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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雨集第二冊 中編「大乘佛法」第四章 忏悔業障

  第四章 忏悔業障

  

  第一節 「佛法」的忏悔說

  在「佛法」中,「忏悔」是進修的方便,與「戒學」有關。到了「大乘佛法」,「忏悔罪業」爲日常修持的方便。從大乘經去看,幾乎重「信」的經典,說到「念佛」(不一定念阿彌陀佛),都會說到消除生死重罪的。中國佛教流行的種種忏法,就由此而來。忏,是梵語ks!ama──忏摩的音略,意義爲容忍。如有了過失,請求對方(個人或團體)容忍、寬恕,是忏的本義。悔是des/ana^的意譯,直譯爲「說」:犯了過失,應該向對方承認過失;不只是認錯,要明白說出自己所犯的罪過,這才是「悔」了。『叁曼陀跋陀羅菩薩經』說:「所當悔者悔之,所當忍者忍之」(1);悔與忍合說,就是忏悔,成爲中國佛教的習慣用語。 [P166] 此外,kaukr!tya也譯爲悔,或譯惡作。對自己的所作所爲,覺得不對而起反悔心,就是kaukr!tya 。這種悔──惡作,或是善的,或是惡的,但無論是善悔、惡悔,有了悔意,心緒就不得安定,成爲修定的障礙。悔──惡作,與忏悔的悔── 「說」,意義完全不同,這是應該知道分別的。

  

  古人稱「佛法」戒律中的忏悔爲「作法忏」。中國佛教是以「大乘佛法」爲主的,對「作法忏」似乎不太重視。釋尊「依法攝僧」,將出家人組合起來,名爲僧伽sam!gha,使出家衆過著和、樂、清淨的僧團生活。維持僧伽大衆的清淨,就是佛所製的戒律,內容包含了道德的(如殺、盜等)軌範,生活的(衣、食、住等)准則,團體的(如受具、布薩、安居等)規製。僧伽的和、樂、清淨,能使社會大衆增長信心,內部僧衆精進而易于解脫。達成「正法久住」世間的目的,就依賴這如法清淨的僧伽(2)。僧伽的戒律,如國家的法律,人人有尊重與遵守的義務。如違犯了,如極其嚴重,是不容許忏悔的,逐出僧團(如世間的「死刑」),不再是僧伽的一員。如不太嚴重的,准予依律忏悔。如不承認過 [P167] 失,不肯忏悔的,那就擯出去,大家不再與他往來、談論(如世間的「流刑」)。但還是出家弟子,什麼時候真心悔悟,請求忏悔,就爲他依法忏悔出罪。犯過失而可以忏悔的,也輕重不等。犯重的是僧殘sam!gha^vas/es!a:如犯重而沒有覆藏,自己知道過錯,當日請求忏悔的,要接受六(日)夜摩那埵ma^natva的處分。處分的內容,主要是褫奪部分的權利(如世間的「褫奪公權」);坐臥到旁邊、下位去;尊敬比丘衆,並爲大衆服務。如六夜中誠意的接受處分,就可以舉行出罪(阿婆呵那)a^varhan!a。如犯重而怕人知道,覆藏起來,或經同住者的舉發,或後來省悟到非法,請求准予忏悔,那就要加重處分了。覆藏多少天,先要受別住──波利婆沙pariva^sika多少天的處分。別住以後,再經六夜的摩那埵,然後可以出罪。別住的處分,與摩那埵相同。犯僧殘罪的,要在二十比丘僧前,舉行出罪手續,然後回複了固有的清淨比丘(沒有罪了)身分。犯過失而比較輕的,或在(四人以上)僧中,向一比丘說罪(悔);或但向一比丘說;也有所犯極輕的,自心呵責悔悟就可以了。釋尊爲比丘衆製定的忏悔法,是在道德感化中 [P168] ,所作的法律處分。如經過合法的出罪手續,就回複清淨比丘身分,正如受了世間的法律處分──徒刑、罰锾等,就不再有罪一樣。在僧伽製度中,舉發別人的過失,是出于慈悲心,因爲唯有這樣,才能使他清淨,如法修行。除極輕的「心悔」外,犯者都要在大衆或一人之前,陳說自己所犯的過失(以誠意知罪爲要)。忏悔以後,人人有平等自新的機會,旁人不得再提起別人從前的過失,諷刺或歧視。如諷刺歧視已忏悔的人,那就是犯了過失。僧伽中沒有特權,實行真正的平等、民主與法治;依此而維護個人的清淨,僧伽的清淨。「佛法」中忏悔的原始意義,如佛教而是在人間的,相信這是最理想的忏法!

  

