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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佛教僧俗關系的基本模式

  印度佛教僧俗關系的基本模式

  聖凱

  

  【內容提要】僧俗關系的模式,其理論依據是大小乘佛教的不同思想,即對“正法久住,廣度衆生”的不同強調、戒律的不同理解等;其定位涉及到兩大維度:一、住持佛教的重任,二、修行解脫的優先性。在原始佛教、部派佛教時期,所有教法以出家爲教導核心,確立“僧尊俗卑”的倫理模式,同時亦有部派提出“勝義僧”、“在家阿羅漢”等引起沖擊。大乘佛教以“廣度衆生”爲實踐目標,在“僧俗平等”爲基本模式,但是不同經典系統亦有“尊僧”與“抑僧”的立場差別。

  【關鍵詞】僧尊俗卑 僧俗平等 尊僧 抑僧

  【作 者】哲學博士,南京大學哲學系副教授。

  

  僧俗關系是佛教倫理的核心,是佛教信仰和佛教戒律的重要內容;隨著佛教的發展,從原始佛教至大乘佛教,從印度佛教至中國佛教,僧俗關系有很大的變化。僧俗關系的確定,其倫理依據在于戒律,這是其神聖性的根源;其功能依據在于哪種關系模式,能對佛教實現“正法久住,廣度衆生”的偉大理想更爲有利。所以,僧俗關系的模式,其理論依據是大小乘佛教的不同思想,即對“正法久住,廣度衆生”的不同強調、戒律的不同理解等。隨著佛教的傳播與發展,僧俗關系一直處于動態與變化之中,隨時會出現一些現實行事中的難題。

  一、印度早期佛教的“僧尊俗卑”模式僧俗關系的定位涉及到兩大維度:一、住持佛教的重任,二、修行解脫的優先性。僧俗關系的差別,其早期神聖性根源于佛陀製戒的原則。在諸部律典中,皆以“正法久住”爲佛陀說法度生的崇高理想,從而實現製戒的十大利益。如《僧祇律》卷一說:

  有十事利益故,諸佛如來爲諸弟子製戒,立說波羅提木叉法。何等十?一者攝僧故,二者極攝僧故,叁者令僧安樂故,四者折伏無羞人故,五者有慚愧人得安隱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現法中得漏盡故,九者未生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爲諸天人開甘露施門故。[①]

  佛教作爲宗教組織,必須實現組織的凝聚力、教化功能、解脫功能。戒律的十大利益亦可以總結爲這叁方面的功能[②]:一、實現僧團的組織凝聚力,即僧伽和合、安樂、清淨;二、教化功能,和樂清淨的僧伽,自能引生信心,增長信心,佛法更普及地深入社會;叁、佛教徒依戒律能得離煩惱而解脫的聖證。所以,僧俗關系的本質與佛陀製戒的目標是一致的,即是要更好地發揮整體佛教的功能,讓整體佛教顯得更加和合、安樂、清淨,更加有利于佛教信仰的傳播,更加有利于佛教徒實現生命的提升,最後實現佛陀般的圓滿生命,即實現“正法久住,廣度衆生”的大理想。

  (一)“僧尊俗卑”倫理模式的確立在原始佛教時期,佛教以徹底滅盡煩惱爲修行解脫的目的,僧伽舍離出家,這就意味著不再承擔世間的倫理義務,不涉及世間的治生産業,以佛陀爲效法的榜樣,體現佛教出世間的神聖性。因此僧伽身份的“端正”成爲至關重要的問題,這涉及到佛教信仰的“表達力”與佛教的“生命力”問題。所以,佛陀依“梵行久住”、“正法久住”的目的,製定戒律。戒律成爲佛陀“人格化”的法律,成爲保證僧團和合、安樂、清淨的源泉,亦成爲僧人的行爲規範與僧團組織的運作製度。僧伽以其“表象”、“中介”、“模範”的叁大功能,成爲佛教神聖性的最主要“表達”;戒律則是僧伽神聖性的“保證”;寺院成爲神聖性表達的“空間”。這樣,僧伽、戒律、寺院,成爲佛教作爲“製度性宗教”的基本內涵。[③]

  但是,在家信衆始終都是佛教人口中的多數,他們追求家庭的和樂與世間的成就,或者因世間營生事務而無法出家修行;所以,他們是僧伽的“護持者”與“親近者”,隨喜聽聞佛陀的教導,並且布施與供養衣食等生活資具給有志于解脫理想的出家僧衆。僧伽對于在家衆來說,則是福田、模範、行動的精神導師[④]。因此,在家信衆具有“人口數量”的優先性。

  所以,原始佛教重視“正法久住”,強調僧團的宗教情操對大衆的教化作用,如《馬邑經》中,佛陀說:“當學如沙門法及如梵志法。學如沙門法及如梵志法已,要是真谛沙門、不虛沙門,若受衣被、飲食、床榻、湯藥及若幹種諸生活具者,彼所供給,得大福,得大果,得大功德,得大廣報,汝等當學如是。”[⑤]佛陀強調僧伽應該修習沙門法,即身、口、意叁業清淨,命行清淨,守護諸根,正知出入,獨住遠離,斷除貪伺,心無有诤,最後“有漏、無明漏心解脫”、“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⑥]所以,在佛陀的教法中,以出家僧衆爲優先教導的對象,其根本原因在于出家僧伽承擔了“住持佛法的重任”,具有“修行解脫的優先性”,這是“僧尊俗卑”的最主要原因。因爲出家僧伽和合共住,聽聞與學習佛法的機會也相對多于在家衆;同時,僧伽遠離世間經濟事業,專心于解脫理想的實踐,能仔細憶念佛陀教導的重點,對于佛法的傳承較爲保守與謹慎。但是,在家衆受世間俗事的牽系,斷除煩惱、成就解脫較出家衆更爲不容易。

