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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敬法的曆史淵源(覺燈法師)

  

八敬法的曆史淵源

  

覺 燈

  

內容提要:本文擬根據佛教經典,追溯八敬法的曆史淵源,從八敬法的製訂背景、産生過程、形成因緣等叁個方面作一個簡要地梳理,希望能再顯佛陀製訂八敬法的悲懷,由此樹立對于八敬法的正確認識,並引發傳統律法如何面對現代潮流、也就是“戒律中的適應問題”的深層次探討。

  

 關鍵詞:八敬法 製訂背景 産生過程 形成因緣

  

  作者覺燈法師,中國佛學院講師。

   前 言

   在二千多年前的古印度,八敬法是釋尊慈悲、智慧與大雄大力的體現,是佛教平等精神的象征,是對當時社會主流意識的挑戰,是提高女性宗教地位的起點,是女性得以出家修行的根本戒法,是女衆成爲比丘尼的前提條件。

   一、八敬法的製訂背景

   八敬法,又作八敬戒、八重法、八尊重法、八尊師法、八不可越法、八不可違法、八不可過法,單稱八敬。即比丘尼尊重恭敬比丘之八種法,如來成道後十四年所製。[1]那麼世尊爲什麼要製訂八敬法,它的形成過程又是怎樣的?下面分叁個環節來闡述。

   佛陀製訂八敬法的根源,這需要從世、出世間法二個方面來予以探究。

  1、社會背景 古印度也經曆過由最早的母系社會轉向父系社會的發展過程。在吠陀時代,女性還與普通男子地位相當,如《黎俱贊歌》中就有很多女性作者,而且在黎俱吠陀時代(約公元前1500——1000年),大體上是一夫一妻製;至夜柔吠陀時代(約公元前1000——500年),女性地位下降,“女子爲不信”、“女子爲汙濁”、“可合祀于汙濁之神者有叁:骰子、女子、睡眠是也”的語言出現,不過女性還可偕同丈夫或單獨主持祭祀之禮;遞至經書時代(約公元前500——250年),女性地位更趨低落。《法經》上說:女性附屬于男子,幼從父,嫁從夫,老從子,不適于獨立;並且公認一夫多妻製,規定婆羅門叁妻,刹帝利二妻,吠舍、首陀羅各一妻。種姓地位越高,婦人權利越低。因此妻子對丈夫有絕對服從的義務。[1]

   我們還可以根據佛教經典記載的相關內容來進一步說明佛陀時代的女性生活狀況。一是古印度女子在法律上沒有財産繼承權。如《長阿含經》卷七《弊宿經》上說,有一位梵志年老去世,留有二妻,大妻有子成年,小妻有娠,大妻之子對小母言:“所有財寶,盡應與我,汝無分也。”時小母言:“汝爲小待,須我分娠。若生男者,應有財分;若生女者,汝自嫁娶,當得財物。””[2]二是古印度女子在人格上沒有獨立自主權。如《妙法蓮華經》上說:“勤行布施,心無吝惜,象、馬、七珍,國城、妻子,奴婢、仆從,頭、目、髓、腦,身、肉、手足,不惜軀命。”[3]

  2、宗教背景 基于當時的社會認識,古印度的諸大教派都沒有女人出家修行的先例,甚至“天衣派”祼體外道“將女人完全排除于救贖的可能性之外”。[4]

   在佛教內部也存在一些不利于女衆出家的消極因素。一是佛教要面對社會的壓力。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嚴重。如果允許女衆出家,那就會給佛教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如《毗尼母經》中所說:

   一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等常應各各器盛食在道側,胡跪授與沙門。二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等常應與衣服臥具逆於道中,求沙門受用。叁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等常應乘象馬車乘在於道側,以五體投地求沙門蹈而過。四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輩常應在於路中,以發布地求沙門蹈而過。五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輩常應恭敬心,請諸沙門至舍供養。六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輩見諸沙門常應恭敬心淨掃其地,脫體上衣布地令沙門坐。七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輩常應脫體上衣拂比丘足上塵。八者若女人不出家者,諸檀越輩常應舒發掃比丘足上塵。九者若女人不出家者,沙門威德過於日月。況諸外道豈能正視於沙門乎?十者若女人不出家者,佛之正法應住千年,今減五百年。[5]

   二是佛教要考慮內部的學修關系。佛教是絕對禁止男女的愛欲的,如果女衆出家,如何解決男女二衆清淨相處問題?僧團當時過著托缽乞食、遊行弘法的生活,如果女衆出家,根據婦女體質較弱的生理特點、以及當時的印度社會安全狀況,如何消除女衆日常遊行生活中的困擾與危險?另外當時的僧團教育工作已經由諸大長老承擔,如果女衆出家,又該如何解決她們的佛法教育問題?對于這些實際問題,應該說佛陀都作了深刻的思考,所以世尊在製定八敬法前說喻申明意義:

   《中本起經》說:佛告阿難,假使女人,欲作沙門者,有八敬之法,不得逾越,當以盡壽,學而行之;譬如防水,善治堤塘,勿漏而已,其能如是者,可入我律戒。[6]

   《毗尼母經》說:所以爲女人製八敬者,如人欲渡水先造橋船,後時雖有大水必能得渡。八敬法亦如是,怖後時壞正法故爲其製耳。[7]

