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的詭論和邏輯
成中英
提要:
禅宗公案,究竟是邏輯,還是詭辯?吾人至少可以提出叁點禅之詭辯論的事實。難怪強調概念清晰,邏輯一致,暨語意上求其有意義的現代哲學家,會把“禅”神秘化;也難怪以某種理論來诠釋宗教經驗暨宗教語言的現代宗教哲學家,認爲禅宗經驗及語言最令人匪夷所思。
雖然就其純粹暨終極的形式而言,禅是一種經驗的形式,但是要徹底的了解禅及其背景,卻牽涉到哲學與實際修持等多方面。就一般的意義來,它不是一種哲學,但是禅卻有許多哲學及曆史前提要件。要談它,吾人可從哲學及超哲學的角度來觀察。同樣的,就狹義的角度來看,禅並不是一種宗教,但是要描述禅,卻僅能以宗教名詞爲之。換言之,在宗教哲學及經驗哲學二者的架構中,均均必須騰出空位讓禅之宗教及哲學立足。
爲了要消解這些疑惑,本文特別論究公案之邏輯,及其在語意學上之意義;並澄清其方法論暨存有論之基礎。本文主要想討論有關公案所引生的疑惑,暨禅之詭辯性兩個基本問題:如何以邏輯合理方式來衍生出有意義層面而作爲彰顯或達到終于真理的工具?如何合理的解釋這些疑惑暨詭論?邏輯上又如何解釋?
吾人對于這些問題的答案,主要是根據對禅之疑惑暨詭論之深度分析。我們指出禅宗悟者把公案之表面語意與其深一層存有論的指涉二者之關系予以打破,使表面意義的語言失去了本身存有論中的指涉者;因此,同一禅語言能形成有新的表面語意的語言形式,而其本體之指涉仍不變,亦即其本體指涉者沒有特定的指涉對象。
前者形成了所謂“本體無承諾原則”;後者則精成“意義呈現(重組)原則”,本文許多論點不外乎是此二原則的诠解,相信將能使吾人對禅之語言及其疑惑暨詭辯論有進一步合理的了解。
一、前言
當我們把禅(注1)看作是一種宗教且是一種(元始哲學protophilosophy)時(注2),禅對西方的現代哲學家來說一直是莫測高深的,時常令他們疑惑不解。甚至連對宗教具有廣大心懷的宗教哲學學者,似乎也無法予禅之思考及行持提出可以合理解釋的意義。要解釋何以會有這種隔閡,他們何以無法了解,吾人至少可以提出叁點禅之詭論(paradox)的事實。首先即是所謂的理論的疑惑(thedoctrinairephpectofpuzzlement):禅之理論主張任何理智性、理性的理論均無法幫助吾人證得終極真理 佛果(Buddhahood)。再者,要表诠“悟”的境界,任何形式的語言、言談都不是必要的。(注3)其次,第二個詭論的事實即是曆史方面的疑惑。據史傳所載,自西元五世紀開始,在其久遠的傳承中,禅宗行者本身即致力于不同的理智的注解,譬如說研究一般的佛教經典,撰寫文章,引據彰顯佛果及“悟”。但是在追求“悟”的過程中,禅之行者都産生爲數頗多、簡明扼要、生動活潑的公案(注4)。公案本身似乎與理智的了解背道而馳。吾人不禁要問:禅在理論的訓練與實際行持兩者之間何以會有這樣的鴻溝?最後,公案的內容本身就是詭論性疑惑的根源。雖然說其內容有時顯得支離破碎,毫無關系,毫無章法可言,而且很難歸納出一個有意義的共通形式,但是在許多案例裏公案卻很成功的作爲一種表達,傳述、引發、證驗開悟的工具。就某個角度來說,不管是就個別或是就全部公案而言,它們均以強化矛盾,不一致,甚至是胡言亂言的態度來說明、肯定、質疑、回答什麼是“悟”。關于這一點,吾人不禁感到大惑莫解。因爲,很明顯,這一些毫無僞飾,真性流露的語言暨交談,被禅之行者任運自如的用以創造一種人格轉化暨心靈涵泳的境界,而這種境界又是超乎語言及理性。
職是之故,本諸前開詭論性的事實,難怪這些強調概念清晰,邏輯一致暨語意上求其有意義的現代哲學家,會把禅神秘化,會誤解禅之本質。再者,也難怪這些試圖以某種理論爲准據來诠釋宗教經驗暨宗教語言的現代宗教哲學家會認爲禅之經驗暨語言最難理解,最令人匪思莫夷。但是許多祖師大德均一再強調禅之語言暨經驗是最有意義的,而且事實上,它們引發具有永恒價值的宗教及哲學卓見,而使吾人絕不能率爾認定它們是胡言亂言和離題萬裏。職是之故,其問題依然懸而不解,對現代哲學家,特別是宗教哲學家來說,它們仍然是一種疑惑,一種挑戰。
二、兩個根本問題
爲了要消解這些疑惑及接受此一禅所帶來的挑戰,本文計劃論究公案之邏輯暨語意學上的意義,並澄清其方法論暨存有論的基礎。很明顯的探討前揭問題確將有助吾人消解禅在哲學上的某些疑惑,但是卻無法消除所有有關禅的疑惑。吾人特別想討論有關公案所引生的疑惑暨禅之詭論性的兩個根本問題:
第一:公案所引發的疑惑或詭論,如何以邏輯上合理的方式來衍生出其有意義的層面而作爲彰顯或達到終極真理(ultimatetruth)的工具?