  同時,佛陀時代印度宗教界各種思潮湧動,對于一般信徒來說,要真正辨別佛陀的教導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⑦]如波斯匿王分不清楚外道異學與阿羅漢,將尼乾子(Nigantha)的離系外道、阇祇羅(Jatila)的結發外道等視爲清淨阿羅漢,因此佛陀教導:

  且當親近,觀其戒行。久而可知,勿速自決。審谛觀察,勿但洛莫,當用智慧,不以不智。經諸苦難,堪能自辯,交契計較,真僞則分。見說知明,久而則知,非可卒識。當須思惟,智慧觀察。[⑧]

  在家信衆不僅與出家僧伽關系密切,而且亦容易受到外道異學的影響。當他們對佛教正法不能正確理解和信受時,難免會將佛法與外道異學依照自己的理解進行調和與妥協,于是對佛法解釋采取更爲自由的態度。如拉莫特(Lamotte)在《印度佛教史》提到,佛教被周遭的印度教所吸收吞並,主要原因是在家信衆對于佛教正法與印度當時外道之間取得妥協。[⑨]

  (二)“僧事僧決”的不同理解原始佛教依佛教神聖性原則確立了“僧尊俗卑”的倫理模式,但是這其中有“僧事僧決”與“勝義僧”、“在家阿羅漢”的兩大難題。

  “僧尊俗卑”是有條件的,即僧衆具有高尚的宗教情操,同時僧俗之間亦具有互動的規範,充分體現四衆融和的精神。依律典規定,如果僧衆行爲惡劣,信衆可向僧中告發。如戒經中的“二不定法”[⑩],即“可信優婆夷”見比丘與女人在“屏處坐”或單獨的顯露處坐,知道這是不合法的,但所犯的罪不定;“可信優婆夷”可向僧團告發,僧團根據優婆夷的證辭,對比丘進行诘問、處分。“可信優婆夷”即是可以信賴的在家居士,是“見四真谛,不爲(自)身、不爲(他)人、不利而作妄語”[11]的的聖者。這是通過在家居士的協助,以維護僧團的清淨與健全。對于惡口譏罵白衣,在白衣前毀謗叁寶,不恭敬父母、婆羅門等行爲惡劣的僧衆,僧團將爲他們作“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不准他們到白衣家去。[12]當一比丘犯過,得罪白衣,僧團承擔起教育與懲罰他的責任,並向白衣道歉。這樣,信衆有機會提出他們的投訴,同時鞭策僧衆精進如法修持。

  “僧事僧決”是僧團在舉行羯磨會議時要清場,不僅在家居士不能參加,包括未受大戒的沙彌、沙彌尼亦應離席。因爲布薩誦戒前有舉罪或發露過失,因此未受具足戒者沒有資格參加。同時,“僧事僧決”不僅是羯磨會議的形式,其最終的內涵是僧團內部事務不受外力幹涉。部派佛教以來,各部派對“僧事僧決”的看法各有不同。上座部強化僧團的優越性,體現出絕對的“僧尊俗卑”精神;強調“僧事僧決”與在家信徒完全無關。僧團內部的爭執由僧團自行設法來和合滅诤,在家人不能過問,如《十誦律》說:“不恃官,不恃白衣”[13]。

  但是,大衆部繼承原始佛教以來四衆融和的精神,如僧團內部發生糾紛,《摩诃僧祇律》卷十二說:

  當求大德比丘共滅此事。若無大德比丘者,當求多聞比丘。若無多聞者,當求阿練若比丘。若無阿練若比丘者,當求大勢力優婆塞。彼诤比丘見優婆塞已,心生慚愧,诤事易滅。若複無此優婆塞者,當求于王,若大臣有勢力者。彼诤比丘見此豪勢,心生敬畏,诤事易滅。[14]

  內部糾紛最好是僧團內部自己解決;但是,如果僧團自身無力去解決,則可以求助于大勢力的優婆塞或國王、大臣。大衆部的思想,發展到中國佛教道安強調“不依國主,則法事難立”,則是一脈相承。

  (叁) “勝義僧”與“在家阿羅漢”“勝義僧”、“在家阿羅漢”是對出家僧人修證解脫優先性的挑戰,即在家人證果後是否超越一般未證果的僧人。僧伽的定義是依律製而成立的,出家受具足戒,受到在家信徒的尊敬供養。但是,有些部派提出“勝義僧”的觀念,如南傳《論事》記載,方廣部以爲僧伽四雙八輩是約勝義僧說,勝義僧是無漏道果。[15]《雜阿含經》卷叁十叁說:

  世尊弟子,善向、正向、直向、誠向,行隨順法,有向須陀洹、得須陀洹、向斯陀含、得斯陀含、向阿那含、得阿那含、向阿羅漢、得阿羅漢,此是四雙八輩賢聖,是名世尊弟子僧。淨戒具足、叁昧具足、智慧具足、解脫具足、解脫知見具足,所應奉迎、承事、供養,爲良福田。[16]

  《雜阿含經》的觀點與《論事》完全相同,僧是四雙八輩賢聖僧,“念僧”就是念成就戒、定、慧、解脫、解脫智見的無漏功德者。因此,在家信徒若證得道果,也就是“賢聖僧”,這就是“勝義僧”。所以,依佛陀的律製,出家便有崇高的地位;而在實質上,在家賢聖勝過了凡庸的出家者。這是法義與律製間的異義。[17]“勝義僧”的觀念爲後來那些有大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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