   《中阿含經》說:阿難,我今爲女人施設八尊師法,謂女人不當犯。女人奉持盡其形壽。阿難,猶如魚師及魚弟子,深水作塢,爲守護水,不令流出。如是,阿難,我今爲女人說八尊師法。[8]

   這叁種比喻例子不同,但義理無別。都一致說明了佛陀製定八敬法的根本思想——防壞正法。

   通過從世、出世法這二個方面來梳理八敬法的製訂背景,能否得出這麼一個結論:八敬法的形成,從世間法上說自有其客觀存在的現實基礎和曆史意義。也就是在立足于女衆當時的實際學修生活狀況的同時,還要顧及客觀的社會壓力;但從出世間法上說,著眼佛教永遠的“正法久住”的慧命問題,對治女性習氣,促使尼衆斷惑證真才是更深層次的製訂背景。

   二、八敬法的産生過程

   八敬法是怎樣産生的呢?這個問題在諸家經律中就有說明:

   《大愛道比丘尼經》 :

   第一次請求:佛遊于迦維羅衛釋氏精廬,大愛道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叁請出家,佛不允,大愛道泣淚而去。

   第二次請求:佛從釋氏精廬行入迦維羅衛,大愛道複叁求出家而佛亦不允。

   第叁次請求:佛安居竟轉至那和縣頓止河上,大愛道再次叁請出家,佛仍不允。複有阿難以女人能證四果之理及大愛道養育世尊之情祈請佛允女衆出家,佛始說若女人能守八敬法,方可出家。阿難轉告,大愛道歡喜受持。[1]

   《中阿含經》 :

   第一次請求:佛在迦維羅衛尼拘類樹園坐夏,大愛道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請求出家,世尊不允。

   第二次請求:曆時叁月,佛坐夏竟,大愛道再請,佛複不允。

   第叁次請求:佛遊行至那摩提健尼精舍,大愛道再詣佛所叁請出家,世尊還不允。後有阿難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及大愛道養育之情代爲請求,佛始製訂八敬法,允許女衆出家。[2]

   《中本起經》 :

   大愛道叁次九請出家,佛皆不允,後阿難代爲請求,佛製八敬法並准出家。具體時間、地點及過程與《大愛道比丘尼經》相同。[3]

   《毗尼母經》 :

   第一次請求:佛住釋種園中,大愛道及五百釋女來求出家,佛不允,大愛道泣淚而去。

   第二次請求:佛從釋種園至舍衛國祇桓精舍,大愛道等五百釋女剃頭著法服,隨佛至祇桓精舍外立,阿難代爲請求,佛始製八敬法准許女衆出家。[4]

   《四分律》 :

   第一次請求:世尊在釋翅瘦尼拘律園,大愛道率五百舍夷女人請求出家,世尊不准。

   第二次請求:世尊在舍衛國祇桓精舍,大愛道等剃發披袈裟立于門外,阿難代爲請求,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及大愛道養育之恩勸說世尊,世尊遂製八敬法。[1]

   《五分律》 :

   第一次請求:佛止尼拘類樹下,淨飯王聞佛示教利喜,回宮叁唱“若欲于如來正法律中出家者聽”。時大愛道聞此言,即與五百女請求出家,佛言“往古諸佛皆不聽女人出家,諸女人輩自依于佛,在家剃頭著袈裟衣,勤行精進得獲道果,未來諸佛亦複如是。我今聽汝以此爲法。”大愛道如上叁請,佛亦如上叁不應許。

   第二次請求:大愛道等女衆隨佛行至祇桓精舍,涕泣于門外,阿難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與大愛道養育之恩代爲請求,佛始爲說八敬法。[2]

   《摩诃僧祇律》 :

   比丘尼法者,佛住迦維羅衛釋氏精舍,爾時大愛道瞿昙彌,與五百釋女求佛出家,如線經中廣說。 [3]

   《根本說一切有部律》 :

   第一次請求:佛在劫比羅城多根樹園,大世主(大愛道)與五百釋女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叁請出家,佛不允。

   第二次請求:大愛道尾隨世尊出劫比羅城,住相思林中,複叁請出家,佛又不允。

   第叁次請求:大愛道在門外啼泣,阿難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與大愛道養育之恩代爲請求,佛始爲說八尊敬法。[4]

   綜述八敬法的産生過程,各家經律的記載大同小異,如大愛道向佛陀請求出家的地點大同,“多根樹園”、“尼拘律園”、“尼拘類園”是從樹名上說的,“尼拘類樹”譯義爲“多根樹”,與“尼拘律”只是譯音上的差別,這座精舍就建在佛陀的故鄉迦毗羅衛南叁四裏處,所以又有“釋氏精舍、釋種園、釋翅搜”等異名;[5]不同的地方是整個事件形成的緣起、次數稍有差別;而從整體情節上說,大愛道等釋迦女先前多次要求出家、佛陀都沒有允許、後來阿難以女人可證四果之理及大愛道養育之恩來代爲請求,佛陀始製訂八敬法,同意女衆在守持此法的前提下出家。也就是說,女衆是依八敬法而出家的,八敬法是女衆出家的根本法。

   叁、八敬法的形成因緣

   我們今天所看到的八敬法,在曆史上是怎樣形成的?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們先來看看各部經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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