叁藏昙無谶于姑藏譯,414年至426年間所譯出。是《瑜伽》最早的譯本,是《瑜伽論》“本地分”中菩薩地的別譯。但是缺少菩薩地最後的《發正菩提心品》。
第二,《菩薩戒本》一卷,北涼天竺叁藏昙無谶于姑藏譯。與前經同時譯出,是《瑜伽論》第四十卷本地分中《菩薩地戒品》第十之一後半及同第四十一卷《菩薩地戒品》第十之二的別譯,作爲授戒之用者。
第叁,《菩薩善戒經》九卷,宋罽賓叁藏求那跋摩譯。公元431年譯出,與前述《菩薩地持經》的內容大致對應,只是另有《序品》。
第四,《優婆塞五戒威儀經》一卷,宋罽賓叁藏求那跋摩譯。431年譯出,是《菩薩戒本》的異譯,其不同處是于經末附加優婆塞五戒的威儀。
第五,《十七地論》五卷,梁真谛譯。對于《十七地論》,《略纂》述曰:“正法東漸,年載極遙,雖聞《十七地論》之名,不知十七地者何也。”
第六,《十決定藏論》叁卷,梁天竺叁藏真谛譯。548至556年間譯出,相當于玄奘譯《瑜伽論》第五十一卷《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至第五十四卷“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四的別譯。
此外,玄奘還有與此論有關的幾種單行本:其一,《菩薩戒本》一卷,是貞觀二十叁年(649年)七月譯出,是《瑜伽師地論》第40卷末數行及第41卷的別譯。其範圍與昙無谶譯的《菩薩戒本》及求那跋摩譯的《優婆塞五戒威儀經》的前半幾乎一致。其二,《菩薩戒羯磨文》一卷,與前同年譯出。全文由叁品所成,《授戒羯磨》第一、《忏罪羯磨》第二、《得舍差別》第叁。“授戒羯磨第一”是接續《瑜伽論》第40卷、本地分中菩薩地戒品第十之一後半的一部分,以及第41卷同戒品第十之二的一部分者。“忏罪羯磨第二”是抄譯第41卷的一部分者。“得舍差別第叁”是抄譯第40卷前後一部分者。其叁,《王法正理論》一卷,亦與《菩薩戒本》同年翻譯,是《瑜伽論》卷六十一《攝決擇分》中有尋有伺等叁地之四的別譯。
最後應指出,不空翻譯的《佛爲優填王說王法政論經》一卷,與玄奘譯《王法正理論》大同小異。
現存的此論注疏有:第一,《瑜伽師地論釋》一卷,最勝子等諸菩薩所造,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二月一日玄奘于大慈恩寺翻經院奉诏譯,晖法師筆受。第二,《瑜伽師地論略纂》十六卷,窺基撰述。第叁,《瑜伽論劫章頌》一卷,窺基著。第四,《瑜伽論記》四十八卷,又稱爲《瑜伽倫記》,新羅遁倫集撰,是《瑜伽》百卷完備之注疏。第五,《瑜伽論增賀記》,七卷,日本增賀造。
此外,敦煌文獻中也有不少與本論有關的文獻。此從略。
二、《瑜伽師地論》論題含義及其結構
根據學者研究,《瑜伽師地論》的梵名有兩個,一個的含義是“瑜伽行地”,一個的含義是“瑜伽師地”。“瑜伽”的意譯可爲“修行”、“修習行”、“寂靜修習”、“相應行”、“觀行”等,也可解釋爲瑜伽實踐者即“瑜伽師”。[①]
“瑜伽”的基本字義是“連結”,可引申爲“將心連結于一境”的修行。這本來是共通于印度宗教界的修行方法之一,然彌勒、無著等論師賦予其獨特的含義,因而成爲佛教的修行方法。關于“瑜伽”的具體內容,最勝子所造《瑜伽師地論釋》有文字說:“一切乘境、行、果等所有諸法,皆名瑜伽,一切並有方便善巧相應義故。”此中的“相應”即指“法隨法行”,如《瑜伽師地論》卷叁十八說:“雲何菩薩法隨法行……當知此修略有四相:一者,奢摩他。二者,毗婆舍那。叁者,修習奢摩他毗婆舍那。四者,樂修奢摩他毗婆舍那。”菩薩“法隨法行”是“止觀”之行,也就是“瑜伽行”。
根據《瑜伽釋》的概括,有四種“瑜伽”:第一,境瑜伽:“謂一切境,無顛倒性,不相違性,能隨順性,趣究竟性。與正理教,行果相應故,名瑜伽。”第二,行瑜伽:“謂一切行,更相順故,稱正理故,順正教故,趣正果故,說名瑜伽。”第叁,果瑜伽:“一切果,更相順故,合正理故,順正教故,稱正因故,說名瑜伽。”第四,教瑜伽:“如是聖教,亦名瑜伽,稱正理故,順正行故,引正果故。”
所謂“瑜伽師”在瑜行派的含義,可以包含叁乘行者乃至諸佛如來,也就是通指“因位”與“果位”。《瑜伽師地論釋》說:“叁乘行者,由聞思等,次第習行如是瑜伽,隨分滿足,展轉調化諸有情故,名瑜伽師。或諸如來,證瑜伽滿,隨其所應,持此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令其次第修正行故,名瑜伽師。”可見,聲聞、緣覺、菩薩叁乘行者,習行瑜伽,並且以此所習調化衆生,也名瑜伽師。叁乘所證瑜伽並不完滿,而如來所證瑜伽完滿,並持此瑜伽調化一切聖弟子等,使其次第修正行,因此,如來也稱爲瑜伽師。
關于“地”,《瑜伽師地論釋》也有詳細解釋:第一,“境界”爲“地”:“地謂境界,所依所行,或所攝義。是瑜伽師,所行境界故名爲地,如龍馬地,唯此中行,不出外故。”第二,以瑜伽“處所”爲“地”:“或瑜伽師,依此處所,增長白法,故名爲地,如稼穑地。”第叁,以“智”爲“地”:“或瑜伽師地所攝智,依此現行,依此增長,故名爲地,如珍寶地。”第四,以“受用”爲“地”:“或瑜伽師,行在此中,受用白法,故名爲地,如牛王地。”第五,以如來智爲“地”:“或諸如來名瑜伽師,平等智等行在一切無戲論界、無住涅槃瑜伽中故,是彼所攝,故名爲地。”第六,“十七地”總攝所有瑜伽師爲“地”義:“或十七地,攝屬一切瑜伽師故,如國王地,是故說名瑜伽師地。”
總之,此論爲欲證得“瑜伽師地”故說此論,名“瑜伽師地”。而《瑜伽師地論》一百卷,由五大部分所組成。根據《瑜伽論釋》、《同略纂》、《同記》整理如下表所示:
一、《本地分》,…
《第四章 唯識宗的“宗經”、“宗論”及其主要內容 第叁節 《瑜伽師地論》》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