  出家的應依律製而行,有所違犯的,犯a^patti或譯爲罪(3),是應該忏悔的。如一般的十不善業,那是罪惡的,不論你受戒與不受戒,在家或者是出家,這是損他的,就是不善業。但釋尊所製的戒律,不只是這類不道德的不善業,還有違犯生活准則、團體規律的;有些是爲了避免引起當時社會的誤會──「息世譏嫌」而製定的。爲了維護和、樂、清淨的僧伽(對外增進一般人的信仰,對內 [P169] 能安心的修證,達成「正法久住」世間的目標),製定了種種戒律,凡出家「受具」而入僧的,有遵守律製的當然義務,如人民對國家頒布的法律,有遵守的義務一樣。在佛法中出家修行,是難保沒有違犯的。如犯了而覆藏過失,沒有忏悔,那無慚無愧的,可以不用說他;有慚愧心而真心出家修行的,會引起內心的憂悔、不安,如古人所說的「內心負疚」、「良心不安」那樣。這不但是罪,更是障礙修行的。所以僧製的忏悔,向大衆或一人,陳說自己的過失,請求忏悔(就是請求給予自新的機會)。如法忏悔出罪,就消除了內心的障礙,安定喜樂,能順利的修行。所以說:「有罪當忏悔,忏悔則安樂」。律製的忏悔,不是一般想象的忏悔宿業,而是比丘對現行違犯的忏悔。爲解脫而真心出家修行的,有了過失,就如法忏悔──向人陳說自己的違犯。在僧伽內,做到心地質直、清淨,真可說「事無不可對人言」。如法精進修行,即使出家以前,罪惡累累,也不妨道業增進,達到悟入正法,得究竟解脫。這是「佛法」中「作法忏」的真意義。

  

  「忏悔業障」的業,梵語羯磨karma,是造作(也是作用)的意思。依「 [P170] 佛法」說:身體與語言(文字)的行爲,是思cetana^心所所引發的。對于當前接觸的事物,怎樣去適應、應付?由意識相應的思(心所),審慮、決定,然後發動身體與語言的動作去應付,這就是身業與語業;內在思心所的動作,名爲意業。身業、語業與意業,總名爲「叁業」。這種內心與表現于身、語的行爲,佛也還是一樣,如「十八佛不共法」中,有「身業隨智慧行」,「語業隨智慧行」,「意業隨智慧行」;叁業與智慧相應,一切是如法的善行。在這叁業的造作中,如內心與貪、瞋、邪見等相應,損他或有損于自他的,表現于外的身業、語業,是不善業──惡業。如與無貪、無瞋、慚、愧等相應,利他或自他都有利的,表現于外的身業、語業,就是善業。這樣的善業與不善業的身語動作,爲內心所表現的,所以名爲表業vijn~apti-karman。這種善惡業的行爲,影響于他人── 家庭、社會、國家(所以惡行要受國法的製裁),更深深的影響自己,在自己的身心活動中,留下潛在的力量。這種善惡的潛力,在「緣起」法中,名爲「有」 ──存在的;也名爲「行」──動作的。潛存于內在的善惡業,名爲無表業avijn~apti-karman [P171] 。無表業在生死相續中,可以暫時不受「報」(新譯異熟)vipa^ka ,但是在受報以前,永遠是存在的,所以說「業力不失」。衆生沒有真實智慧,一切受自我染著的影響而動作,善業與不善業,都是要感果報──異熟果的。善業感得人、天的樂報,不善業感地獄、畜生、餓鬼──叁惡趣的苦報。衆生無始以來,不斷的造業,或輕或重,或善或不善。過去的無邊業力,感報而消失的是少數,現在又在不斷的造業。衆生無始以來所造的業,實在是多得無數無量。好在善惡業力,在彼此消長中,強有力者感得未來的果報(「強者先牽」),所以大可不用耽心過去的多少惡業,重要的是現在的多作善業;善業增長了,那就惡消善長,自會感到未來的樂報。不過,過去的業力無量無邊,現在又不斷的造作,即使是來生生在人間、天上,報盡了還有退墮惡趣的可能,要怎樣才能徹底的解脫生死流轉呢?這是說到佛法的主題了。招感生死果報的業力,爲什麼會造作?如來與阿羅漢等,也有身語意業,爲什麼不會感報?原來業力是從因緣生的,如沒有薩迦耶見satka^ya-dr!s!t!i爲本的煩惱kles/a,就不會造成感生死報的業 [P172] ;已有的業,如沒有煩惱的助成,也不會招感生死的果報。煩惱對于善惡業,有「發業」、「潤生」的作用,所以如煩惱斷了,就不會再造新業;過去舊有的無邊業力,也就失去了感報的可能性。在「佛法」中,當然教弟子不可造惡業,但對過去無量無邊的善不善業,是從來不用擔心的;值得佛弟子注意的,是怎樣修行以斷除煩惱,體見真谛。見真谛,斷煩惱,生死苦也就解脫了,如『雜阿含經』卷叁一(大正二‧二二四中)說:

  

   「正見具足世尊弟子,見真谛果,正無間等[現觀],彼于爾時,已斷已知,斷其根本,如截多羅樹頭,更不複生。所斷諸苦(報),甚多無量,如大湖水;所余之苦,如毛端渧水」(4)。

  

  過去所造能感生死苦報的業,多得是難以數量的。具足正見的佛弟子,如能現觀真谛(如四真谛),就斷薩迦耶見(或譯「身見」)等而截斷了生死的根本。過去無量無邊的業,因煩惱斷而失去了感果的可能性,僅剩七番人天往來(生死)。如大湖水幹了,僅剩一毛端的水滴。依經說,最多七番生死(如繼續進修 [P173] ,現生就可得究竟阿羅漢果),一定要究竟解脫的。如經說:「如實觀察已,于叁結斷知。何等爲叁?謂身見、戒(禁)取、疑。是名須陀洹(果),不墮惡趣,決定正向叁菩提,七有天人往生,究竟苦邊」(5)。

  

  比丘衆犯了戒,如覆藏而沒有忏悔(說罪),內心會憂悔不安,罪過更深,如臭穢物而密藏在甕中,得不到太陽空氣,那會越來越臭的。所以犯戒的發露忏悔,出罪清淨,就不致障礙聖道的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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