第二:如何合理的解釋這些疑惑暨詭論,即邏輯上如何解釋?
如下所述,吾人對這些問題的答案,主要是根據:禅之疑惑暨詭論,一般說來,主要是源于對話者故意把公案之表面語意與其深一層存有論的指涉二者的關系,予以切斷、打破。經過此一程序之後,表面意義的語言失去了本身的指涉架構,從而喪失其在存有論中的指涉者。但亦因爲這樣,同一禅之語言卻因而能自由的獲得新的語意上的意義;亦即,能形成具有新的表面語意的語言形式,而其本體的指涉卻仍然不變,亦即其本體指涉者沒有特定的指涉對象。前者形成了所謂的本體無承諾原則(theprinci pleofon ticnonc ommit ment)(注5),後者則構成所謂的意義重組原則(theprinci pleofcon textual demonstra tionorr econst itution)。本文許多論點不外乎是此二原則的注解,相信將能使吾人對禅之語言及其疑惑暨詭論有更進一步的了解。雖然吾人所提出的這兩個能使吾人解答前揭兩大根本問題,從而亦能解釋禅之詭論暨疑惑的意義及其邏輯的疑難。但是吾人還希望指出,事實上此二原則在生機活現的公案中即已預設其存在,從而亦能在本質上形成此等公案的合理性,而不僅僅是解釋其本質而已。職是之故,對禅師來說,要在一個具體的公案中來把握前揭二原則的關連,無異是要把握該公案的詭論暨疑惑,換句話說,亦即是要認清該公案一點都不會引生詭論暨疑惑。毫無疑問的,這構成了禅所追求的“悟”的一部份。職是之故,吾人以前揭兩大原則來诠釋禅宗公案的詭論暨疑惑,對于厘清吾人稱之爲“悟”的禅之經驗或許能有一些幫助。
叁、禅公案語言的運用
爲了使讀者能更正確的認識筆者論究的方法及性質,吾人首先必須厘清公案語言運用在實際運作時的特點,以及指出在語言運用方面一般禅師認爲是追求“悟”的有效的方法。
論及語言的實際運用,吾人首先必須注意:這一些公案都是發生在非常獨特的情況之下,而參與該對話的人要不是有深刻的禅之經驗,就是急切渴求此等經驗的人;他們不是禅師就是禅師的弟子或是將成爲其弟子之人,而一般說這一些人都具有佛教或道家概念暨情感的背景。就是因爲這樣,吾人或許可認爲他們的對話基本上就是佛教或道家思想在生活中的意含,從而公案亦可形成此等意含整體不可分的一部。吾人或許可把公案認爲是宗教人士之間其各自宗教經驗具體而直接的展現。由于此,他們以聲音,言語舉止總合成獨特的情狀,並形成一有機的整體;而不管公案會産生何種詭論暨疑惑,亦必然是此一整體的一部份。從此一角度看來,或許即可認爲公案根本就沒有詭論,沒有疑惑可言,因爲在此等情狀之下,語言之運用純粹是針對實際狀況,依機而設,而不能從單純認知或是論理角度來解釋。從而在公案中,語言的運用乃是本諸宗教際會的意含,所以不能認爲它引發了詭論暨疑惑。反之,它扮演著宗教渡化的功能;只不過吾人可以不管當時它是否真正達到此一功能。
如果前述公案意含之解釋無誤的話,吾人或可作如下的結論:禅公案語言的運用完全是針對實際狀況,對話者並無意提出任何的陳述,或者是問答某一問題。吾人或亦可認爲禅公案似乎有意不提出任何主張,任何的論斷。禅公案之所以看起來會有詭論或疑惑,乃是未覺悟者把公案非斷言性的(non assertive)語言運用誤以爲是斷言性的(assertive)語言運用,並且試圖拼湊出一些問題與答案,因爲這可以導出更多的主張、更多的斷言。如果吾人能摒棄“可斷言性”(assertability)是語言行爲中無所不在的力量的想法,那麼所謂的真理,所謂的認知意義,在禅公案中根本是不相幹的,從而吾人談論禅之詭論暨疑惑即是沒有根據的。
本文無意接受純以非承諾主義論者的觀點來注釋禅公案語言的運用。如前所述,此無異破壞公案或深刻的宗教對話中,語言運用所含蘊的奧義。反之,吾人必須承認在具體而實際的宗教際會與宗教對話中,含有許多不同的層面,而每一層面均有各自的功能,但是這一些層面並不是各自分離的,而是透過整體的結合,共同邁向更高達更巨大的目標,亦即是“覺悟”或是宗教的渡化。而依余個人的看法,這總是會遷涉到認知之層面。
談過這種在宗教中語言之運用的多層面模式,吾人必須承認禅公案語言運用的形上學暨實際運用兩種含意。職是之故,禅之運用語言決不僅是著眼于應機的實際運用,也不單純是認知性、斷言性的。吾人必須承認它既是在求取認知、洞見、也在求取決斷及心靈的導向。禅之語言在其交談的過程中,有其複雜的構造。
在尚未進行全盤而徹底的分析之前,吾人擬特別指出,禅公案以非常特殊的方式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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